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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事故管理制度(精選7篇)

安全生產事故管理制度(精選7篇)

安全生產事故管理制度

安全生產事故管理制度(精選7篇)

在不斷進步的社會中,我們每個人都可能會接觸到制度,制度是指一定的規格或法令禮俗。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嗎?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安全生產事故管理制度(精選7篇),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安全生產事故管理制度1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公司生產工作的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保護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進公司事業的發展,根據有關勞動保護的法令、法規等有關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貫徹執行總經理(法定代表人)負責制,各級領導要堅持“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生產要服從安全的需要,實現安全生產和文明生產。

第三條對在安全生產方面有突出貢獻的團體和個人要給予獎勵,對違反安全生產製度和操作規程造成事故的責任者,要給予嚴肅處理,觸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機關論處。

機構職責

第一條設安全環保部為本公司安全生產的管理機構,任命分管安全、環保、職業健康經理進行監管,安全部人員由取得相關資格證書的專職(或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組成。其主要職責是:全面負責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研究制訂安全生產技術措施、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生產隱患治理、安全生產事故管理、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和勞動保護計劃,實施安全生產檢查和監督,調查處理事故等工作。

第二條公司必須成立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負責對本單位的職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制訂安全生產實施細則和操作規程。實施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確保生產安全。安全生產小組組長由本單位的領導提任,並按規定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責任劃分

公司安全生產主要責任人的劃分:單位行政第一把手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分管生產的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員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主要責任人。

人員職責

第一條協助分管安全生產經理貫徹執行勞動保護法令、制度,綜合管理日常安全生產工作。

第二條彙總和審查安全生產措施計劃,並督促有關部門切實按期執行。

第三條制定、修訂、健全公司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並對這些制度的貫徹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條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經常深入現場指導生產中的勞動保護工作。遇有特別緊急的不安全情況時,有權指令停止生產,並立即報告領導研究處理。

第五條總結和推廣安全生產的先進經驗,搞好安全生產的宣傳教育和專業培訓。

第六條根據有關規定,發放符合國家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並監督正確佩戴和使用。

第七條組織有關部門研究制定防止職業危害的措施,並監督執行。

第八條本生產單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員要協助本單位領導貫徹執行勞動保護法規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處理本單位安全生產日常事務和安全生產檢查監督工作。

第九條參加審查新建、改建、擴建、大修工程的設計文件和工程驗收及試運轉工作。

第十條參加傷亡事故的調查和處理,負責傷亡事故的統計、分析和報告,協助有關部門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並督促其按時實現。

第十一條對上級的指示和基層的情況上載下達,做好信息反饋工作。

第十二條各生產班組安全員要經常檢查、督促班組人員遵守安全生產製度和操作規程。做好設備、工具等安全檢查、保養工作。及時向上級報告班組的安全生產情況。做好原始資料的登記和保管工作。

職工安全職責

職工在生產、工作中要認真學習和執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遵守各項規章制度。愛護生產設備和安全防護裝置、設施及勞動保護用品。發現不安全情況,及時報告領導,迅速予以排除。

工程設備

第一條各種設備和儀器不得超負荷和帶病運行,並要做到正確使用,經常維護,定期檢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陳舊設備,應有計劃地更新和改造。

第二條電氣設備和線路應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定。電氣設備應有可熔保險和漏電保護,絕緣必須良好,並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護措施;產生大量蒸氣、腐蝕性氣體或粉塵的工作場所,應使用密閉型電氣設備;有易燃易爆危險的工作場所,應配備防爆型電氣設備;潮濕場所和移動式的電氣設備,應採用安全電壓。電氣設備必須符合相應防護等級的安全技術要求。

第三條勞動場所佈局要合理,保持清潔、整齊。有毒有害的作業,必須有安全防護措施

第四條有高温、低温、潮濕、雷電、靜電等危險的勞動場所,必須採取相應的有效安全防護措施。

電信線路

第一條電信線路的設計、施工和維護,應符合郵電部安全技術規定。凡從事電信線路施工和維護等工作人員,均要嚴格執行《電信線路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第二條電信線路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安全施工程序組織施工。對架空線路、天線、地下及平底電纜、地下管道等電信施工工程及施工環境都必須相應採取安全防護措施。施工工具和儀表要合格、靈敏、安全、可靠。高空作業工具和防護用品,必須由專業生產廠家和管理部門提供,並經常檢查,定期鑑定。

第三條電信線路維護要嚴防觸電、高空墜落和倒杆事故,線路維護前一定要先檢查線杆根基牢固狀況,對電路驗電確認安全後,方準操作。操作中要嚴密注意電力線對通信線和操作安全的影響,嚴格按照操作規程作業。不準聘用或留用退休職工擔任線路架設工作。

易燃易爆

第一條易燃、易爆物品的運輸、貯存、使用、廢品處理等,必須設有防火、防爆設施,嚴格執行安全操作守則和定員定量定品種的安全規定。

第二條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地和貯存點,要嚴禁煙火,要嚴格消除可能發生火種的一切隱患。檢查設備需要動用明火時,必須採取妥善的防護措施,並經有關領導批准,在專人監護下進行。

電梯

第一條簽訂電梯訂貨、安裝、維修保養合同時,須遵市勞動部門規定的有關安全要求。

第二條新購的電梯必須是取得國家有關許可證並在勞動部門備案的單位設計、生產的產品。電梯銷售商須設立有(經勞動局備案認可的)維修保養點或正式委託保養點。

第三條電梯的使用必須取得勞動部門頒發的《電梯使用合格證》。

第四條工程部門辦理新安裝電梯移交時,除應移交有關文件、説明書等資料以外,還須告訴接受單位有關電梯的維修、檢測和年審等事宜。

第五條負責管理電梯的單位,要切實加強電梯的管理、使用和維修、保養、年審等工作。發現隱患要立即消除,嚴禁電梯帶隱患運行。

第六條確需聘請外單位人員安裝、維修、檢測電梯時,被僱請的單位必須是勞動部門安全認可的單位。

第七條電梯管理單位須將電梯的維修、檢測、年審和運行情況等資料影印副本報公司安委辦備案。

防護

第一條根據工作性質和勞動條例,為職工配備或發放個人防護用品,各單位必須教育職工正確使用防護用品,不懂得防護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準上崗操作。

第二條努力做好防塵、防毒、防輻射、防暑降温工作和防噪音工程,進行經常性的衞生監測,對超過國家衞生標準的有毒有害作業點,應進行技術改造或採取衞生防護措施,不斷改善勞動條件,按規定發放保健食品補貼,提高有毒有害作業人員的健康水平。

第三條對從事有毒有害作業人員,要實行每年一次定期職業體檢制度。對確診為職業病的患者,應立即上報公司人事部,由人事部或公司安委會視情況調整工作崗位,並及時作出治療或療養的決定。

第四條禁止中小學生和年齡不滿18歲的青少年從事有毒有害生產勞動。禁止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哺乳期從事影響胎兒、嬰兒健康的有毒有害作業。

檢查整改

第一條堅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產檢查制度。公司安委會組織全公司的檢查,每年不少於二次;各生產單位每季檢查不少於一次;各機樓(房)和生產班組應實行班前班後檢查制度;特殊工種和設備的操作者應進行每天檢查。

第二條發現不安全隱患,必須及時整改,如本單位不能進行整改的要立即報告安委辦統一安排整改。

第三條凡安全生產整改所需費用,應經安委辦審批後,在勞保技措經費項目列支。

教育培訓

第一條對新職工、實習人員,必須先進行安全生產的三級教育即(生產單位、部門、班組)才能準其進入操作崗位。對改變工種的工人,必需重新進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崗。

第二條對從事電氣、焊接、車輛駕駛、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種人員,必須進行專業安全技術培訓,經有關部門嚴格考核並取得合格操作證(執照)後,才能準其獨立操作。對特殊工種的在崗人員,必須進行經常性的安全教育。

教育內容

一般分為思想、法規和安全技術教育三種主要內容:

