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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用】買賣合同範文集錦5篇

【實用】買賣合同範文集錦5篇

在當今社會,人們對合同愈發重視,越來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它也是減少和防止發生爭議的重要措施。那麼相關的合同到底怎麼寫呢?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買賣合同5篇,歡迎大家分享。

【實用】買賣合同範文集錦5篇

買賣合同 篇1

轉讓方(甲方): 身份證號碼:

住 址:

受讓方(乙方): 身份證號碼:

住 址:

出租方(丙方): 身份證號碼:

住 址:

根據我國《門面買賣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經甲、乙、丙三方友好協商,就下述門面轉讓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轉讓門面

轉讓門面位於 ,建築面積 平方米丙方為上述轉讓門面的所有權人和出租方。現對甲、乙雙方根據本門面買賣合同約定轉讓上述門面承租權的行為,丙方表現同意。

原甲、丙雙方所籤門面租賃門面買賣合同的權利與義務轉由乙方享有和履行,乙方與丙方不再另行簽訂租賃門面買賣合同。本門面買賣合同生效和門面交接完畢後,甲、丙雙方之間原門面租賃門面買賣合同終止履行,權利義務自行解除。

二、租金的結算與支付

丙方與甲方原租賃門面買賣合同,約定的租賃期間為一年,即自 年 月 日起 年 月 日止,月租金為 元人民幣,現甲方剩餘租期為 月,門面轉讓前尚欠租金、水電費、物業管理費等共計人民幣 元,上述欠交款項由乙方在本門面買賣合同生效後三日內支付給甲方。

門面轉讓乙方後,甲、丙雙方原門面租賃門面買賣合同中所約定的租金轉由乙方根據該門面買賣合同約定(指有關金額、時間、付款方式和違約責任等條款)向丙方支付,甲方不再負有支付義務。

三、門面設施、設備的歸屬

轉讓門面現有裝修設施在轉讓後歸乙方所有。

轉讓門面租賃期(含門面租賃門面買賣合同續簽期限)屆滿後,該門面裝修設施的不動產歸丙方所有,營業設備等動產歸乙方(動產與不動產的劃分按原有租賃門面買賣合同執行)所有。

乙方在接收該門面後,有權根據經營需要,在保證房屋安全使用的情況下進行再次裝修。

四、門面轉讓費的支付

乙方於本門面買賣合同簽訂之日向甲方支付定金 元。甲方在門面買賣合同簽訂次日向乙方騰讓門面並交付鑰匙,同時乙方向甲方支付轉讓費共計人民幣 元,(大寫: ),上述費用已包括第三條所述的裝修、裝飾、設備(詳見《轉讓財物交接清單》)及其他相關費用,此外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費用。

五、債權債務的處理

乙方接手前該店鋪所有的一切債權、債務均由甲方負責;接手後的一切經營行為及產生的債權、債務由乙方負責。

六、交接條件、時間及方式

轉讓門面定於 年 月 日正式交接。

門面交接時,甲方應騰空非《轉讓財物交接清單》範圍內的一切設施、物品和貨物,保持門面已有裝修、裝飾、設施、設備、門窗、牆面、地面和天花板面的完好和完整,以便於使用。

辦理門面交接手續時,由甲、乙、丙三方共同進行現場驗收,按照《轉讓財物交接清單》點驗、接收有關財物,交接完畢後,甲、乙、丙三方應共同簽署《轉讓財物交接清單》,在丙方的現場監督下,甲方向乙方交付門面鑰匙。門面鑰匙一經交付,轉讓門面即告驗收、交付完畢。

轉讓門面不符合約定的交接條件時,乙方有權拒絕交接,甲方應及時整改、修復,直至符合交接條件為止。並將視為甲方逾期交付門面,由甲方承擔逾期交付的違約責任。

七、違約責任:

甲方保證該門面有合法承租權並有權依法轉讓,應該按時交付門面,甲方逾期交付門面時,按下列方式計算違約金:逾期交付天數× 元/天;超過30天甲方仍不能交付轉讓門面時,乙方有權通知甲方解除門面買賣合同,返還已支付的門面轉讓費,和按上述約定追償違約金。

乙方應按時接收門面和支付門面轉讓費。乙方逾期接收門面超過7天時,甲方有權通知乙方解除門面買賣合同,不予返還已支付的門面轉讓費。乙方逾期支付門面轉讓費時,按下列方式計算違約金:逾期付款天數× 元/天。

七、如遇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本門面買賣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繼續履行的,門面買賣合同各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但遇政府規劃,國家徵用拆遷門面等原因本門面買賣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繼續履行的,則應由丙方按照本門面買賣合同約定的門面轉讓費標準補償給乙方(如乙方未按本門面買賣合同約定向甲方支付門面轉讓費,則該項補償由丙方支付給甲方)。

