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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民法總則》中知識產權條款的意義與影響論文

淺談《民法總則》中知識產權條款的意義與影響論文

摘要:《民法總則》中知識產權條款的確立,加強了民法典與知識產權法的鏈接。基於這種認識,本文對《民法總則》中知識產權條款的意義與影響展開了分析,從而更好的理解該項條款。

淺談《民法總則》中知識產權條款的意義與影響論文

關鍵詞:《民法總則》;知識產權條款;適用關係;行為效力

中圖分類號:D923.4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2095-4379-(2017)35-0222-01

作者簡介:劉丹(1995-),女,遼寧盤錦人,瀋陽師範大學本科生,研究方向:民法。

2017年3月,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得到了表決通過。而《民法總則》作為民法典的外化形式,擁有全面的私權體系。將知識產權包含在《民法總則》內,責將對知識產權法產生重要影響。因此,在《民法總則》正式實施之際,還應加強《民法總則》中知識產權條款的意義與影響分析,從而更好的理解相關條款。

一、《民法總則》中知識產權條款的意義

作為一種私權,知識產權擁有具體的民事權利屬性,所以理所應當被納入民法典。《民法總則》中知識產權條款的存在,則對知識產權在民事立法中的法律地位進行了明確,代表着國家對知識產權私權屬性的承認,能夠為國家保護知識產權提供基本立足點。早在1986年國家制定的《民法通則》中,知識產權制度就以專節的形式出現,雖然未能被正式納入《民法通則》,但是依然表達了立法者對知識產權在民事法律中的認可,使國家的法律體系保持了完整。直至《民法總則》中知識產權條款的確立,則進一步推動了民事基本法的完善,也為推動國家知識產權法的發展帶來了重要意義。隨着科學技術的發展,近年來知識產權經濟在國民經濟中佔據的地位越發重要[1]。面對這種發展趨勢,在《民法總則》中加入知識產權條款,則能進一步強化知識產權的作用,為國家實施知識產權戰略提供更多的法律保障,從而有效推動知識產權制度發揮激勵創新和成果轉化作用,進而有效推動國家經濟的轉型發展。

二、《民法總則》中知識產權條款的影響

(一)適用關係的影響

《民法總則》作為民法典的外化形式,擁有體系解釋功能和規範價值,涉及多種適用關係,並會因此產生相應的影響。針對知識產權,民法與知識產權法之間就存在一定的法律適用關係。釐清這種關係,才能使知識產權條款的價值得到體現。從調整對象的角度來看,民法適用於社會關係的綜合調整,具有一定的系統性和抽象性。而知識產權則針對有關知識產權的社會關係進行調整,具有一定的針對性和具體性。所以,民法適用於一般情況,知識產權法適用於具體情況。明確這種關係,則能確認在知識產權法中,《民法總則》的民事主體制度、訴訟時效、代理制度等規定都能得到適用。

(二)行為效力的影響

在《民法總則》中,對民事法律行為的無效和可撤銷等情況進行了規定,提出無效或被撤銷的民事法行為無法律約束力。而這些有關行為效力的'規定,也將影響知識產權法。在法律行為存在違背公序良俗、違反法律與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等情形時,按照自治原則,需撤銷這些法律行為。而在我國《商標法》中,也進行了無效和撤銷制度的規定。但不同之處在於,《商標法》是為商人提供法律保護的專項法律,將起到維持市場公平競爭的租用,以免市場因出現相近商標發生秩序混亂。因此,商標法的撤銷制度不會影響《民法總則》中的撤銷制度,民法典中的知識產權條款也不會因此受到影響。

(三)請求權基礎的影響

在當事人一方向另一方進行法律規範問題的主張時,還要擁有能夠作為請求權基礎的完全性法條。按照《商標法》、《專利法》等條款規定,需要按照侵權損失計算權利人賠償數額,如果難以計算則要按照侵權所得進行計算,如果仍然難以計算則要由法官進行裁定。但從請求權基礎角度來看,想要獲得侵權賠償,還要以權利人實際損失被侵犯作為請求權基礎。如果以侵權實際所得進行賠償,則不符合請求權基礎。從這一點出發,在知識產權案件審理中,還應不強求權利人進行《專利法》等規定的引用,而是採用《民法總則》中的知識產權條款。

(四)數據保護的影響

在對知識產權條款進行規定時,《民法總則》進行了宣示性規定,並未明確指出保護模式或權利界定方式等內容。而在知識產權法調整方面,“知識”與數據之間存在密切聯繫,如數據彙編就可以作為彙編作品被納入知識產權保護範圍內。但是在大數據時代,將數據當成是知識產權課題,由於數與作品間存在交叉,難以完成產權客體體系的準確劃分,所以容易引起知識產權法律體系發生混亂。因此,數據保護問題也將給《民法總則》中知識產權條款帶來影響[2]。針對這一情況,還要結合著作權法等相關法律的條款要求確認數據保護模式,進而確定數據的權利屬性,以判定條款是否適用。

三、結論

通過分析可以發現,《民法總則》中知識產權條款的加入,使知識產權的民法地位得到了肯定,為國家提供知識產權保護奠定了良好的法律基礎。但由於該項條款僅為宣示性條款,所以將受到適用關係、請求權基礎等多種因素的影響,因此還要結合其它法典進行運用。

[參考文獻]

[1]曹建峯.民法總則數據保護路徑:概括式保護及與知識產權協調[J].大數據,2017,3(01):90-96.

[2]何華,肖志遠.<民法總則>知識產權條款評析及未來立法展望[J].知識產權,2017(05):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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