1.思想教育,主要是正面宣傳安全生產的重要性,選取典型事故進行分析,從事故的政治影響、經濟損失、個人受害後果幾個方面進行教育。

2.法規教育,主要是學習上級有關文件、條例、本企業已有的具體規定、制度和紀律條文。

3.安全技術教育,包括生產技術、一般安全技術的教育和專業安全技術的訓練。其內容主要是本廠安全技術知識、工業衞生知識和消防知識,本班組動力特點、危險地點和設備安全防護注意事項;電氣安全技術和觸電預防;急救知識;高温、粉塵、有毒、有害作業的防護;職業病原因和預防知識;運輸安全知識;保健儀器、防護用品的發放、管理和正確使用知識等。

獎勵處罰

獎勵內容

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應每年總結一次,在總結的基礎上,由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組織評選安全生產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對安全生產有特殊貢獻的,給予特別獎勵。

先進集體

第一條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執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法令法規,落實總經理負責制,加強安全生產管理;

第二條安全生產機構健全,人員措施落實,能有效地開展工作;

第三條嚴格執行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開展經常性的安全生產教育活動,不斷增強職工的安全意識和提高職工的自我保護能力;

第四條加強安全生產檢查,及時整改事故隱患和塵毒危害,積極改善勞動條件;

第五條連續三年以上無責任性職工死亡和重傷事故,交通事故也逐年減少,安全生產工作成績顯著。

先進個人

第一條遵守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遵守各項操作規程,遵守勞動紀律保障生產安全;

第二條積極學習安全生產知識,不斷提高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第三條堅決反對違反安全生產規定的行為,糾正和制止違章作業、違章指揮。

懲罰內容

第一條發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含交通事故),對事故單位(室)給予扣發工資總額的處罰,並追究單位領導人的責任。

第二條凡發生事故,要按有關規定報告。如有瞞報、虛報、漏報或故意延遲不報的,除責成補報外,對事故單位(室)給予扣發工資總額的處罰,並追究責任者的責任,對觸及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三條對事故責任者視情給予批評教育、經濟處罰、行政處分,觸及刑律者依法論處。

第四條對單位扣發工資總額的處罰。最高不超過3%;對職工個人的處罰,最高不超過一年的生產性獎金總額(不含應賠償款項),可並處行政處分。

第五條由於各種意外(含人為的)因素造成人員傷亡或廠房設備損毀或正常生產、生活受到破壞的情況均為本企業事故,可劃分為工傷事故、設備(建築)損毀事故、交通事故三種(車輛、駕駛員、交通事故等制度由行政部參照本規定另行制訂,並組織實施)。

工傷事故

第一條從事本崗位工作或執行領導臨時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任務而造成的負傷或死亡。

第二條在緊急情況下(如搶險救災救人等),從事對企業或社會有益工作造成的疾病、負傷或死亡。

第三條在工作崗位上或經領導批准在其他場所工作時而造成的負傷或死亡。

第四條職業性疾病,以及由此而造成死亡。

第五條乘坐本單位的機動車輛去開會、聽報告、參加行政指派的各種勞動和乘坐本單位指定上下班接送的車輛上下班,所乘坐的車發生非本人所應負責的意外事故,造成職工負傷或死亡。

第六條職工雖不在生產或工作崗位上,但由於企業設備、設施或勞動的條件不良而引起的負傷或死亡。

事故傷害

輕傷:負傷後需要歇工1個工作日以上,低於國標105日,但未達到重傷程度的失能傷害。

重傷:符合勞動部門《關於重傷事故範圍的意見》中所列情形之一的傷害;損失工作日總和超過國際105日的失能傷害。

死亡:失去生命

事故處理

第一條事故現場人員應立即搶救傷員,保護現場,如因搶救傷員和防止事故擴大,需要移動現場物件時,必須做出標誌,詳細記錄或拍照和繪製事故現場圖。

第二條立即向單位主管部門(領導)報告,事故單位即向公司安委辦報告。

第三條開展事故調查,分析事故原因。公司安委辦接到事故報告後,應迅速指示有關單位進行調查,輕傷或一般事故在15天內,重傷以上事故或大事故以上在30天內向有關部門報送《事故調查報告書》。事故調查處理應接受工會組織的監督。

第四條制定整改防範措施。

第五條以事故有責任的人作出適當的處理。

第六條以事故通報和事故分析會等形式教育職工。

第七條事故原因查清後,如果各有關方面對於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責任者的處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時,勞資部門有權提出結論性意見,交由單位及主管部門處理。

第八條在調查處理事故中,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者,應追究其行政責任,觸及刑律的,追究刑事責任。

玩忽職守

各級單位領導或有關幹部、職工在其職責範圍內,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自己應盡的職責,有如下行為之一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職守論處:

第一條不執行有關規章制度、條例、規程的或自行其事的。

第二條對可能造成重大傷亡的險情和隱患,不採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第三條不接受主管部門的管理和監督,不聽合理意見,主觀武斷,不顧他人安危,強令他人違章作業的。

第四條對安全生產工作漫不經心,馬虎草率,麻痺大意的。

第五條對安全生產不檢查、不督促、不指導,放任自流的。

第六條延誤裝、修安全防護設備或不裝、修安全防護設備的。

第七條違反操作規程冒險作業或擅離崗位或對作業漫不經心的。

第八條擅動有“危險禁動”標誌的設備、機器、開關、電閘、信號等。

第九條不服指揮和勸告,進行違章作業的。

第十條施工組織或單項作業組織有嚴重錯誤的。

總結

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執行。公司以前制定的有關制度、規定等如與本規定有牴觸的,按本規定執行。

安全生產事故管理制度2

為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做好事故的報告、統計、上報和調查處理工作,及時準確在掌握安全生產事故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1、事故報告。

發生輕傷、重傷、死亡和重大傷亡事故,要保護好現場,由傷者本人或現場有關人員立即將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經過和原因報告車間負責人,由車間負責人上報相關部門和企業負責人,由企業報上及時報上級安監部門和企業主管部門。

2、事故的調查處理。

(1)事故發生後,要立即對傷者組織搶救。

(2)要保護好事故現場。對事故現場必須做好圍欄和標誌,派專人看護,使被破壞的物件、碎片、殘留物、致傷人的位置等保持原樣,不準移動或沖刷清洗。

(3)事故發生後,重傷以下的事故由企業負責調查處理。死亡和重大事故由企業上報,由上級安監部門組成調查組進行處理。

(4)事故的調查處理按“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一是勘察事故現場。查清受害人或肇事者工作時間、工作內容、作業程序、作業時的動作或位置、致傷物體,並拍攝事故現場。二是查清受害人和肇事人的有關情況。查清受害人和肇事人姓名、性別、年齡、文化程度、工種、技術等級、從事本工種的時間、接受教育情況和發生事故原因,對證人的口述材料要認真考證其真實程度,並責成寫出書面材料。三是查清單位的規章制度、安全技術交底、及措施的落實情況。

(5)、寫出事故調查報告。找出原因,分清責任,吸取教訓,採取預防措施,對事故責任人進行嚴肅處理。

3、安全生產事故統計

(1)各部門安全生產事故的月報表必須及時準確。

(2)由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部門負責向上級安監部門和企業主管部門報送每月的安全生產事故情況。

(3)安全生產事故的統計報表必須按照要求進行統計上報,不得隱瞞、虛報、遲報或拖延不報。

安全生產事故管理制度3

1.總則

1.1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督促有關部門積極採取措施防範各類事故,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包括設備事故管理制度,事故隱患整改和立銷案制度及事故報告、調查和處理制度。

1.3本制度適用於我廠及多種經營企業各公司。

2.設備事故管理制度

2.1為減少各類設備事故,積極採取事故防範措施,保障設備的有效作業率,制定本制度。

2.2嚴格執行操作規程,嚴禁各種“三違”行為,防止事故發生。

2.3設備管理應着眼“預防為主,維護保養與計劃檢修並重”的原則,堅持先維修後生產,杜絕設備帶病運行,確保設備運行安全。

2.4設備事故的分類:

2.4.1生產裝置、動力設備、電氣、儀表裝置、管道、建築物等發生故障、損壞造成經濟損失的均作為設備事故。

2.4.2設備事故分為一級事故;二級事故;三級事故。

①一級事故:直接經濟損失1000元以下的;造成生產系統停產1小時以上、4小時以下的;電力或動力(真空、壓空、鍋爐等)供應全廠範圍內中斷半小時以下、車間中斷1小時以下的(外線停電除外)。

