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文書都 >

實用範文 >協議書 >

關於個人合夥經營協議書

關於個人合夥經營協議書

在現在社會,很多情況下我們需要用到協議書,簽訂簽訂協議書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據之一。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對擬定協議書很是頭疼的,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關於個人合夥經營協議書,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關於個人合夥經營協議書

個人合夥經營協議書1

合夥人甲: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住址__________

合夥人乙: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住址__________

合夥人丙: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住址__________

合夥人丁: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住址__________

甲、乙、丙、丁四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自願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合夥宗旨:誠信合作,平等互利。

第二條合夥經營項目和範圍:_____。

第三條合夥期限

合夥期限為___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期滿之後若繼續合夥,再另行協商。

第四條初期合夥賬户、出資額、方式、期限

1、初期合夥賬户:甲、乙、丙、丁四方以_____名義開設的銀行賬户為合夥企業初期賬户。户名:卡號:。

2、合夥人____________以________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_____元。合夥人____________以________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_____元。合夥人____________以________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_____元。合夥人____________以________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_____元。

3、各合夥人的出資,於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交齊,逾期不交或未交齊的,應對應交未交金額數計付銀行利息並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4、本合夥出資共計人民幣____________元。合夥期間各合夥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夥終止後,各合夥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至時予以返還。第五條盈餘分配與債務承擔

1、盈餘分配,以______為依據,按出資比例分配。

2、債務承擔:合夥債務先由合夥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各合夥人的出資比例為據,按出資比例承擔。

第六條入夥、退夥、強制退夥,出資的轉讓

1、入夥:

①需承認本合同

②需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③執行本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

2、退夥:

①需有正當理由方可退夥;

②不得在合夥不利時退夥;

③退夥需提前____月告知其他合夥人並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④退夥後以退夥時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以金錢結算;

⑤未經合同人同意而自行退夥給合夥造成損失的,應進行賠償。

3、強制退夥: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強制退夥:

①未履行出資義務;

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

③本協議第八條規定禁止的行為;

④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4、出資的轉讓:允許合夥人轉讓自己的出資。轉讓時其他合夥人有優先受讓權。

第七條合夥負責人及其他合夥人的權利

1、經甲、乙、丙、丁方共同推舉___________、___________為合夥負責人。其權限是:

①對業進行日常管理;

②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③出售合夥的產品(貨物),購進常用貨物;

④支付合夥債務。負責人在處理重大經營事項時,須取得其他合夥人的書面授權。

2、其他合夥人的權利:

①參予合夥事業的管理;

②聽取合夥負責人開展業務情況的報告;檢查合夥帳冊及經營情況;

④共同決定合夥重大事項。

第八條禁止行為

1、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禁止任何合夥人私自以合夥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合夥,造成損失按實際損失賠償。

2、禁止合夥人經營與合夥競爭的業務。

3、禁止合夥人再加入其他合夥。

4、禁止合夥人與本合夥簽訂合同。

5、如合夥人違反上述各條,應按合夥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全體合夥人決定除名。

第九條合夥的終止及終止後的事項

1、合夥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終止:

①合夥期屆滿;

②全體合夥人同意終止合夥關係;

③合夥事業完成或不能完成;

④合夥事業違反法律被撤銷;

⑤法院根據有關當事人請求判決解散。

2、合夥終止後的事項:

①即行推舉清算人,並邀請____________(中間人或公證員)參與清算;

②清算後如有盈餘,則按收取債權、清償債務、返還出資、按比例分配剩餘財產的順序進行。固定資產和不可分物,可作價賣給合夥人或第三人,其價款參與分配;

③清算後如有虧損,不論合夥人出資多少,先以合夥共同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合夥人按出資比例承擔。

第十條糾紛的解決

合夥人之間如發生糾紛,應共同協商,本着有利於合夥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以訴諸法院。

第十一條本合同自訂立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條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應由合夥人集體討論補充或修改。補充和修改的內容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條一切合理開支,由收據和發票進行結算。

第十四條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份,甲、乙、丙、丁各執一份。

合夥人甲:____________合夥人乙:____________

合夥人丙:____________合夥人丁: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個人合夥經營協議書2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為了適應市場經濟的要求,用好用活有限的人力和財力資源;充分發揮和利用地理優勢,開發新市場,決定合夥經營混凝土磚業務。經雙方協商:在互惠互利的基礎上,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乙雙方自願合夥經營混凝土磚業務(建材廠)。

