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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法官的一封信

給法官的一封信

高法官:

給法官的一封信

你好,今天上午你一見面就問我累不累我聽了心裏很不爽,現我明確答覆你我們很累,難道我們願意嗎?誰不想過平靜的生活?現我反問你為什麼我在上海只打一場官司就會這麼累,難道都是我們倆老人的過錯嗎?上世紀八、九十年代我在原籍廣西打過多個購銷合同糾紛案,都是法院在作出一審判決後雙方當事人都接受判決不上訴,那像本案三級法院作出判(裁)決書我們都不予接受、不服判,難道我們倆老人到了上海都變成了法盲,成了刁民和無賴了?高法官我們倆老人並不缺錢,我們現每月的退休養老金加上當地政府每月發給我們的失獨補助金,另我又有工程師職稱與監理工程職業證書,我們的收入完全可以應付日後的所有支出。因此,我們不息訴主要是為了討一個公道,也可以説人活一口氣樹活一張皮。我們不主動違法去侵害他人的權益,同時也不允許他人故意違法來傷害我們,一句話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人要犯我我絕不接受。

年輕人我告訴你,法院是審判機關永遠應該是法律的忠實執行者,法律的制定者永遠是法學家不可能是法官。只要是經過全國人大代表一致通過寫入“民事訴訟法”內的全部法條,法院在執行中都是具備了可操作性的,更本不可能存在法學家閉門造車不結合實際的問題,即使個別條款存在理解上的困難最高人民法院都會出台司法解釋。法律在執行中是剛性的、強制性的,不存在靈活性或可塑性,到目前為止我們倆老人都還未看到允許法官可以在對證人作出的證言不需經過質證,法官可以直接依法採信作為事實依據來判決的法律、法規和文件依據。申請鑑定人出庭接受質證是雙方當事人的共同權益,為什麼醫學會作出的鑑定絕大多數都是患方要求質證醫方不提,這一點難道不應引起法院的關注嗎?本案瑞金醫院不但不提出質證連自己的舉證法院都允許其免了,請不要忘記我主張的是非醫療事故之訴而鑑定書作出的是不構成醫療事故,兩者在法律上的歸屬性質是一致的嗎?在這一點上最高人民法院早就已經明確,前者實用的是“民法通則,”後者實用的是“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鑑定人接受質證存在兩種方式,即書面解答質疑或當庭接受質詢,本案我們倆老人在舉證期內已遞交了質證申請和需鑑定人解答的20條質疑的書面材料,鑑定人如果認為出庭不安全完全可以做到書面答疑呀?本案三級法院依據何法律在鑑定人不作出書面解答和出庭質證的情況下,並且違揹我們的主張全部的不打一點折扣的採信鑑定結論,高法官你應該清楚法律條款是按保護雙方當事人利益的'角度制定出來的,三級法院的違法採信行為雖然達到了袒護瑞金醫院的目的,同時已嚴重的侵害了我們倆老人的權益難道你們不明白嗎?俗話説沒有規矩不成方圓,我們認為鑑定人拒不出庭接受質證的行為發展到今天都是法院慣出來的,法院完全可以依法做到倒逼措施促使鑑定人履行質證責任,因醫學會組織的鑑定行為是屬於有報酬的勞動不是免費的。因此,為什麼我們在廣西打多個官司都不累,在上海打一個官司就弄得我們倆老人筋疲力盡,以上的述説就是我們倆老人給你的答卷。

高法官今天你主動告知我説,為解除我們的心結由你出面組織5名鑑定人到法院接受我們的質證和弄清“專家鑑定合議書”存在落款日期修改的真實原因,我們對你這一舉動表示衷心感謝。一名至今我們還未弄清他的真實姓名、學科和所在醫院的鑑定人,只要他在質證時對他的身份經查證説的不是假話,我用黨性和人格保證,日後絕不會以任何形式去幹擾他的工作。證明修改日期是否屬於筆誤所致,現只有一條路就是公開當天鑑定會的實況錄像,公開的錄像可以剪接只需保留兩段,即第一段從鑑定會開始到醫患雙方離開會場止,第二段從5名鑑定人在合議書上簽名開始到簽名完畢截止。“質證”當天應全過程錄音並由我整理成文字,如果符合再審條件的希高法官兑現承諾裁定再審。關於鑑定人未出庭接受質證的原因是否是因周紅林法官未通知醫學會造成的,希高法官依據醫學會與我説的由他們向法院出具一份書面材料交我質證。

標籤: 一封信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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