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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主體的剖析

合同主體的剖析

篇一:南京債權債務律師:借款合同起紛爭,主體適格來分清

合同主體的剖析

[案情介紹]

原告呂某與案外人劉某共同以其他一百餘人的名義,各自從被告某信用社貸款200萬元。同年12月12日,呂某在信用社以自己的名義開辦了一個活期存款折,並將該存摺存放於信用社。同年12月30日,呂某匯入該存摺現金177萬元,用於償還自己的借款本息。在匯款前,該存摺留有存款24萬元。文衞路信用社的工作人員於匯款的當天,從該存摺上支取現金201萬元,用於償還呂某借款本息88萬元,並在未徵得呂某同意的情況下,償還其他人員借款利息111萬元,剩餘部分返還給呂某。為此,呂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某信用社從提取存款之日起,為其核減借款本息111萬元。

[案情分析]

該案在審理過程中,關於原告呂某的訴訟主體是否適格問題,產生了兩種截然不同的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原告呂某的訴訟主體不適格,應予裁定駁回起訴。本案中,應以借款合同上所列的其他一百餘人的名義提起訴訟。理由是,以借款合同中所列借款人員的名義提起訴訟,不僅符合我國《合同法》關於合同主體的相關規定,也符合我國《民事訴訟法》有關起訴和受理的規定。

第二種觀點認為,原告呂某的訴訟主體是適格的,不應裁定駁回起訴。本案中,應以實際借款人呂某的名義提起訴訟。因為借款合同上所列的其他一百餘人,多數是呂某與文衞路信用社的負責人經過協商,由呂某採用私刻印章的方式而虛設的。虛設借款人的目的,是為了增加借款數額,規避上級主管部門關於貸款限額的規定。因借款合同上所列的借款人是虛擬的,故不能以其他一百餘人的名義提起訴訟。

[評析]

該案爭議的焦點是,原告呂某的訴訟主體是否適格,其提起訴訟是否符合受理條件。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原告提起訴訟的必備條件是“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從以上法律規定可以看出,與本案有無直接利害關係,是衡量原告訴訟主體是否適格的重要標準,是原告提起訴訟的先決條件。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

1、呂某雖然不是借款合同所列的一方當事人,但卻享有了借款合同所確定的權利,也履行了借款合同所確定的義務,事實上已成為借款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文衞路信用社的工作人員在與呂某簽訂借款合同時,對呂某的無權代理行為是心知肚明的、予以認可的。呂某以他人的名義與某信用社簽訂的借款合同,雖然違反

了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管理性規定,但卻並不違反合同的效力性規定,雙方所簽訂的合同不存在無效的情形。

2、借款合同上所列的其他一百餘名借款人,雖然符合借款合同的相對性特徵,應該享有合同所確定的權利,履行合同所確定的義務,但他們自始至終沒有享有該項權利,也沒有履行該項義務。這些名義上的借款人,事實上突破了合同的相對性規範,不受合同的規範性約束。因這些名義上的借款人是虛擬的,借款合同對他們是無法約束的,故以他們的身份提起訴訟是不可能的。另外,被告某信用社也無法向這些虛擬的借款人主張權利,這些虛擬的借款人也不可能向被告履行義務。該案的借款合同只能約束實際借款人呂某與貸款人某信用社,對虛擬借款人是不具有約束力的。

3、本案呂某與借款合同上所列的虛擬借款人之間形成了無權代理關係。根據我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無權代理具有以下特徵:無權代理的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為法律行為,代理行為已經成立;無權代理行為是具備法律行為一般有效要件的行為;在代理行為的特殊有效要件上,無權代理只欠缺代理權這一有效要件,並不欠缺被代理人存在、確定、合格等有效要件。由此可見,呂某與虛擬的借款人之間完全符合無權代理的特徵,形成了事實上的無權代理關係。因無權代理而訂立的合同屬於效力待定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就該案而言,呂某沒有也不可能取得虛擬借款人的追認。借款合同不能對虛擬借款人發生效力,只能由實際借款人呂某享有權利並承擔義務。

綜上所述,呂某是本案借款合同的實際借款人,與本案具有直接利害關係。原告呂某的訴訟主體不僅適格,而且其提起的訴訟也符合受理條件,不應裁定駁回起訴。

[案情結果]

