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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環境的應急預案

企業環境的應急預案

在平凡的學習、工作、生活中,有時會出現一些意料之外的事件或事故,為了減小事故造成的危害,就常常需要事先準備應急預案。我們該怎麼去寫應急預案呢?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企業環境的應急預案,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閲讀。

企業環境的應急預案

企業環境的應急預案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企業環境保護誠信管理,充分發揮公眾和社會監督作用,引導企業實施污染控制和環保守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和國家環境保護部《環境信息公開辦法》的要求,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企業環境保護誠信管理是指企業通過公開承諾的形式,向全社會承諾信守國家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及規章,全面落實環境保護責任制,從而達到約束和規範自身的行為。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全縣所有涉水、聲、氣及固廢的生產經營單位。

第四條環境保護誠信企業管理堅持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誠信管理的信息採集、處理、評價、公開、反饋和監督過程堅持制度化和規範化。企業環境保護誠信認定週期為1年,按照各生產經營單位的環境行為誠信狀況,認定結果分“好”、“一般”和“差”(環保黑名單)三個等級,依次以綠牌、黃牌和黑牌標示。

第五條各企業必須對做好環境保護工作進行承諾,並主動接受環境保護誠信管理與監督。

第二章認定指標體系

第六條企業環境保護誠信認定指標體系包括企業執行環保法律法規情況、企業污染控制情況、公眾監督管理情況三項,共11個指標,具體如下:

(一)執行環保法律法規情況

1、依法取得環保部門行政許可;

2、不虛報、瞞報或者拒報排放污染物情況,依法繳納排污費。

3、沒有環境污染事故(事件)發生(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等引發的除外);

4、無偷排、漏排、直排污染物等行為。

5、無因環境違法行為被環保部門作出行政處罰。

(二)企業污染控制情況

6、水、氣、聲、固廢等各類污染物均穩定達到相應的排放標準;

7、滿足總量控制指標和環境管理要求;

8、建有完善的環境管理體制,通過ISO14001認證或者通過清潔生產審核;

9、危化企業制訂應急預案,並組織落實。

(三)公眾監督情況

10、沒有被查實的環境污染信訪投訴案件。

11、沒有因環境違法行為被新聞媒體曝光。

第七條誠信企業認定基本程序

(一)企業自評。企業對照《企業環境誠信管理等級認定標準》進行自我認定,及時整改環境中存在的問題,認定後填寫《縣企業環境誠信管理自評申請表》報環保局(《縣企業環境誠信管理自評申請表》可在縣環保局網站上下載。

(二)部門審查。環保局會同發經委、安監局等部門根據企業自評情況,通過聽取企業介紹、查閲台帳、現場檢查等方式進行審查,認定等級。

(三)公佈。環保局根據考核情況,將企業環境誠信管理等級認定結果予以公佈。

第三章“黑名單”制度

第八條建立“黑名單”制度,對認定為環境保護誠信等級為差的企業列入黑名單。環保局對“黑名單”企業進行重點監管,企業必須限期進行治理,並不得申報各類政府性獎勵。

第九條企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列入“黑名單”:

(一)水、氣、聲、固廢等各種污染物排放嚴重超標(全年環保部門監督監測各類污染物超標頻率高於30%或單項污染因子平均監測值超標倍數高於50%),()對環境造成較為嚴重影響;

(二)不能滿足總量控制和環境管理要求(未達到總量控制和環境管理規範的條款項累計2項及以上);

(三)有重大環境違法行為,羣眾投訴或環境污染糾紛較為頻繁,或者發生過B級以上環境污染事件;

(四)危化企業未制訂、落實應急預案,且有一定的環境安全隱患。

第十條“黑名單”確定的基本程序:

(一)信息採集和告知。通過事故調查、日常檢查、部門移送、羣眾舉報等途徑,採集存在違法行為的單位名稱、案由、違法違規行為等信息,並告知當事人,聽取其陳述和申辯意見,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應當採納。

(二)審查確定和公佈。對擬列入“黑名單”的企業,由縣環保局按照上述第九條的內容進行審查確定,並通過相關新聞媒體向全社會公佈。

(三)信息更新。列入環境誠信管理“黑名單”的企業,治理完成後,由企業提出申請,縣環保局牽頭對其進行檢查,對違法違規行為或事故隱患整改到位的,經討論審定,解除“黑名單”,並通過相關媒體予以公佈。

第四章獎懲措施

第十一條縣環保局於次年1月份將認定結果在縣環保局網站和公眾媒體上公開並通報給縣發經委、財政局、國土局、住建局、供電局、工商局、質監局、人行、安監局、總工會、科技局、文明辦、公安局(消防大隊)、銀監辦等相關部門。企業誠信等級發生變更或“黑名單”解除時,縣環保局亦將情況告知上述相關部門。

第十二條相關部門根據企業等級情況應當採取以下獎懲措施:

