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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用】買賣合同集錦七篇

【實用】買賣合同集錦七篇

隨着人們法律觀念的日益增強,合同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合同能夠促使雙方正確行使權力,嚴格履行義務。擬定合同的注意事項有許多,你確定會寫嗎?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買賣合同8篇,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實用】買賣合同集錦七篇

買賣合同 篇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則,經買賣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 品種和數量

1、品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2、數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必須明確規定羊的計量單位和計量方法。)

第二條 等級、質量和檢疫方法

1、等級和質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國家有關部門有明確規定的,按規定標準確定羊的等級和質量;國家有關部門無明文規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

2、檢疫辦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國家或地方主管部門有衞生檢疫規定的,按國家或地方主管部門規定進行檢疫;國家或地方主管部門無檢疫規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檢疫辦法。)

第三條 價格、貨款結算與獎勵辦法

1、價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2、貨款結算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3、獎勵辦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四條 交貨期限、地點和方式

期限:______________ ,地點: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方式:_________________ .

第五條 買方的違約責任

1、買方未按合同收購或在合同期中退貨的,應按未收或退貨部分貨款總值的_______%(由買賣雙方約定),向賣方償付違約金。

2、買方如需提前收購,取得賣方同意變更合同的,買方應給賣方提前收購貨款總值的_______%的補償,買方因特殊原因必須逾期收購的,除比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按逾期收購部分貨款總值______%(由買賣雙方約定)向賣方償付違約金外,還應承擔賣方在此期間所支付的保管費或飼養費,並承擔因此而造成的其他實際損失。

3、賣方交售的羊的品種、標準與合同規定不符時,買方可以拒收。

第六條 賣方的違約責任

1、賣方逾期交貨,如買方仍然需要,賣方應如數交貨,並應向買方償付貨物總值的_______%(由買賣雙方約定)的違約金;如買方不需要,賣方應按未交貨款總值的_______%(由買賣雙方約定)償付違約金。交貨少於合同規定的,如買方仍然需要,賣方應如數補齊,並應向買方償付少交部分貨物總值 ________%(由買賣雙方約定)的違約金;如買方不需要,賣方應按逾期應交部分貨款總值_______%(由買賣雙方約定)償付違約金。

2、賣方交貨時間比合同規定提前,買方有權拒收。如買方同意接收,不按違約處理。

3、賣方交售羊的品種、標準與合同規定不符時,買方可以拒收。

第七條 不可抗力

合同履行期內,如發生自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當事人一方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或者不能適當履行合同的,應向對方當事人通報理由,允許變更或解除合同。

第八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申請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調解或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九條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應提前通知對方,並採用書面形式雙方達成協議。街道要求變更或接觸合同通知的一方,應在七天之內作出答覆(當時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逾期不答覆的,視為默認。

違約金、賠償金應在有關部門確定責任後十天內(當事人有約定的,從其約定)賠付,否則按逾期付款處理。

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須經買賣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買賣雙方各執一份;合同副本_____份,交賣方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分局留存一份。

買方:__________________(蓋章) 賣方:_________________(蓋章)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蓋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蓋章)

委託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買賣合同 篇2

出賣人(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

買受人(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

甲方作為華誠通訊校園代理,為解決部分學生購機一次性付款難的問題,本着自願、平等原則,特簽定本協議:

第一條 標的物及數量

本合同的標的物為蘋果____________型號手機,數量 台。

第二條 價款及付款方式

項予甲方:乙方於收到上述手機並驗貨後首付_________元予甲方,餘款 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期間付清,每月_________日前各支付_________元。

第三條 違約責任條款

乙方若未能支付第二條所列分期付款相應到期金額,須自應支付日始以手機價款的1%/每日支付甲方作為延遲履行金。

第四條 所有權保留條款

本合同標的物於乙方在上述分期付款期間未全部支付價款及第三條約定的延履行金遲時所有權仍屬於甲方,待乙方付清全部價款及第三條約定的相應遲延履行金之時,手機所有權轉移至乙方。

第五條 關於乙方身份信息核實

為降低甲方風險及保證該合同優惠政策惠及範圍,乙方簽訂本合同前應將本人有效身份證、户口簿及學生證交甲方核對其真實性,並提供乙方簽字的複印件各一份於甲方保留。乙方對上述證件負有保 價款總額為人民幣_________元整。乙方應依照下列規定支付款證有效性與真實性的義務,如果乙方提供虛假信息則應向甲方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第六條 交貨及驗貨

(1)甲方應於本合同簽訂之時將第一條約定的手機交付乙方;

