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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應急預案

環境保護應急預案

預案,是指根據評估分析或經驗,對潛在的或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的類別和影響程度而事先制定的應急處置方案。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環境保護應急預案,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環境保護應急預案

1. 目的

為預防和減少煙氣排放超標排放, 對環境空氣的影響, 保證周圍居民的生活健康,特制定應急預案。

2.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夏河安多水泥有限責任公司迴轉窯發生煙氣超標排放事故。

3. 事故類別及識別

3.1 輕微超標:

日常運行過程中, 工況不穩、水泵壓力偏低, 以及塌料所造成的短時或暫時煙氣超標現象。

3.2 嚴重超標:

指由於人員操作失誤以及設備故障所造成的連續4 小時煙塵嚴重超標現象。

4. 應急機構

4.1 以夏河安多水泥有限責任公司應急指揮部成員為準。

4.2 職責:

1)負責對日常回轉窯運行中除塵設施的運行情況及維護進行監督檢查,對一些不合理或輕微超標現象等進行現場處理。

2)負責查找煙氣排放超標原因,並根據實際情況及指揮部意見實施可行緊急控制方案。

3)負責對範圍內除塵系統的日常運行、維護和管理。

5. 事故預防措施

5.1 防止迴轉窯煙塵超標,必須保證除塵系統各個環節均處於正常狀態,任一環節出現故障都不能保證除塵系統連續穩定運行,所以,迴轉窯正常運行中,每小時巡迴檢查除塵系統必須作為一項被巡迴檢查的重點項目, 有問題儘早發現, 儘快處理避免煙塵超標事故。

5.2 要保證除塵增濕塔水壓及管路的暢通。鏈運機正常運轉。減少二次污染。

5.3 檢修材料準備充分, 必須從每個環節上重視, 才能儘可能的預防煙塵超標。

6. 事故應急救援程序

6.1 接警

6.1.1 巡檢工發現問題後, 應立即向車間主任彙報, 並由主任報告技術動力部,

如發現嚴重超標, 應急小組到現場停止設備運行及時組織人員和材料進行搶修。同時向公司應急指揮部彙報。

6.1.2 事故應急組接到總指揮命令後,應立即通知應急組成員和各專業組人員到調度室集中,並通知救護、消防、治安保衞、污染控制、環境監測等方面立即趕赴事故現場。

6.1.2 如在短時間內不能處理的由公司應急指揮部協調。並由技術動力部向上級環保及有關部門彙報,進行協調處理。

6.1.3 事故搶險組同時根據總指揮的指示,按國家有關規定立即將發生事故的基本情況上報給上級領導及當地有關行政部門。

6.1.4 應急啟動後,要求儘快作到應急救援人員到位,調配救援所需的應急資源,派出現場指揮協調人員和專家技術組趕赴現場。

6.2 應急響應級別的確定

應急救援指揮部組長接到彙報後, 應組織應急組成員迅速做出判斷, 確定警報和響應級別。下達啟動應急救援預案的.命令。

6.3 應急啟動

應急啟動後要求儘快做到應急救援人員到位, 調配救援所需的應急資源, 派出現場指揮協調人員和專家技術組趕赴事故現場。

6.4 救援行動

6.4.1 現場指揮人員到達事故現場後,事故車間知情人員要立即彙報詳細的事實情況。

6.4.2 在運行中巡檢工及現場工作人員發現煙塵輕微超標,應立即通知車間主任,檢查收塵器,排除故障。

6.4.3 如發現嚴重超標,由技術動力部彙報指揮部組織人員和材料,進行事故應急方案。

6.4.4 煙氣嚴重超標,應停止迴轉窯運行並按以下順序開始檢查:除塵器→收塵袋→除塵管路→增濕塔→沉澱池→水泵→空壓機。發現一處有問題應及時處理,依次查到最後一個環節,直至排查並處理完事故問題。

6.4.5 在事故現場搶救中, 若事態擴大,搶救力量不足事故無法得到有效控制,

停止作業的情況下現場應急組及現場應急指揮人員要立即上級彙報, 並請示環保部門進行協助。

6.5 應急恢復

6.5.1 應急救援行動完成後,進入臨時應急恢復階段,現場應急組要組織現場清理、人員清點和撤離。

6.5.2 應急解除:事故應急處理完進行檢修、試運行。試運行合格後應急組組長宣佈應急響應結束,正式點火投入使用。應急人員撤回。

6.6 應急保障要求

根據公司應急救援保障組進行相應落實。

7、附則

7.1 預案管理與更新

隨着應急救援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修改和完善, 部門職責或應急資源發生變化,或者應急過程中發現存在的問題和出現新的情況,應及時修訂完善本預案。

7.2 獎勵與責任追究

7.2.1 獎勵

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救援工作中, 有下列事蹟之一的個人, 應依據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1)出色完成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任務,成績顯著的,給予獎勵1000 元。

(2)對防止或挽救突發環境事件有功,使公司和員工的生命財產免受或者減少損失的,給予獎勵5000 元。

(3)對事件應急準備與響應提出重大建議,實施效果顯著的,給予獎勵2000元。

(4)有其他特殊貢獻的,給予獎勵1000 元。

7.2.2 責任追究

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中,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按照有關法律和公司管理制度對有關責任人員進行處理。

(1)不認真履行環保法律、法規,而引發環境事件的,處以責任人100-200元的經濟處罰。

(2)不按照規定製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拒絕承擔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準備義務的,處以責任人100-200 元的經濟處罰。

(3)不按規定報告、通報突發環境事件真實情況的,處以責任人100-500 元的經濟處罰。

(4)拒不執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不服從命令和指揮,或者在事件應急響應時臨陣脱逃的,處以每人500-1000 元的經濟處罰。

(7)散佈謠言,擾亂正常生產秩序的,處以責任人500-1000 元的經濟處罰,開除廠籍。

(8)有其他對環境事件應急工作造成危害行為的,處以責任人100-200 元的經濟處罰。

7.3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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