②二級事故:直接經濟損失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造成生產系統停產4小時以上、8小時以下的;單機停產8小時以上、16小時以下的;電力或動力供應全廠中斷半小時以上、車間中斷1小時以上、2小時以下的(外線停電除外)。

③三級事故:直接經濟損失3000元以上的;造成生產系統停產8小時以上、單機停產16小時以上的;電力或動力供應全廠中斷1小時以上、車間中斷2小時以上的(外線停電除外)。

2.5事故處理:

① 設備發生事故後,責任部門應保持現場,立即報告。

② 設備動力科應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有關人員分析事故原因,明確責任,採取措施,認真處理。

③ 事故處理應做到“四不放過”:事故原因查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及廣大職工沒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範措施不放過。

④ 事故責任部門應在3天內將事故報告單交設備科。

3.事故隱患整改和立銷案制度

3.1為加大事故隱患整改力度,督促責任部門按時按質完成整改,制定本制度。

3.2各車間、部門應堅持自檢制度,認真開展自查、自糾、自管的“三自”活動,尋查、整改事故隱患,並將所查隱患及整改結果填入自檢表中上報安保科。

3.3對上級部門或厂部組織的安全大檢查及安全部門的專檢中發現的事故隱患,由安保部門發出事故隱患整改通知書,限其所在部門按時按質進行整改,並由安保部門督促執行。

3.4對於廠區、庫區、坎市打葉復烤分廠及多種經營各公司的事故隱患,由安保部門填發不安全因素整改指令書,一式兩份,限其所在部門按期整改,整改後由所在部門負責人填寫整改情況並加蓋部門公章,及時送達安保部門。立案日期為安保部門送達整改書的日期,銷案日期以安保部門驗收章的簽字日期為準。

3.5對本部門無法獨立解決的事故隱患,部門安全領導應及時行文向安保科和分管廠領導彙報,由厂部責成各相關部門協調解決,保證整改質量。

3.6對在自檢、互檢、專檢中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責任部門除積極採取措施儘快整改外,還應上報分管廠領導和安保部門,再由安保部門上報省煙草專賣局。

3.7對專檢、互檢、自檢中查出的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其整改率應分別達到90%和100%;對於一時難以解決的隱患,責任部門應採取可靠的臨時應急措施確保安全,並訂出計劃限期解決。

3.8對無特殊原因未能按時按質進行事故隱患整改的車間(部門),將取消其當月安全獎並扣罰其當月獎金總額的1%-5%。

4.事故報告、調查和處理制度

4.1為了及時報告、調查統計和處理我廠的生產、設備事故和傷亡事故,加強事故防範的責任性,保障企業安全生產,制定本制度。

4.2事故的報告、調查和處理工作必須遵循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

4.3事故報告

4.3.1生產事故:生產過程中因違反有關安全規定造成的生產事故除上報質管部門外,還應及時上報安保科及分管廠領導。出現重、特大事故時,職能部門應上報省煙草專賣局、國家煙草專賣局。

4.3.2設備事故:鍋爐、壓力容器等動力設備發生事故時,除上報設備科外,還應上報安保科和分管廠領導。出現重、特大事故時,職能部門應及時上報省煙草專賣局、國家煙草專賣局。

4.3.3傷亡事故:

①輕傷事故:員工在生產工作中負傷時,負傷者或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直接或逐級報告安技科或分管副廠長。

②重傷及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發生此類事故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或最先發現人員應立即或逐級報告廠長或分管安全的副廠長。廠長或分管安全的副廠長接到報告後,應立即報告省煙草公司和市勞動局、公安部門、檢-察-院、工會;發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時,應保護好事故現場,並迅速採取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

4.4事故調查

4.4.1事故調查組成員的條件:

①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特長。

②與所發生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係。

4.4.2事故調查組的職責:

① 查明事故發生的原因、過程和人員傷亡、經濟損失情況。

② 確定事故責任者。

③ 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和防範措施的建議。

④ 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4.4.3事故調查組有權向發生事故的有關部門、有關人員瞭解有關情況和索取有關資料,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拒絕。

4.4.4事故調查組查明事故情況後,若對事故的分析和事故的責任者不能取得一致意見,市勞動部門有權提出結論性意見;若仍有不同意見,應當報省煙草專賣局、國家煙草專賣局及上級勞動部門裁決。

4.4.5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阻礙、干涉事故調查組的正常工作。

4.5事故處理

4.5.1事故調查組提出的事故處理意見和防範措施建議,由發生事故的部門負責處理。

4.5.2因忽視安全生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或發現事故隱患而不採取有效措施整改而導致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將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5.3事故發生後隱瞞不報、謊報、故意延遲不報、故意破壞現場,或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調查、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對直接責任人將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5.4在調查、處理事故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打擊報復的,由厂部按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5.5發生各類事故,各職能部門和責任部門必須按照“四不放過”(即查不出原因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嚴肅處理不放過;廣大職工未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訂出防範措施不放過)的原則,認真進行事故的調查、分析和處理。

4.5.6事故處理中對事故責任者必須堅持原則,按章辦事,不能以經濟處罰代替紀律處罰;以紀律處罰代替刑事處罰。

4.5.7事故發生後,各職能部門要分工整理,建立事故檔案,如事故現場檢查記錄、旁證材料、照片、技術鑑定、化驗分析、儀表記錄、調查材料、會議記錄、登記表及事故報告書等。

4.5.8一般事故處理應在90天內結案;重、特大事故處理應在180天內結案。事故處理後,責任部門應將“事故調查報告書”副本送地區安全部門備案,正本送廠檔案室存檔。

安全生產事故管理制度4

1 目的:為加強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報告,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企業職工的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關於加強安全生產隱患和事故省級直報工作的通知(魯安辦明電5號)》等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2 適用範圍:

2.1 公司及全體員工(包括合資合作單位、外協駐廠員工、各服務商供應商員工、臨時入廠人員等)。

2.2本制度所指責任人是指所在部門、單位對各類生產安全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人員(單位第一負責人、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安全管理人員、安全員、班組長、當事人等)。

2.3 本制度約束範圍:隸屬於單位(合資合作、外協單位、服務商供應商等)的辦公生產廠房及獨立使用的辦公生產區域內所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

2.4 關於安全生產隱患和事故省級直報工作要求適用於山東省內單位(合資合作、外協單位、服務商供應商等)

2.5 山東省外各單位安全生產隱患和事故上報流程需根據當地政府相關文件要求執行。

2.6《重慶市安全生產條例》規章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工作,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羣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以下統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有關法律、法規對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與輻射安全、特種設備安全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條 安全生產工作應當堅持以人為本、安全發展;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和政府監管責任,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

第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加強安全生產管理,承擔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依法獲得安全生產保障的權利,並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方面的義務。

第五條 工會依法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維護職工和其他從業人員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

沒有組建工會的生產經營單位,由職工和其他從業人員代表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職工和其他從業人員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市、區縣(自治縣)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安全生產規劃,並組織實施。安全生產規劃應當與城鄉規劃及其他相關專項規劃相銜接。

市、區縣(自治縣)政府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支持、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建立協調機制,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的重大問題;保障安全生產監管工作投入,強化安全生產基層基礎建設。

鄉(鎮)政府和街道辦事處、開發區(工業園區、產業園區)管理機構等地方政府的派出機關、派出機構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或者管理範圍內安全生產工作的需要,明確安全生產工作機構,配備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按照職責加強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的監督檢查,協助上級政府有關部門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第七條 市、區縣(自治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監督檢查、指導協調同級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政府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承擔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責任。

經濟信息、公安、建設、交通、農業、商業、國土房管、市政、水利、質量技術監督、旅遊、海事、煤礦、氣象等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對本行業、本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承擔本行業、本領域安全生產直接監督管理責任。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的部門,統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第八條 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對安全生產工作承擔全面領導責任;分管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負責人對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工作承擔領導責任;分管專項工作的負責人對分管工作中的安全生產承擔領導責任。

第九條 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宣傳普及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知識,增強全社會的安全生產意識,提高自救互救和事故預防能力。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本單位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教育引導從業人員掌握崗位安全生產知識以及相關要求,遵守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增強從業人員事故預防和自救互救的能力。

新聞、出版、廣播、影視、網絡等媒體單位有進行安全生產公益宣傳教育的義務,有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的權利。

