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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內部環境審計研究

企業內部環境審計研究

一、現有內部環境審計定義綜述

企業內部環境審計研究

國際內部審計師協會在《內部審計師在環境問題中的作用》中提出:“環境審計是環境管理系統的一個組成部分,藉此,管理部門可確定組織的環境管理系統在確保組織的經營活動符合有關規章和內部政策的要求上是否充分。”

格蘭特·萊傑伍德在其所著的《環境審計與企業戰略》一書中指出:“環境審計是企業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它不僅涉及到企業的技術改造、產品創新能力,而且涉及到企業的生產、儲存、營銷等各個方面。”

上述定義中雖然都把“環境審計”作為被定義的對象,但都是從企業內部審計的角度出發,因此,本文將它們作為對內部環境審計的定義。

此外,我國學術界有關內部環境審計的主要觀點有:王德升、楊樹滋把內部環境審計定義為:“為達到促進與影響企業環境的各項活動有關的經營管理和評價該企業環境政策遵守情況這兩個目標,對該企業有關環境保護的組織、管理系統及程序的狀況系統地、成文地、定期地和客觀地進行評價的管理手段。”

陳正興提出:內部環境審計由企業內部審計人員進行,主要是對企業有關環境保護的組織、管理系統及程序的狀況進行客觀地評價,以達到促進與影響企業的各項經營管理,評價企業環境政策情況這兩個目標,是一種環境管理手段。

湯亞莉、劉星認為,企業內部的環境審計應該是:“對企業在執行國家的環境保護法規、在生產經營過程的同時不破壞自然與社會環境方面的行為和成效的評價。”我們認為上述觀點存在以下幾個問題:(1)沒有全面包括內部環境審計的種類。根據最高審計機關國際組織(INTD SAI)所屬的環境審計工作小組(WGEA:Working Group on  Environmental Audit)印發的《從環境視角進行審計活動的指南》,內部環境審計應包括財務審計、合規性審計和績效審計。但現有的定義只反映了其中一個或兩個類型。(2)上述幾個定義沒有準確界定內部環境審計的主體。(3)沒有準確描述內部環境審計的對象。(4)上述定義中只有國際內部審計師協會的定義提到了依據問題,其他幾個定義均沒有對此問題做出説明。(5)有些定義沒有指出內部環境審計的本質所在。

二、企業內部環境審計定義要素分析

我們認為,內部環境審計的定義應該包括內部環境審計的目標、主體、對象、依據及本質等要素。本文對各個要素分析如下:

(一)內部環境審計的目標

內部環境審計的目標是指企業開展內部環境審計所期望達到的或應當達到的目標,它是開展內部環境審計工作的指南。由於審計目標具有層次性的特點,因此,我們也可以將內部環境審計的目標分層次進行研究。內部環境審計的目標可以分為以下三個層次:

1.內部環境審計的最終目標

縱觀國外環境審計的產生與發展過程,不難發現企業內部環境審計的產生是企業對日益增多的環境法律、法規以及社會公眾日趨加強的環境意識所做出的必然反應。由於在這樣的社會環境中,企業的環境風險不斷增強,企業為了規避環境風險,尋找“綠色保護”才會把注意力轉向內部環境審計。雖然進行內部環境審計在某種程度上會有損於企業短期內利潤最大化目標的實現,但是卻能為企業創造良好的長期發展環境,進行內部環境審計就成為維護企業自身可持續發展的一種途徑。因此,我們認為內部環境審計的最終目標就是要協調企業與自然、社會之間的關係,實現企業自身的可持續發展。

2.內部環境審計的一般目標

內部環境審計的一般目標,是指適用於內部環境審計的所有類型(內部環境財務審計、內部環境合規性審計、內部環境績效審計),且能反映內部環境審計本質的目標。我們認為內部環境審計的一般目標是監督企業受託環境責任的履行,並對履行的公允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進行評價。

戴維。弗林特教授認為:審計是以受託經濟責任關係或公共受託經濟責任環境的存在為首要前提。著名審計學家湯姆。李教授提出:要求人們的行為對他人負責是人類活動的一個共同特徵,正是這一特徵構成從古到今審計功能的基礎。在此意義上,審計正是作為強化受託經濟責任過程的手段而被運用的。上述觀點説明,審計是以受託經濟責任關係的存在為前提的,並以保證和促進受託經濟責任的全面有效履行為目標。因此,我們也可以將監督和評價受託環境責任的履行情況作為內部環境審計的一般目標。

3.內部環境審計的具體目標

內部環境審計的具體目標是對公允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的一般目標的進一步細化,通常可以是:

(1)公允性即驗證企業內部環境會計所記錄的與環境有關的經濟業務和經濟事項是否真實;是否對發生的所有環境相關事項進行了完整、及時的記錄;所記錄的金額是否正確、適當;所記錄環境相關事項的分類是否恰當;是否對環境相關事項做出恰當披露;記錄和披露環境績效、環境問題的財務影響的方法是否合理。

應當指出的是,公允性並不能保證記錄、報告的事項與實際情況絕對相符。由於許多環境經濟活動和事項尤其是環境成本和環境負債的發生及其發生額都具有不確定性,因此,我們只能要求相關記錄的公允表達,而非真實表達。

(2)合法性即驗證企業內部與環境有關的經濟活動和經濟事項是否遵循了有關國家有關環境法律法規、企業自身的環境規章和制度以及有關的環境標準。

(3)效益性即驗證企業內部與環境有關的經濟活動和經濟事項是否能達到預定的績效。

(二)內部環境審計的主體

企業內部環境審計的主體是指企業內部環境審計的執行者,即內部審計機構。國外內部環境審計最初是一些企業為滿足規避環境風險的需要,而由內部審計人員定期檢查和評價企業的環境問題;根據內部環境審計的性質和特點,審查企業相關環境事項記錄的公允性以及環境活動的投資費用、成本和效益。評價企業對國家有關環境法律法規政策的遵循情況、企業環境管理的狀況是企業內部環境審計的基本內容,也是內部審計機構構成內部環境審計主體的客觀基礎。因此,內部審計機構由於其服務內向性的特點,勢必成為企業內部環境審計的主體。

環境審計橫跨多學科的相關知識,因此現有的內部審計機構有時無法獨立完成內部環境審計。為了實現內部環境審計這樣一個龐大的系統工程,可能需要對現有的內部審計機構進行適當調整。我們可以選擇如下兩種調整方式:第一種方式,不設立專門的環境審計機構。仍然由常規的內部審計人員組成內部環境審計小組,並對原有審計人員進行適當的培訓,必要時聘請相關學科的專家輔助審計。第二種方式,在內部審計機構中設立專門的環境審計小組。這個小組由各方面的專家組成,包括審計師、工程師、經濟學家、環境學家等。

標籤: 企業 審計 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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