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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談合同法對於交易安全的保護

談談合同法對於交易安全的保護

摘 要:交易安全是在交易過程中,善意的交易當事人依雙方為交易行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主張交易行為有效,從而基於該有效的交易行為取得交易之新利益,以保障善意當事人利益、交易效率及交易秩序的制度。而《合同法》在交易中以法律強制作用保護這交易雙方的切身利益與交易安全,《合同法》的誕生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切實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 關鍵詞:合同法 經濟 交易安全 平等自願 誠實守信 當事人 規定

談談合同法對於交易安全的保護

背景

當代社會世界經濟高速發展,而市場結構經過多年調整也趨於完善,國際市場進入全球性營銷階段而全球性營銷也帶來了新的問題,那就是怎麼保證交易雙方的利益平等。在國際上,WTO(世界貿易組織)充當了貿易規則的制定者,而國際仲裁機構則充當着貿易法的執行者。在一定程度上確保了國際市場的持久穩定發展。而在中國,中國所特有的社會主義路線則催生出帶有中國特色的交易規則——《合同法》。我國自1978年12月十一屆三中全會起實行改革開放,直至1992年實行全面改革開放以來,從開始的脱貧到現在的全面步入小康社會,已經走過了23個年頭了。在這23年裏中國經濟騰飛,國內市場如火如荼,各行各業百廢待興。交易市場也趕上了改革開放這架飛機,開始強有力的復甦。2015年上半年中國國內生產總值(GDP)為296868億元人民幣,比1980年(4517.8億元)增長65.7倍;國家財政收入達到17.41萬億元,比1980年(1085億元)增長160.5倍;2015上半年外貿進出口總值達到13.63億美元,比1980年(181.2億美元)增長752.2倍。[1]數據中2015年上半年外貿出口總值是1980年的752倍之多,可以狹義的理解為交易額是180年的752倍。從中我們可以看出在這幾十年裏中國的交易市場發展的多麼迅速。自古以來就有“無規矩不成方圓”的説法。交易市場這麼穩健的發展,離不開法律的支持,而合同法則是交易當中保障交易雙方利益的重要法律之一。 11企業的市場營銷活動突破國家(地域)的界限,通過對技術、資源、資金、人才的國際比較,按照資源配置最優化的原則,採取投資、生產、合作等方式,生產出最完整的產品去滿足世界市場各國消費者的需要。

交易“亂象”

證卷交易一直是“偷逃”法律的重災區,交易所裏也是亂象叢生,各種交易糾紛層出不窮。作為一個共產主義社會裏的資本產物,它是經濟發展必須經歷的階段,而如何保證它的公平,公正運轉,則需要眾多法律來約束其中的交易人。

案例1:五萬元買來“零”服務[2]

2006年7月,吳某向股來鑫公司購買了一套股票操作諮詢軟件。股來鑫公司承諾將由分析師盤中指導股票操作諮詢軟件的運用,並提供大盤分析短信服務。而之後,股來鑫公司未提供過任何證券投資諮詢服務。吳某提起訴訟,主張雙方協議無效,要求返還錢款。庭審中,法官提醒中小股民,如確實需要股票投資諮詢,應慎重選擇有資質的機構。法院最後裁決雙方簽訂的《協議書》無效。股來鑫公司應將5萬元全額返還吳某。並且,法院還建議相關的管理機構,依法對股來鑫公司做出相應的行政處罰。 2解析:在上述案例中,來鑫公司觸犯了《合同法》總則第四章第六十條——合同當事人未按照約定履行其應有的義務;總則第六章第九十四條——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法院可依法判定合同無效並返還吳某相應的損失。

案例2:誘騙公眾籤違法“高額回報”合同

為迎合部分公眾快速發財致富心理,湖北一公司以承諾高額回報為誘餌,吸引羣眾與其簽訂違法合同。湖北省宜昌市房產管理局日前公開通報,當地已對涉嫌非法集資的宜昌卓越投資開發有限公司進行查處。

