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墳地協議書參考

墳地協議書參考

篇一:墳地使用協議

墓地用地協議書

墳地協議書參考

甲方: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 (以下簡稱乙方)

乙方因家庭需要,欲在位於武平縣城廂鎮東崗村二十一組長坎裏烏石頭下甲方擁有所有權的林地(自留山)上安葬自己已過世的老人。現甲方無償提供給乙方使用。雙方本着相互支持、相互幫助、自願平等、協商一致的原則,達成以下協議:

一、武平縣城廂鎮東崗村二十一組長坎裏烏石頭下甲方擁有所有權的林地(自留山),所有權永久屬於甲方,乙方永久無權擁有該地塊的所有權。現暫時給乙方作墓地使用。

二、乙方用於安葬墳墓的林地(即:墓地長: 米,寬: 米。面積: 平方米)乙方保證只作為墳地使用,不作他用。協議簽訂後,乙方有權前往墓地進行修造墓地、掃墓等活動,但不得毀損甲方除墓地以外的植被、林木等。

三、如果甲方要將該林地用作建造房屋等其他用途,乙方墓地會妨礙甲方施工時,甲方應提前三個月通知乙方遷走墳墓,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遷墳,遷墳費用由乙方自理,甲方一概不負責。自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乙方應自覺遷墳,逾期不遷甲方可自行處理。

四、如遇國家徵佔地時,土地補償款歸甲方,地上附着物、墳墓建造補償款歸乙方。在墳地存留期間,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或者國家政策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變化,致使雙方協議無效,由此給甲乙雙方造成的經濟損失雙方各自負責,與對方無關。

五、協議繼承方式:在本協議有效期內,如因為一方或雙方喪失執行能力,將由甲乙雙方配偶、子女和其他有關法律繼承人繼承,履行協議相關義務和權利。

六、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協商一致可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協議

甲方:(簽字、手印) 身份證號: 簽字時間: 年 月 日

乙方:(簽字、手印) 身份證號: 簽字時間: 年 月 日

中證方: (簽字) 身份證號: 簽字時間: 年 月 日

身份證號: 簽字時間: 年 月 日

身份證號: 簽字時間: 年 月 日

[鍵入文字]

篇二:購買墓地協議書

甲方:_________代表人:

乙方:_________

乙方為了安葬雙親骨骼需向甲方購買一塊墓地,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就買賣墓地事宜達成本協議,供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 乙方經甲方同意,選擇在甲方的( )坡地中購買一塊地作為墓穴,面積( )平方米。

第二條 乙方向甲方支付墓穴(地)費:()元/平方米,共計人民幣

( )元。在簽訂協議書時一次付清。

第三條 乙方在獲得甲方代表人簽字後,即獲得該墓穴的永久使用權。

第四條 乙方所購的墓穴(地)自協議書生效之日起,甲方不能在這塊地中種植任何植物和安放任何物品。如因甲方責任而造成墓穴(地)損失,由甲方負責修補及更換。

第五條 乙方應愛護墓穴(地)周圍甲方的果樹和設施。如有損壞,則須按實際損失賠償給甲方。

第六條 乙方在使用墓地的過程中,如果有不明真相的人員或者屯內人員干擾和阻撓的,由甲方負責出面解決。

第七條 不可抗力條款

1.由於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履行合同,免除履行義務方的責任;

2.如遇國家或政府政策變化或調整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免除履行義務方的責任。

第八條 由於年代和甲方代表人的變更對本協議不受任何影響。

第九條 爭議的解決

1.本協議各方當事人對本協議有關條款的解釋或履行發生爭議時,應通過友好協商的`方式予以解決。

2.假如經協商未達成書面協議,則任何一方當事人均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條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後,即時生效。

甲方代表人(簽字、手印):

甲方到場人員(簽字、手印):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簽字、手印):_________