各級各類學校應當向學生普及安全知識,培養其安全意識。

第十條 有關協會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為生產經營單位提供安全生產信息諮詢、技術交流、教育培訓和安全社區建設等服務,指導生產經營單位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參與相關安全生產檢查,參與制定安全生產相關標準。

第十一條 鼓勵、支持安全生產適用技術和新裝備、新工藝、新標準的推廣應用,培育、發展安全評價、安全檢測監控、安全設施設備等安全產業。

第十二條 市、區縣(自治縣)政府對在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防止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參加搶險救護、研究和推廣應用安全生產先進科學技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

第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範圍和考核標準等內容,並加強監督考核。

第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

(四)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和有效實施;

(五)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六)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七)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設置安全生產工作負責人職務的,該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承擔綜合監督管理責任,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安全生產日常監督管理,督促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相關規章制度和技術標準、操作規程;

(二)監督檢查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組織落實事故隱患排查及整改;

(三)協調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並向主要負責人報告;

(四)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及時、如實報告並立即趕赴現場,組織搶救,保護現場,做好善後工作,督促執行事故處理決定;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生產經營單位設置專項工作負責人職務的,該負責人對分管工作中的安全生產承擔直接監督管理責任;設置技術負責人職務的,該負責人對技術工作中的安全生產承擔直接監督管理責任。

第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其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或者參與擬訂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二)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培訓,如實記錄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培訓情況;

(三)督促落實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應急救援演練;

(五)制定安全生產檢查計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及時排查事故隱患,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如實記錄檢查情況;

(六)督促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整改措施,如實記錄整改情況;

(七)制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

(八)發現有危及從業人員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指令從業人員暫停作業或者在採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後撤離作業現場;

(九)組織安全生產考核,提出獎懲意見;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設置技術機構或者配備技術人員的,其技術機構以及技術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制定、實施生產經營單位安全技術規程、作業規範、技術標準;

(二)組織制定、實施重大危險源的管理方案和危險作業技術措施、應急預案;

(三)發現生產經營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安全技術問題並及時處理,對不能現場解決的,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對本單位從業人員、被派遣勞動者和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並保證培訓質量。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生產經營單位對離崗六個月及以上重新上崗的從業人員,應當重新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對換崗的從業人員應當根據新崗位要求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採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的,應當結合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新設備的要求,對從業人員進行相關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地點、內容、師資、參加人員、考核結果等情況。

第二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生產經營場所規劃、佈局、設計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並符合以下要求:

(一)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符合緊急疏散、救援要求;

(二)場所安全平面佈局,安全警示標識,消防應急照明、疏散指示標識應當明顯、保持完好,便於從業人員和社會公眾識別以及緊急情況下的應急救援;

(三)根據生產、使用、儲存危險物品的種類設置相應的通風、防火、防爆、防毒、防靜電、防泄漏、防雷、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

(四)同一生產經營場所和職工宿舍由兩個以上單位管理和使用的,應當明確各方的安全責任,並確定責任人對公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進行統一管理;

(五)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要求。

第二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生產設施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定期檢測、檢修、更換,做好維護、保養、檢測記錄,保持安全防護性能良好。

第二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爆破、吊裝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危險作業,應當安排專門人員實施以下現場安全管理:

(一)確認作業人員具備相應資格,其身體狀況符合現場作業要求;

(二)向作業人員説明危險因素、操作規程、作業安全要求和應急措施;

(三)確認勞動防護用品符合安全作業要求,現場作業條件符合安全生產要求;

(四)對作業場所的各種情況進行及時協調,發現事故隱患及時採取措施進行緊急控制和排除;

(五)法律法規或者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規定的其他現場安全管理要求。

生產經營單位委託其他有專業資質的單位進行前款規定的危險作業的,應當在作業前與受委託方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責任。

第二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事故隱患排查制度,建立並實施從主要負責人到從業人員的事故隱患排查責任制,對排查出的事故隱患,應當按照事故隱患的等級進行登記,建立事故隱患信息檔案。

屬於一般事故隱患的,生產經營單位有關負責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立即組織整改排除;屬於重大事故隱患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有關負責人應當組織制定並實施隱患治理方案,落實整改責任人、整改措施、整改資金、整改時限和應急預案。整改完成前,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採取安全防護措施。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並向從業人員通報。

第二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社會保險機構應當健全、完善工傷預防費用保障機制,強化工傷預防工作。

鼓勵生產經營單位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第二十五條 車站、碼頭、機場、歌舞廳、影劇院、體育場(館)、賓館、飯店、商(市)場、旅遊景區、遊樂場所、網吧、酒吧等公眾聚集的經營場所,除應當符合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之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得改變場所建築的主體和承重結構;

(二)在經營場所設置標誌明顯的安全出口和符合疏散要求的疏散通道,並確保暢通;

(三)按照有關規定在經營場所配備應急廣播和指揮系統、應急照明設施、消防器材,安裝安全監控系統,並確保完好、有效;

(四)配備應急救援人員,組織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演練;

(五)有關責任人能夠熟練使用應急廣播和指揮系統,掌握應急救援預案的全部內容;

(六)從業人員能夠熟練使用消防器材,知曉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的位置及本崗位的應急救援職責;

(七)經營場所實際容納的人員不得超過規定的容納人數。

同一建築物內有多個經營場所的,應當分別按照前款第二項規定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或者有關技術規範設置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並保持暢通。

第二十六條 儲存和堆放危險物品的倉庫或者其他場所應當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載明危險物品的名稱、種類、數量和安全須知、消防要求等注意事項。

第二十七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自身經營範圍內對其服務區域的人流乾道、消防通道、化糞池、電梯等重點部位、重要設施進行經常性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隱患,應當立即處理,併發出警示。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還應當及時報告所在地鄉(鎮)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和負有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自身經營範圍內對其服務區域的服務對象進行安全宣傳、組織應急演練。

第三章 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與生產經營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並在合同中載明保障勞動安全、依法辦理工傷保險和其他社會保險的事項;

(二)參加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三)瞭解作業場所、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

(四)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對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五)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緊急情況時,停止作業或者採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後撤離作業現場;

(六)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外,依法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七)無償享有工作所需的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八)拒絕違章指揮或者強令冒險作業;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二)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參加應急演練,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三)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負責人報告;

(四)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應當及時報告並按相關規定處置,緊急撤離時服從現場統一指揮;

(五)配合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應當在每次上崗前進行本崗位安全檢查,確認安全後方可進行操作。

崗位安全檢查主要包括以下事項:

(一)設備、設施的安全狀態良好,安全防護裝置有效;

(二)落實崗位安全措施、規章制度;

(三)所用的設備、工具符合安全操作和安全標準規定;

(四)作業場地以及物品堆放符合安全規範;

(五)個人防護用品、用具齊全、完好,並正確佩戴和使用;

(六)明確操作要領、操作規程,能夠正確使用設備、設施。

當次生產活動結束後,從業人員應當對本崗位負責的設備、設施、作業場地、安全防護設施、物品存放等進行安全檢查,防止非生產時間發生生產安全事故。

第四章 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實行屬地原則。

市、區縣(自治縣)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狀況和部門職責,明確部門監管範圍,並組織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生產經營單位的監督管理,對容易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進行重點檢查。

第三十二條 市、區縣(自治縣)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綜合分析本地區安全生產形勢,定期向本級政府報告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和建議,發佈安全生產信息;

(二)編制安全生產規劃;

(三)依法對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實施審查批准、行政處罰;

(四)組織實施本級政府對本級有關部門和下級政府的安全生產工作綜合考核;

(五)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綜合督查和專項檢查;

(六)依法開展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三條 市、區縣(自治縣)政府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對本行業、本領域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並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責任制,並指導、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建立、健全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事故防範、隱患排查和整改,重大危險源辨識、評估、監控等制度;

(二)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情況,落實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人員、按規定提取使用安全生產費用的情況進行重點檢查;

(三)依法對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實施審查批准、行政處罰;

(四)按照職責分工對管轄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培訓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五)依法查處本行業、本領域的違法生產經營行為,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責令立即排除;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實施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時,應當履行前款規定的有關職責。

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對生產經營單位國有資產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同時,對其安全生產工作履行督促、檢查職責。

第三十四條 中央在渝企業、市屬企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按照分類分級監督管理的要求,由市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區縣(自治縣)政府共同監督管理。

