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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立合同模板合集8篇

訂立合同模板合集8篇

隨着人們對法律的瞭解日益加深,合同的地位越來越不容忽視,簽訂合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行為。擬定合同的注意事項有許多,你確定會寫嗎?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訂立合同8篇,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訂立合同模板合集8篇

訂立合同 篇1

融資租賃合同與買賣合同緊密相聯,涉及三方當事人,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比較複雜,所以在融資租賃合同訂立前,應作好必要的準備工作。

(一)選擇租賃設備。

融資租賃的一大特點是承租人根據自己的需要選擇租賃設備和出賣人。租賃設備的選擇是融資租賃合同簽訂、履行的前提和關鍵。承租人在選擇設備時要慎重從事,要重點考察設備的規格、型號、質量、價格、性能、交貨日期等條件,選擇最符合自己設備投資計劃的設備。此外,出賣人的商業信譽和設備售後服務也要詳細瞭解。

(二)資信調查。

出租人和承租人都應當作相互的資本信用調查,這在實踐中是訂立經濟合同的必不可少的步驟。在訂立合同前,出租人在承租人提出租賃申請時,應要求承租人提交資產負債表、利潤收入表等財務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來判斷承租人的資信情況,將此作為是否接受其租賃申請的一個重要依據。同樣,承租人也須對出租人進行資信調查,選擇合適的出租人。資信調查,可由合同當事人等親自進行,亦可委託律師等專業人員進行。

訂立合同 篇2

社區、村委會工作人員是否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如果應當訂立,應當和誰訂立?

目前我國針對社區、村委會工作人員的勞動關係和勞動合同問題沒有進行專門規定。對這部分羣體是否應當訂立勞動合同進行分析,首先就應當對這一羣體有所認識。社區、村委會工作人員一般包括兩類羣體:一是根據《村委會選舉法》《居委會選舉法》選舉產生的工作人員;二是社區、村委會自行聘用的工作人員。對於第二類聘用的工作人員,從勞動關係認定來看應該沒什麼問題,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工,雙方應當訂立勞動合同。關鍵是對第一類經過選舉產生的工作人員,由於產生渠道的特殊性而存在爭議。不過這只是產生渠道不同而已,如同用人單位招用人可能會通過人才市場招聘,也可能會通過網絡招聘,甚至各種推薦渠道等,但這些渠道的不同並不影響勞動關係的成立。因此,即使是通過選舉產生的工作人員,由於其和社區、村委會之間形成了用工關係,雙方建立了勞動關係,自然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他們應當和誰訂立勞動合同?有一種觀點認為,社區、村委會沒有營業執照,所以無法和工作人員訂立勞動合同,應當由鄉鎮社會事業辦訂立。這一觀點明顯不妥:其一,和工作人員有勞動用工關係的是社區、村委會,並不是社會事業辦,除非各方之間存在勞務派遣關係;其二,社會事業辦屬於鄉鎮的“勞動局”,是為鄉鎮各單位辦理用工登記、社會保險服務的機構,是為勞動關係的建立、履行以及勞動爭議的調處提

供服務的機構,否則容易造成角色的混淆;其三,作為用人單位的必備條件並非是營業執照,而是依法成立,只要是依法成立的組織,都可以作為用人單位。不過,還有一種觀點認為,通過選舉產生的工作人員是國家確定好人員定額類似於編制,所以這部分羣體應當簽訂聘用合同,而且他們的報酬也是由國家發放。這有些道理,但操作存在諸多問題,他們和誰籤勞動合同?

因此,社區、村委會與其工作人員之間可以訂立勞動合同。

訂立合同 篇3

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備相應的資格,即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除依據合同性質不能代理的以外,當事人可以委託代理人訂立合同。

訂立合同採取要約、承諾的方式進行。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一致時,合同即可成立。

合同的訂立,是指兩方以上當事人通過協商而於互相之間建立合同關係的行為。合同的訂立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前者如要約邀請、要約、反要約等等,包括先合同義務和締約過失責任;後者如承諾、合同成立和合同條款等。

(一)要約

1.要約的概念。要約是指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約可以向特定人發出,也可以向非特定人發出。根據《合同法》規定。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內容具體確定,此項條件要求該意思表示已經具備了未來合同的必要內容;

(2)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2.要約邀請。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説明書、商業廣告等,性質為要約邀請。但若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的規定,如懸賞廣告,則視為要約。在實踐中要注意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區分,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但是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範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説明和允諾具體確定,並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該説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3.要約的生效時間。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採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4.要約的撤回。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撤回要約是在要約尚未生效的情形下發生的。如果要約已經生效,則非要約的撤回,而是要約的撤銷。