(2)乙方收到手機應先行調試並檢查外觀、附件及包裝的完好性。

第七條 維修條款

手機維修、更換、退貨憑購機時的三包憑證由_________指定維修網點負責。

第八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

第九條 其他約定

1、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保留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簽字後生效。對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2、因乙方違約甲方起訴所產生的訴訟費、律師費、差旅費由乙方一併承擔。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買賣合同 篇3

內容提要: 預約合同的認定不能僅憑內容確定性標準,關鍵在於當事人是否有明確的未來訂立本約的意思。預約合同包括單務預約和雙務預約,但區別於附條件的本約、優先權協議、選擇權合同。實踐中同時存在大量非預約的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意向書、備忘錄等,需根據情況具體判斷它們的法律性質和適用規則。預約的效力是使當事人產生“誠信磋商以訂立本約的義務”。預約制度有區別於締約過失責任制度的存在價值。預約能否實際履行應根據預約未決事項屬於主觀未決事項還是客觀未決事項加以判定。違反預約的損害賠償應根據締約所處階段進行確定,關注違約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係和可預見性規則。原則上不排除當事人主張本約履行利益的可能性。

20xx年6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佈的《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20xx]8號,簡稱《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2條規定“當事人簽訂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意向書、備忘錄等預約合同,約定在將來一定期限內訂立買賣合同,一方不履行訂立買賣合同的義務,對方請求其承擔預約合同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預約合同並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此條繼最高人民法院公佈《公報案例》“仲崇清訴上海市金軒大邸房地產項目開發有限公司合同糾紛案”之後,[1]對預約合同及其效力進行了專門的規範,旨在解決實踐中爭議頗多的(尤其是商品房買賣中的)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意向書、備忘錄等的法律效力問題,通過承認預約的獨立契約效力,“固定雙方交易機會,制裁惡意預約人”,對司法實務有着積極的引導意義。[2]然而關於此條的理解和適用,學理和實務依然爭議頗多,有進一步探討的必要。

一、預約合同的內容確定性及其與本約的關係

從字面看來,《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2條“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意向書、備忘錄等預約合同”可作兩種解釋:一是實踐中存在的“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意向書、備忘錄等”均應認定為預約合同;二是將前述認購書等看作是預約合同的各種表現形式。而這些文書要認定為預約合同,依然需要符合預約合同的基本要求。最高人民法院顯然支持第二種理解。依該條起草小組的觀點,預約合同是約定將來成立一定契約的契約。要成立預約,應當具備合意性、約束性、確定性和期限性等四個基本特徵。[3]這種界定,目的在於將預約和不是合同(因而沒有合同拘束力)的文本區別開來,也與本約區別開來。然而,這些預約特徵的概括並無直接的法律依據作為支撐,尚有理論探討之必要。

具體來説,既然最高人民法院已經明確了預約的合同性質,預約要區別於尚未構成合同關係的其他文書,顯然必須滿足合同成立的要件。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12條建議性地列舉了合同應具備的條款。《合同法》第14條第1項要求要約的內容具體而確定,但並沒有對“具體確定”作進一步限制。惟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合同法解釋(二)》)第1條第1款中規定,人民法院能夠確定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標的和數量的,一般應當認定合同成立。既然預約也是合同,似乎也應符合這一要求。針對實踐中普遍存在的商品房預約合同,《買賣合同司法解釋》起草小組進一步認為,此類預約的成立至少應當具備兩項明確的內容,即標的物房屋的基本情況(包括坐落位置、層次、大致面積等)以及將來依預約簽訂本約的意思表示。[4]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如果預約內容已經相對明確,事實上合同其餘部分的內容往往可

以通過合同解釋的方式進行補全。具體來説,《合同法解釋(二)》第1條第2款就明確規定,“對合同欠缺的前款規定以外的內容,當事人達不成協議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一百二十五條等有關規定予以確定。”由此帶來進一步的問題,在合同內容的確定性上看,預約和本約之間是否存在清晰的界限?換句話説,一旦當事人訂立的預約中已經包含了買賣合同(本約)的成立要素,比如明確了當事人的名稱以及買賣標的物及其數量時,不僅可以補全預約合同的內容,依據《合同法解釋(二)》第1條第2款的規則,似乎也可以補全買賣合同(本約)本身,那麼,在這種情況下,此種類型的預約是否已轉化為本約,或者“名為預約,實為本約”?考慮到預約作為合同締結類型的例外而非常態,同時依據民法傳統中“儘量使合同有效”的原則,合同解釋時應儘可能賦予當事人意思表示以最大限度的法律效力,理論上一般認為,就所存在的究竟是預約還是本約存在疑問時,更應認定為本約—必要時甚至可以是附條件的本約。如是,則實踐中大量存在的名為預約的文本,在內容相對確定(尤其是足以客觀推導出本約內容)的情況下,似乎都有認定為本約的可能。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法國民法典》第1589條規定了在雙方當事人對標的物與價金已相互同意時買賣預約即等於買賣的判決規則。理論上解釋為,如果訂立的預約和它所追求的本約在意思表示的根本內容上並無二致,顯然也就沒有認定一個獨立於本約的預約的可能和實益了。