():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 _____

篇三:賣 墳 地 協 議

經雙方協議商定,甲方棗刺樑大隊第五隊集體出售給乙方 土地一塊,此地塊四界坐落在甲方檸條峁之內。東西寬 米;南北長 米;合 平方米,共摺合地價: 元。

具體事宜如下:

一、以立約之日起,乙方人在此地內作於祖墳用地,任何人不得干涉和阻攔。墳地內付植物,絕不能破壞。

二、此地塊權屬清楚,四界分明,地權永遠歸乙方人管理,使用或轉讓他人的權利。

三、甲、乙雙方互不違約,如有一方違約,按照總地價加倍賠償另一方的全部經濟損失。

四、此地款一次性付給甲方,分文不欠,以約不憑。

五、上述條款,甲、乙方必須遵守諾言,互不反悔,以約為證,特此立約。

甲 方:

乙 方:

立約時間:二0××年五月二六日

篇四:墳地租賃協議

墳地佔有協議

甲方:南垣底村民

乙方:

甲乙雙方就佔有甲方土地一塊作為段氏墳地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王雅全願將本村橋南果園地承包 畝左右土地範圍

從鄉間路往南米左右,鄉間路北米左右,東至西 米範圍內作為乙方家族墳地永久佔有;

二、乙方有權世代在墳地範圍內安葬過世家人及種植樹木和建築殯葬設施,甲方不得干涉;

三、甲方不得私自改變乙方墳地用途,如確需要改變必須徵得乙方同意;

四、以後包括王雅全的子女都無權干涉和改變此用途;

五、墳地佔有資金為 元,簽訂協議時乙方當場交清。此後如甲方違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三倍退還佔有資金;

六、本宅墳地上方空地允許本户種植使用,乙方有權安排其他墳宅。

七、乙方所佔有墳地如遇到糾紛與政策性改變,由村委負責解釋。

八、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中間人各執一份。

村委意見(章) 甲 方:

乙 方:

中間人:

20××年 月 日

墳地租賃協議

甲方:南垣底村民

乙方:

甲乙雙方就租賃甲方土地一塊作為段氏墳地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願將本村橋南承包 平方作為乙方家族墳地永久所用;

二、乙方有權世代在墳地範圍內安葬過世家人及種植樹木和建築殯葬設施,甲方不得干涉;

三、甲方不得私自改變乙方墳地用途,並保證不在此 平方左右地塊安葬他人,如確需要改變必須徵得乙方同意;

四、墳地租賃費用為 元,簽訂協議時乙方當場交清。此後如甲方違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三倍退還租賃費;

五、本宅墳地上方空地允許本户種植使用,不得改變用途或安排其他墳宅。

六、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中間人各執一份。

村委意見(章) 甲 方:

乙 方:

中間人:

篇五:購買墓地協議書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經過共同充分協商,就山荒地經營使用權轉讓事宜,特達成如下協議:

(1)甲方有承包山荒地一處,東西長16米,南北寬11.5米,總面積184平方米。四至分:東至 界,西至 ,南至 地,北至 。經雙方協議,甲方同意將該山荒地轉讓給乙方作墓地使用,並協商轉讓費用為貳萬貳仟元(¥22000.00),乙方同意接受並使用,從協議簽定之日起,該山荒地乙方有權做墓地永久使用,甲方不準干涉。乙方埋葬墳墓時,如甲方樹木或農作物有妨礙,甲方應無代價的提供一切方便,該墓地如國家建設佔地,甲方無權過問並不承擔一切補償費。附着物及遷墳補償歸乙方所有。

(2)該山荒地種植作物權一切都由乙方所有,如乙方不種,甲方可與乙方協商使用,乙方因自身需要可隨時收回甲方山荒地的經營使用權。

(3)乙方所取的該山荒地如發生邊界糾紛,由甲方負責處理並承擔相應義務。

口説無憑,立此協議為證。

整平、施工費 元。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中介人簽字:

附下頁身份證、户口本複印件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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