5.要約的撤銷。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但下列情形下的要約不得撤銷:(1)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的;(2)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的;(3)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6.要約的失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

(1)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

(2)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

(3)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4)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二)承諾

1.承諾的概念。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承諾應當由受要約人向要約人作出。

2.承諾期限。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要約沒有確定承諾期限的,承諾應當依照下列規定到達:

(1)要約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即時作出承諾,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要約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到達。所謂合理期限,是指依通常情形可期待承諾到達的期間,一般包括要約到達受要約人的期間、受要約人作出承諾的期間、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的期間。

要約以信件或者電報作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或者電報交發之日開始計算。信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要約以電話、傳真等快速通訊方式作出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

3.承諾的生效時間。承諾自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不需要通知的,自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採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承諾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承諾到達時間。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4.承諾的撤回。承諾人發出承諾後反悔的,可以撤回承諾,其條件是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即在承諾生效前到達要約人。

5.承諾的遲延與遲到。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出承諾的,為遲延承諾,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以外,遲延的承諾應視為新要約。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因其他原因使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為遲到承諾,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的以外,遲到的承諾為有效承諾。

6.承諾的內容。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這在學理上稱為鏡像規則。但嚴格執行鏡像規則不能適應市場發展的需要。在實踐中,受要約人可能對要約的文字乃至內容作出某些修改,

訂立合同 篇4

合同訂立的含義

合同訂立是指兩方以上當事人通過協商而於互相之間建立合同關係的行為。具體來講,合同的訂立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合同訂立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前者如要約邀請、要約、反要約等等,包括先合同義務和締約過失責任;後者如承諾、合同成立和合同條款等。

合同訂立的基本內容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當事人為設立、變更、終止財產權利義務關係而進行協商、達成協議的過程。《合同法》第2條中規定:“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既然合同為一種協議,就須由當事人各方的意思表示的一致即合意才能成立。當事人為達成協議,相互為意思表示進行協商到達成合意的過程也就是合同的訂立過程。《合同法》第13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採取要約、承諾方式。”依此規定,合同的訂立包括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當事人為要約和承諾的意思表示均為合同訂立的程序。 現行合同法在合同訂立上的一個重大變化是將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重要步驟用法條規定為訂立合同的基本方式。根據現行合同法的規定,要約是指一方當事人以締結合同為目的,向對方當事人提出合同條件,希望對方當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發出要約的一方稱要約人,接受要約的一方稱受要約人。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同意接受要約的全部條件而締結合同的意思表示。現行合同法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採取要約、承諾方式。”並用21個條款對此作了詳細的規定。這一變化的意義在於:

把習慣性程序變為法定程序

眾所周知,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以要約開始,承諾生效即告合同成立。長期以來,儘管中國沒有一部民事法規對這兩個過程作過規定,但它們已成為人們在實踐中自覺或不自覺遵循的習慣性程序。可以説,凡有協議的產生,就有這兩個必經階段。現行合同法把這一習慣性程序變為法定程序,納入法律調整範圍,標誌着中國合同立法的健全和完善,必將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有秩地發展。

細化了訂立合同的程序

現行合同法對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過程中的多個環節作了十分詳細的規定。如:如何進行要約,要約在何情況下生效,如何取消和撤銷要約及撤銷要約的限制條件,要約消滅的法定情況,承諾的表示方式及期限,承諾的生效時間及產生的法律後果,如何撤回承諾及對要約內容變更後的法律後果,合同成立的條件及其成立地點的規定等等。這些規定,大大細化了合同成立前的各個環節,對指導訂約,避免和處理糾紛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界定了合同訂立中的一些基本界限

現行合同法對一些看似簡單在實踐中卻容易混淆的界限作了明確的規定。如要約與要約邀請。從現行合同法明確規定的要約的概念中人們不難看出要約的特徵是所為意思表示內容具體確定;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而對要約邀請的規定則明確了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這兩條明確規定,使人們分清了兩者最本質的區別:

一是要約的內容具體確定,這裏指的內容應該是未來合同的主要條款。而要約邀請從形式看也似有訂合同的表示,但其沒有具體內容或者只有部分內容。如一般的商業廣告,或沒有價格,或沒有詳細品種、規格、質量、數量、履行時間、地點等等,因而它只能是要約邀請而不是要約;反之,如果廣告內容具備了訂約的主要條件,即為要約。