(一)縣環保局

1、被認定為黑牌的企業,其新、擴、改建項目申請不予行政許可。

2、被認定為綠牌的企業,優先給予環保項目補助資金。

(二)縣發經委

1、被認定為黑牌的企業,一律不得參與當年評優、評先活動,取消當年縣級所有補助和獎勵等優惠政策。

2、被認定為黑牌的企業,在有序用電管理時實行限額使用,黑牌企業按同類企業計劃用電額度核減40%。

3、被認定為黑牌的企業,已獲得“綠色企業”稱號的企業實行撤銷處理。

(三)縣財政局

被認定為黑牌的企業,取消其參與政府採購招標的資格。

(四)縣供電局

被認定為黑牌的企業,在電力供應緊張期間,制定有序用電方案時,根據統籌兼顧的原則,對該等級企業實行用電壓縮。

(五)縣工商局

被認定為黑牌的企業,暫不受理中國馳名商標、省知名商號和省、市著名商標申報;不得申報參評當年誠信民營企業、誠信個體工商户、消費者信得過單位等活動;暫緩審核企業年檢和變更登記手續辦理;涉及違法行為的,依法加大處罰力度。

(六)縣質監局

被認定為黑牌的企業,暫不受理各級名牌產品、各級政府質量獎、標準化良好行為(A級)企業申報。

(七)縣人民銀行

被認定為黑牌的企業,銀行停止新增貸款發放。

(八)縣總工會

被認定為黑牌的企業不得參評勞動關係和諧企業,企業負責人不得參評勞模等先進稱號。

(九)縣科技局

被認為黑牌的企業,取消當年科技項目評優評先申報資格;取消當年縣級所有補助和獎勵等優惠政策。

(十)縣文明辦

被認定為黑牌的企業取消文明單位的申報資格。

(十一)縣安監局

加大對黑牌企業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

企業環境的應急預案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簡稱企業)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以下簡稱環境應急預案)的備案管理,夯實政府和部門環境應急預案編制基礎,根據《環境保護法》《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等文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環境應急預案,是指企業為了在應對各類事故、自然災害時,採取緊急措施,避免或最大程度減少污染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質進入廠界外大氣、水體、土壤等環境介質,而預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以下企業環境應急預案備案的指導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一)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污染物排放企業,包括污水、生活垃圾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企業;

(二)生產、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的企業;

(三)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企業;

(四)尾礦庫企業,包括濕式堆存工業廢渣庫、電廠灰渣庫企業;

(五)其他應當納入適用範圍的企業。

核與輻射環境應急預案的備案不適用本辦法。

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發佈應當依法進行環境應急預案備案的企業名錄。

第四條鼓勵其他企業制定單獨的環境應急預案,或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中制定環境應急預案專章,並備案。

鼓勵可能造成突發環境事件的工程建設、影視拍攝和文化體育等羣眾性集會活動主辦企業,制定單獨的環境應急預案,或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中制定環境應急預案專章,並備案。

第五條環境應急預案備案管理,應當遵循規範準備、屬地為主、統一備案、分級管理的原則。

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參照有關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標準或指導性技術文件,結合實際指導企業確定其突發環境事件風險等級。

第七條受理備案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受理部門)應當及時將備案的企業名單向社會公佈。

企業應當主動公開與周邊可能受影響的居民、單位、區域環境等密切相關的環境應急預案信息。

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備案的準備

第八條企業是制定環境應急預案的責任主體,根據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需要,開展環境應急預案制定工作,對環境應急預案內容的真實性和可操作性負責。

企業可以自行編制環境應急預案,也可以委託相關專業技術服務機構編制環境應急預案。委託相關專業技術服務機構編制的,企業指定有關人員全程參與。

第九條環境應急預案體現自救互救、信息報告和先期處置特點,側重明確現場組織指揮機制、應急隊伍分工、信息報告、監測預警、不同情景下的應對流程和措施、應急資源保障等內容。

經過評估確定為較大以上環境風險的企業,可以結合經營性質、規模、組織體系和環境風險狀況、應急資源狀況,按照環境應急綜合預案、專項預案和現場處置預案的模式建立環境應急預案體系。環境應急綜合預案體現戰略性,環境應急專項預案體現戰術性,環境應急現場處置預案體現操作性。

跨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企業,編制分縣域或者分管理單元的環境應急預案。

第十條企業按照以下步驟制定環境應急預案:

(一)成立環境應急預案編制組,明確編制組組長和成員組成、工作任務、編制計劃和經費預算。

(二)開展環境風險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環境風險評估包括但不限於:分析各類事故衍化規律、自然災害影響程度,識別環境危害因素,分析與周邊可能受影響的居民、單位、區域環境的關係,構建突發環境事件及其後果情景,確定環境風險等級。應急資源調查包括但不限於:調查企業第一時間可調用的環境應急隊伍、裝備、物資、場所等應急資源狀況和可請求援助或協議援助的應急資源狀況。