二、生產經營地址為:漢川市劉家格鎮

三、合夥經營投資總額為人民幣:壹佰伍拾萬元整。

四、付款方式:現金。

五、經營方式:甲乙雙方共同經營,桂又春負責全面工作,徐軍負責生產、出納

六、生產資金使用:每一筆貨款收回必須開據收據,存入銀行賬户;每一筆支出都要雙方簽字財務室才能付款記賬。否則無效;誰報銷誰承擔。

七、分配方式:桂又春佔股60%,徐軍佔40%。按比例分取紅利,本廠終止後依法分得剩餘財產。

八、責任和義務:桂又春有合理調配資金使用、開發市場、合理調配生產合同、生產人員、監督貸款回收、節約開支、保障公司利益的責任和義務;徐軍有保證安全生產、質量、完成生產任務、節約開支、保證公司財產安全,保障公司利益的責任和義務。

九、違約責任:桂又春、徐軍自協議簽訂之日起,必須忠實的履行各自的責任和義務。不得中途在任意時間退出(需要退出時必須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不得轉讓他人經營。如果發生以上任何一項,視為違約。違約金為各自出資額佔股的三分之一進行處罰。

十、其它未見事項,雙方口頭協商(口頭協議以記錄為憑)或者另立補充協議,另立協議與此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此協議經雙方共同訂立,自簽字之日起生效。本協議一式二份,分別由桂又春、徐軍各留存一份備查。

合夥經營人簽字(蓋章):

甲方:乙方:

簽訂日期:

個人合夥經營協議書3

甲方:

乙方:

丙方(見證人):

丁方(見證人):

甲方在北海市工業園區項目已有多年,目前經營狀況良好,有豐富的客户資源,因擴大生產規模的需要,擬引進合夥人進行共同經營。經乙方實地考察,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後,乙方同意投入資金與甲方一起合夥經營位於北海市工業園區項目。為明確雙方的責任和義務,共同製作本協議如下,以便雙方共同遵守執行。

第一條合夥宗旨:雙方自願合作、共同投資、共同經營、共同發展、共同受益、風險共擔。

第二條合夥經營項目字號:

第三條合夥經營項目和範圍:

第四條合夥期限年,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第五條出資金額、方式、期限。

經雙方協商,同意甲方以現項目中的實物資產和甲方現有的客户資源等無形資產作價出資,甲方實物資產及客户資源等無形資產價值雙方已確認一致。各合夥人的出資金額、方式和份額如下:

(一)合夥人林某某,以實物資產(具體資產清單見附件1)出資,計人民幣_____元;以商業客户資源等無形資產出資,計人民幣元;實物資產及無形資產出資金額合計貳拾捌萬元,享有合夥經營項目的份額比例為70%。

(二)合夥人,以現金方式出資,出資金額計人民幣拾貳萬元,享有合夥經營項目的份額比例為30%。

(三)本合夥項目出資金額共計人民幣肆拾萬元。合夥期間各合夥人的出資金額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

(四)項目如需擴大生產規模的,經雙方一致同意,可按合夥人享有份額比例投入相應的資金,雙方享有的項目份額比例保持不變。

第六條盈餘分配與債務承擔。合夥各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一)盈餘分配:以合夥人享有的項目份額比例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二)債務承擔:合夥債務先以合夥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以項目份額比例為依據,按比例承擔。(特別提示:債務承擔部份,各合夥人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後,另一方應當按比例在10日內向對方清償自己應負擔的部分。)

第七條入夥、退夥、出資的轉讓。

(一)入夥。

1、新合夥人入夥,必須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2、新合夥人承認並簽署本合夥協議;

3.、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入夥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夥的新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退夥。

1、自願退夥。合夥的經營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夥人可以退夥:

①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

②經全體合夥人同意退夥;

③發生合夥人難以繼續參加合夥經營的事由;

④合夥人提前6個月通知其他合夥人,且退夥不影響項目正常經營的;

⑤合夥人提前3個月通知其他合夥人,且支付按出資金額計30%的違約金的;

⑥其他合夥人願意內部購買其出資份額的。

合夥人擅自退夥給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並支付無過錯合夥人違約金。

2.當然退夥。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③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強執行在合夥經營項目中的全部財產份額。以上情形的退夥以實際發生之日為退夥生效日。

3.除名退夥。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資義務;

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

③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④合夥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對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合夥人退夥後,其他合夥人與該退夥人按退夥時的合夥項目的剩餘財產按享有的項目份額比例進行結算分配。

(三)出資的轉讓。

1、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可轉讓其在合夥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在同等條件下,合夥人有優先受讓權。如向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第三人應按入夥對待,否則以退夥對待轉讓人。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讓合夥企業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夥協議即成為合夥企業的合夥人。

2、合夥人享有優先受讓權的期限為7天(自雙方作出一致同意之日起計),過期無效。

3、多名合夥人均要求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可協商購買比例;協商不成,按原項目的份額比例確定。

第八條合夥負責人及合夥事務執行。

(一)、全體合夥人共同執行合夥企業事務。全體合夥人決定,推舉林某某為合夥負責人,負責人對全體合夥人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項目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2、組織實施項目年度經營計劃;

3、制定項目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項目的基本管理制度和規章;

5、聘任或者解聘項目生產人員;