當然,有人可能會對此提出質疑,認為一旦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寫着“預約”字樣,似乎可以判斷當事人想要訂立的是預約而非本約。但這並不符合合同解釋的原理,換句話説,即使當事人在文本中使用了“預約”字樣或抬頭,法官也可以通過推敲、探究當事人的“實質意圖”,將其認定為本約進行規範。這樣的話,討論預約的內容確定性似乎進入到了一個怪圈:一方面,預約必須具有合同的確定性要求,以此拉開與不受拘束的協議之間的距離;但另一方面,一旦預約符合了買賣合同的確定性要求,往往又會僭越到本約規範的領地。其結果是,即使承認預約有其獨立存在的可能性,它也只能在大量無拘束力的文本和本約的夾縫中成長了。這是否有違最高人民法院將認購書等合同締結過程中的大量協議認定為獨立的合同類型(預約合同)並加以專門規範之本意?

如上可知,僅僅根據買賣合意內容上是否全面,並不足以界分預約和本約,甚至可能大大限縮預約合同的認定空間。要解決這個問題,可以考慮對《合同法解釋(二)》)第1條中的“標的”作其他理解(或許也是更準確的理解)。具體來説,基於預約合同的性質(約定將來成立一定合同的合同),預約合同的標的不應該理解為買賣合同的標的物,而是指將來訂立本約的作為義務。如果這樣的話,預約合同的成立要素就不是指(至少不僅指)合同應當具備相對確定的買賣標的物,而是指當事人是否存在確定的為將來訂立本約的意思。[6]因此,區別預約和本約的一個重要標準,就在於當事人是否有意在將來訂立一個新的合同,以最終明確雙方之間買賣關係的具體內容。而這也恰恰體現了預約作為一種獨立的合同類型得以確立的根本原因—對當事人締約自由的最大限度的尊重。這樣理解的一個重要意義在於:如果當事人存在明確的將來訂立本約的意思,那麼,即使預約的內容與本約已經十分接近(比如,已經包含了本約的主要內容),即使通過合同解釋的方式,從相關預約中可以推導出本約的全部內容,也應該排除這種客觀解釋的可能性。因為當事人的意圖或許十分明顯:就買賣合同中尚存在的一些未決事項,需要由當事人通過訂立的本約來加以明確,而不是通過當事人之外的客觀因素進行推導和補全。如果這樣的話,預約的“生存空間”就大大擴張了。

不過,值得注意的是,即使當事人有明確於未來訂立本約的意思,同時符合合同的內容確定性要求,此種契約依然可能會被認為“名為預約,仍非預約”。[7]最高人民法院《關於

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商品房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5條規定:“商品房的認購、訂購、預訂等協議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主要內容,並且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的,該協議應當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當然,依據最高人民法院《買賣合同司法解釋》起草小組的意見,與其説前述條款採納了“視為本約説”,“毋寧説該規定其實承認預約與本約之間的可轉化性。即在預約合同中載明瞭本約合同的主要內容,並且一方或雙方當事人已經實際履行,當初交易不成熟的條件業已消除,即使雙方未按預約合同簽訂本約合同,其預約亦已轉化為本約性質,故此可以認定為本約合同。應當注意,該規定也符合《合同法》第36條關於形式不完備的合同效力的規定,即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合同成立。”[8]理論上講,若嚴格依據《合同法》第36條來解釋,此時也不存在預約轉化為本約的問題,毋寧是事實上履行的本約和已經訂立的預約在交易內容上發生了重合。[9]換句話説,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的預約合同,性質上依然是預約而非買賣合同本約。只有在一方或雙方實際履行給付,同時當初限制交易不成熟的條件已經被消除的情況下,事實上成立了的本約吸收了該預約中的內容。當然,不管作何種理解,一旦滿足《商品房買賣合同司法解釋》

第5條規定的構成要件,此時買賣雙方的合同關係適用本約合同的相關規範調整,超出了本文討論的《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的'預約規範調整範疇。[10]

