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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轉包分包合同範本

工程轉包分包合同範本

訂立合同書,其目的是為了更好地從制度上乃至法律上,把雙方協議所承擔的責任固定下來。下面小編為你整理了工程轉包分包合同範本,希望能幫到你!

工程轉包分包合同範本

工程轉包分包合同範本(1)

總包方:xx總承包公司 (以下簡稱甲方)

分包方:xxx分公司  (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省建總公司6#、7#住宅樓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第四十三條,經甲乙雙方協商,簽訂以下補充條款:

一、乙方承諾 確保xx年xx月xx日工程竣工驗收(不含室外工程),承諾保證按承包合同第十五條辦理。

二、工程質量等級 xx市優良樣板工程,7#住宅樓工程質量等級優良。工程竣工質量監督部門核驗後達到以上標準,甲方支付乙方承包工程總價款的百分之一,達不到以上標準,乙方同意按承包工程總價款的百分之二處以罰款。

三、經甲方考核,同意由xx擔任該工程項目經理,對該工程實施全過程負有乙方駐現場全權代表全部責任。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途調換其他人員或名譽管理,如有發生視為違約。

四、工程結算方式

1、土建工程按議標確認的合同價款(不含税)結算,雙方同意除設計變更以外其他內容(含工程報價中的錯誤、漏算部分)均不再作調整。

2、鋁合金門窗及商品混凝土按實際發生調整價格。

3、水電安裝工程按甲方審定的施工圖預算加增減變更進行結算,取費標準參照土建工程取費水平執行。

4、本工程價款不含包乾費內容,如有發生按實籤認。全部工程價款增減調整及定額外發生內容均按土建工程議標合同費用標準結算。

五、工程進度款 以甲方審定的工程月度報表按月支付,支付額度為審定完成量的95%。進度支付至全部承包總價90%時停止,待工程審計完畢後,預留保脩金及承諾罰款額按規定辦理尾款結算手續,為保證工程的順利進展,甲方應積極籌備資金,按合同約定方式予以付款,若開工第一個月或中途甲方資金短缺(不超過20天)不能到位,乙方將繼續施工,保證工程進度不受影響。

六、本工程主要、大宗型材料 乙方必須提供有相應生產資質的正規廠家合格

產品,建築用鋼材甲方指定採用產品。鋁合金材及水電主材(包括管材、線材、潔具、開關、插座等),由甲乙雙方共同選廠選型定貨。

七、文明施工

1、乙方應嚴格遵守武漢市有關部門對施工場地交通、施工噪音、現場保潔等管理規定,如因乙方原因違規而發生的損失或罰款由乙方承擔。

2、乙方進場前三天向甲方辦公室送交有關施工人員名單及相關證件,經甲方審查辦理出入證,所有人員掛牌上崗,乙方應對所屬人員進行文明施工、治安保衞教育,所屬人員不得在居民區內逗留,注意協調施工區周邊住户關係,儘量減少施工對住户的影響。

3、為確保該工程施工的安全文明, 住宅樓採用架子封席全封閉施工,費用包含在合同價款中。

4、乙方承諾該工程確保創99年度武漢地區文明施工現場,如達不到承諾對乙方處以2000元罰款。

八、乙方進場前,甲方配合提供部分車庫、空餘庫房給乙方無償使用,乙方不得隨意改變房屋結構,退場時按原貌退還,現場施工、生活用水電由乙方安裝水、電錶,按發生計費。

九、工程保修

1、本工程保脩金雙方同意按工程總價的5%計算,保脩金在乙方工程尾款中預留。

2、保修期為一年,保修期從甲方代表在最終驗收記錄上簽字之日算起。

3、保修期間,乙方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後10天內派人修理,否則甲方可委託其他單位或人員修理,因乙方原因造成返修的費用,甲方在保脩金內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交付。非乙方原因的支出,由甲方承擔。

十、本工程不得再次分包,嚴禁轉包。

十一、本工程合同價款為元,其中水電暫定30萬元。

十二、本協議條款自簽字之日起生效,並同工程分包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本協議條款及分包合同在集團有限公司、省建五公司內部執行,對外無效。

總包方:分包方:

負責人:負責人:

簽訂日期:年 月 日

工程轉包分包合同範本(2)