八、門面買賣合同爭議的解決

本門面買賣合同如發生爭議,可先由門面買賣合同三方協商處理;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將爭議提交長沙仲裁委員會,通過仲裁程序解決。

九、其他規定

原《門面租賃門面買賣合同》和《財物交接清單》為本門面買賣合同附件,是本門面買賣合同的有效組成部分,具有法律效力。

本門面買賣合同由三方簽署後生效。一式三份,三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丙方(簽字):

簽約時間:

簽訂地點:

買賣合同 篇2

摘 要:隨着世界政治、經濟一體化的發展,各國在經濟上相互依賴的程度日益加深。我國積極利用全球化這一趨勢,大力發展對外貿易。然而一部分企業在處理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合同形式糾紛時,對法律適用感到無所適從,主要是因為我國在簽署《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時對合同形式所做的保留與新的統一《合同法》關於合同形式的規定不一致所引起的,就此一系列問題作一闡述,以供商榷

關鍵詞: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合同形式;保留;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以下簡稱《公約》)對合同訂立的形式採取“不要式”原則。公約第11條規定:“銷售合同無須以書面訂立或書面證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他條件限制。銷售合同可以用包括人證在內的任何方法證明。”我國是公約的締約國,在簽署《公約》時對該條款作了保留。但是1999年頒佈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在合同形式上放棄了以前必須是書面形式的規定,採取了不要式原則或形式自由原則。由於《合同法》適用於國內、涉外合同,因此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也可以採用書面之外形式訂立,於是產生了如下幾個問題:

1 我國在《公約》中所作的保留與《合同法》關於合同形式的規定有無衝突?

這裏所指的衝突是指與條約所引起的國際法上的義務是否矛盾,要搞清我國政府對《公約》所作的保留與《合同法》關於合同形式的規定是否衝突,首先要明確我國政府所作保留的性質。《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2條第1款d項將條約的保留定義為“一國於簽署、批准、接受、贊同或加入條約時所作之片面聲明,不論託辭或名稱為其目的在摒除(exclude)或更改(modify)條約中若干規定對該國適用時之法律效果。”這一定義明確地闡明:條約保留的效果是排除或修改保留國對有關條款的義務,即保留是排除一項條約義務而不是承擔一項條約義務

從實質上講,保留所具有的排除意義就是“限制了保留國應承擔的整個條約義務的範圍,而同時相應增大了保留國的權利範圍”

明確了保留的性質,就容易理解《合同法》關於合同形式的規定並不與我國承擔的國際義務相矛盾。因為在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形式要求方面,我國只是排除了承認非書面締結的合同為形式上有效成立的義務,卻沒有承擔非書面合同為形式上無效的義務。所以當國際貨物銷售合同的締結如能以非書面的方式證明,我國法院就應當依據《合同法》承認其在形式上為有效成立

2 非書面的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法律適用問題?

《公約》適用的原則是“對公約締約國的當事人來説,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公約》自動適用,對口頭形式作出保留的除外。”據此,口頭合同很明顯不適用《公約》,但當事人如希望適用公約,可以在合同中作出規定,從而選擇適用合同。適用混亂的情形主要是口頭締結的,沒有對適用法律作出選擇的合同,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如果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一方是我國當事人,另一方所屬國是《公約》另一締約國且該國亦對《公約》第11條提出保留,則根據“約定必須遵守”的原則,應適用《公約》的規定,從而排除國內法的適用,非書面締結的合同無效

(2)如果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一方是我國當事人,另一方所屬國是《公約》另一締約國,該國對《公約》第11條未提出保留,但也未對中國所作的保留提出反對,也應適用《公約》的規定。與此同時,根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21條的規定,該合同的形式應受我國所提出的保留的約束。此類合同也排除了國內法的適用

(3)如果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一方是我國當事人,另一方所屬國是《公約》另一締約國,該國對《公約》第11條未提出保留,但對中國所作的保留提出反對,則根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21條的規定,在合同的形式方面不適用《公約》的規定,而應根據法院地或仲裁地的衝突法確定該合同形式的準據法。如果根據國際私法規則適用不承認口頭合同的國家的法律,合同就應符合該國法律規定的形式要求,即必須以書面形式訂立,口頭合同無效。反之,如果適用的是沒有作出保留的國家的法律,合同雖然是以非書面達成的,也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4)如果“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一方是我國當事人,另一方所屬國不是《公約》締約國,則公約不予適用”。當事人可以選擇合同準據法。沒有選擇的,則根據法院地或仲裁地的衝突法確定該合同形式的準據法。此時,如果根據國際私法規則適用我國法律,在《合同法》生效後,如不存在對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提出書面要求的其它法律、法規,合同可採用非書面形式

(5)如果國際貨物買賣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所屬國均非《公約》的締約國,則當事人可以自由選擇合同準據法,沒有選擇的,則根據法院地或仲裁地的衝突法確定該合同形式的準據法

3 保留是否應撤回?