通過上述梳理可以發現,在合同締約過程中,在買賣內容尚無法確定(因此並未成立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合同關係)和買賣合同本約之間,當事人之間起草的文書存在着認定為預約的廣泛空間。具體地説,從內容的確定性上看,只要當事人明確將來有進一步訂立本約的意思,雙方就買賣合同的內容(從僅僅明確合同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標的物和數量到確定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達成的種種合意,都可能被認定為預約,並受《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2條的規範。[11]

二、預約合同的涵蓋範圍

前述討論建立在一個假設的基礎之上,即在合同締約的過程中,在雙方尚未磋商到訂立本約這兩極之間,僅僅存在預約這樣一種合同形態。而事實上,隨着現代交易的日漸複雜,合同的締結往往是一個紛繁複雜的漸進式過程,當事人基於不同的利益需求和現實狀況,往往訂立各種類型的文本,這些文本是否都應該涵蓋在預約合同的內容之中,並受《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2條的調整,還是將某些條款認定為其他類型的協議,將其剝離出去,這個問題不僅涉及預約合同的認定問題,同時涉及預約效力以及違反預約的違約責任和解除後果相關規則的適用問題,有進一步探討之必要。

(一)預約和附(停止)條件的本約

實踐中,當事人之所以訂立預約而非本約,常常是因為交易尚存在一定的法律上或者事實上的障礙,因此雙方往往會約定,一旦這種障礙消除之後(比如,房產登記或者開發商取得銷售許可證成為可能),雙方應該簽訂正式的買賣合同本約。對於這種約定究竟應該認為是買賣合同的預約,還是一個附停止條件的買賣合同本約,存有爭議。最高人民法院起草小組認為,“附停止條件合同是從合同效力角度出發進行的分類,由於停止條件是否成就並不確定,故合同是否生效亦不確定。在預約合同,由其效力決定,除非法定事由,本約的簽訂是可以預見的。在附停止條件合同,當事人之間的債權債務明確,停止條件成就時,合同生

效,當事人得依約定要求對方履行義務;在預約合同,本約尚未成立,當事人不得請求對方履行本約義務,但預約合同已生效,可以請求對方履行締結本約之義務,否則對方構成違約。”

[12]筆者以為,從本約的簽訂是否可以預見或者合同能否生效來區分預約和附停止條件的本約,並無太多理論依據,實踐認定上也頗為困難。而是否可以履行本約義務,涉及預約的效力以及能否實際履行的問題(這本身也值得爭議,詳見後文第四部分),並不能成為判斷是否成立預約的標準—至少在合同成立的時候,不足以區分當事人究竟在訂立預約還是附停止條件的本約。在筆者看來,關鍵因素依然是當事人是否有確定的在將來訂立本約的意思。如是,正如前述爭議條款,宜認定為預約;如果不存在這種意思表示,條件成就時能直接在當事人之間形成確定的合同關係的話,就應該認定為附條件的本約。究竟屬於何種意思,似乎也可能從合同文本的相關文字表述中看出來。比如,有學者指出,“不僅買賣合同本約可以附生效條件、生效期限,買賣合同預約也可以附生效條件、生效期限。因此,應當區別買賣合同附條件、附期限,與買賣預約附條件、附期限。例如,合同內容,有合同須經批准,須待房屋騰空,須待出賣人取得房屋所有權等條件的約定,不能輕率認定為附條件買賣合同本約,或者附條件買賣預約。區別的關鍵,在合同內容中與所附條件(或期限)相匹配的‘標誌性文句’:有‘訂立正式合同’文句,為附生效條件(或附生效期限)的買賣合同預約;有‘合同生效’文句,為附生效條件(或附生效期限)的買賣合同本約。”[13]當然,嚴格來講,該學者此處所討論的並不是附條件/期限的預約與附條件/期限的本約的區分問題,毋寧是預約與附條件/期限的本約的區分問題,否則就會得出此類條件/期限成就之前,預約合同沒有生效的結論。[14]

(二)單務預約、優先性協議、選擇權合同

單務預約是指僅一方預約當事人負有締結本約義務的合同。學理上普遍認為,單務預約和雙務預約一樣,皆屬預約合同的範疇。值得注意的是,有學者認為,《買賣合同司法解釋》

第2條規範的預約僅指雙務預約。[15]惟從該條字面上看,僅僅提到“當事人”、“一方”、“對方”等字眼,尚有將單務預約納入該條調整的解釋空間。最高人民法院該解釋的起草小組也有將單務預約納人調整的意思。[16]將同樣符合合意性、約束性、確定性和期限性,而且學理上普遍認可的單務預約排除在本條規範的預約合同範疇之外,似無充分理由。