依據水利部《關於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規定》和國家發改委《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範圍和規模標準規定》,任何工程項目都不得轉包。工程建設項目在特定條件下可以分包。根據《水利建設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規定》,對分包主要介紹如下:

⑴分包的定義

水利工程分包主要是指施工企業將其所承包的水利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其他施工企業,或者將勞務作業發包給其他企業或組織完成的活動,但仍需履行並承擔與項目法人所籤合同確定的責任和義務。水利工程施工分包按分包性質分為工程分包和勞務作業分包。

工程分包是指承包人將其所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與分包工程相應資質的其他施工企業完成的活動。

勞務作業分包是指承包人將其承包工程中的勞務作業發包給其他企業或組織完成的活動。

⑵分包的範圍

①水利建設工程的主要建築物的主體結構不得進行工程分包,非主體工程經業主確認可進行分包。

主要建築物是指失事以後將造成下游災害或嚴重影響工程功能和效益的建築物,如堤壩、泄洪建築物、輸水建築物、電站廠房和泵站等。主要建築物的主體結構,由項目法人要求設計單位在設計文件或招標文件中明確。

②承攬工程分包的分包人必須具有與所分包承建的工程相應的

資質,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範圍內承攬業務。

③工程分包應在施工承包合同中約定,或經項目法人書面認可。勞務作業分包由承包人與分包人通過勞務合同約定。

⑶分包的條件

在合同實施過程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項目法人可向承包人推薦分包人:

①由於重大設計變更導致施工方案重大變化,致使承包人不具備相應的施工能力。

②由於承包人原因,導致施工工期拖延,承包人無力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完成合同任務。

③項目有特殊技術要求、特殊工藝或涉及專利權保護的。如承包人同意,則應由承包人與分包人簽訂分包合同,並對該推薦分包人的行為負全部責任;如承包人拒絕,則可由承包人自行選擇分包人,但需經項目法人書面認可。

⑷分包應履行的職責

①承包人和分包人應當依法簽訂分包合同,並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分包合同必須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項原則,滿足承包合同中技術、經濟條款。承包人應在分包合同簽訂後7個工作日內,送發包人備案。

②發包人或其委託的監理單位要對承包人和分包人簽訂的分包合同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③承包人對其分包項目的實施以及分包人的行為向發包人負全部責任。承包人應對分包項目的工程進度、質量、安全、計量和驗收

等實施監督和管理。

④分包人應當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其分包的工程向承包人負責,分包人應接受承包人對分包項目所進行的工程進度、質量、安全、計量和驗收的監督和管理。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項目對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⑤承包人和分包人應當設立項目管理機構,組織管理所承包或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動。

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工程原則上不允許工程進行分包。

11、幾點注意

⑴確保招標投標活動規範進行。當前招標投標投訴與處理機制十分健全,要求我們必須規範操作。除嚴格按程序實施外,還要儘可能與當地紀檢監察、審計等有關職能部門做好協調配合。

⑵完善評標標準。除按各個專業各自特點採用不同的評標標準外,還要儘可能細化標準,爭取有所突破。

⑶準確把握轉包與勞務分包界限。按原建設部有關規定,主要區別在於承包人在項目管理上職責是否到位。

工程轉包分包合同範本(3)

1.定義

1.1在合同中下列詞語,除上下文另有説明外,具有本款所賦予的含義:

(1)發包人:協議書中指明的將工程項目委託給承包人完成的當事人。

(2)承包人:協議書中指明的接受發包人委託並完成工程項目的當事人。

(3)協議書:發包人與承包人結合工程實際,經協商一致後,對通用條款所做的具體化、補充或修改。

(4)規範:與合同履行相關的政府強制性標準、規範,以及發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中約定適用的其它標準、規範和技術規程。

(5)圖紙:按照協議書的約定,發包人負責設計時向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圖紙、設計變更、計算書和類似性質的技術資料,以及由承包人負責設計時向發包人提供的所有圖紙、設計説明、計算書、操作和維修手冊以及類似性質的其它技術資料。

(6)工程師:由發包人指定並根據其授權履行合同管理職責的人員。

(7)工程: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的,發包人委託承包人完成的全部施工內容之總稱。