市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中央在渝企業、市屬企業依法進行准入管理,按照規定審查安全設施設計,對重點企業、重點項目加強監督管理。

區縣(自治縣)政府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中央在渝企業、市屬企業的安全生產進行日常監督管理,將其安全生產工作納入本地區安全生產年度目標考核體系。

第三十五條 鄉(鎮)政府和街道辦事處、開發區(工業園區、產業園區)管理機構等地方政府的派出機關、派出機構應當對本行政區域或者管理範圍內的生產經營單位實施安全生產日常檢查,發現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或者重大事故隱患的,應當責令改正,並及時向區縣(自治縣)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發現其所在區域內存在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或者事故隱患的,應當進行勸導和制止,並向所在地鄉(鎮)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報告。

第三十六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以書面形式督促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本行業、本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存在的重大事故隱患組織排查,限期整改,並對整改情況跟蹤督辦。

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督辦要求應當予以配合,並督促有關單位及時整改。

第三十七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制定安全生產年度監督檢查計劃,並組織實施。安全生產年度監督檢查計劃應當相互協調。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聯合執法檢查。

對投訴舉報集中、問題突出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進行重點監督檢查,並對發現的事故隱患及時處理。

第三十八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舉報獎勵制度,並向社會公佈。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事故隱患、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可以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舉報。收到報告、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組織核查,並依法處理。

市、區縣(自治縣)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報告重大事故隱患或者舉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有功人員,給予獎勵。

第三十九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安全生產綜合信息網絡平台,實現信息資源共享,提供行政審批、行政執法、法律諮詢、重大危險源管理、事故預警、應急救援、事故調查、以及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記錄等相關信息,並向社會公開。

第五章 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

第四十條 市、區縣(自治縣)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預警和應急救援體系,組織有關部門制定生產安全事故預警和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指揮機制,確定應急救援隊伍,儲備應急救援物資、裝備,加強安全生產應急救援資源共享和信息互通,組織、協調和督促本級政府有關部門與下級政府共同做好生產安全事故預警和應急救援工作。

第四十一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制定本行業、本領域生產安全事故預警和應急預案;加強安全生產應急資源數據庫和應急指揮平台建設;建立重大事故風險監測監控及預警預報體系,配備必要的監測設備和設施;加強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完善交通、醫療、物資、裝備、經費、治安等保障措施。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後,應當及時啟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迅速趕赴現場開展救援。

第四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與所在地區縣(自治縣)政府組織制定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相銜接。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應急預案演練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

發生事故或者險情後,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組織施救遇險人員,控制危險源、封鎖危險場所,組織人員及時、有序撤離。

第四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

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立即啟動事故相應應急預案,迅速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立即如實報告當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立即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上報事故情況。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有關地方政府對事故情況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

第四十四條 生產安全事故調查按照下列規定分級負責:

(一)特別重大事故,依法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的,市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二)重大事故、較大事故,由市政府授權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三)一般事故,由事故發生地區縣(自治縣)政府授權區縣(自治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性質嚴重、影響惡劣的一般事故,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組織事故調查組直接調查;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一般事故,可以委託事故發生單位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十五條 事故發生單位及相關協助事故調查單位應當在事故調查組規定時限內,提供下列材料:

(一)營業執照、行政許可及資質證明;

(二)安全生產責任制度、規章制度、崗位管理制度、事故隱患排查制度,與事故相關的設備、工藝資料、技術資料和安全操作規程;

(三)從業人員(含被派遣勞務人員)安全教育培訓檔案、特種作業人員資格證明;

(四)與事故相關的勞動關係證明、組織機構證明、相關人員和傷亡人員身份證明等;

(五)事故現場示意圖;

(六)需要提供的與事故調查有關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六條 重大事故、較大事故由市政府自收到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批覆,市政府可以授權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組織調查的事故進行批覆;一般事故由區縣(自治縣)政府自收到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批覆。

事故調查報告、批覆應當自批覆之日起三十日內抄送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相關部門,事故調查報告應當依法及時向社會公佈。

第四十七條 因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情況隱瞞不報、謊報、遲報或者破壞事故現場,導致事故原因和責任無法查明的,認定該單位負有事故責任。

第四十八條 因事故造成的失蹤人員,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事故發生之日起七日後,其他事故自事故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後,按照死亡人員進行統計,並重新確定事故等級。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未建立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未履行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技術人員未履行本條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暫停或者撤銷其有關的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生產經營場所不符合要求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對設施設備的管理未達到安全管理要求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對危險作業未按照要求實施現場安全管理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車站、碼頭、機場、歌舞廳、影劇院、體育場(館)、賓館、飯店、商(市)場、旅遊景區、遊樂場所、網吧、酒吧等公眾聚集的經營場所不符合要求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物業服務企業未按照規定履行安全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有關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本人未履行本條例規定的崗位安全管理責任、冒險作業,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

(三)違反操作規程、生產工藝、技術標準或者安全管理規定作業的;

(四)對已經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報告或者不及時採取措施導致發生事故的;

(五)拒不執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部門整改指令的。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條 本條例規定的生產安全事故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決定。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行使的行政處罰權,可以由其所屬的行政執法機構實施;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委託具備條件的鄉(鎮)政府和街道辦事處、開發區(工業園區、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前款規定的授權和委託的具體事項、範圍等應當報同級政府法制機構審查。

3 事故等級分類:

3.1 職工傷亡事故:是指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按國家標準和相關條例定義分為輕傷事故(傷害)、重傷事故、死亡事故(一般事故)、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別重大事故。

3.1.1傷害:指職工在職期間,在工作生活中,發生的受傷害事故,不包括疾病死亡,不包括刑事案件,不包括自殘自殺行為;在工作中因非操作設備或者輔助設備操作(例如搬運物料等輔助作業劃傷、行走過程中扭傷等)負傷後休一個工作日以上,需要申報工傷假和工傷保險,但夠不成重傷的事故;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在日常起居生活中受到傷害,需要休假一個工作日以上,包括重傷以上的傷害事故。

3.1.2輕傷事故:指職工負傷後休一個工作日以上,夠不成重傷的事故。

3.1.3 重傷事故:

①經醫師診斷成為殘疾或可能成為殘疾的;

②傷勢嚴重,需要進行較大的手術才能挽救的;

③人體要害部位嚴重灼傷、燙傷或雖非要害部位,但灼傷、燙傷面積佔全身面積三分之一以上的;

④嚴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鎖骨、肩胛骨、腕骨、腿骨、腳骨等因受傷引起的骨折)、嚴重腦震盪等;

⑤眼部受傷較劇,有失明可能的;

⑥手部傷害:大拇指軋斷一節的;其他四指任何一指軋斷2節或任何兩指各軋斷一節的;局部肌腱受傷甚劇,引起機能障礙,有不能自由伸屈的殘疾可能的;

⑦腳部傷害:腳趾壓斷3只以上的;局部肌腱受傷甚劇,引起機能障礙,有不能行走自如的殘疾可能的;

⑧內部傷害:內臟損傷、內出血或傷及腹膜等;

⑨經醫生診斷認為受傷較重,休息工作日超過105天的。

3.1.4死亡事故(一般事故):死亡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的事故;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1.5 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含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含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1.6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含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含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1.7 特別重大事故: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含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2 火災事故:火災事故是指:在時間和空間上失去控制的燃燒造成的災害事故。可分為:火險事故、一般火災事故、較大火災事故、重大火災事故、特別重大火災事故。

3.2.1 火險:出現火情,但未造成不良影響及較大損失,損失在10萬元以下的意外燃燒事故。

3.2.2 一般火災事故:損失在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或出現人員傷亡,一次死亡1-2人,重傷合計10人以下的火災事故。

3.2.3較大火災事故:一次死亡3人以上,死亡、重傷合計10人以下,或直接財產損失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火災事故。

3.2.3 重大火災事故:一次死亡10人以上,死亡、重傷合計29人以下,或直接財產損失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火災事故。

3.2.4 特別重大火災事故:一次死亡、重傷30人(含30人)以上,直接財產損失1000萬元以上的特別重大火災事故。

3.3其他法律法規及相關條例定義的事故。

4 流程、節點、責任(事故救援、事故上報、事故直報、調查處理、工傷認定):

4.1事故救援:

4.1.1單位發生安全生產事故後接到事故報告的部門及公司領導,在進行事故逐級上報的同時,應立即採取有效措施及啟動事故相應的應急預案,組織搶險救援,防止事故擴大和財產損失。

4.1.2發生人身傷害事故,現場人員應立即採取有效措施,杜絕次生事故,防止事故擴大,並立即將受傷或中毒人員用適當的方法和器具搬運出危險地帶,並根據具體情況施行急救措施。在醫務人員未趕到現場前,現場人員不得停止對傷害人員的搶救和護理。

4.1.3事故發生後,要妥善保護事故現場和相關證據,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散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要做出標誌,繪製簡圖並做出書面記錄。

4.2事故上報:

4.2.1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按應急預案現場處理並立刻單位報告第一負責人和分管領導及安全負責人,單位第一負責人和分管領導及安全負責人迅速瞭解事故基本情況;各級人員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立即到達現場,迅速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並按照國家《生產安全事故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在發生死亡事故(一般事故)及以上事故時應在1小時內如實上報當地負有生產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政府部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遲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

4.2.2事故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事故的簡要經過;

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已經採取的措施;

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4.2.3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4.3 事故直報(適用於山東地區):

4.3.2 直報主體:單位為安全生產隱患和直報責任主體,均有權直接向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和省政府安委會辦公室報告。

4.3.3直報範圍:單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包括(造成人員死亡的生產安全事故、有嚴重設備影響的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在敏感時間、敏感地點或者涉及敏感人員的事故、造成人員被困的涉險事件等)。

4.3.4 直報內容:

重大事故隱患報告內容隱患事故的現狀、整改方案、整改責任單位和整改時限等。

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經過、傷亡人數以及事故現場情況等。

4.3.5 直報方式:採取電話快報和書面上報相結合的方式,生產安全事故,首先通過省政府安委會辦公室值班電話快報,對於較大及以上事故以及省政府安委會要求書面上報的其他突發事件,通過省政府安委會辦公室值班傳真或者省應急管理平台報告。重大隱患通過電子郵箱報告。

4.3.6 時限要求:

對於重大隱患,各單位要於隱患排查當日內直報省政府安委會辦公室。

對於較大及以上安全生產事故,要1小時內書面直報當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同時逐級上報。

4.4事故調查處理:

4.4.1事故調查處理應當按照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質和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並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嚴格按照事故“四不放過”處理。(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周圍羣眾沒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落實預防重複發生措施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受到處理不放過;)做好事故預防工作。

4.4.2單位發生一般及以上等級事故,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由相應級別政府組織調查,事故發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及相關部門要做好積極配合工作,對事故按照事故“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處理。

4.4.3單位發生輕傷、重傷事故,由單位負責人或指定分管安全的負責人組織調查。成立事故調查組,調查組由單位生產、技術、安全、工會、事故部門以及有關部門人員組成。

4.4.4事故調查的成員應當具備有事故調查所需的知識和專長,並與所調查的事故無直接利害關係。

4.4.5調查組職責:查明事故經過、原因、人員傷害情況、直接經濟損失,認定事故性質和事故責任,提出對事故相關責任人的處理意見,總結教訓,提出防範和整改措施等。

4.4.6在事故調查中,要分清責任事故和非責任事故。責任事故:指因有關人員的過失而造成的事故;非責任事故:指由於自然界的因素而造成不可避免的事故或由於科學技術條件的限制而發生的無法預料的事故。

4.4.7在追究責任時要分清直接責任和間接責任,責任分析要嚴格按照以下步驟:

按照事故調查確認的事實。

按照有關組織管理及生產技術因素,追究最初造成不安全狀態的責任。

按照有關技術規定的性質、明確程度、技術難度,追究屬於明顯違反技術規定的責任,不追究屬於未知領域的責任。

根據事故後果和責任者應負的責任以及認識態度提出處理意見。

4.5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4.5.1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4.5.2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

4.5.3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4.5.4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4.5.5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4.5.6事故防範和整改措施;

4.5.7事故調查報告應當附具有關證據材料。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簽名。

4.6工傷認定:單位對發生的職工工傷事故按照《申報工傷認定辦理操作流程》(後附)申報、處理,並落實事故防範措施,預防事故重複發生。

4.7:隱患事故直報聯繫方式(適用於山東地區):

4.7.1 山東省級安全生產隱患和事故直報電話:xxxx;xxxx(傳真);電子郵箱:xxxxx。

4.7.2 山東地區各單位的安全生產重大隱患和事故信息,在向省級直報的同時,金宏網、郵箱、電話或傳真向青島市應急指揮中心直報(金宏網:青島市應急指揮中心;郵箱:xxx;電話:xxx;傳真:xxx)

4.8 山東省外地區根據當地事故上報政策。

5 標準(事故追究):

5.1有下列情形之一時,追究事故發生部門及相關部門責任:

5.1.1由於生產安全規章制度,操作規程不建全,無安全技術措施,無審批貫徹,職工無章可循,造成傷亡事故的;

5.1.2未按規定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 職工未經考核合格就上崗位操作,造成傷亡事故的,未經批准,隨意調換職工崗位而造成傷亡事故的;

5.1.3因設備超過檢修期限,超負荷運行或設備有缺陷造成的傷亡事故;

5.1.4因作業環境不安全,安全裝置不齊全,造成傷亡事故的;

5.1.5由於挪用安全技術措施經費,造成傷亡事故的;

5.1.6違反職工禁忌證的有關規定,造成傷亡事故的;

5.1.7在施工中違反設計規定和由於擅自修改設計造成傷亡事故的;

5.1.8在事故發生後未按"四不放過"原則採用防護措施, 致使同類事故重新發生的;

5.1.9在推行經濟承包或對外承包時只強調生產而未把安全作為承包條件中造成傷亡事故的;

5.1.10發佈違反勞動安全法規的指示、決定、規章制度,因而造成重大事故的;

5.1.11無視勞動安全管理部門要求,未及時消除隱患而造成重大事故的;

5.1.12安全工作無明確負責人而造成事故的。

5.2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追究肇事者或有關人員的責任:

5.2.1由於違章作業或違章指揮、冒險作業造成傷亡事故的;

5.2.2.玩忽職守違反安全操作規程及勞動紀律不履行安全責任制,造成傷亡事故的;

5.2.3發現有發生事故危險的緊急情況,不立即報告,不及時採取措施造成傷亡事故的;

5.2.4由於擅自挪用、拆除、毀壞安全裝置和設備裝置造成傷亡事故的;

5.2.5外來施工單位未企業內動用明火時,未到安保部門辦理明火作業證,需用電源接線,不辦理臨時接線證,接線不合格造成事故的;

5.3 事故責任者或其他有關人員,隱瞞不報無故拖延報告的,按事故級別從重追究責任:

5.3.1對發生重傷或死亡事故,隱瞞不報無故拖延報告的;

5.3.2事故發生後,由於不負責任,不積極進行搶救或拖延不力造成更大傷亡事故和

損失的;

5.3.3事故調查中,隱瞞事故真相,弄虛作假,甚至嫁禍於人的;

5.3.4事故發生後,不認真吸取教訓,採取防範措施,致使重複發生的;

5.3.5違反規定程序,濫用職權,擅自處理或袒護,包庇事故責任者;

5.3.6對批評、制止違章行為如實反映事故情況的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

5.4 對有如下情形之一造成事故的,對責任者、責任單位按事故級別上升一級從重、從嚴處理,並追究責任:

5.4.1 蓄意違章、冒險蠻幹、人為破壞等造成的事故;

5.4.2明知不符合安全要求而繼續從事生產的;

5.4.3 廠房、設施、設備未經正常驗收而投入使用;

5.4.4 未執行本崗位安全職責,工作玩忽職守,管理失職造成事故;

5.4.5 管理人員違章指揮造成安全事故;

5.4.6 職工嚴重違章違紀造成自己、他人傷亡或企業火災;

5.4.7 檢查發現隱患不及時整改、找理由拖延整改或不按要求整改造成事故的;

5.4.8 使用未經驗收合格或無合法手續的產品、材料、設備、設施等,或設備、設施、材料無安全要求,致使使用人不能正常工作造成事故的;

5.4.9 進貨、使用、運輸、保管易燃易爆品不執行工藝和安全操作要求,冒險蠻幹造成事故;