有學者認為,試用買賣即屬於單務預約,試用買賣符合單務預約的基本特徵:在試用買賣中,當事人的義務並不是買賣(移轉所有權),而是締結買賣合同。該合同對出賣人單方有形式拘束力。在買受人承認標的物,即行使承認形成權(成就隨意條件)後,試用買賣轉化為買賣,即從預約轉化為本約。[17]對此,筆者更支持傳統理論,即認為試用買賣屬於附停止條件(生效條件)的合同。[18]蓋在試驗買賣中,就買賣關係的正式形成,並不需要訂立一個新的合同來加以確定,也不存在事後一方當事人是否願意訂立合同的問題。出賣人一旦拒絕交付,買受人得依據現有合同法主張對方的違約責任,而無須適用《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2條的規則。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有意將預約和法國法上的優先性協議以及英美法上的選擇權合同區別開來。所謂“優先性協議”,是指一方當事人給予另一方訂立某一特定合同的優先權,一方只要決定訂立該合同,在向其他人發出要約前,必須先向另一方發出要約。[19]所謂“選擇權合同”,是指當事人雙方或者一方依據合同享有在不同“被選事物”(如清償方式、給付類型、價格等)之間作出選擇的權利。[20]實務中,這類優先性協議、選擇權合同,甚至包括一些不可撤銷的要約往往很難和單務預約作出區分。對此,筆者認為,依然需要從預約合

同的本質出發加以判斷。區分的核心要素有二:一是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是否承擔將來必須締結新的本約的義務,與此相對應,相應的權利人是否存在主張必須訂立合同的權利;二是看權利人是否可以通過單方行權的方式確定雙方買賣合同的權利義務關係,而無須再締結新的合同。

(三)非預約的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意向書、備忘錄等

在(本約)合同締結過程中,實務中存在着大量的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意向書(Letter of intent)、備忘錄、君子協定(Gentleman’s Agreement)、臨時協議(Punktation)、協定綱領(Heads of agreement)、草稿、目錄等,之所以產生如此名目眾多的文本,或基於交易實踐形成的慣例,或源於國際貿易做法的引入。這些文本儘管在他國法上可能有明確的內容和效力,但一旦納入到我國法中,由於缺乏明晰的法律規則加以調整,往往很難評價它們的具體效力。至於是否可以納入預約範疇,也不能一概而論。以源於英美法的意向書為例,在《買賣合同司法解釋》出台之前,有學者將意向書理解為不具有合同拘束力的文本,藉此與存在締約義務的預約合同區別開來。[21]也有的學者則對意向書作廣義理解,泛指合同雙方在締結正式協議前就協商程序本身或就未來合同的內容所達成的各種約定,而將預約僅僅看作是意向書的一種特殊形式。[22]那麼,應採何種標準來判斷這些認購書等文本是否構成預約呢?

首先可以肯定的是,如果這些文本尚不符合《合同法解釋(二)》第1條第1款等規定的合同成立條件,就不屬於預約合同;其次,如果文本中缺乏訂立本約的意思和目的,比如僅僅約定磋商過程中的成本和風險分配,那麼預約合同也會因缺乏“標的”這一根本要素而不成立(但不妨礙成立不是預約的其他獨立的合同);再次,如果當事人在文本中明確排除合同拘束力的,比如約定“本意向書不具有法律約束力”或“本意向書不產生對任何一方的權利或義務”,則也不屬於預約合同的範疇。

那麼,是否可以認為,只要符合《合同法》第14條、《合同法解釋(二)》第1條第1款的要求,在這些文本中明確了合同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訂立本約的意思和標的物等要素,同時當事人沒有明確排除合同效力,就一定可以構成預約合同了呢?答案也不盡然。該條中規定的這些要素僅僅是預約合同成立的必要而非充分條件。換句話説,要構成預約,必須在內容的確定性上包含這些要素,但包含了這些要素,未必就構成預約。從《合同法解釋

(二)》第1條“一般應當認定合同成立”的用詞上就可見一斑。從實踐上看,也的確存有爭議。如果當事人之間通過合意的方式,直接或者間接地排除了其所簽訂的文本可以產生預約的效力,那麼,這樣的文本也不應被認定為預約。比如,可以試想,假如預約的效力是約束當事人必須通過一切手段締結本約,而不僅僅是使當事人之間產生某種(誠信)磋商的義務,那麼,這樣的文本就不應該被認為是預約。[23]看來,要回答這個問題,還必須對預約合同的效力作進一步的分析。

