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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事故處置預案制度

食品安全事故處置預案制度

在當今社會生活中,制度使用的頻率越來越高,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範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這些規則藴含着社會的價值,其運行表彰着一個社會的秩序。擬起制度來就毫無頭緒?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食品安全事故處置預案制度,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食品安全事故處置預案制度

食品安全事故處置預案制度1

1總則

1.1工作目的

建立健全應對突發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體系和運行機制,規範和指導應急處理工作,有效預防、積極應對、及時控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組織應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衞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突發公共衞生事件應急條例》、《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和《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制定本預案。

1.3事故分級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質、危害程度和涉及範圍,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為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級)、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級)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級)四級。

1.4適用範圍

在食物(食品)種植、養殖、生產加工、包裝、倉儲、運輸、流通、消費等環節中發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會公眾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對人體健康構成潛在的重大危害,並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適用本預案。

1.5工作原則

按照“全國統一領導、地方政府負責、部門指導協調、各方聯合行動”的食品安全工作原則,根據食品安全事故的範圍、性質和危害程度,對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實行分級管理;有關部門按照本預案規定,落實各自的職責。堅持羣防羣控,加強日常監測,及時分析、評估和預警。對可能引發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控制。採用先進科學技術,充分發揮專家作用,實行科學民主決策,依法規範應急救援工作,確保應急預案的科學性、權威性和可操作性。對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作出快速反應,及時啟動應急預案,嚴格控制事故發展,有效開展應急救援工作,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後處理及整改督查工作。

2應急處理指揮機構

2.1國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

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後,根據需要成立國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國家應急指揮部”),負責對全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的統一領導和指揮。國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食品藥品監管局。國家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根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質和應急處理工作的需要確定。

2.2地方各級應急指揮部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後,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事故級別成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在上級應急指揮機構的指導和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組織和指揮本地區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由本級政府有關部門組成,其日常辦事機構設在食品安全綜合監管部門。

2.3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日常管理機構

食品藥品監管局負責國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日常監管工作。地方各級食品安全綜合監管部門,要結合本地實際,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的組織、協調以及管理工作。

2.4專家諮詢委員會

各級食品安全綜合監管部門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專家庫,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後,從專家庫中確定相關專業專家,組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專家諮詢委員會對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工作提出諮詢和建議,進行技術指導。

3監測、預警與報告

3.1監測系統

國家建立統一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監測、報告網絡體系,加強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綜合利用,構建各部門間信息溝通平台,實現互聯互通和資源共享。建立暢通的信息監測和通報網絡體系,形成統一、科學的食品安全信息評估和預警指標體系,及時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勢,對食品安全問題做到早發現、早預防、早整治、早解決。設立全國統一的舉報電話。加強對監測工作的管理和監督,保證監測質量。

3.2預警系統

3.2.1加強日常監管

衞生、工商、質檢、農業、商務、海關、環保、教育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重點品種、重點環節、重點場所,尤其是高風險食品種植、養殖、生產、加工、包裝、貯藏、經營、消費等環節的食品安全日常監管;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信息數據庫和信息報告系統,及時分析對公眾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發展趨勢,及時作出預警,並保障系統的有效運行。

3.2.2建立通報制度

(1)通報範圍:

a.對公眾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損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b.涉及人數較多的羣體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現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通報方式:

a.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報告後,應當在2小時內向與事故有關地區的食品安全綜合監管部門和國務院有關部門通報,有蔓延趨勢的還應向地方各級食品安全綜合監管部門通報,加強預警預防工作。

b.根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危險源監控信息,對可能引發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險情,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及時通報,必要時及時上報。

涉及港、澳、台地區人員或者外國公民,或者事故可能影響到境外,及時向香港、澳門、台灣地區有關機構或者有關國家通報。

3.2.3建立舉報制度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國務院有關部門舉報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隱患,以及相關責任部門、單位、人員不履行或者不按規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監管職責的行為。

國務院有關部門接到舉報後,應當及時組織或者通報有關部門,對舉報事項進行調查處理。

3.2.4應急準備和預防

及時對可能導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進行分析,按照應急預案的程序及時研究確定應對措施。

接到可能導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後,應密切關注事態發展,並按照預案做好應急準備和預防工作;事態嚴重時及時上報,做好應急準備工作。做好可能引發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分析、預警工作。

