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包乾價)範本
- 合同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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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價款)
合同編號:
發包人:
承包人:
第一部分 協議書
發包人(發包方):
承包人(承包方):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建設工程施工項目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工程
工程地點:
承包方式:
二、工程承包範圍
承包範圍:
三、合同工期
開工日期:竣工日期:
四、質量標準
工程質量標準:
五、合同價款
按約定的承包方式、承包範圍等,固定總價為人民幣元(大寫) (含税) ;除非發生了不可抗力,此固定總價不作調整。
六、組成合同的文件
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協議書
2、本合同專用條款
3、本合同通用條款
4、標準、規範及有關技術文件
5、圖紙
雙方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七、本協議書中有關詞語含義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款》中分別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八、承包人向發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進行施工、竣工並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工程質量保修責任。
九、發包人向承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價款及其他應當支付的款項。
十、合同生效
合同訂立時間:年 月 日
合同訂立地點:
在同時滿足下列條件時,本合同即告生效:
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已在本協議書上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 章。 (此頁以下無正文)
(此頁為簽字頁無正文)
發包人: 承包人:
(公章) (公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委託代理人:
電 話:電 話:
傳 真:傳 真:
開户銀行:開户銀行:
帳 號:帳 號: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第二部分 通用條款
一、詞語定義及合同文件
1、詞語定義
下列詞語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應具有本條所賦予的定義:
1.1通用條款:是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及建設工程施工的需要訂立,通用於建設工程施工的條款。
1.2專用條款:是發包人與承包人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具體工程實際,經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條款,是對通用條款的具體化、補充或修改。
1.3發包人:指在協議書中約定,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4承包人:指在協議書中約定,被髮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體資格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5項目經理:指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指定的負責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設計單位:指發包人委託的負責本工程設計並取得相應工程設計資質等級證書的單位。
1.7監理單位:指發包人委託的負責本工程監理並取得相應工程監理資質等級證書的單位。
1.8工程師:指本工程監理單位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或發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體身份和職權由發包人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9工程造價管理部門:指國務院有關部門、省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
1.10工程: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的承包範圍內的工程。
1.11合同價款: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發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完成承包範圍內全部工程並承擔質量保修責任的款項。
1.12追加合同價款:指在合同履行中發生需要增加合同價款的情況,經發包人確認後按計算合同價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價款。
1.13費用:指不包含在合同價款之內的應當由發包人或承包人承擔的經濟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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