筆者認為,原告呂某的訴訟主體是適格的,不應裁定駁回起訴。本案中,應以實際借款人呂某的名義提起訴訟。因為借款合同上所列的其他一百餘人,多數是呂某與文衞路信用社的負責人經過協商,由呂某採用私刻印章的方式而虛設的。虛設借款人的目的,是為了增加借款數額,規避上級主管部門關於貸款限額的規定。因借款合同上所列的借款人是虛擬的,故不能以其他一百餘人的名義提起訴訟。

[相關法規]

1、呂某雖然不是借款合同所列的一方當事人,但卻享有了借款合同所確定的權利,也履行了借款合同所確定的義務,事實上已成為借款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文衞路信用社的工作人員在與呂某簽訂借款合同時,對呂某的無權代理行為是心知肚明的、予以認可的。呂某以他人的名義與某信用社簽訂的借款合同,雖然違反了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管理性規定,但卻並不違反合同的效力性規定,雙方所簽訂的合同不存在無效的情形。

2、借款合同上所列的其他一百餘名借款人,雖然符合借款合同的相對性特徵,應該享有合同所確定的權利,履行合同所確定的義務,但他們自始至終沒有享有該項權利,也沒有履行該項義務。這些名義上的借款人,事實上突破了合同的相對性規範,不受合同的規範性約束。因這些名義上的借款人是虛擬的,借款合同對他們是無法約束的,故以他們的身份提起訴訟是不可能的。另外,被告某信用社也無法向這些虛擬的借款人主張權利,這些虛擬的借款人也不可能向被告履行義務。該案的借款合同只能約束實際借款人呂某與貸款人某信用社,對虛擬借款人是不具有約束力的。

3、本案呂某與借款合同上所列的虛擬借款人之間形成了無權代理關係。根據我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無權代理具有以下特徵:無權代理的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為法律行為,代理行為已經成立;無權代理行為是具備法律行為一般有效要件的行為;在代理行為的特殊有效要件上,無權代理只欠缺代理權這一有效要件,並不欠缺被代理人存在、確定、合格等有效要件。由此可見,呂某與虛擬的借款人之間完全符合無權代理的`特徵,形成了事實上的無權代理關係。因無權代理而訂立的合同屬於效力待定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就該案而言,呂某沒有也不可能取得虛擬借款人的追認。借款合同不能對虛擬借款人發生效力,只能由實際借款人呂某享有權利並承擔義務。

篇二:合同主體資格的風險防範

(1)簽約對方為自然人時,法律要求其必須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根據《民法通則》第十一條的規定:“十八週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因此,在與自然人簽訂合同時應當確認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否則,與之簽訂的合同將會面臨效力待定或無效的風險。

在此情況下可以要求其提供身份證、詳細的家庭地址、聯繫方法及個人的其他情況,方便於在必要時對其進行實地的考察和確認。

(2)簽約對方為企業時,應當首先審查其合同主體資格能力。合同資格能力是法律授予合同主體簽訂合同的資格。在簽訂合同時,應當審查其是否具備簽訂合同的主體資格,如企業各部/科/處/室等是不具備主體資格,不能簽約的,如果簽訂了這樣的合同可能會因為主體不適格而被認定無效;而企業的分支機構,如分廠、分公司、辦事處等,則應看其是否具有對外開展業務資格(是否有授權)是否有非法人營業執照如果有授權或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才有簽訂合同的資格,對分公司、分廠、辦事處的審查。考察合同訂立對方的資格能力可以從如下方面着手:

①營業執照。核查對方營業執照是否通過了最近一年年檢,可以斷定合同對方是否是依法設立及有效存續;根據營業執照上載明的信息,可以斷定合同約定的義務是否在對方的經營範圍之內以及合同金額是否超出其實收註冊資本的範圍。

②税務登記證。税務登記證是税務機關核發給企業的進行經營活動的憑證,企業要想從事經營活動除依法應當取得營業執照外,還應當取得税務登記證。税務登記證不僅是判斷合同對方能否為企業開具發票的憑據,也是驗定其開具的發票是否有效的依據。