3.3報告制度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報告系統。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綜合監管部門應當按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報告的有關規定,主動監測,按規定報告。

3.3.1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發生(發現)單位報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發生(發現)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單位負責人,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向當地政府、食品安全綜合監管部門及有關部門報告,也可以直接向食品藥品監管局或者省級食品安全綜合監管部門報告。

3.3.2報告範圍

(1)對公眾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損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涉及人數較多的羣體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現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3.3.3下級向上級報告

地方人民政府和食品安全綜合監管部門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報告後,應當立即向上級人民政府和上級食品安全綜合監管部門報告,並在2小時內報告至省(區、市)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和食品安全綜合監管部門也可以直接向國務院和食品藥品監管局以及相關部門報告。食品藥品監管局和相關部門、事故發生地的省(區、市)人民政府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報告後,應當在2小時內向國務院報告。

3.3.4責任報告單位

(1)食品種植、養殖、生產、加工、流通企業及餐飲單位;

(2)食品檢驗機構、科研院所以及與食品安全有關的單位;

(3)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發生(發現)單位;

(4)地方各級食品安全綜合監管部門和有關部門。

3.3.5責任報告人

(1)行使職責的地方各級食品安全綜合監管部門和相關部門的工作人員;

(2)從事食品行業的工作人員;

(3)消費者。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不得瞞報、遲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瞞報、遲報、謊報,不得阻礙他人報告。

3.3.6報告時限要求

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應在知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後1小時內作出初次報告;根據事故處理的進程或者上級的要求隨時作出階段報告;在事故處理結束後10日內作出總結報告。

3.3.7初次報告

應儘可能報告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數、事故報告單位及報告時間、報告單位聯繫人員及聯繫方式、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事故發生後採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等,如有可能應當報告事故的簡要經過。

3.3.8階段報告

既要報告新發生的情況,也要對初次報告的情況進行補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發展與變化、處置進程、事故原因等。

3.3.9總結報告

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鑑定結論,對事故的處理工作進行總結,分析事故原因和影響因素,提出今後對類似事故的防範和處置建議。

4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響應

4.1分級響應

Ⅰ級應急響應由國家應急指揮部或辦公室組織實施。其中,重大食物中毒的應急響應與處置按《國家突發公共衞生事件應急預案》實施。當組織實施Ⅰ級應急響應行動時,事發地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相應的預案全力以赴地組織救援,並及時報告救援工作進展情況。

Ⅱ級以下應急響應行動的組織實施由省級人民政府決定。各省(區、市)人民政府在國家應急指揮部的統一領導和指揮下,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組織協調市(地)、縣(區)人民政府開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理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事故的嚴重程度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超出本級應急救援處置能力時,及時報請上一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根據事故發生情況,及時採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做好應急處理工作。

4.1.1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響應(Ⅰ級)

(1)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後,國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當及時向國家應急指揮部報告基本情況、事態發展和救援進展等。

(2)向指揮部成員單位通報事故情況,組織有關成員單位立即進行調查確認,對事故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確認的結果,啟動國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組織應急救援。

(3)組織指揮部成員單位迅速到位,立即啟動事故處理機構的工作;迅速開展應急救援和組織新聞發佈工作,並部署省(區、市)相關部門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4)開通與事故發生地的省級應急救援指揮機構、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相關專業應急救援指揮機構的通信聯繫,隨時掌握事故發展動態。

(5)根據有關部門和專家的建議,通知有關應急救援機構隨時待命,為地方或專業應急救援指揮機構提供技術支持。

(6)派出有關人員和專家趕赴現場參加、指導現場應急救援,必要時協調專業應急力量救援。

(7)組織協調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必要時召集國家應急指揮部有關成員和專家一同協調指揮。

4.1.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響應(Ⅱ級)

(1)省級人民政府應急響應:

省級人民政府根據省級食品安全綜合監管部門的建議和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理的需要,成立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指揮部,負責行政區域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理的統一領導和指揮;決定啟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2)省級食品安全綜合監管部門應急響應:

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報告後,省級食品安全綜合監管部門應當立即進行調查確認,對事故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確認的結果,按規定向上級報告事故情況;提出啟動省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工作程序,提出應急處理工作建議;及時向其他有關部門、毗鄰或可能涉及的省(區、市)相關部門通報情況;有關工作小組立即啟動,組織、協調、落實各項應急措施;指導、部署市(地)相關部門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3)省級以下地方人民政府應急響應: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在省級人民政府或者省級應急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按照要求認真履行職責,落實有關工作。