(三)編制環境應急預案。按照本辦法第九條要求,合理選擇類別,確定內容,重點説明可能的突發環境事件情景下需要採取的處置措施、向可能受影響的居民和單位通報的內容與方式、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的內容與方式,以及與政府預案的銜接方式,形成環境應急預案。編制過程中,應徵求員工和可能受影響的居民和單位代表的意見。

(四)評審和演練環境應急預案。企業組織專家和可能受影響的居民、單位代表對環境應急預案進行評審,開展演練進行檢驗。

評審專家一般應包括環境應急預案涉及的相關政府管理部門人員、相關行業協會代表、具有相關領域經驗的人員等。

(五)簽署發佈環境應急預案。環境應急預案經企業有關會議審議,由企業主要負責人簽署發佈。

第十一條企業根據有關要求,結合實際情況,開展環境應急預案的培訓、宣傳和必要的應急演練,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時及時啟動環境應急預案。

第十二條企業結合環境應急預案實施情況,至少每三年對環境應急預案進行一次回顧性評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時修訂:

(一)面臨的環境風險發生重大變化,需要重新進行環境風險評估的;

(二)應急管理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發生重大變化的;

(三)環境應急監測預警及報告機制、應對流程和措施、應急保障措施發生重大變化的;

(四)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的;

(五)在突發事件實際應對和應急演練中發現問題,需要對環境應急預案作出重大調整的;

(六)其他需要修訂的情況。

對環境應急預案進行重大修訂的,修訂工作參照環境應急預案制定步驟進行。對環境應急預案個別內容進行調整的,修訂工作可適當簡化。

 第三章備案的實施

第十三條受理部門應當將環境應急預案備案的依據、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供的文件目錄、備案文件範例等在其辦公場所或網站公示。

第十四條企業環境應急預案應當在環境應急預案簽署發佈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企業所在地縣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縣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在備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較大和重大環境風險企業的環境應急預案備案文件,報送市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重大的同時報送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跨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企業環境應急預案,應當向沿線或跨域涉及的縣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縣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將備案的跨縣級以上行政區域企業的環境應急預案備案文件,報送市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跨市級以上行政區域的同時報送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將受理部門統一調整到市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受理部門應及時將企業環境應急預案備案文件報送有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第十五條企業環境應急預案首次備案,現場辦理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表;

(二)環境應急預案及編制説明的紙質文件和電子文件,環境應急預案包括:環境應急預案的簽署發佈文件、環境應急預案文本;編制説明包括:編制過程概述、重點內容説明、徵求意見及採納情況説明、評審情況説明;

(三)環境風險評估報告的紙質文件和電子文件;

(四)環境應急資源調查報告的紙質文件和電子文件;

(五)環境應急預案評審意見的紙質文件和電子文件。

提交備案文件也可以通過信函、電子數據交換等方式進行。通過電子數據交換方式提交的,可以只提交電子文件。

第十六條受理部門收到企業提交的環境應急預案備案文件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對。文件齊全的,出具加蓋行政機關印章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表。

提交的環境應急預案備案文件不齊全的,受理部門應當責令企業補齊相關文件,並按期再次備案。再次備案的期限,由受理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受理部門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齊的文件。

第十七條建設單位制定的環境應急預案或者修訂的企業環境應急預案,應當在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按照本辦法第十五條的要求,向建設項目所在地受理部門備案。

受理部門應當在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將建設項目環境應急預案或者修訂的企業環境應急預案備案文件,報送有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建設單位試生產期間的環境應急預案,應當參照本辦法第二章的規定製定和備案。

第十八條企業環境應急預案有重大修訂的,應當在發佈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原受理部門變更備案。變更備案按照本辦法第十五條要求辦理。

環境應急預案個別內容進行調整、需要告知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應當在發佈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以文件形式告知原受理部門。

第十九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受理環境應急預案備案,不得收取任何費用,不得加重或者變相加重企業負擔。

第四章備案的監督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備案的環境應急預案彙總、整理、歸檔,建立環境應急預案數據庫,並將其作為制定政府和部門環境應急預案的重要基礎。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對備案的環境應急預案進行抽查,指導企業持續改進環境應急預案。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抽查企業環境應急預案,可以採取檔案檢查、實地核查等方式。抽查可以委託專業技術服務機構開展相關工作。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彙總分析抽查結果,提出環境應急預案問題清單,推薦環境應急預案範例,制定環境應急預案指導性要求,加強備案指導。

第二十二條企業未按照有關規定製定、備案環境應急預案,或者提供虛假文件備案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對突發環境事件進行調查處理時,應當把企業環境應急預案的制定、備案、日常管理及實施情況納入調查處理範圍。

第二十四條受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其上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備案文件齊全的不予備案或者拖延處理的;

(二)對備案文件不齊全的予以接受的;

(三)不按規定一次性告知企業須補齊的全部備案文件的。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環境應急預案需要報其他有關部門備案的,按有關部門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管理暫行辦法》(環發〔2010〕113號)關於企業預案管理的相關內容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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