③資質證書。資質證書是國家授予企業從事某種生產經營活動的資格證書。諸如機械製造業的壓力容器生產許可證,建築行業的建築企業資質證書,藥品生產企業的藥品生產許可證等,均為企業的資質證書。

篇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簽訂主體解析

合同當事人主體合格,是合同得以有效成立的前提條件。合格的主體必須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因此,一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首先看合同簽訂主體是否合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主體包括髮包人和承包人(包括總承包人和分包人)。發包人是建設工程項目的產權人或是經營人,及負責工程投資、經營與管理的當事人及合法繼承人。承包人是被髮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承包主體資格的當事人及其合法繼承人。

發承包雙方或一方不具有建設工程相關法律要求的主體條件,將導致建設工程合同無效。

1、不適格的發包人主體

建設工程合同的發包人一般為法人或其他組織,但我國現行法律並未排斥自然人的發包人地位。實踐中常見的不適格的發包人主體包括:

⑴法人組織的分公司通常不是獨立的法人單位,不具有簽訂合同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須以法人的名義簽訂施工合同。

⑵法人的職能部門,如某某公司工程部、項目部、基建辦公室、指揮部等等,同樣也須以法人的名義簽訂施工合同。

⑶法人委託的項目管理公司、諮詢公司不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主體。法人與其屬於委託與被委託的代理關係,在委託權限內須以被委託的名義簽訂施工合同。(文/丁達鵬律師)

⑷發包人未按法律規定獲得項目施工所需的批准手續時,也不是適格的合同主體。發包人在簽訂合同前必須獲得對被開發地塊的立項批文、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文件,否則其不具有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⑸多個自然人或法人通過組建項目公司形式開發建設工程的,發包人應為項目公司,其中一個獨立的自然人或法人屬於不適格的發包人。

2、不適格的承包人主體

我國《建築法》及相關的建築法規對承包人的主體資格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除須滿足分公司及職能部門不能作為合同主體外,排除自然人、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參與工程承包,要求建築工程承包合同主體一方必須是具有法人性質的建築企業。另外對承包人提出資質要求和市場準入條件。鑑於建設工程合同標

的特殊性,《建築法》明確規定承包人只能在其相應的資質等級範圍內承接建設業務。相應的資質等級是作為建設工程承包人必須具備的行為能力,承包人不具備這一行為能力,都將導致建設工程合同的無效。

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稱建設工程司法解釋)對承包人未取得建築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被認定為無效合同,從而進一步明確了建築施工企業的資質在決定建設工程合同效力上的影響。

審查承包人主體資格,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⑴審查承包人的企業形式,如果承包人是個人、合夥企業、或是個人獨資企業,按現行法律法規將不能簽訂建設工程承包合同。

⑵審查承包人企業是否具有建築企業資質,資質等級是否與合同的建設項目相適應。按《建築法》規定,將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的建築企業的發包人也要承擔法律責任。同時聯合體承包的,按照資質等級低的單位的業務許可範圍承攬工程。

⑶審查承包人是否存在“掛靠”情況,“掛靠”導致合同無效。

3、無效合同後果的承擔

《合同法》和《建設工程司法解釋》對合同被認定無效後,合同主體如何承擔責任給與了不同的規定。《合同法》第58條規定,合同無效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建設工程司法解釋》第2條規定,即使

確認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承包人要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就是説,《合同法》規定合同無效後發包方不但不用支付工程餘款,連已支付的工程款也可要求承包方返還;但根據《建設工程司法解釋》規定合同無效後,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承包人有權得到約定的工程價款。從法的效力來講,《合同法》要高於《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但由於中國法制建設的國情決定了人民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判決依據明顯側重最高院的司法解釋。因此,對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雙方,簽訂施工合同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⑴為維護己方的合法權益,合同簽訂前必須審查對方的主體資格,確保合同的有效性。 ⑵合同履行過程中,一切合同組成文件的傳遞、簽署必須由合格的主體辦理。委託人及代理人的行為必須滿足合同約定的授權,最好得到合格主體的認可。

⑶發包人企圖利用合同無效免除支付工程款的行為,因有《建設工程司法解釋》的規定而得不到支持。

⑷承包人主體不適格,應承擔無效合同的不利後果。但在工程質量合格的基礎上,承包人合法的利益將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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