二是要約是向相對人發出的且相對人一般為特定的人,特殊情況下才為不特定的人。如書報片訂廣告,標明定價,匯款地點、時間、方法,凡是看到廣告的人按約匯款到指定地點,即為合同成立。要約邀請則是向不特定的相對人發出。

三是要約是以締約為目的,要約邀請則是引誘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為目的。

四是要約具有兩個階段的拘束力,其一是要約到達受要約人後,要約人不得撤回和隨意撤銷;受要約人在要約到達後即取得了依其承諾而成立合同的法律地位,但受要約人不得將這種地位作為繼承的標的,也不得隨意轉讓。其二是要約經受要約人承諾,即告合同成立,要約人即不得反悔和否定,否則就要承受毀約的不履行責任。而要約邀請沒有前述約束力,其因為是向不特定人發出的,一般情況下可以撤回。相對人對要約邀請的承諾實際上是一種要約,它並不產生合同成立的法律後果。又如,現行合同法體現了充分尊重要約人意志和利益的意思自治原則,規定要約可以撤回和撤銷。這兩種行為意思表示雖均旨在使要約作廢,且都是發生在承諾生效之前,但兩者又因時間不同而有所區別,條文明確規定要約生效之前可以撤回,而要約撤銷則是在要約生效之後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之前的行為。這就將兩者區別開來了。此外,現行合同法對承諾與新要約也從時間和內容上作了明確的界定。

增加了先合同義務和責任的規定

合同從訂立到履行是一個完整的過程,始於訂立,終於履行,如約履行,同關係即告結束。訂約雙方當事人在這個過程中應當依法享有和履行各自的權利義務,理所當然也要承擔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義務而產生的責任。中國合同立法以往對合同義務和責任的規定是不完善的,原三部合同法對合同義務和責任的規定側重於給付義務和違約責任,關於先合同義務和締約過失責任也僅限於造成合同無效的責任。筆者認為,從法律上講,在訂約過程中,雙方當事人自要約生效開始到合同成立之前就負有先合同義務,這種義務建立在誠實信用的基礎上,表現為締約過程中相互協助、照顧、通知、保護和誠實信用等。如一方違反上述義務,造成合同無效、不成立或被撤銷,致使另一方受到損失,就應當承擔相應的締約過失責任,如擅自撤回要約的責任;未盡通知等義務給對方造成損失時的責任;合同不成立時的責任;合同無效時的責任;合同被變更或撤銷時的責任等等,造成上述締約過失責任就應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現行合同法在合同訂立的規定中增加了締約過失責任的條款,雖然這些規定仍顯得簡單和過於原則,但畢竟有了規定,為進一步完善打下了基礎。

訂立合同 篇5

一、聘用合同訂立的原則

聘用合同應當依法訂立,堅持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

二、訂立聘用合同的主體

訂立聘用合同的主體一般是受聘人員本人和單位法定代表人。在明確授權的情況下,單位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也可以與受聘人員訂立聘用合同。同時,按國家規定並履行審批手續聘用的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由其法定監護人代為訂立聘用合同。

三、聘用合同的主要內容

(一)聘用合同期限。

(二)聘用崗位及其職責要求。

(三)勞動保護和工作條件。

(四)工作報酬。

(五)保險福利待遇。

(六)工作紀律。

(七)聘用合同的變更、終止、解除、續訂的條件。

(八)違反聘用合同的責任。

(九)當事人雙方可以協商約定的其他內容。

四、聘用合同的期限

短期合同的聘用期限為3年以下,中長期合同的聘用期限為3年以上,但最長不得超過受聘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年限。國家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在訂立聘用合同時,只要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任何一種聘用合同。

連續工齡已滿25年或者在本單位連續工作已滿10年且年齡距法定退休年齡已不足10年的受聘人員,提出訂立聘用至退休的聘用合同的,聘用單位應當與其訂立聘用至退休的聘用合同。

訂立合同 篇6

勞動合同訂立期限是指企業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表明的建立的勞動關係自何時開始至何時結束。勞動合同期限是有分類的,根據《勞動法》第20條的規定,勞動合同的期限可以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三種。

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勞動合同當事人雙方所簽訂的勞動合同規定了具體明確的起始和終止時間。勞動合同期滿,勞動關係即告終止,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續訂合同。根據《勞動法》第20條的規定,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只明確合同的起始日期,而沒有明確終止日期,是合同期限不固定的勞動合同。這種合同一般要明確約定終止合同的條件,在履行過程中,如果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當事人雙方應該終止合同。不符合約定條件,任何一方不得終止合同,直到法定終止條件出現時,才可終止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完成一定的工作後,勞動關係即告終止。

