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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手抄報簡單好看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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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規則是我們都要遵守的,這關係到我們的生命健康和他人的生命安全,也體現了我們的國民素質。有哪些簡單好看交通安全手抄報圖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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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交通安全須知“二十不”

1、不闖紅燈,過馬路走人行橫道;

2、未滿12週歲不騎自行車;

3、未滿16週歲不騎電動自行車;

4、不騎車帶人;

5、不在機動車道內騎車;

6、不突然猛拐、攀附車輛、雙手離把;

7、不扶身並行、互相追逐、曲線競駛;

8、不亂停亂放;

9、不在車輛臨近時橫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

10、不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

11、不追車、拋物擊車;

12、不在機動車道上攔乘機動車;

13、不跨越、騎坐隔離設施;

14、未戴頭盔不坐摩托車。

15、轉彎前須減速慢行,向後瞭望,伸手示意,不準突然猛轉。

16、車閘不靈時不準上路行使。

17、不準撐傘騎自行車、三輪車等。

18、不準在車行道上停車交談或與機動車爭道搶行。

19、不乘坐農用車,不乘坐超員車。

20、不攜帶易燃易爆物品乘車。

交通事故律師解説交通事故的應對策略。

當遇上交通事故如何應對?除了保持一顆冷靜的頭腦外,還需要知道發生交通事故應對策略,才能使自己的權益損害減少到最低。本文為大家講解交通事故的應對策略內容。

一、現場交通事故處理。

(一)搶救傷者和財產,勘查現場,收集證據,儘快恢復交通。

(二)屬於重、特大交通事故的,立即向上級交通管理部門或有關部門報告

(三)交通事故現場圖繪製完畢後,勘察員、繪圖員應簽名或蓋章。當事人在現場的應當簽名或蓋章,不在現場或無能力簽字的,應由見證人簽名或蓋章;無見證人或當事人拒絕簽字的,應當記錄在案。

(四)交通事故當事人逃離或駛離現場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要及時佈置追緝,必要時可以向有關地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發生協查通報。

(五)因檢驗鑑定需要暫扣交通事故嫌疑車輛、車輛牌證和駕駛證的期限為20日;需要延期的,經上一級交通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20日。

(六)詢(訊)問當事人、證人和有關人員。

(七)採集、提取交通事故現場的痕跡、物證。

(八)對不預付或無力預付搶救治療費的,公安機關可以暫扣交通事故責任者的車輛,暫扣車輛期限可以至損害賠償調節終結。

(九)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因傷致殘的,在治療終結15日內,可以向公安機關申請傷殘評定。公安機關在接到傷殘評定申請書後,30日內評定傷殘等級。當事人對評定不服的,可以在15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評定,上級公安機關在接到申請書後30內作出重新評定的決定。

(十)公安機關管理部門對交通事故死者屍體,經檢驗鑑定後,向死者親屬送交《屍體處理通知書》,逾期不辦理喪葬事宜的,經上級負責人批准,由主管公安機關派員強制處理屍體。

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

(一)交通事故等級劃分:輕微事故,一是造成輕傷1-3人或財產損失機動車損失不足1000元,非機動車不足200元;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傷1-2人或輕傷3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不足3萬元的事故;重大事故,一次造成死亡1-2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財產損失3萬元以上不足6萬元的事故。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傷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時重傷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時重傷5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6萬元以上的事故。

(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自交通事故發生之日起按下列時限作出:輕微事故5日,一般事故15日,重、特大事故20日,因交通事故情節複雜不能按期作出認定的,須報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准,按上述規定分別延長5日、15日、20日。

(二)當事人對責任認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責任書後15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認定(桂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具體受理部門為該支隊法制科),上級公安機關接到重新認定申請書後30日內應當作出維持、變更或撤消的決定。接道《道路交通事故責任重新決定書》後,應當在5日內向各方當事人或代理人公佈。交通事故責任的重新認定為最終決定。

