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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證券管理的體制模式論文

分析證券管理的體制模式論文

一、我國目前的證券管理體制及其弊端

分析證券管理的體制模式論文

我國目前的證券管理體制可以概括為:國務院證券委員會(簡稱“證券委”)是國家對全國證券市場進行統一宏觀管理的主管機構;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證監會”)是證券委的監管執行機構;國家計委根據證券委的計劃建議進行綜合平衡,編制證券計劃;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審批和歸口管理證券機構,同時報證券委備案;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由當地政府歸口管理,由證監會實施監督。這種管理體制在實踐中至少存在如下弊端:

1、組織結構和職能的分散性

大多數市場經濟國家都建立了統一的監管組織體系,多頭管理體制越來越被實踐證明不適應資本市場環境的巨大變化。而我國作為對證券市場進行統一管理的主管機構———證券委,卻不論是對證券的發行、上市,還是對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所都沒有絕對的管理權。而被管理的市場主體面對一個政出多門的管理體制,只可能是採取混水摸魚,避重就輕的對策。事實上,對於一個缺乏權威性和影響力的管理機構,由於其責任是難以明確的,社會公眾和最高決策層難以對其管理效果進行監督和評價,同時也會提高市場管理成本,降低管理收益。

2、股票發行和上市的“計劃性”

計劃性原則是我國證券發行與交易中的基本原則之一。在股票的發行和上市環節主要表現在兩方面,一是每年國家都有一個股票發行額度,另一個是計委每年要把上市額度再層層分配到各地區及各部委。國家制定這個計劃也是為了調節社會資金的總供求,有效實施各類宏觀經濟政策。我們不是反對“計劃”,市場經濟也需要計劃,但是從市場表現來看,這種“計劃”仍然是計劃經濟中的那一套,影響了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

3、證券交易所定位的模糊性

根據證券交易所的幅射程度可以被分為地區性的、全國性的、國際性的三類。我國現已建成的兩家證交所中,從上市公司的地區結構來看,其分佈主要集中在深圳和上海兩個地區。深滬上市公司共157家,占上市公司總數413家的38%。而東北地區(黑、吉、遼)上市公司僅39家,佔總數9%,華北地區(京、津、冀、晉、內蒙)五省市僅為29家,佔總數6%。另外我國西部,特別是西北地區上市公司比重更低。目前,兩家證交所都是地方政府管轄,而兩市本地上市公司1996年中期收益都略低兩市上市公司平均值(深市平均值為0。1384元,滬市為0。1333元),也就是説,兩市本地上市公司多並不是因為他們都是績優公司。所以,我們認為滬、深兩市並沒有發揮對全國的“輻射”作用,而是更多地在為本地區服務。

4、市場運行的“單向性”

證券市場對於上市公司的作用就是一種“激勵—約束”機制。績優公司通過資本營運獲得更多的資源配置,推動企業發展壯大,而績劣公司通過資源的流出而最終被逐出市場。我國法律上最重要的標準是“上市公司連續三年虧損”才會被取消上市資格,這個標準在實踐中是很難把握的。一家公司上市後,如果出現連續虧損,公司的地方政府或者是主管部門為了保住這個珍貴的“殼資源”,不惜採用一切手段,包括不良資產的剝離,財政、信貸資金的注入,税收的減免等等。使用這些外部手段往往無助於解決企業由於內部原因而虧損的問題,而且使企業繼續無效佔用甚至浪費大量的資源。

5、法規建設中的“矛盾性”

我國目前仍沒有完整的《證券法》或《證券交易法》來指導和規範證券市場的發展,對證券市場管理的法規主要由《公司法》及證券委、證監會、中央和地方政府頌布各項法規、條例組成。不但是法出多門,而且相互不乏矛盾之處,另外,對於法律的解釋權、司法權也分散在各部門。

二、改革我國證券管理體制的思路

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還處於初級階段,證券管理體系仍不完善,管理效果仍然是陷入“一管就死,一放就亂”的怪圈。我們對證券管理體制的改革應該是基於保護投資者的利益、促進市場的效率與秩序協調發展及提高管理的收益/成本比等原則上,適應世界潮流,建立起管理與自律相結合的動態管理系統。

1、建立集中統一的管理體系。

具體地説,①應儘快取消現行的由中央和地方兩級主管部門構成的雙重管理體系,賦予證監會獨立統一的管轄權,地方政府退出管理體系以減少或避免地方主義行為對證券市場的不合理干預。②明確中國人民銀行與中國證監會的職能交叉部分尤其是對證券商審批和管理上,在最大限度內實現管理權的統一。③在證券交易中心和證券交易所建立中國證監會的地區性分支機構。④將現在的地方性監管部門併入到集中統一的全國性管理體系中,接受證監會的單獨領導。⑤建立獨立的.、專一的國家證券管理委員會來全面管理證券市場,在法律上明確證券委和證監會的法律地位和職責,將現有國務院各部委和地方政府管理證券市場的職能全部收歸證券委。

2、建立規範的上市公司“進入———退出”機制。

①取消上市額度分配製度,建立統一的上市標準,企業直接向證券交易所申請上市。證監會根據經濟發展情況確定上市規模,並根據市場的變化有權作相機修改。②深滬兩地交易所管理權收歸證券委,兩地證交所只接受資本規模在一定數量以上、接受了特定評級機構評級、信用等級在一定標準以上的企業的上市申請。同時,建立一批地方性的證券交易所,可以由地方政府和證監會共同管理,主要為本地區服務,接受雖然達不到全國性證交所的上市要求,但仍具備一定實力和發展潛力公司的上市申請。③證券交易所有權取消由於各種原因導致股價持續大幅下跌的上市公司的上市資格。滿足一定條件的可以由全國性證交所轉移到地方性證交所繼續流通,否則直接逐出流通市場。

3、加快法規建設。

應儘早出台成熟完善的《證券交易法》,並將司法權集中於證券委,使管理當局對證券市場的管理有法可依,違法必究。

4、完善證券業的自律管理。

自律管理應包含兩個層次:一是各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健全各自的內部控制機構,並接受證監會的監督,定期對其進行檢查,並對社會公眾公佈檢查結果。對於不合要求的應限制其業務的拓展和證券的承銷。另一個層次是證券商協會,證券業通過這種同業公會形式對外表達自己的合理利益,對內約束會員的市場行為,制訂合理的市場競爭規則,以促進良性的市場競爭,保證證券業的效率。同時,還可以通過提取公共基金的方式,在會員公司發生風險時給予支持,以維持證券業的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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