三、預約的效力

關於預約的法律效力,理論上存在着“必須磋商説”、“應當締約説”、“內容決定説”、“視為本約説”四種,最高人民法院傾向於“應當締約説”,即“預約訂立後,預約雙方須依誠信原則進行磋商,除不可歸責於雙方的事由外,應當締結本約,否則將承擔違約責任”。

買賣合同 篇4

合同的絕對必要條款與相對必要條款區別?哪些條款屬於合同的絕對必要條款? 答:絕對必要條款與相對必要條款區別:

1、前者之欠缺影響合同的成立,後者之欠缺不影響合同的成立;

2、前者因約定而存在,後者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存在,沒有約定的推定存在。

合同條款中的“當事人”、“標的”、“數量”是合同的絕對必要條款。篇二:合同的相對必要條款與任意條款區別

合同的相對必要條款與任意條款區別?哪些條款屬於合同的相對必要條款?

答:相對必要條款與任意條款區別:

前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的,依習慣和法律推定成立;後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的,合同便無此內容。 合同的相對必要條款一般包括“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履行方式”、“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等。篇三:二手房買賣合同中必要條款 二手房買賣合同中必要條款

/20xx-11-24 13:11:08

二手房買賣合同十要素

日期:20xx-1-22 | 作者: | 出處:北京日報

依據我國《合同法》及業務實踐,下列內容在一份二手房買賣合同中是必不可少的: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姓名、住所

這裏主要是搞清當事人的具體情況、地址、聯繫辦法等,以免出現欺詐情況;雙方應向對方做詳細清楚的介紹或調查;應寫明是否共有財產、是否夫妻共同財產或家庭共同財產。

二、標的

這裏應寫明房屋位置、性質、面積、結構、格局、裝修、設施設備等情況;同時還要寫明房屋產權歸屬(要與第一條銜接);原售房單位是否允許轉賣;是否存在房屋抵押或其他權利瑕疵;是否有私搭亂建部分;房屋的物業管理費用及其他交費狀況;房屋相關文書資料的移交過程。

三、價款

這裏也是很主要的內容,主要寫明總價款;付款方式;付款條件;如何申請按揭貸款;定金;尾款等。

四、履行期限、地點、方式

這裏主要寫明交房時間;條件;辦理相關手續的過程;配合與協調問題;雙方應如何尋求中介公司、律師、評估機構等服務;各種税費、其他費用如何分攤;遇有價格上漲、下跌時如何處理。

五、違約責任

這裏主要説明哪些系違約情形;如何承擔違約責任;違約金、定金、賠償金的計算與給付;在什麼情況下可以免責;擔保的形式;對違約金或定金的選擇適用問題。

六、解決爭議的方式

雙方在此約定合同生效時間;生效或失效條件;當事人不能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撓條件成熟或不成熟;生效或失效期限;致使合同無效的情形;幾種無效的免責條款;當事人要求變更或撤消合同的條件;合同無效或被撤消後,財產如何進行返還。

八、合同中止、終止或解除條款

按照《合同法》第六十八條、第九十一條、第九十四條之規定,合同當事人可以中止、終止或解除房屋買賣合同。有必要在此明確約定合同中止、終止或解除的條件;上述情形中應履行的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解除權的行使期限;補救措施;合同中止、終止或解除後,財產如何進行返還。

九、合同的變更與轉讓

在此約定合同的變更與轉讓的條件或不能進行變更、轉讓的禁止條款。

十、附件

買賣合同 篇5

一、合同主體

陷阱:故意將供方填成與簽約人有關係,但無供貨能力,且無獨立承擔經濟責任能力的單位。或故意將需方填成與簽約人有關係,但無付款能力,且無獨立承擔經濟責任能力的單位。

注意:核對供、需雙方。

二、買賣標的物(貨物)的基本情況

陷阱1:產品名稱故意不寫全稱,混淆產品品種;或供方不寫產品牌號和商標,以期達到以次代好的目的;有的供方不寫產品規格型號,企圖交貨矇混過關;還有的供方不寫生產廠家,想用價低的檔次差的產品供貨。