宜昌市房產管理局透露,近期該局接到市民反映,宜昌卓越投資開發有限公司正對其開發建設的卓悦廣場的1至3層商鋪經營使用權進行轉讓出售。轉讓商鋪經營使用權過程中,公司承諾高額回報,並與消費者簽訂長達40年的經營使用期限。

解析:然而,按照《合同法》有關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宜昌市房產管理局進一步調查得知,進行經營使用權轉讓的商鋪已被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查封數月。該公司出售商鋪經營權,實際上是變相吸收公眾資金,有非法集資之嫌。目前,宜昌市房產管理局已聯合宜昌市住建委進行了現場查處,並向宜昌卓越投資開發有限公司下達了《整改通知書》,要求企業立刻停止銷售行為,並立即組織清退已收銷售款。 2證券交易,英文Securities Transaction,是指證券持有人依照交易規則,將證券轉讓給其他投資者的行為。證券交易除應遵循《證券法》規定的證券交易規則,還應同時遵守《公司法》及《合同法》規則。

上訴兩個案例只是證卷交易當中最典型的欺詐案例,也是當下證卷市場最普遍的亂象中的兩個,而這兩個案例中法院最終裁定都按照了《合同法》來作為判決依據,可見《合同法》對於其約束力有着明顯的提高。而在我們生活中交易糾紛隨處可見,小到農貿市場上的價格糾紛,大到公司之間的買賣糾紛。

案例3:“天價”酒杯賣出白菜價

李某本人酷愛收藏,並且具有相當的古玩鑑賞能力。其家中收藏有一商代酒杯,但由於年代太久遠,李某無法評估其真實價值,而只能大略估計其價值在10萬元以上。某日,李某將其酒杯帶到一古董店,請古董店老闆鑑賞,店老闆十分喜歡該酒杯,並且知道其價值不下百萬,於是提出向李某買下該酒杯,出價為50萬元。李某對此高價內心十分滿意,但仔細一想,心知該酒杯價值絕對超過50萬,如果拍賣,超過百萬也有可能。但苦於拍賣成本過高,自身也沒有條件拍賣。於是,李某心生一計,同意將酒杯賣給古董店老闆,待日後古董店老闆高價賣出後再主張合同可撤銷,要求變更合同。結果,古董店老闆通過拍賣,酒杯被賣到1000萬元。此後,李某向法院主張合同顯失公正,要求古董店老闆至少再補償900萬元。

解析:沒有法律依據。我國《合同法》規定,顯示公正的合同屬於可撤銷或可變更合同,本案中的買賣合同不屬於此種情況。首先,李某具有相當的古玩鑑賞能力,雖然他不知道酒杯的真實價值,但內心已經知道其價值絕對超過50萬元,在此情況下他仍然將酒杯賣給古董店老闆,法律上就應該推定其意思表示真實有效,而不屬於因缺乏經驗導致判斷失誤的情形;其次,李某將酒杯賣給古董店老闆的時候,就已經準備事後主張合同變更,因此當然不存在被騙或者失誤的情形,相反,李某心知肚明,不屬於合同顯失公正;再次,李某主張合同顯失公正屬於惡意,不應得到支持。

案例4:貨款“抵消”租金

某百貨商場3月份欲從格力冰箱廠購進冰箱50台,每台2800元,共計14萬元。雙方約定4月份貨到後先付4萬元,其餘待銷售後付清餘下的.10萬元貨款。後格力冰箱廠想在某百貨商場開設銷售專櫃,打開銷路。雙方遂簽訂租賃場地合同,約定租賃期為1年,自同年4月起至次年4月止,月租金2萬元,共計24萬元。由格力冰箱廠3個月付1次,分4次付清。7月份格力冰箱廠通知某百貨商場,稱用應收某百貨商場的10萬元冰箱貨款中的6萬元抵銷其4月至7月的租金。

解析:格力冰箱廠的做法符合我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我國《合同法》第99條規定,

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本案中,某百貨商場與格力冰箱廠互負債務,互享債權,彼此的合同標的物又屬於種類和品質相同的貨幣,也到了履行期,因此,格力冰箱廠可以根據我國合同法的有關同類債務相互抵銷的規定,通知某百貨商場對6萬元債務予以抵銷。