(4)食品藥品監管局應急響應:

加強對省級食品安全綜合監管部門的督導,根據需要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赴事發地指導督辦應急處理工作。

4.1.3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響應(Ⅲ級)

(1)市(地)級人民政府應急響應:

市(地)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發生在本行政區域內的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統一領導和指揮,根據食品安全綜合監管部門的報告和建議,決定啟動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2)市(地)級食品安全綜合監管部門應急響應:

接到較大食品安全事故報告後,市(地)級食品安全綜合監管部門應當立即進行調查確認,對事故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確認的結果,按規定向上級報告事故情況;提出啟動市(地)級較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提出應急處理工作建議,及時向其他有關部門、毗鄰或可能涉及的市(地)相關部門通報有關情況;相應工作小組立即啟動工作,組織、協調、落實各項應急措施;指導、部署相關部門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3)省級食品安全綜合監管部門應急響應:

加強對市(地)級食品安全綜合監管部門應急救援工作的指導、監督,協助解決應急救援工作中的困難。

4.1.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響應(Ⅳ級)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後,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有關部門開展應急救援工作。縣級食品安全綜合監管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立即組織調查、確認和評估,及時採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按規定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提出是否啟動應急救援預案,有關事故情況應當立即向相關部門報告、通報。

市(地)級食品安全綜合監管部門應當對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給予指導、監督和有關方面的支持。

4.1.5響應的升級與降級

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隨時間發展進一步加重,食品安全事故危害特別嚴重,並有蔓延擴大的趨勢,情況複雜難以控制時,應當上報指揮部審定,及時提升預警和反應級別;對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並不會進一步擴散的,應當上報指揮部審定,相應降低反應級別或者撤銷預警。

4.2指揮協調

進入Ⅰ級響應後,國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及有關專業應急救援機構立即按照預案組織相關應急救援力量,配合地方政府組織實施應急救援。

國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根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情況協調有關部門及其應急機構、救援隊伍和事發地毗鄰省(區、市)人民政府應急救援指揮機構,相關機構按照各自應急預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關應急隊伍在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統一指揮下,密切配合,共同實施救援和緊急處理行動。

事發地省級人民政府負責成立現場應急指揮機構,在國家應急指揮部或者指揮部工作組的指揮或指導下,負責現場應急處置工作;現場應急指揮機構成立前,先期到達的各應急救援隊伍和事故單位的救援力量必須迅速、有效地實施先期處置;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負責協調,全力控制事態發展,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發生,果斷控制或切斷事故危害鏈。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啟動後,上一級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當指導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實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理工作。

4.3緊急處置

現場處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區域內的應急處置力量。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後,發生事故的單位和當地人民政府按照應急預案迅速採取措施。

事態出現急劇惡化的情況時,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在充分考慮專家和有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及時制定緊急處置方案,依法採取緊急處置措施。

4.4響應終結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隱患或相關危險因素消除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終結,應急救援隊伍撤離現場。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分析論證,經現場檢測評價確無危害和風險後,提出終止應急響應的建議,報應急指揮部批准宣佈應急響應結束。

5後期處置

5.1善後處置

省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後處置工作,包括人員安置、補償,徵用物資補償,污染物收集、清理與處理等事項。儘快消除事故影響,妥善安置和慰問受害和受影響人員,儘快恢復正常秩序,保證社會穩定。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後,保險機構及時開展應急救援人員保險受理和受災人員保險理賠工作。

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受害人給予賠償。

5.2責任追究

對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預防、通報、報告、調查、控制和處理過程中,有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等行為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5.3總結報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善後處置工作結束後,地方應急救援指揮部總結分析應急救援經驗教訓,提出改進應急救援工作的建議,完成應急救援總結報告並及時上報。

6應急保障

6.1信息保障

食品安全綜合監管部門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專項信息報告系統。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後,應急指揮部應當及時向社會發布食品安全事故信息。

6.2醫療保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害的,衞生系統應急救援工作應當立即啟動,救治人員應當立即趕赴現場,開展醫療救治工作。

6.3人員保障

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組織食品安全監察專員及相關部門人員、專家參加事故處理。

6.4技術保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技術鑑定工作必須由有資質的檢測機構承擔。當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時,受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指揮部或者食品安全綜合監管部門委託,立即採集樣本,按有關標準要求實施檢測,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學依據。