(8)區段: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節點工期或約定先行驗收、移交的工程任何特定部分。

(9)驗收:對承包人履行合同義務的全部或部分結果進行評價,以判定承包人履行合同義務是否符合合同約定標準。

(10)竣工:承包人履行完畢合同約定全部義務(質量保修義務除外)並經驗收合格。

(11)完工:承包人完成協議書特別約定的任何區段的施工並經驗收合格。

(12)開工日期: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的,承包人開始履行合同義務的絕對或相對日期,協議書中約定由工程師簽發開工令確定開工時間的,則為工程師簽發開工令上指定的日期。

(13)竣工日期: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的,承包人應將工程竣工的絕對或相對日期。

(14)完工日期: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的,承包人應將協議書特別約定的區段完工的絕對或相對日期。

(15)節點工期:協議書特別約定的區段,從其開工日期起至該區段完工日期止的時間。

(16)現場:由發包人提供的用於工程施工的場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為現場組成部分的任何其它場所。

(17)進場:承包人為履行合同義務而將人員、機械、材料組織進入現場。

(18)材料:將構成工程組成部分的,承包人在工程施工過程中所採用的一切設備、製品、構(配)件、成品、半成品、建築原料等各種主輔材料。

(19)發包人代供代扣代付材料:協議書中約定的由承包人委託發包人負責供應並委託發包人在工程款中扣除材料(成品、半成品)、設備款直接支付給供應商的材料(成品、半成品)及設備。

(20)技術資料:協議書中約定的,為保障設備的正常運作與有效維護,承包人應隨同設備一起提供的使用説明、維護手冊、技術參數、線路圖及其它相關資料。

(21)服務:協議書中約定由承包人所承擔的設備安裝、調試、質量保修及提供技術援助、培訓等義務。

(22)樣板: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確認的材料、施工方法及施工效果的驗收標準。

(23)竣工驗收資料:法律法規規定或發包人與承包人約定的,工程竣工後,承包人負責整理與提交的竣工圖、施工技術檔案、施工管理資料、材料試驗與檢測報告、工程結算書等工程施工相關文件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工程竣工驗收申請、工程竣工驗收記錄、開工令、施工組織設計、施工小結、單位工程施工質量技術交底卡、隱蔽工程驗收記錄、工程材料/構配件/設備報審表、檢驗批質量驗收記錄表、竣工圖。

(24)合同價: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的.,承包人履行合同義務,發包人所應支付的款項。

2.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2.1 除協議書另有約定外,組成合同的文件及其優先解釋順序如下:

(1)發包人與承包人簽訂的相關《補充協議》;

(2)《合同協議書》;

(3)《合同通用條款》;

(4)圖紙;

(5)規範、標準;

(6)招標文件;

(7)投標文件或工程報價單。

3.合同的變更與解除

3.1除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可單方變更合同及3.4款規定情況外,對合同的任何其它變更,除非清楚地以書面形式並由各方簽字蓋章,否則不發生合同變更之效力。

3.2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下述情況之一時,發包人與承包人均有權解除合同:

(1)因國家法律法規的修改,導致合同的繼續履行違法的;

(2)因政府徵收、規劃調整,導致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

(3)因出現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

(4)符合法律規定的其它解除合同條件的。

3.3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合同一方申請或被申請破產的,合同對方有權解除合同。

3.4 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以下情況的,發包人有權直接減少承包人的承包範圍直至解除合同,對此,承包人無權向發包人提出任何補償或賠償要求:

(1)超過協議書規定或工程師指定的開工日期5天,承包人仍未進場的;

(2)承包人雖已進場,但承包人未按協議書約定或工程師指定時間開始實際施工,並且在發包人或工程師給定的寬限期內承包人仍未開始實際施工的;

(3)承包人實際施工進度,與協議書約定的工期、節點工期或承包人提交併經工程師審核認可的進度計劃相比,延遲10天以上, 且承包人沒有采取切實可行趕工措施的;

(4)承包人無合同依據且未經發包人同意中途退場的;

(5)在驗收過程中(含中間驗收),承包人的工程施工質量被判定為不合格,承包人未在工程師指定的時間內開始整改,或者超過工程師規定的期限仍未整改合格的;