注意:寫清產品全稱,寫清牌號、商標,寫清、寫全規格、型號、寫清生產廠家。

陷阱2:供方不寫隨機備品、配件工具、數量及供應辦法。以圖不免費提供。

注意:要寫清隨機備品、數量,配件工具、數量。並將上述用品的供應辦法、時間也寫清楚。

三、標的物的數量和計量方法

陷阱1:產品數量或計量方法故意約定為本企業的標準或計量方式。

注意:產品的數量應以國家統一的標準計量單位表示,沒有統一計量單位的,產品數量的表示方法由雙方確定,但必須具體明確,切不可用含糊不清的計量概念表述,如一件、一箱、一打等,應對雙方使用的計量方法具體解釋,如一件、一箱、一打等的表示,具體包括的產品數量是多少。

對某些產品,必要時應當在合同中寫明有關主管部門頒發的(沒有主管部門規定的由當事人商定)交貨數量的正負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減(增)量規定及計算方法。注意明確什麼是多交、少交和如數交付的法律概念。工礦產品購銷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由於運輸、計量、自然、產品本身的性能等多方面原因,在發貨數、實際驗收數、合同規定的交貨數之間,有時會出現差額,發生不一致現象。此時,只有符合法律規定的磅差和增減範圍的,才能以少交、多交或如數交付論處。通常這種法律規定均為有關主管部門規定的範圍。

陷阱2:供方不寫合理損耗,或將合理損耗寫的較多。

注意:將損耗寫清,寫合理,對正負尾差、合理磅差、自然減(增)量等要根據情況,寫科學。

陷阱3:供方不寫隨機備品或配件工具的數量。

防範:要寫清隨機備品數量。並將上述用品的供應辦法、時間也寫清楚。

四、標的物的技術標準(含質量要求)

陷阱1:不寫質量標準;成套產品的,不寫附件的質量標準;看樣訂貨的,不封存樣品。

注意:寫清質量標準,是國家標準呢?還是行業標準?抑或企業標準?成套產品的,不但要寫清主件的質量標準,還要寫清附件的質量標準。看樣訂貨的,一定要將樣品封存好,作為檢收的標準。

陷阱2:供方故意對質量負責的條件簽訂苛刻一些,以期達到不負責任的目的;或者故意將質量負責的期限寫的過短,使需方根本沒有時間提出質量異議。

注意:對質量負責的條件和期限,不但要寫清,而且要寫的科學、合理。

五、標的物的包裝方式和包裝要求。

陷阱:供方不寫或不寫清包裝標準、包裝物的供應和回收,也不寫費用負擔,以達到簡易包裝省錢省力的目的。

注意:寫清包裝物、包裝標準、包裝標籤的內容等。對包括物的供應、回收,費用負擔也要寫清楚,以免出現糾紛。對包裝不善引起貨物損壞的責任約定清楚。

六、產品價格及支付期限、地點和方式

陷阱:不寫單價,逃避物價檢查,併為偷、漏税創造條件,或需方只寫金額數量,不寫幣種。

防範:寫清單價,寫清幣種。

七、交貨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陷阱1:不寫交貨地點,不寫清交貨方式,以達到不承擔風險責任的目的,也為糾紛管轄設下埋伏。

注意:寫清交貨地點和方式,代辦託運時,還要寫清運輸工具和運輸路線。

陷阱2:供方不寫交貨時間,或將交貨時間寫成:在某年某月某日至某年某月某日交貨,而不寫某日具體交多少貨。

防範:寫清交貨時間,分期交付的,寫清每次交貨的具體數量。

八、運輸方式的要求及運雜費用的支付

陷阱:不寫或不寫清運輸方式;籠統寫到達站(港);不寫費用負擔。

注意:寫清運輸方式是水路、鐵路、公路運輸,還是聯運。要寫清到達的終點是某市(地)的南站、北站,還是其他站。要寫清運費的負擔,若是分擔,還要寫清分擔的數額或段點。

九、驗收或者檢驗的標準、方式、日期

陷阱:供方不寫驗收標準、方法及提出異議的期限,或將提出異議的期限訂的過短。

注意:把好貨物驗收方法這一條款的明確規定。明確規定貨物的驗收辦法,事關供需雙方預期的經濟效益與合作成功與否的大局,也是易發生質量糾紛的地方,必須注意明確訂明。合同中應明確載明:驗收的時間;驗收的手段;驗收的標準;由誰負責驗收和試驗;當驗收中發生糾紛後,由哪一級主管產品的質量監督檢查機關執行仲裁等等。一般地,驗收的辦法有外觀驗收;理化驗收;安裝運行驗收;破壞性驗收等,採用哪一種方法應在合同中訂明白。有的驗收需要委託有關專業部門進行的,應當委託國家法定檢驗機構驗收以保證其驗收的法律效力。同時,合同中應明確規定其驗收期限。國家有驗收期限規定的,按國家規定的期限進行;國家沒有規定的,雙方當事人可按下述原則約定:需方自提的,在提貨時當面點清驗收;供方送貨或代運的,貨到後10天內驗收完畢,特殊情況的雙方在貨到時或者合理的期限內驗收。沒有驗收,不得動用,一旦動用,就視為驗收合格,不能再提出數量及質量的異議。此外,合同中也應明確規定驗收的地點。