5.4.10 因工藝設計不合理或更改工藝但未修改安全操作規程、未對有關人員培訓,造成操作人員操作失誤造成事故的;

5.4.11 職工未經安全培訓或培訓不合格擅自上崗,管理人員擅自安排以上人員上崗造成事故的;

5.4.12工廠隱瞞不報事故導致員工投訴的。

6 責任咬合:

6.1、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由安全部門對事故牽頭調查處理;死亡事故(一般

事故)及以上由當地安監部門或消防部門、公安部門牽頭調查處理,安全管理部門配合調查,並根據調查結論,出具事故處理意見,由人力部門考核兑現。

6.2對致使單位發生產安全事故的責任人,(單位)負責人,主管部門負責人、分管領導、相關領導、部門長、線體長、安全員、班組長、責任人等,按公司規定處理:

6.2.1園區、單位內發生傷害事故的,傷害事故責任人寫出書面情況或檢查,按照違章違規標準兑現責任價值,視情節和影響給予下崗培訓或辭退;責任區域負責人寫出書面檢查,按照違章違規標準兑現責任價值;在上下班途中發生的交通事故,在日常起居生活中受到傷害的不作責任考核兑現,進行事件記錄,安全關注管理。

6.2.2單位發生輕傷、火險事故的,事故責任人寫出書面檢查,否決當月工資,處上一年年收入的10%罰款,或兑現責任價值2000元,視情節給予下崗培訓或辭退;責任區域負責人寫出書面檢查,兑現否決月薪50%,或兑現責任價值2000元,對主要領導責任者,兑現否決月薪50%,或兑現責任價值2000元;年內出現兩次以上輕傷及火險事故按上浮一級考核。

6.2.3單位發生重傷或一般火災事故事故責任人寫出書面檢查,否決當月工資,處上一年年收入的20%罰款,或兑現責任價值5000元,視情節給予下崗培訓或辭退,視情節追究相應法律責任;責任區域負責人(車間主任、分廠廠長、安全員等)寫出書面檢查,否決當月工資,處上一年年收入的20%罰款,取消年內任何先進評選資格;分管安全領導(安全相關責任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及事業部領導否決當月工資,處上一年年收入的20%罰款。

6.2.4單位發生死亡(一般事故)或重大火災及以上事故的事故責任人寫出書面檢查,否決責任人當月否決當月工資,處上一年年收入的30%罰款,給予下崗培訓或辭退,視情節追究相應法律責任;責任區域負責人(車間主任、分廠廠長、安全員等)寫出書面檢查,否決當月工資,處上一年年收入的30%罰款,取消年內任何先進評選資格,視情節給予下崗培訓或辭退,視情節追究相應法律責任;分管安全領導及事業部領導寫出書面檢查,否決當月工資,處上一年年收入的30%罰款,取消先進評選資格,通報批評,視情節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6.2.5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單位主要負責人及有關人員(單位主要負責人、製造部長、直接負責的主管、有責任的部門主管、分管安全相關責任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未依法履行生產安全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及有關人員依照發生輕傷事故(同類火險)突破年度指標的,否決當月工資,單位可視情況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發生重傷事故(同類火災)的,否當月工資,並處上一年年收入的20%的罰款,單位可視情況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發生死亡事故(一般事故)的,否決當月工資,並處上一年年度收入的30%罰款,給予下崗培訓或辭退,單位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發生較大事故的,並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給予下崗培訓或辭退,單位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發生重大事故的,並處上一年度年收入60%的罰款,給予下崗培訓或辭退,單位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發生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度年收入80%的罰款,單位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以上所有責任人必須對相關事故一票到底還原處理,構成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2.6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及有關人員,有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遲報或者瞞報事故的;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的行為之一的,按上浮一級直接責任考核;性質惡劣的處否決年收入50%至100%;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2.7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轉移、隱匿資金、財產,或者銷燬有關證據、資料的;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事故發生後逃匿的行為之一的,對主要負責人及有關人員,按6.2.6責任考核;性質惡劣的處否決年收入60%至100%;構成違反行政管理行為的,由安監、消防、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2.8安全管理人員因工作失職,發生事故造成單位人員財產損失的,依據情節給予責任人罰款、下崗、辭退等處理,情節嚴重者追究法律責任。

6.2.9安全管理人員執行安全事故、火險、火災考核按安全責任合同、承諾執行或同級別同標準執行。安全事故隱患不報或者遲報的將按照上一級別的最高標準執行考核。

6.2.10對因不可抗力或意外原因造成的事故,發現事故隱患並提出整改要求但責任單位未按要求整改到位造成事故,有明確安全要求但責任人未嚴格執行而造成事故,參照以上考核辦法,可酌情減輕或免除對相關人員的考核,而對相應直接責任者應加重考核兑現。

6.2.11對單位內的各類生產安全事故事件,責任人、部門主管、主管部門負責人,單位負責人不履行報告制度隱瞞不報,對截留信息的責任人,按照案件事故責任人同等責任考核;對不嚴格履行報告時間拖延遲報的,超出事故報告規定時間在1小時內,對截留信息的責任人,按照事故案件責任人低限責任考核,超過1小時,對截留信息的責任人,按照事故案件責任人最高限責任考核。

安全生產事故管理制度5

1、對事故及事故苗子必須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原因未查清楚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周圍的羣眾未受到教育不放過、未制定防止事故重複發生的措施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未受處理不放過。

2、加強安全基礎工作,建立七種安全管理台帳:

(1)建立職工安全檔案。內容包括安全教育、技術培訓、考核成績、違章、事故。

(2)建立車間、班組安全工作台帳。內容:本部門不安全因素及解決辦法,職工違規違制、工傷事故等情況。

(3)建立設備印象台帳。記錄內容:設備印象、安全裝置、措施完好等情況。

(4)建立生產班組交接台帳。

(5)建立安全設施的管理、檢查、維護、檢修台帳。

(6)建立各種安全裝置試驗、允許台帳。

(7)建立專職安全員安全工作台帳。記錄內容:工傷事故、違規違制、事故隱患、安全措施等。

3、凡本公司員工,在生產或工作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包括急性中毒均為因工傷事故),其區分標準按《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分規定》及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4、凡發生輕傷或嚴重違章,單位的領導應立即報告分管生產的領導,並同時報告公司安全科。

5、凡發生違章作業,事故苗子、小傷(未休工)的班組的班組長,必須在兩天內書面報告車間主任。對重大人身未遂事故,要和已遂事故一樣對待,及時書面報告安全科。

6、發生重傷、多人負傷、死亡事故時,負傷人員或最先發現應立即報告車間主任。車間主任應立即報告廠長。廠長或安全負責人應立即將事故概況報告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市安監局。

7、各車間、部門必須如實上報工傷事故,不得隱瞞虛報或遲報,否則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8、職工調動或轉崗時,因公負傷證明和個人安全檔案必須隨人同時調轉。

安全生產事故管理制度6

為加強生產安全事故管理,及時報告、分析、調查和處理生產安全事故,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積極採取預防措施,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發生,保證安全生產,根據《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二、發生事故後,負傷者或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項目經理、科室負責人等有關責任人;項目經理或相關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迅速採取有效措施,科學的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並按照有關規定立即如實向公司安全管理部或相關主管部門報告,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銷燬有關證據。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事故發生的施工現場概況;

2、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3、事故的簡要經過;

4、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5、已經採取的措施;

6、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三、當發生事故後,在立即組織搶救的同時,必須及時向安全管理部報告,除電話彙報外,還需進行書面報告。安全主管部門知道情況後,立即用電話將事故簡要情況報告上級主管部門和保險公司報案,報告時間不得晚於事故發生後2小時。

四、發生傷亡事故時應當保護事故現場,根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規定迅速採取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因搶救傷者和防止事故擴大,需要移動現場物件時,必須做出標誌並拍照,詳細記錄和繪製事故現場圖。傷亡事故現場,必須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事故調查組同意後才能清理。

五、事故發生後,要立即根據事故嚴重程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成立事故調查組。事故調查組應按照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從生產、技術、設備、管理制度等方面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質和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並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

六、事故調查組提出的事故處理意見和防範措施建議,由發生事故的項目部負責落實,公司安全管理部監督落實情況。

七、事故結案後,項目部應及時將事故材料歸檔,保存備案。

安全生產事故管理制度7

一、目的

為了做好安全生產事故的報告調查和處理工作,保障廣大職工在生產過程中安全與健康,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13號令)和《晉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全市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時限和內容的通知》等上級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發生安全事故後的管理工作。