確定勞動合同期限,必須遵循勞動法的基本原則,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合法的原則。只要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協商一致。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即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也可以簽訂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和實踐,簽訂勞動合同的程序是:

(一)簽訂勞動合同書。勞動合同書要在雙方介紹各自的實際情況的基礎上籤訂。用人單位應如實介紹本單位生產、工作環境和條件以及具體生產任務。勞動者應如實介紹自己的專長和身體健康狀況。雙方經協商,就勞動合同的內容取得一致意見後,簽名、蓋章。用人單位要蓋法人章。勞動者須本人簽名或蓋本人名章。

(二)鑑證勞動合同。根據勞動部頒發的《勞動合同鑑證實施辦法》(勞力字[1992]54號)的有關規定,簽訂勞動合同時,應由勞動行政部門為當事人提供鑑證,依法審查,證明勞動合同的真實性和合法性,以利於勞動合同的認真履行,而且一旦發生勞動爭議時也便於調解和仲裁。

總之,應對勞動合同訂立期限是一個複雜的過程,實踐證明,由具備一定法律知識和工作經驗的律師來處理,既可以防範法律糾紛,也可以更好地解決法律糾紛,最大限度地避免或降低經濟損失,有效地保障您的合法權益。為了更好地幫您解決勞動合同訂立期限問題,防止陷入法律誤區,您可以通過委託當地有經驗的律師為您提供專業的法律服務,使您的合法權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護。

挪用資金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區別

刑法上規定的挪用資金罪與挪用公款罪存在的差別主要在於二者的主體不同,挪用資金罪犯罪主體系國家工作人員,而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體系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人員。

1、挪用公款罪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

客觀方面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

進行非法活動,或者挪用數額較大的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或者挪用數額較大的公款超過三個月未還的行為。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行為人明知是公款而故意挪作他用,其犯罪目的是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權。但其主觀特徵,只是暫時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權,打算以後予以歸還。至於行為人挪用公款的動機則可能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為了營利,有的出於一時的家庭困難,有的為了贊助他人,有的為了從事違法犯罪活動。動機如何不影響本罪成立。

2、挪用資金罪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是挪用資金罪。

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資金的使用收益權,對象則是本單位的資金。所謂本單位的資金,是指由單位所有或實際控制使用的一切以貨幣形式表現出來的財產。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出於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在挪用或借貸本單位資金,並且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而仍故意為之。

總之,二者主要區別在於主體不同,一個是國家工作人員,一個是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人員。由於刑事案件均由檢察院偵查起訴,因此,建議當事人聘請專業的刑事律師,以便獲得法院較輕的量刑。

保險合同訂立的程序

保險合同與其他合同一樣,其訂立過程往往是一個反覆要約(協商)的過程,最終達成協議,即一方(通常是保險人)作出承諾,保險合同成立。保險合同成立後,保險人應及時簽發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本文就介紹了保險合同訂立的程序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保險合同訂立程序

1、填寫投保單。保險人為了業務上的需要,印好各種單證備用。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向保險人索取單證並如實、完整地填寫其想得到相應保險險種的投保單。

2、將投保單交付投保人。投保人在認可保險人設計的保險費率和保險條款的前提下,將保險單交付給保險人,便構成了要約。

3、保險人承諾後合同成立。保險人經過對投保人填寫的投保單進行必要的審核,沒有其他疑問的,通常表示接受並在投保單上籤章,構成承諾,合同成立。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並在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中載明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合同內容。

買房子籤合同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買房不是一件簡單的事兒,不單要耗費大量金錢,還要在買房的過程中仔細選擇,在籤合同的時候還要認真審閲,那麼在買房子籤合同的時候應該注意什麼呢?請閲讀下面的文章進行了解。

籤合同注意事項一:開發商五證

買房籤合同首先看開發商是否具備“五證”,“五證”即房地產開發證、國有土地使用證、該工程開發許可證、建築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

籤合同注意事項二:是否使用規範的合同文本

許多開發商在簽訂正式的預售合同前會要求購房者簽訂一份《房屋定購協議書》,交一筆訂金。這種行為並非購房的必經程序,往往會使購房者陷入訂金糾紛。

籤合同注意事項三:查驗開發商預售證及有關證明文件

買期房要查看開發商是否有預售許可證,並要確認自己所購之房在預售範圍內,買現房則要查看開發商是否具有該房屋的大產證和《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許可證》。