十、結算方式

陷阱:需方不寫結算方式和期限,或只寫結算方式,不寫結算期限。以達到延長付款期的目的。

注意:寫清結算的具體方式,寫明結算期限。若是分期付款,還要寫清每次付款的日期和確切數額。

十一、違約責任

陷阱:有可能違約的一方,不寫違約責任,或將違約責任寫得過輕。

注意:將違約責任寫具體。最好把對方每項義務不履行的違約責任都分別寫清,以鉗制對方,使其正確、全面履行合同義務。

十二、解決合同爭議的方法

陷阱:不寫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選擇有利於自己的合同解決方式和管轄機關。

注意:寫清解決糾紛的方式,是仲裁、還是訴訟。確定糾紛的管轄地。

十三、落款、署名、蓋章等方面

陷阱:1、不注意寫明簽名人是法人代表,還是法定代表人授權的其他委託代理人。2、不蓋公章;或蓋的不是公章,用沒有備案的合同章甚至業務章,或蓋上了分公司或公司下屬部門的印章。

注意:一定要蓋公章,有些單位的合同專用章是經過備案的也可以,但這難於判斷。簽字的一定要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持明確授權書的代理人,但相對方要把該授權書留件備查。

在買賣合同的訂立過程中,需要當事人注意的地方比較多,否則的話就容易落入對方的陷阱,從而導致自己的利益受損。想要訂立完美的買賣合同,可以從上述十三個方面進行分析。要是你拿捏不準的話,可以請網站的專業律師來幫助你起草一份買賣合同。

我們隨時為您提供專業的法律服務。

買賣合同 篇6

甲方:

乙方:

甲方將出賣桉樹木,位於有林面積約賣給乙方砍伐和銷售,交易價格為人民幣(大寫) ,(¥: 元整)。

一、付款方式:

1、甲乙雙方自從簽訂本合同之日起,乙方付給甲方人民幣(大寫) ,(¥: 元整)作為定金,以打款為憑據,違約方賠償守約方雙倍定金。

2、乙方在取得砍伐指標後,進場砍伐三天後,乙方付給甲方人民幣(大寫) ,(¥: 元整)方可運輸木頭。

3、乙方砍伐林木必須連片砍伐,根據乙方運輸林木的需要,甲方必須同意乙方在林地裏開路運輸,並保證乙方運輸木材經過的林區道路範圍不受了阻撓,甲方必須負責和村民講好給開路(要是有什麼青苗費等賠償由甲方負責),甲方要保證道路能通過25—30噸的車子至國道。(途中有人問要過路費由甲方負責)。

4、乙方在砍伐過程中如出現村民因林權、土地承包權、土地租金糾紛、搶林現象等導致乙方無法施工砍伐的,均由甲方七天內解決,如給乙方造成任何經濟損失的,甲方按實際損失的雙倍賠償給乙方。

5、乙方砍伐和銷售70%後,付清餘款人民幣(大寫) ,(¥: 元整)給甲方,乙方繼續砍伐和銷售,留人民幣(大寫) (¥: 元整)作為保證金以確保砍伐運輸木材完畢暢通無阻,(特殊情況除外)雨季造成山路無法運輸乙方可以延期。

6、乙方砍伐時間為:雙方簽訂合同得到砍伐指標之日起全部砍伐完畢。

7、辦理木材砍伐手續和林地開路一切費用由乙方負責,辦證所需證明甲方必須負責提供給乙方去辦理。

8、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雙方簽字後生效。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聯繫電話: 聯繫電話: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簽字日期: 年 月 日

買賣合同 篇7

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註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營業執照註冊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業資質證書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

郵政編碼:_________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機構:

註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營業執照註冊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買受人(須由其本人親自填寫,並確保所填聯繫方式真實可靠,以便能及時取得聯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國籍: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護照】【營業執照註冊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姓名:_____________國籍:_____________

地址: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

共有人:

姓名:

國籍:

【身份證】【護照】【】

【委託代理人】【】姓名:

國籍:

地址:

郵政編碼:

聯繫電話:

委託代理機構:

註冊地址:

營業執照註冊號:

企業資質證書號:

法定代表人:

郵政編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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