6.5物資保障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所需設施、設備和物資,保障應急物資儲備,提供應急救援資金,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6.6演習演練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按照“統一規劃、分類實施、分級負責、突出重點、適應需求”的原則,採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結合形式,組織開展突發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演習演練。

食品藥品監管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指導突發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演習演練工作。組織全國性和區域性突發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演習演練,以檢驗和強化應急準備、協調和應急響應能力,並對演習演練結果進行總結和評估,進一步完善應急預案。

省級食品安全綜合監管部門要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結合應急預案,統一組織突發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演習演練。

有關企事業單位應當根據自身特點,定期或不定期組織本單位的應急救援演習演練。

6.7宣教培訓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廣大消費者進行食品安全知識的教育,提高消費者的風險和責任意識,正確引導消費。

7附則

7.1名詞術語

食品安全:是指食品中不應包含有可能損害或威脅人體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質或不安全因素,不可導致消費者急性、慢性中毒或感染疾病,不能產生危及消費者及其後代健康的隱患。

食品安全的範圍:包括食品數量安全、食品質量安全、食品衞生安全。本預案涉及到的食品安全主要是指食品質量衞生安全。

食源性疾患:亦稱食源性疾病。凡是致病因素通過食物進入人體,使人體罹患感染性或中毒性疾病的,都稱之為食源性疾患。

高風險食品:可能發生較高程度污染和危害的食品。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7.2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食品安全事故處置預案制度2

一、食品退市制度

為了加強本公司食品質量管理,嚴厲打擊製售假冒偽劣食品活動,確保本公司按照法定條件、要求從事食品經營活動,銷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維護本公司聲譽,制定本制度,本公司相關人員均應遵守本制度。

(一)若產品為下列條件之一的,應停止銷售,退出本經營單位:

1、腐爛變質、污穢不潔的;

2、包裝破損和其他不符合食品衞生要求的;

3、超過安全試用期或者保質日期的;

4、應當檢驗、檢疫而未檢驗、檢疫,或檢驗、檢疫不合格的;

5、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

6、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他非食用物質加工的;

7、偽造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在商品上偽造或冒用認證標誌、名優標誌、國際標準採用標誌、防偽標誌等質量標誌的,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或使用絕對宣傳用語的;

8、假冒他人的註冊商標,或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以為是該商品的;

9、行政監管機關公佈屬於秴食品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或者存在隱患,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損害的。

(二)本公司工作人員若發現所銷售的食品屬於本制度所列的`不合格食品,應立即停止銷售該食品,並採取下列措施:

1、立即清點不合格食品,登記入冊;

2、將不合格食品撤出市場,並通知生產企業或供貨方,配合召回以售出食品,並向有關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3、對有害有毒、腐爛變質的食品應交由有關部門進行無害化處理或銷燬;

4、可能造成安全衞生危害的,立即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相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三)對已經出售的嚴重危害人體健康、人身安全的不合格食品,本公司將選擇能夠覆蓋銷售範圍的新聞媒體予以公告,或者在營業場所內公示,通知購貨人退貨,將不合格食品追回和銷燬。

(四)本公司工作人員應對本公司經營單位內的食品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不合格食品應立即停止銷售,撤下櫃枱,退出市場。

(五)本公司對消費者作出食品質量承諾,並在出售食品時向消費者提供購貨憑證或商品質量信譽卡。

二、食品召回制度

為了加強食品安全監管,避免和減少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保護消費者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等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本公司相關人員均應遵守本制度。

第一條本制度所稱召回,是指食品生產則按照規定程序,對由其生產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類別的不安全食品,通過換貨、退貨、補充或修正消費説明等方式,及時消除或減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動。

第二條本公司的食品召回事件受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監督管理,並接受國家質檢總局和升級質檢部門組織建立的食品召回專家委員會提供的食品安全危害調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評估的技術支持。

第三條本公司將建立完善的產品質量檔案和相關管理制度,準確記錄並保存食品儲運、銷售以及產品標識等信息,保存消費者投訴、食源性疾病事故、食品污染事故記錄,以及食品危害糾紛信息等檔案。