籤合同注意事項四:買期房要注意建築面積的約定

在填寫暫測面積時除了要填上總建築面積外,還要填上套內面積和公用分攤面積。

籤合同注意事項五:買期房要約定條件和時限

所謂交房有兩層含義:一層是房屋使用權即實物交付;另一層是房屋所有權轉移即產權過户。

籤合同注意事項六:簽約時要注意房屋質量問題

購房者在簽約時,應認真推敲《商品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説明書》兩書的內容,並將質保書作為合同的附件。

籤合同注意事項七:簽約時明確物業管理事項

合同中要確定前期物業管理公司,以及雙方約定的物業管理範圍和收費標準。

籤合同注意事項八:注意合同文本中補充協議的內容

購房者應謹防有些開發商,將示範合同文本中保護交易公平的條款,通過補充協議加以取消,以減輕賣方的責任。

籤合同注意事項九:注意約定違約責任

這裏指的違約包括:簽約後購房者要求退房、不按期付款;開發商賣房後要求換房,不按期交房;面積變動超過約定幅度;質量不符合要求;辦理過户手續時不符合規定和約定等。

籤合同時哪些是事情是不能忽略的呢?

1、籤合同時.預售合同上的房號樓棟一定要是預售範圍內的;

2、明確房產證辦理的具體時間以及無房產證、遲辦房產證的違約責任。依據國家規定的質量問題判斷標準,確定是否出現質量問題,並約定維修期限、條件等。

銷售合同簽訂有什麼注意事項

簽訂銷售合同是營銷員在營銷活動中常見的一項法律活動。銷售合同的簽訂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合同簽訂的好壞,關係到企業的興衰。那麼銷售合同簽訂有什麼注意事項呢?請閲讀下面的文章進行了解。

1、注意對貨物的信息進行明確約定

——在銷售合同中,作為供方,應注意對供貨的基本信息進行準確、詳細約定:

1)名稱(品名)、型號、品種等表述應完整規範,不要用簡稱。

2)規格應明確相應的技術指標,如成分、含量、純度、大小、長度、粗細。

3)花色,如紅、黃、白要表述清楚。

4)供貨的數量要清楚、準確;計量單位應當規範,一般採用公制計量。

2、應注意對貨物質量標準進行明確約定

——作為銷售方,企業應根據自身情況及貨物特性將質量標準與需方約定明確:

1)如參照國家、行業相關標準等應在中明確約定標準的名稱。

2)如果是參照企業標準,應注意該企業標準應為已依法備案。

3)憑樣品買賣的,雙方應對樣品進行封存,並可以對樣品的質量予以説明。

4)雙方對貨物質量有特殊要求的,也應在合同中予以明確。

3、應注意對貨款的支付方式進行明確約定

作為供方,應特別注意在銷售合同中對需方貨款支付時間、金額(應明確是否為含税價)進行明確約定。建議在合同中約定要求需方支付一定金額預付款或定金(不能超過合同總金額的20%),供方才予以發貨,或者在合同中約定供方收到需方支付的貨款全款後發貨。

4、應注意對質量檢驗時限進行明確約定

為保障供方的合理利益,一般應在銷售合同中對需方進行產品檢驗的時間進行限制規定,即在限定時間內如需方未提出質量問題,則視為檢驗合格。同時,在機械設備的銷售中,同時建議約定需方在質量檢驗(驗收)合格之前,不得使用產品,否則,視為驗收合格,供方對此後的質量問題不再承擔責任。

5、應注意對違約責任進行明確約定

1)延期付款責任:作為供方,應在合同中明確需方延期付款的違約責任,同時還應根據供貨情況對需方貨款的支付進程、期限等進行必要的控制,如發生需方貨款遲延支付、差額支付等情況,應視情況追究其違約責任,減低風險。

2)違約金的數額不應過高亦不宜過低,過高可能會有被仲裁機構或法院變更的風險,過低則不利於約束買受人。

6、其他事項

企業可以根據貨物實際情況對產品包裝要求、包裝物回收、運輸方式及費用承擔、裝卸貨責任、商業祕密保守、訴訟管轄地等約定清楚,以降低合同履行風險,並儘可能保障作為銷售方的合法、合理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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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的訂立原則與注意事項

勞動合同訂立是指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經過相互選擇和平等協商,就勞動合同條款達成協議,從而確立勞動關係和明確相互權利義務的法律行為。那麼勞動合同的訂立原則有哪些呢?有哪些注意事項呢?請閲讀下面的文章進行詳細的瞭解。