上訴4個案例囊括了市場和生活中的個別交易“亂象”,可能我們沒有身在其中,無法體會出《合同法》到底給我們帶來了那些好處,也無法知道《合同法》在什麼狀況下能夠幫助到我們。但是我們必須知道什麼是“合同”,當我們知道“合同”的定義時,由此產生的糾紛,我們都可以用《合同法》來捍衞我們的權益。 在古代時候,合同最早被稱為“書契”,據《周易》記述“上古結繩而治,後世對人易之以書契。”“書”是文字,“契”是將文字刻在木板上。這種木板一分為二,稱為左契和右契,以此作為憑證。“書契”就是契約。而在現代,合同(Contract),又稱為契約、協議,是平等的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合同作為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是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產物,是兩個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協議。只有當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合法,合同才具有法律約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從成立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約束力。而我們常見的合同則有:

(1)買賣合同;

(2)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

(3)贈與合同

(4)借款合同

(5)租賃合同;

(6)融資租賃合同;

(7)承攬合同;

(8)建設工程合同;

(9)運輸合同;

(10)技術合同;

(11)保管合同;

(12)倉儲合同;

(13)委託合同;

(14)行紀合同;

(15)居間合同。

熟知這些合同的種類,能讓我們在糾紛產生的第一時間瞭解自己是否簽訂過合同或者協議,當認定簽訂過這些合同或協議後,我們便能根據《合同法》來保護自己的交易安全,捍衞自己的權益。

交易“安全”與“保護”

在交易“亂象”中我用4個基本案例闡述了當我們遇到交易糾紛的時候我們該怎麼運用《合同法》維護自身利益,這4個案例只是交易糾紛中極小的部分,我所傳遞的也不是《合同法》中各個條款的運用方法,而是運用《合同法》保證自身利益的理念而已。當然,你也許會問《合同法》對於交易是否能起到保護的作用呢?那我只能回答説:如果不能,那麼它存在的意義在哪裏呢?説到交易安全,我不得不提到《合同法》的四大原則,而其中兩大原則對應了交易的四大原則——平等,自願,公平,公正。

在《合同法》當中有着四大原則。 [3]

一、平等自願

平等、自願原則 合同法的平等原則指的是當事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平等,包括訂立和履行合同兩個方面,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平等原則是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則,是區別行政法律、刑事法律的重要特徵,也是合同法其他原則賴以存在的基礎。合同法的自願原則,既表現在當事人之間,因一方欺詐、脅迫訂立的合同無效或者可以撤銷,也表現在合同當事人與其他人之間,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自願原則是法律賦予的,同時也受到其他法律規定的限制,是在法律規定範圍內的“自願”。

二.誠實信用

《合同法》第5條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這裏講的公平,既表現在訂立合同時的公平,顯失公平的合同可以撤銷;也表現在發生合同糾紛時公平處理,既要切實保護守約方的合法利益,也不能使違約方因較小的過失承擔過重的責任;還表現在極個別的情況下,因客觀情勢發生異常變化,履行合同使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重大失衡,公平地調整當事人之間的利益。誠實信用,主要包括三層含義:一是誠實,要表裏如一,因欺詐訂立的合同無效或者可以撤銷。二是守信,要言行一致,不能反覆無常,也不能口惠而實不至。三是從當事人協商合同條款時起,就處於特殊的合作關係中,當事人應當恪守商業道德,履行相互協助、通知、保密等義務。

三.公共利益

《合同法》第7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該條規定,集中表明二層含義,一是遵守法律(包括行政法規),二是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四.法律約束力

《合同法》第8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合同法》規定了自己的四大原則,他們包含了交易的四大原則,而其不同的是《合同法》以法律所特有的約束力,強制力硬性規定了交易中所需遵循的原則,用法律效力來保證交易的正常進行,讓不法分子無漏洞可鑽,在根本上保障了交易的安全。

結論:中國的改革開放已經走過了30個年頭了,在資本寒冬的今日中國等一些發展中國全,背離交易安全保護的精神。

標籤: 合同法 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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