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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政、自由與正義記敍文

憲政、自由與正義記敍文

一、政治與正義的價值性關係

憲政、自由與正義記敍文

亞里士多德早就説過,人是一種政治性的動物,在政治生活中,生命才有意義,、自由與正義。作為一種法治的社會政治制度,它為個人擁有的基本權利提供了合法性的制度保障。為什麼與個人的自由、權利有如此的關係,這就涉及一個無論對於個人還是對於來説都至關重要的問題――正義。從價值維度看,為什麼要維護個人的自由,為什麼要限制政府的權力,為什麼要確立三權分立的原則,為什麼要實行自由民主,為什麼要保障人權等等,都與正義密切相關。因此,正義是更高一個形態的範疇,它關係着人的社會政治生活的正當與否。古往今來,歷代政治家都把正義問題作為社會政治的一個根基,都把法律建立在正義性的基礎之上。例如,對西方法律制度產生重大影響的羅馬法就把正義視為立法的基礎,在第一卷首篇便明文昭示:“法學是關於神和人的事物的知識;是關於正義和非正義的科學”1.確立政治的關鍵文獻――美國1787年頒佈的《聯邦憲法》開篇也把“樹立正義”視為建國之本。

所確立的政治制度,是一種法治政治,它以作為根本大法的憲法為根基,並通過在立法、行政、司法三個領域的分權制衡,以保障個人的基本權利不受侵犯,主要表現在如下兩個方面:一是保障個人的合法權利和基本自由,二是有效地限制政府權力。一般説來,正義之於首先是一種形式訴求,政治學家和法學家大多從形式方面論證的正義意義,這種正義論可以説是形式正義,諸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正當程序、民主選舉、依法行政、司法獨立等原則,首先都體現着的形式正義性[1].

在本文中,我們所關注的並非上述的形式正義,而是的實質正義。雖説對於人類社會政治中的實質正義問題,一直存在着很大的爭議,分析法學、實證法學等派別對此大多持否定的態度,在它們看來,如果政治和法律領域有所謂正義,那也只是形式正義或程序正義,除此之外的實質性正義,或者根本就不存在,或者與政治和法律並不搭界,屬於道德和宗教的領域,法學論文《、自由與正義》。然而對於很多人來説,這種把實質正義排除出政治和法律之外的觀點,是沒有道理的,因為人是一種理性的存在,他的社會政治生活具有人性的內涵,並不是非要把正義牽扯到人身上,而是人從一開始就具有着善與惡、好與壞、正義與邪惡等實質性內容,它們不但貫穿於人的道德生活之中,而且同樣貫穿人的政治和法律等生活之中,因此,政治正義是人類不可或缺的一項基本內容,甚至它比物質生活、道德生活和精神生活更為根本,是這些生活賴以存在的基礎。設想一下,一個連人的基本的生命安全、私有財產、言論自由等個人權利都無法保障的社會,又如何能夠保證人們實現物質利益、追求道德理想呢?由此可見,政治正義是其它社會生活的內在前提。

從實質正義的角度來看,一切政治關係,一切體現在政治中的法權關係都是具有價值性的,具體一點説,人作為政治動物以何種方式組成社會,這個社會又是如何建構他的.政體,其立法、行政、司法等各個部門的運作遵循着怎樣的原則等等,這一切無不凝聚着一種根本性的價值內涵。在我們看來,政治正義在實質上展現為三個維度:第一,個人自由維度,這個維度關涉的是每一個個人作為不可替代的生命,他的生命、自由、幸福等基本權利的保障與實現;第二,人類羣體性的歷史維度,這個維度關涉人類作為一種社會組織化的存在,在歷史的進化中所展示的價值性意義;第三,超驗價值維度,它關涉着上述兩個維度的超驗性淵源,為它們的正當性提供終極的價值支撐。從實質正義看,第一個維度是個人正義,個人正義是政治正義的關鍵,也是正義的核心,在它身上實質性地體現了作為一種政治制度的價值歸宿,一切政治的正義只有落實為個人的正義,才是最為根本的和真實的。第二個維度是人類正義,由於人類作為一種集合性概念自身並沒有多少實質的內容,它總是在歷史中展開的,所以在某種意義人類正義與歷史正義疊合為一,在本文中我們不再對它們進行進一步的區分,在不同的語境下分別使用,總之,它們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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