訂立原則

一、合法原則。

勞動合同必須依法以書面形式訂立。做到主體合法、內容合法、形式合法、程序合法。只有合法的勞動合同才能產生相應的法律效力。任何一方面不合法的勞動合同,都是無效合同,不受法律承認和保護。

二、協商一致原則。

在合法的前提下,勞動合同的訂立必須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協商一致的結果,是雙方“合意”的表現不能是單方意思表示的結果。

三、合同主體地位平等原則。

在勞動合同的訂立過程中,當事人雙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不因為各自性質的不同而處於不平等地位,任何一方不得對他方進行脅迫或強制命令,嚴禁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橫加限制或強迫命令的情況。只有真正做到地位平等,才能使所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公正性。

四、等價有償原則。

勞動合同明確雙方在勞動關係中的地位作用,勞動合同是一種雙務有償合同,勞動者承擔和完成用人單位分配的勞動任務,用人單位付給勞動者一定的報酬,並負責勞動者的保險金額。

注意事項

普通員工簽訂注意事項

一、勞動合同簽訂的時間

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即可。否則用人單位須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年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雙方已經形成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勞動合同的期限

勞動合同的期限有三種: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所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要根據雙方的需求來協商確定勞動合同的期限。同時,如果有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是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的,若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並且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該情形不得約定試用期。

三、對非全日制用工要特別注意

1、非全日制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4小時。每週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24小時。

2、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約定試用期。

3、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於最低小時工資標準。

4、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週期最長不得超過15日。

5、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否則發生工傷事故則要承擔相關責任。

希望以上由小編為您整理的有關勞動合同訂立的內容能夠幫助到您。如還有相關疑問。可免費諮詢在線律師。

訂立合同 篇7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明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注: 除法律、法規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 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 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日支付二倍的工資。勞動者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付賠償金後不需要再支付經濟補償金。

訂立合同 篇8

甲方:

乙方:

為開發施秉特色產業,本着“優勢互補、平等互利、共同發展”的原則,甲乙雙方就施秉縣年產10萬噸獼猴桃種植基地項目進行洽談,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雙方就該項目的相關事宜達成一致意見,特簽訂本投資合同書:

一、乙方投資項目具體情況

1、項目名稱:

2、項目主要建設內容殛規模:新建獼猴桃種植5000畝、 第一年林下套種植中藥材3000畝、林下養雞6萬羽及路網、 排灌系統等配套設施。

3、項目總投資:2 8億元。

4、項目選址:

6、項目建設工期:1 2個月。

二、雙方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幫助乙方協調各方若系,為乙方提供優質服務和良好的 發展環境,維護乙方的正常生產經營程序;

2、協調兑現本地出台、現行有效的招商引資各項優惠和 獎勵政策;

3、在乙方配合的前提下,協助乙方辦理項目審批和其他 相關的證照手續,積極協助乙方爭取上級項目資金支持;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投資的項目須符合法律法規和其他規定,符合國家林業

產業發展規劃及施秉縣的發展規劃,其方案需報林業、國土等相關部門批准;

2、乙方項目建設後,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林業政策做好基地維護,並按政策規劃進行商品林採伐;

3、乙方必須依法經營,照章納税,服從主管部門的管理;

4、嚴格執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在項目建設經營過程中出現的安全問題由乙方全權負責;

5、乙方自行與項目選址地的使用權人或所有權人切、商有償使用土地、取水等問題,並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三、其它。

(一)其他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雙方協商解決。

(三)本合同自甲、乙雙方代表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共壹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

(四)乙方應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3 O日內啟動該項目,否則甲方有權終止(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投資的項目須符合法律法規和其他規定,符合國家林業產業發展規劃及施秉縣的發展規劃,其方案需報林業、國土等相關部門批准;

2、乙方項目建設後,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林業政策做好基地維護,並按政策規劃進行商品林採伐;

3、乙方必須依法經營,照章納税,服從主管部門的管理:

4、嚴格執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在項目建設、經營過程中出現的安全問題由乙方全權負責

5、乙方自行與項目選址地的使用權人或所有權人協商有償

使用土地、取水等問題,並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四、其它

(一)其他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雙方協商解決。

(三)本合同自甲、乙雙方代表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共壹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

(四)乙方應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60日內啟動該項目,否則甲方有權終止本合同。

甲方(蓋章):乙方:

甲方代表(簽字): 乙方代表(簽字):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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