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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內部審計問題分析

公司內部審計問題分析

一、公司治理與內部審計

公司內部審計問題分析

(一)公司治理: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亦被稱為公司治理機制、公司治理結構、公司督導機制、法人治理結構等,是關於如何治理公司實體、特別是有限責任公司的過程,即運用權力指導公司的方向,監督管理人員的行動,擔負起應盡的職責和按照公司所在國的法律法規來約束公司。

(二)內部審計:美國著名的內部審計學家勞倫斯·索耶(1990)在其著作《現代內部審計實務》中指出;內部審計是一種功能,是一個總的概念,包括組織中內部審計人員所進行的各種評價活動,審計人員對各類業務和控制進行獨立評價,以確定是否遵循獨立的方針和程序,是否符合規定的標準,是否有效和經濟地使用各種資源,是否正在實現組織的目標。

1999年,國際內部審計師協會屆年會對內部審計定義為一種旨在增值和改善組織運營狀況的獨立的、客觀的保證和諮詢活動,它通過引入系統的、規範的方法來評價和改善風險管理、控制和治理程序,幫助組織實現其目標。“內部審計準則委員會會通過。

二、內部審計的必要性

首先,企業從制度的建立上需要內部審計。企業內部經營活動涉及各個方面和各個部門,採購、銷售、基建工程、投融資、會計核算等經濟業務需要有效的控制制度來協調、組織各部門之間的銜接。內部審計既是內部控制的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又是內部控制的一種特殊形式。它主要體現在一個現代企業完善、健全的內部控制系統中,必須有完善、嚴密的內部審計制度、獨立有效的內部審計機構和高素質、責任心強的內部審計人員,它是內部審計控制系統中重要的一個分支系統,又是實現內部控制目標的重要手段。其次,企業專項開支需要內部審計。企業的投資、基建工程、科研等項目在實施過程中,費用開支是否合理、手續是否規範、票據是否合法、是否有超預算支出等,需要內部審計參與其整個過程,對其進行監督控制,以保證這些專項開支經濟合理,防止浪費。最後,經營管理人員經濟責任的劃分需要內部審計。企業經營管理人員特別是中層以上領導人員,其管轄範圍較寬,責任較大,如果不進行離任審計,會給繼任者留下很多經營上的麻煩,就需要內部審計人員對前任在職期間的經營業績及資產情況進行內部審計。

三、公司治理中內部審計的意義和作用

(一)作為企業內部控制體系中一個重要的有機組成部分,內部審計不僅是國有企業集團控制風險的重要手段,更是提高經營效率,實現經營目標的重要保障。內部審計對完善公司治理的有以下作用。

(1)內部審計有利於解決信息不對稱問題。現代公司制企業中,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導致了不同利益主體擁有着不同動機的.信息需求。內部審計師對公司相關的會計報表進行獨立審計,既可約束管理層會計信息的編報權力,也可督促管理層及時披露會計信息,以此來緩解投資者與管理層間的信息失衡問題。

(2)內部審計有利於完善企業內部控制。企業內部審計與內部控制二者作為企業管理的形式,企業內部審計是內部控制的一種重要特殊形式,是實施內部控制的基礎環節,是內部控制不可缺少的重要組成部分。此外,內部審計機構處於董事會、總經理和各職能部門之間的位置,有利於充當企業長期風險策略和決策的協調人。通過審查和評估經營活動及內部控制的合法性、適當性和有效性,企業內部審計可以促進企業目標的順利實現。

(3)內部審計有利於促進公司價值增值。內部審計是一項為了增加組織的價值和改善組織運營而進行的獨立、客觀的確認和諮詢活動。它通過應用系統規範的方法,評價並改進組織的風險管理、控制和治理過程的效果,幫助組織實現其目標。內部審計可以通過風險導向的內部審計活動、業務導向的內部控制評價和諮詢活動,以及保障公司治理的利益平衡機制等途徑來增加公司價值。

(二)內部審計的作用,是隨着內部審計目標的變化而變化的。內部審計的作用可以包括以下兩個方面:首先,內部審計的防護性作用,也稱自我監控作用。內部審計通過檢查和評價企事業單位內部的各項經濟活動,發現那些不利於本單位目標實現的環節和方面。其次,內部審計的建設性作用,即自我促進和完善的作用。在實踐中,由於各個單位的情況不同,內部審計發揮的具體作用也有所不同。

四、我國公司治理環境下的內部審計現狀

(一)內部審計的內容、範疇未達到公司治理環境下的內部審計要求

2003年《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第九條規定內部審計機構按照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權力機構的要求,履行下列職責:①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含佔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單位,下同)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及其有關的經濟活動進行審計,②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預算內、預算外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③對本單位內設機構及所屬單位領導人員的任期經濟責任進行審計。④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進行審計,⑤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內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風險管理進行評審,⑥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經濟管理和效益情況進行審計。⑦法律、法規規定和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權力機構要求辦理的其他審計事項。

(二)內部審計技落後於公司治理環境下內部審計發展新趨勢

在我國審計發展的20年中,雖然《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能夠對我國企業的內部審計工作進行一定指導,但是該規定的內容缺乏具體業務操作的指導,因此目前我國許多企業的內部審計技術手段和裝備落後,大多數公司長期以來都是運用查賬手段為主進行審計,分析方法也是以財務分析為主,沒有很好地把現代信息技術、管理評審技術、價值工程、經營分析等技術方法運用到審計實踐中去,造成審計分析問題層次淺,系統性不強,難以很好地為公司經營管理提供有價值的成果,使得內部審計的功能遠遠沒有發揮出來。因此治理環境下的內部審計應該突破單純的、事後的傳統的方式,應逐步實現審計過程的三個轉變:從單一的事後審計轉變為事後財務收支審計與事中、事前的管理效益身機相結合。從單一的靜態審計轉變為靜態審計與動態審計相結合;從單一的現場審計轉變為現場審計與遠程審計、非現場審計相結合。

標籤: 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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