三、定義

1、生產安全事故是指在生產經營領域中發生的意外的突發事故,通常會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使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中斷的事件。

2、傷亡事故是指企業在冊職工(包括計劃內合同工、臨時工)在本崗位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或雖不在本崗位勞動,但由於公司的設備和措施不安全,勞動條件和作業環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單位行政指派到單位外從事本單位的活動,所發生的人身傷害(即微傷、輕傷、重傷、死亡)。

3、微傷事故:指職工負傷後損失工作日在1日以上、經勞動部門勞動能力鑑定沒有傷殘級別的傷害事故。

4、輕傷事故:指微傷以上、重傷以下的傷害事故。

5、重傷事故:指職工負傷後,經醫師診斷為殘疾,或者可能成為殘疾,或者傷勢嚴重的傷害事故。

6、死亡事故:指造成人員死亡的傷害事故。

四、職責

1、辦公室負責組織或參與事故的調查和取證管理,監督事故後整改措施落實管理,負責參與因公傷亡事故的調查、善後處理管理。

2、辦公室負責申報工傷認定、傳遞信息、統計、分析、彙總管理,負責工傷人員傷殘等級鑑定管理,辦理工傷保險待遇賠付管理。

3、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事故報告、搶救、組織或參與事故調查處理,整改和事故善後管理,工傷認定及勞動能力鑑定的申報資料管理和舊傷復發的申請辦理管理。

五、管理程序

1、事故等級劃分根據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a特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b重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c較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d一般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e輕傷事故:構不成重傷、死亡的人身傷害事故。

2、事故報告管理

(1)發生生產安全事故,不論事故大小,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均應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事故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後,應在10分鐘內向公司值班室彙報,同時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保護現場、組織搶救和自救。

(2)公司值班室值班人員在接到事故報告後,要做好詳細記錄,並立即向當班值班領導和應急救援指揮部辦公室報告,情況緊急時可直接向公司主要負責人直接彙報。

(3)公司發生一般以上生產安全事故,公司主要負責人接到報告後,應在1小時內同時向當地鄉鎮安監站、縣區安監局等上級政府及主管部門報告。另根據《晉城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生產安全事故災難總體應急預案》要求,公司發生一般以上的安全生產事故後應及時將信息報市安監局。

(4)事故報告後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事故單位應當及時補報。不得有瞞報、謊報、遲報、漏報現象。

(5)事故報告分文字報表和電話快報兩種方式,事故報告過程中,來不及形成文字的,可先用電話口頭報告,然後再呈送文字報告;來不及呈送詳細報告的,可先作簡要報告,然後根據事態的發展和處理情況,隨時續報。

使用文字報表報告時,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①事故發生單位的名稱、地址、性質、產能等基本情況;

②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③事故的簡要經過(包括應急救援情況);

④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涉險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⑤已經採取的措施;

⑥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使用電話快報時,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①事故發生單位的名稱、地址、性質;

②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

③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涉險的人數)根據事態的發展和處理情況,隨時續報文字材料。

3、事故救援

(1)接到事故報告的科室及公司領導,在進行事故逐級上報的同時,應採取有效措施,或立即啟動事故相應的應急預案,組織搶險救援,防止事故擴大和財產損失。

(2)發生人身傷害事故,現場人員應立即採取有效措施,杜絕繼發事故,防止事故擴大,並立即將受傷或中毒人員用適當的方法和器具搬運出危險地帶,並根據具體情況施行急救措施。在醫務人員未趕到現場前,現場人員不得停止對傷害人員的搶救和護理。

(3)事故發生後,要妥善保護事故現場和相關證據,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散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要做出標誌,繪製簡圖並做出書面記錄。

4、事故調查處理在事故調查處理中要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要嚴格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處理,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1)發生一般及以上等級事故,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由相應級別政府組織調查,公司有關領導、部門以及事故發生單位要做好積極配合工作,對事故按照“四不放過”(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責任人員未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處理。

(2)發生輕傷事故,由分管安全的負責人組織調查。調查組由公司有關領導、辦公室、事故部門以及有關部門人員組成。

(3)事故調查的成員要求:應當具備有事故調查所需的知識和專長,並與所調查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係。

(4)調查組職責有:查明事故經過、原因、人員傷害情況、直接經濟損失,認定事故性質和事故責任,提出對責任者的處理意見,總結教訓,提出防範和整改措施等。

(5)在事故調查中,要分清責任事故和非責任事故。責任事故:指因有關人員的過失而造成的事故;非責任事故:指由於自然界的因素而造成不可避免的事故或由於科學技術條件的限制而發生的無法預料的事故。

(6)在追究責任時要分清直接責任和領導責任,責任分析要嚴格按照以下步驟:

①按照事故調查確認的事實。

②按照有關組織管理及生產技術因素,追究最初造成不安全狀態的責任。

③按照有關技術規定的性質、明確程度、技術難度,追究屬於明顯違反技術規定的責任,不追究屬於未知領域的責任。

④根據事故後果和責任者應負的責任以及認識態度提出處理意見。

5、事故後續處理

(1)傷亡事故原因查清後,必須對事故進行責任分析,分清並明確領導和有關人員的責任,同時進行必要的處理,不得用“集體承擔責任”來代替個人的責任。

(2)屬下列情況之一的應首先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

①由於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不健全,職工無章可循造成傷亡事故的。

②對職工不按規定進行安全技術培訓或對特殊工種未經考試合格就頂替崗位操作,造成傷亡事故的。

③由於設備嚴重失修,嚴重超負荷運行,經反映後未採取措施造成傷亡事故的。

④作業場所的安全設施、安全信號、安全標誌,安全用具等不全,不符合標準造成傷亡事故的。

⑤由於不按國家規定配備專職安技人員,管理混亂,造成傷亡事故的。

⑥由於不按規定使用安全技術措施經費(應占企業每年固定資產更新改造基金的10~20%)造成傷亡事故的。

⑦對存在的重大事故隱患而未能及時處理髮生重大傷亡事故的。

(3)屬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追究肇事者或有關人員的責任。

①由於冒險蠻幹或玩忽職守造成傷亡事故的。

②由於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造成傷亡事故的。

③發現有事故危險的緊急情況,不立即報告,不積極採取措施,因而未能避免減輕事故的。

④由於不服從管理,違反勞動紀律,擅離職守或擅自開動機械設備,造成傷亡事故的。

⑤由於不按規定穿戴個人防護用品,造成傷亡事故的。

(4)屬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對有關人員從嚴處罰。

①發生死亡、重傷或多人事故後隱瞞不報,虛報或故意拖延報告的。

②在事故調查中,隱瞞事故真相,破壞事故現場,弄虛作假,甚至嫁禍於人的。

③事故發生後,由於不積極組織搶救或搶救不力,造成重大傷亡的。

④事故發生後,不認真吸取教訓,採取防範措施,致使同類事故重複發生的。

⑤對安全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既未按限期整改,又未採取臨時措施,發生傷亡事故的。

⑥違反國家、省、市有關規定,濫用職權,擅自處理或袒護包庇事故責任的。

⑦對維護安全生產,堅持按安全生產有關法規辦事的人員,實行報復、陷害的。

(5)事故情節惡劣,後果嚴重,觸犯刑法的由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6)事故處理過程中,對事故責任者(包括公司領導、各部門領導、班組長等有關人員)由上級按有關文件進行刑事、行政處理,經濟制裁。

6、統計與分析

公司應定期對發生的事故進行統計,對發生事故的種類、性質、等級、損失情況、時間、地點進行歸納,並繪製有關表格或曲線圖,找出有關規律,制定針對性的防範措施;應分月、季、年度統計結果進行存檔或報送。

7、回顧

應在事故發生時間、安全宣傳月等時間對本公司或其它公司所發生的事故進行回顧,回顧內容應包括本公司或其它公司發生類似事故的經過、調查處理、採取的措施等,並對有關法律法規、制度進行學習,使公司每個員工都得到教育,安全意識得到提高。對回顧的效果可採用問卷或抽查詢問的形式瞭解員工受到教育的情況,公司員工必須做到熟知所回顧事故的原因及採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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