筆者認為我國應儘快撤回對《公約》的保留,儘管在合同形式的法律適用上不存在混亂,但無法迴避在該問題上《合同法》的立法趨向與《公約》保留所產生的法律後果之間出現的矛盾與衝突。為此,應儘快撤回保留,理由如下:?

(1)我國提出保留的依據已失去,保留已無意義。依據《公約》第96條的規定,締約國依照第12條對第11條提出保留的`條件是:其本國法律規定銷售合同必須以書面訂立或書面證明。在新的《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可以以口頭形式或其他形式訂立合同的情況下,我國當時提出保留的依據顯然已不存在

(2)我國在法律上負有使國內立法與所參加的國際公約協調一致的責任。儘管國內法國際法分屬兩個不同的法律體系,“國內法的修改並不直接影響一國所參加的國際條約”

但根據國際法的一般原理,這兩個不同的法律體系之間存在相互滲透、相互補充的關係,一國在制定國內法時必須考慮國際法的要求:在參與制定國際法時,也必須考慮國內法的既有規定。在目前我國《合同法》對合同形式的規定發生變化的情況下,我國有必要消除國內立法與對《公約》所持的立場不協調之處

(3)我國撤回對《公約》的保留,符合當今國際社會以非要式合同代替要式合同的立法潮流。隨着現代科學技術的迅速發展,國際經濟貿易活動範圍的日益擴大發展及交通通訊工具的日趨發達,各國合同法對於合同形式的要求不斷放寬,不少國家在立法上採用非要式合同為主,要式合同為輔的原則,以適應現代經貿快捷、簡便的需要。表現在國際立法領域,繼1980年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後,1994年由羅馬統一私法協會通過的《國際商事合同通則》也規定合同形式不受限制,可採用包括人證在內的任何方式。毫無疑問,我國適時撤回對《公約》的保留,既保證了國內立法與有關國際條約的協調一致,又順應了在合同形式方面的國際立法潮流

買賣合同 篇3

甲方(原合同出賣人):

乙方(原合同買受人):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一致,同意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乙雙方同意解除雙方於20xx年9月24日簽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以下簡稱該合同),編號為:

二、雙方在簽訂本協議後,甲方同意乙方自動退房,解除該合同。甲方就簽署該合同收取之樓款於本協議生效之日起30日內返還乙方。

三、原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在甲乙雙方簽署本協議後隨之作廢。甲方在乙方簽署本協議併到房管部門備案後,即可以任何方式處分該房屋。

四、訂立本協議及辦理有關手續所需之一切費用,包括手續費、公證費及政府有關部門之收費等,均由乙方支付。

五、在執行本解除協議過程中如產生爭議,甲乙方雙方應盡力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可提交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通過訴訟解決。

六、本協議由甲乙雙方或其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後,經鞍山市公證處公證之日起生效。

七、本協議一式五份,甲方兩份,乙方、市公證處及房管部門各一份,五份協議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20xx年X月XX日

買賣合同 篇4

賣方: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身份證號:________

地址:________

買方: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地址:________

鑑於:

1. 甲方系本合同約定文化藝術品的所有人或受所有人全權委託而簽署和履行本合同。

2. 乙方願意購買本合同約定文化藝術品,本合同構成雙方買賣關係。

為此,甲乙雙方於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在________市________區訂立條款如下:

1. 標的藝術品:

1.1 甲乙雙方買賣的文化藝術品見附件《文化藝術品清單》(以下簡稱“標的藝術品”)。

1.2 甲方保證其對標的藝術品擁有完全所有權及處分權或者得到了所有權人的完全授權。

1.3 甲方就標的藝術品的合法性向乙方承諾:

1.3.1 標的藝術品來源合法,非盜竊或搶劫物等贓物,非物等其他非法物品。

1.3.2 標的藝術品不存在權屬爭議,也未設定抵押或質押或留置等負擔。

1.3.3 標的藝術品不存在侵犯他人版權、肖像權等合法權利的情形。

1.4 瑕疵:甲方承諾,標的藝術品所存在瑕疵除外觀現狀外,無其他品質瑕疵。

2. 交易價款:

2.1 價格:

2.1.1 雙方同意,標的藝術品的總價為人民幣________元。

2.1.2 甲乙雙方及其工作人員均應對交易價格予以保密,任何一方違約,應向另一方支付交易總價________%的違約金。

2.2 支付:

2.2.1 本合同簽署後________個日曆天內,支付總價的________%作為定金。

2.2.2 甲方向乙方交付標的藝術品日的________個日曆天前,支付總價的________%。

3. 交付:

3.1 交付時間:在乙方支付全部價款的條件下,甲方應於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前將標的藝術品交付乙方。

3.2 交付地點:在________市________區________或甲方另行通知的地點。

3.3 驗收:

3.3.1 甲乙雙方進行交付時,乙方應進行驗收,驗收依據為本合同及其附件。

3.3.2 乙方在驗收時如發現標的藝術品存在瑕疵或有其他異議,應當時提出。

3.3.3 驗收結束後,甲乙雙方應在標的藝術品的正視、俯視、底視照片上簽字確認。

3.4 所有權與其風險轉移:

3.4.1 交付完成後,在上述交付時間、地點產權和風險發生轉移。

3.4.2 交付完成後,乙方向甲方所支付的定金自動轉為應付價款。

4. 其他事項:

4.1 中止交易:

4.1.1 乙方有確切證據證明標的藝術品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權單方解除本合同,並不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

(1) 標的藝術品的來源不合法或其來源與甲方承諾不符;

(2) 標的藝術品的權屬存在爭議或權屬狀況與甲方聲明不一致的;

(3) 標的藝術品並非真品或存在甲方未聲明的重大瑕疵的。

4.1.2 本合同因中止交易而提前終止後,甲方應在接到乙方通知之日起________個日曆天內領回標的藝術品,超過期限未領回的,乙方有權收取保管費。

4.2 違約責任:

4.2.1 甲乙雙方在本合同執行過程中,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違反本合同條約內容,即為違約,且應承擔違約責任。

4.2.2 任何一方拒不履行本合同或違反約定單方解除本合同,應向另一方支付約定交易總價________%的違約金。

4.2.3 任何一方遲延履行交付義務,則每延遲一日應向另一方支付逾期款項金額或逾期物品價值千分之三的違約金;逾期超過________日時,每日的違約金標準為逾期款項或逾期物品價值的千分之五。

4.2.4 標的藝術品交付後,因甲方隱瞞其瑕疵或其權屬瑕疵,應賠償由此給乙方造成的損失。

4.3 爭議解決:

4.3.1 雙方因合同的解釋或履行發生爭議,應先由雙方協商解決。

4.3.2 如協商不成,按照第________種方式解決。

(1) 將爭議提交________仲裁委員會依照其最新生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

(2) 向________地(如:甲方所在地或乙方所在地或本合同簽署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4 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署後生效。

4.5 本合同雙方的聯絡方式如下,任何一方改變其聯絡方式,均須書面提前通知另一方,否則送達至原授權代表或以原聯絡方式送達即視為有效送達:

(1) 甲方指定聯繫人:________,電話________,傳真________,手機________,電子信箱________,通信地址________,郵編________。

(2) 乙方指定聯繫人:________,電話________,傳真________,手機________,電子信箱________,通信地址________,郵編________。

買賣合同 篇5

買方: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賣方: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保證人:________(以下簡稱丙方)

上列當事人就汽車買賣事宜訂立合約如下:

第一條就其約定,將其所有的轎車售予乙方,乙方買受。

第二條轎車的買賣總金額為人民幣________元整。乙方依照下列方式支付款項予甲方。

(1)本日(訂約日)先交付定金________元。

(2)餘款________元(中期款)於申請過户的同時支付。

(3)餘款________元,可分十次支付,自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月止,每月____日前支付________元,乙方應於過户時,將相當於上述期滿金額的支票匯出交付。

第三條對乙方負責辦理如下的過户與交付手續:

前條第(3)項的支票於過户的同一日支付。

第四條過户手續所需費用由乙方負擔。

第五條若無法履行第二條第(3)款項中任何一期的分期付款,則必須將餘款一次付清。

第六條須保證後記轎車並無瑕疵。有關瑕疵的保證,則只限於交付日後三個月以內,往後即不負一切責任。

第七條轎車交付之前,若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使轎車丟失或毀損,其責任由甲方負擔。

第八條須對甲方保證,乙方確實履行本契約按期支付價金,並負連帶賠償責任。

本契約一式三份,甲、乙、丙方各執一份為憑。

賣方(甲方):______________買方(乙方):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統一號碼:__________身份證統一號碼:__________

見證人(丙方):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統一號碼: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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