第四條本公司將向質監部門及時報告所有相關的食品安全危害信息,包括消費者投訴、食品安全危害事件等,不得隱瞞或虛報食品危害人體健康的事實。

第五條本公司將進行食品安全危害調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評估,調查內容包括以下內容:

(一)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規或標準的安全要求;

(二)是否含有非食品用原輔料、添加非食品用化學物質或者將非食品當做食品;

(三)食品的主要消費人羣構成及比例;

(四)可能存在安全危害的食品數量、批次或類別及其流通區域和範圍。con

第六條本公司將配合省質監部門組織的食品安全危害調查,不以食品已通過任何符合性審查為由拒絕。

第七條經食品安全危害調查和評估,確認屬於生產原因造成的不安全食品的,應當確定召回級別,實施召回。

第八條根據食品安全危害的嚴重程度,食品召回級別分三級:

(一)一級召回:已經或可能誘發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甚至死亡的,或者流通範圍廣、社會影響大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

(二)二級召回:已經或可能引發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危害程度一般或流通範圍較小、社會影響較小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

(三)三級召回:已經或可能引發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危害程度輕微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

三、食品召回的實施

第一條確認食品屬於應當召回的不安全食品的,公司立即停止銷售不安全食品。

第二條自確認食品屬於應當召回的不安全食品之日起,一級召回應當在1日內,二級召回應當在2日內,三級召回應當在3日內,通知有關銷售者停止銷售,通知消費者通知消費。

第三條向社會發布食品召回有關信息,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質檢總局有關規定,向省級以上質監部門報告。

第四條自確認食品屬於應當召回的不安全食品之日起,一級召回應在3日內,二級召回應在5日內,三級召回應在7日內,公司通過所在地的市質監部門向省質監部門提交食品召回計劃。

第五條食品召回計劃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通知銷售者停止銷售不安全食品的情況;

(二)通知消費者停止消費不安全食品的情況;

(三)食品安全危害的種類、產生的原因、可能受影響的人羣、嚴重和緊急程度;

(四)召回措施的內容,包括實施組織、聯繫方式以及召回的具體措施、範圍和時限等;

(五)召回的語氣效果;

(六)召回食品後的處理措施。

第六條自召回實施之日起,一級召回每3日,二級召回每7日,三級召回每15日,通過市質監部門向省質監部門提交食品召回階段性進展報告;若召回計劃有變更的,應在食品召回階段性進展報告中説明。

四、召回評估

第一條本公司將保存召回記錄,主要內容包括食品召回的批次、數量、比例、原因、結果等。(見附件5)

第二條本公司將在食品召回時限滿15日內,向省質監部門提交召回總結報告;責令召回的,報告國家質檢總結。

第三條本公司將及時對不安全食品進行無害化處理,根據有關規定應當銷燬的食品,及時予以銷燬。

第四條對召回食品的後處理,本公司將保留詳細記錄,並向時質監部門報告,接受市質監部門監督。

食品安全事故處置預案制度3

為規範食物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及時高效、合理有序地處理食品安全事故,把損失減少到最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國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和《天津市食品經營許可管理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要求,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一、責任主體

食品生產經營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責任人,牢固樹立第一責任人意識,承擔主體責任。

二、應急處置程序

(一)及時報告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後,有關人員應立即停止生產經營活動,封存導致或者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及用具、設備設施和現場。

自事故發生之時起2小時內向區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報告內容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單位、地址、時間、中毒人數及死亡人數,主要臨牀表現,科能引起中毒的食物等,並按照相關監管部門的要求採取控制措施。

(二)立即搶救

在第一時間組織人員,立即將患者送醫院救治。

(三)保護現場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後,在向有關部門報告的同時要保護好現場和可疑食物,病人吃剩的食物不要急於倒掉,食品用工具容器、餐具等不要急於沖洗,病人的排泄物(嘔吐物、大便)要保留,提供留樣食物。

(四)配合調查

負責人及有關工作人員,要配合區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部門進行食品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如實反映食品安全事故情況。將病人所吃的食物,病人中毒的主要特點,可疑食物的來源、質量、存放條件、加工烹調的方法和加熱的温度、時間等情況如實向調查部門反映。

三、事故責任追究

對事故延報、謊報、瞞報、漏報或處置不當的,要追究當事人責任;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領導小組要組織力量做好中毒人員的安撫工作,確保不讓事態擴大,任何個人不得自行散佈事故情況信息,造成嚴重後果的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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