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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法官的論文

有關法官的論文

【摘要】由於法官這一主體同時具有了不同的屬性和承擔了不同的身份角色,加之一國的權力格局和司法制度對法官的制約,任何意圖從普適性的角度來論述法官的觀點都有失偏頗,法官是什麼?論文。本文從法官自然身份和制度身份的分野出發,在具體的語境中來對法官進行定位。

有關法官的論文

【關鍵詞】法官 自然身份 制度身份 法官職業

作為現代國家司法制度體系的組成部分,法官無疑是其中的一個不可或缺的角色,起着無可替代的作用。無論是採用對抗制審判的英美法系,還是以法官為主導,以糾問方式審判的歐陸法系,都離不開法官的參與。特別是作為一種相對較為優越的社會治理模式——法治在全世界範圍得到認可並推行以來,法官更是被推到了前沿鋒線的位置。於是乎,法官是“正義的化身”[1],“司法是一台自動售貨機”[2]等觀點開始濫觴於世。無可否認,這些觀點和評價在一定程度上都從不同的側面和出發點或多或少的反映出了法官的影子,勾勒出了法官的輪廓。然而,這些論斷又都是有失偏頗的,因而聯繫具體的語境,結合法官自身所具有的不同屬性,甚至可以説這些論斷又都是一文不值的(It is nothing)。那麼,究竟應該怎樣來對法官進行敍述和定位才是合理的?或者説法官在整個制度體系或者在法治進程中到底居於何種角色,起多大的作用?本文將採取比較分析的視角,從法官這一個體身上所具有的不同的屬性和同時承載的不同的社會角色入手,來對法官作出筆者所認為的較為全面的分析和定位,並進而對其在法治進程中的作為進行討論,法學論文

一、作為人的法官與作為法官的人

當我們平時稱呼法官的時候,很大程度上我們是把“法官”這個語詞作為一種職業,一種身份,甚至是一個符號來指稱的。而幾乎很少有人會系統的、全面的認識法官這一指稱所同時承擔的各種不同角色和所同時具有的不同屬性。在法治化、現代化這樣的語詞已成為當下的流行話語和時尚話語的語境當中,法官這一具體的角色已經只能作為整個制度設計當中的一個工具和符號,其作為一小個棋子,已經逐漸湮沒在被規訓得十分齊整的整盤棋局當中。

但是,如果我們還能夠稍稍保持那怕是一點點的分析和解説問題的能力,而不是在被現代化規訓的過程中完全喪失思考能力的話,那麼對於法官,我們在評價和論述他/她們的時候首先所應該做的,就是把法官還給法官。當我們剝開由於現代化而帶來的制度設計身上所籠罩着的層層面紗的時候,我們可以很清晰的發現,無論在現代制度體系當中承擔着何種制度角色的個人,首先都只是一個具體的人。司法制度中的法官也不例外。法官,首先的身份是作為人而存在的。既然是一個具體的人,那麼法官就避免不了正常人的“七情六慾”,就會像正常人一樣娶妻/嫁夫生子,因而其基本的自然身份應該是(父母的)子女,(子女的)父母,(丈夫的`)妻子或是(妻子的)丈夫,然後才是司法制度中的法官。這是正確分析法官或者説是給法官這一角色進行合理定位的前提和基礎,是關於法官的一個基礎性的論斷。任何離開這一基礎性的論斷來對法官進行解讀的行為,都只是一種主觀的願望,無論這種願望是不是出於善意的目的,都已經在一定程度上偏離了問題的實質。其實馬克思主義早就指出,任何人都是自然屬性和社會屬性的統一體。筆者在此處對法官的解讀其實只是對馬克思主義關於人的論斷的一個重述和具體化,早已不是什麼新鮮的時髦的見解。只是由於現代人在現代化的進程中時常容易被包圍在一片喧囂和鼓譟聲中,喪失了分析問題的基本能力,進而對一些常識性的問題視而不見或是已無法看見。

認識到這一點,對於正確分析法官在法治化進程中的作為有着重要的作用。正因為法官首先是一個具體的個人,因而無論經過怎樣齊整的規訓[3],法官雖然從形式上看在很大程度上已經成為了現代制度體系當中的一種工具和一個符號[4],卻又不可能完全喪失其作為具體的人的自然屬性,而徹底地淪為制度體系當中的一個機器。這也是亞里士多德當初提出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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