(6)對工程師或政府主管部門提出的安全文明生產整改要求,在指定期限內未予落實的;

(7)承包人未經發包人同意擅自分包、轉包的;

(8)承包人偽造、虛報企業資質的;

(9)承包人在合同的競爭和實施過程中有商業腐敗和欺詐行為的;

(10)有證據證明承包人組織民工向發包人聚眾鬧事等影響到發包人正常工作的;

(11)協議書中規定的發包人有權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

3.5發包人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進度款)超過30天,雙方又未達成延期付款協議,導致施工無法進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連續停止施工超過30天,發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承包人有權解除合同。

3.6一方依據3.2、3.3、3.4、3.5款約定要求解除合同的,應以書面形式向對方發出解除合同的通知,通知到達對方時合同解除。對解除合同有爭議的,按本通用條款第27條的約定處理。

3.7合同解除後,承包人應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購材料、設備的保護和移交工作,按發包人的要求將承包人的所有臨時建築物、機械、工具、設備和物料遷離工地。

3.8合同解除後,不影響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3.9除3.2、3.3、3.4、3.5款情況外,發包人與承包人任何一方欲解除合同時,均須事先與對方協商達成一致。

4.合同轉讓與分包

4.1未經雙方協商一致,發包人與承包人均不得將其在合同中的任何義務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

4.2除非合同另有規定,承包人未經發包人的同意,不得將合同約定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給第三人,用於本工程的主要設備(如塔吊)或主要材料(如鋼筋、混凝土、砌體)必須要承包人直接採購,不得由第三方採購,否則發包人視為承包人違規分包。

4.3發包人任何有關分包的同意,不免除承包人根據合同應擔負的責任或應盡的義務,承包人對任何分包商、分包商代理人、分包商的服務人員及工作人員的行為、違約及疏忽負責。

4.4承包人應保證其選擇的分包商具備法律規定的承包相應工程的資質,如承包人選擇的分包商不具備相應資質的,發包人有權撤銷承包人的分包決定。如因分包商不具備資質從而使發包人因此蒙受損失,承包人應負全額賠償責任。

4.5當分包商就其所承包部分工程的施工質量向承包人保證的質量保修責任期限超過發包人與承包人之間合同規定的質量保修期限時,承包人應在與發包人合同規定的質量保修期結束後,將其對分包商的該項權利無償轉讓給發包人。

5.工程師的權力

5.1工程師既可為發包人委託的獨立監理公司人員也可為發包人之員工,具體人員名單與分工由現場管理代表在協議書或向承包人出具的授權書中明確。現場管理代表可隨時單方對前述授權進行變更或解除,此種變更或解除自通知到達承包人後即時生效。

5.2發包人與承包人一致同意,除合同中另有規定外,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工程師享有下述權力:

(1)組織設計交底、圖紙會審;

(2)巡視和監管現場;

(3)糾正承包人的錯誤施工方法;

(4)判定檢驗報批及分部、分項工程施工質量;

(5)隱蔽驗收;

(6)各區段完工後的施工質量驗收;

(7)指令承包人在限定的時間內,對被判定為質量不合格的工程任何部分進行拆除、整改;

(8)指令承包人對現場施工安全隱患等進行整改;

(9)指令承包人在限定的時間內,提交合同履行相關方案與計劃;

(10)指令承包人制定或執行相關的趕工措施;

(11)驗收承包人進場材料、設備並批准或拒絕其進場使用;

(12)指令承包人在規定期限內,將不合格材料、設備予以更換;

(13)組織召開合同履行相關會議並指定承包人蔘加人員;

(14)指令承包人向在現場的其他承包人提供施工配合條件;

(15)指令承包人完成與承包人合同義務相關的各項零星工作。

5.3除5.2款中所明確的權力外,工程師還可行使為保證合同正常履行而必然隱含的權力。但是,工程師就下述事項所做出的決定或簽署之意見,如未經發包人現場管理代表的書面認可,對發包人不發生效力:

(1)簽發開工令、停工令與復工令;

(2)審核與批准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方案)、施工進度計劃等;

(3)工程進度與結算付款審核;

(4)指令承包人撤換不能勝任、玩忽職守的施工人員或班組;

(5)竣工驗收;

(6)免除、減輕承包人的任何合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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