6、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全體合夥人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7、擬定項目的財務制度,財務制度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後方能實施;

8、全體合夥人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九條合夥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合夥人的權利:

1、合夥事務的經營權、決定權和監督權,合夥的經營活動由合夥人共同決定,無論出資多少,每個人都有表決權,下列事項需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a、處理合夥企業不動產或重大機器設備的。

b、改變合夥項目字號名稱或向工商局辦理相關登記手續的。

c、以合夥人名義或以合夥項目的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的。

d、將合夥財產或合夥項目的客户往來款項借給他人的。

e、決定項目的財務制度;

f、決定合夥負責人的報酬;

g、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對合夥企業進行管理的;

h、聘任全職或兼職會計人員及決定會計人員工資薪酬;

i、決定管理人員、生產工人、銷售人員的工資薪酬;

j、決定合夥項目的利潤分配方案及虧損彌補方案;

k、補充協議約定需合夥人一致同意的其他事項。

2、合夥人享有合夥利益的分配權;

3、合夥人分配合夥利益應按出資額的比例進行,合夥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夥人共有;

4、合夥人有退夥的權利。

(二)合夥人的義務:

1、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維護合夥財產的統一;

2、分擔合夥的經營損失的債務;

3、為合夥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條禁止行為。

(一)、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禁止任何合夥人私自以合夥企業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全體合夥人,造成合夥企業損失的,按實際損失進行賠償。

(二)、禁止合夥人參與經營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三)、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外,合夥人不得同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

(四)合夥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夥企業利益的活動。

第十一條合夥企業營業的繼續。

(一)在退夥的情況下,其餘合夥人有權繼續以原企業名稱繼續經營原企業業務,也可以選擇、吸收新的合夥人入夥經營。

(二)在合夥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況下,死亡合夥人按退夥處理,死亡合夥人的繼承人可以繼承按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財產;但不能接納繼承人為新的合夥人繼續經營。

第十二條合夥的終止和清算。

(一)合夥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夥期限屆滿;

2、全體合夥人同意終止合夥關係;

3、已不具備法定合夥人數;

4、合夥事務完成或不能完成;

5、被依法撤銷;

6、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夥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夥的清算:

1、合夥解散後應當進行清算,並通知債權人。

2、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或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指定,自合夥解散事由出現後15日內指定合夥人或委託第三人,擔任清算人。逾期不組織或不配合清算的合夥人,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3、合夥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後,按下列順序清償:合夥企業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合夥企業所欠税款;合夥企業的債務;返還合夥人的出資。

4、清償後如有剩餘,則按本協議第六條第一款的辦法進行分配。

5、清算時合夥有虧損,合夥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依本協議第六條第二款的辦法辦理。各合夥人應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合夥人由於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第十三條違約責任。

(一)合夥人未按期繳納或未繳足出資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的損失;如果在合夥協議生效後逾期3個月仍未繳足出資,按退夥處理。

(二)合夥人未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他合夥人不願接納受讓人為新的合夥人,按退夥處理,受讓人不能作為合夥人,轉讓人應賠償其他合夥人因此而造成的損失並支付違約金。私自轉讓財產份額違約金比例按轉讓的財產金額的30%計算支付給無過錯方。

(三)合夥人私自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或對外擔保的,其行為無效,產生的法律責由該合夥人自行承擔;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並支付無過錯合夥人違約金。私自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或對外擔保違約金比例按出質和對外擔保金額的30%計算支付給無過錯方。

(三)逾期不組織或不配合清算的,退夥人可以要求按以下方式確定退夥金額及違約金:

1、按退夥合夥人原出資金額按年利率24%與實際合夥年限計算相應的利息加上出資金額一起支付給退夥合夥人。

2、合夥產生的未分配收益,退夥合夥人仍可享有相應份額。

3、合夥產生的虧損全部由逾期不組織或不配合清算的合夥人承擔。

4、逾期不組織或不配合清算的合夥人支付退夥合夥人原出資金額30%的違約金。

(四)合夥人擅自退夥給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並支付無過錯合夥人違約金。違約金比例按擅自退夥合夥人原出資金額的30%計算支付給其他合夥人。

(五)合夥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或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而導致合夥企業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夥人承擔賠償責任。

(六)合夥人違反第九、十條規定,應按合夥企業實際損失賠償,對勸阻不聽者可由全體合夥人決定除名。

第十四條合同爭議解決方式。

凡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合夥人之間共同協商,如協商不成,提交所在地人民法院處理。

第十五條其他。

(一)、經協商一致,合夥人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後的內容為準。

(二)、本協議書一式叁份,合夥人各執一份,見證人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本協議書經全體合夥人簽名後生效。

全體合夥人簽名(捺手印):

日期:

標籤: 合夥 協議書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wenshudu.com/shiyongfanwen/xieyishu/n7wmov.html
專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