(三)責任推定。⑴、當事人逃逸或者故意損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⑵、當事人一方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或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當事人各方有條件報案而均未辦案或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同等責任。但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機動車一方應當負主要責任,非機動車、行人一方負次要責任。

三、交通事故的處罰。

(一)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二十四條,對事故責任者進行處罰(警告、罰款、吊扣駕駛證、吊銷駕駛證、拘留)

(二)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並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①逃逸;②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③隱瞞事故真相;④嫁禍於人;⑤其他惡劣行為。

(三)對軍人、武警給予吊扣、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出發的,由軍隊、武警警察部隊執行。

四、交通事故的賠償調解。

(一)調解期限為30日,公安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延長15日。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治療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開始;致死的調解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二)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的期限內只調解兩次。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制作調解書,由當事人和有關人員、調解人簽名加蓋公安機關印章後即行生效。調解期滿後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制作調解終結書,由調解簽名、加蓋公安機關印章,分別送交當事人和有關人員。

(三)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機關不再調節,當事人可以象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四)損害賠償項目包括: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殘疾者生活補助費、殘疾用具費、喪葬費、死亡補償費、被撫養人生活費、交通費、住宿費和直接財產損失費。

(五)交通事故當事人因傷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後15日內,可以向公安機關申請傷殘評定,公安機關30日內評定傷殘等級。當事人對評定不服的,在接到評定後15日內,申請重新評定。公安機關接到重新評定申請書後30日內作出重新評定的決定。

大學生交通安全知識

交通安全是指不發生交通事故或少發生交通事故的主觀條件,即指交通參與者要嚴格遵守交通法規,提高警惕,不因麻痺大意而發生交通事故。大學生交通安全是指大學生在校園內和校園外的道路行走、乘坐交通工具時的人身安全。只要有行人、車輛、道路這三個交通安全要素存在,就有交通安全問題,也許只是一個小小的意外,就會造成嚴重後果,斷送美好的前程,甚至生命。

一、校園及周邊易發生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

1、校園內的道路都比較狹窄、轉彎多,交叉路口沒有信號燈管制,也沒有專職交通管理人員管理。

2、校園內人口密集,上、下課時容易形成人流高峯,造成人車混行、人車爭道。

3、校園一般都處於市區內,進出校園的大門多與市區內的主要交通幹道相通,學生進出校園必須穿行馬路,而校門一帶往往缺乏必要的`交通設施和有效的交通管理。

4、行人和司機不遵守交通規則。表現為行人不按交通指令行走,有過街天橋的不走過街天橋,橫穿馬路;機動車輛在校門附近不減速、不主動避讓行人。

5、多數大學生在走路時注意力不集中。許多大學生在走路時喜歡邊走路邊看書邊聽音樂,或者左顧右盼、心不在焉。

二、安全提示

(一)交通安全注意事項

1、提高交通安全意識。不管是在校內還是校外,發生交通事故最主要的原因是思想麻痺、安全意識淡薄。作為一名在校大學生遵守交通法規是最起碼的要求。若沒有交通安全意識很容易帶來生命之憂。

2、自覺遵守交通法規。在道路上行走,應走人行道,無人行道時應靠右邊行走。走路時要集中精力;不與機動車搶道;不突然橫穿馬路、翻越護攔;過街走人行橫道,有過街天橋的一定要走天橋;不闖紅燈。

(二)發生交通事故處理辦法

1、及時報案。無論在校外還是在校內,一旦發生交通事故,首先要及時報案,千萬不能與肇事者“私了”。若在校外發生交通事故除及時報案外,還應該及時與學校取得聯繫,由學校出面處理有關事宜。

2、保護現場。事故現場的勘查結論是劃分事故責任的重要依據之一,切記發生交通事故後要保護好事故現場。

3、控制肇事者。若肇事者想逃脱一定要設法控制,自己不能控制可以發動周圍的人幫忙控制,並要記住肇事車輛的車輛牌號等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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