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文書都 >

教師之家 >試題 >

法律碩士考研試題答案

法律碩士考研試題答案

法律碩士考研的相關試題是怎麼樣的呢?出題模式大家又是否瞭解呢?下面法律碩士考研試題答案是小編想跟大家分享的,歡迎大家瀏覽。

法律碩士考研試題答案

一、簡答題

(每小題 8 分,共 56 分)

1. 當代中國的制定法淵源。

【參考答案】

答:當代中國的正式法律淵源是制定法,即由法定的國家機關經過法定的程序以權威法律文本明確表現的淵源。在我國,根據國家立法體制,享有法律創制權的機構多樣化,制定法包括憲法、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際條約與國際慣例。(1分)

一、憲法

憲法是當代中國的根本法,在制定法體系中佔據根本的地位。從內容上講,憲法規定了國家的根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權利與義務、國家機構。從制定和修改程序上講,憲法比其他法律更為嚴格。一方面,制定和修改憲法的機關往往是依法特別成立的,而並非普通的立法機關。另一方面,通過、批准憲法或者其修正案的程序,往往嚴於普通法律。從法律效力上講,憲法在各種法律淵源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任何法律法規只要與憲法相沖突,均屬無效。(1分)

二、法律

法律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和修改,規定和調整國家、社會和公民生活中某一方面帶根本性的社會關係或基本問題的法律,其效力位階僅次於憲法。此外,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會所作出的具有規範性內容的決議、決定也是法律。(1分)

三、法規作為法律淵源的法規包括行政法規、地方法規、軍事法規和司法法規,它們的制定主體不同,其效力位階也各有不同。(3分)

(一)行政法規

行政法規是由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在其職權範圍內製定和修改的,有關國家行政管理活動的規範性法律文件。行政法規多以“條例”“實施細則”“辦法”“規則”“決定”“命令”等文件表現出來。其效力位階低於憲法和法律。

(二)地方法規

根據立法權的來源、權限大小和內容的不同,可進一步分為一般地方性法規、經濟特區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三)軍事法規

軍事法規是中央軍委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的規範性法律文件,其效力及於武裝力量內部的規範性文件。軍事法規根據立法權來源的不同可分為自主性軍事法規和授權性軍事法規。

(四)司法法規

司法法規是根據法律的具體授權,由最高人民法院就獲授權事項(通常是有關法院內部管理、運作方面的內容)制定的規範性法律文件。

四、規章

這裏所説的規章包括部門規章、地方規章和軍事規章。(1分)

五、國際條約與國際慣例

作為我國正式法律淵源的國際條約,是指我國同外國或國際組織締結或者加入的國際法規範性文件。(1分)

【答題思路】純背誦考點,也屬於傳統重點部分。詳情請參見蘇畔筆記 P10-P11

2.《大清新刑律》的主要特點。

【參考答案】

答:《大清新刑律》以“中外通行,有裨治理”為指導思想,共53章,411條,並附《暫行章程》5條。與封建舊律相比較,具有比較濃厚的資本主義色彩。其主要特點是:

(1)體例上打破了幾千年來諸法合體的傳統法典形式,成為中國歷史上第一部專門刑法典。篇章結構上完全以西方大陸法系刑法典為模本,分總則與分則兩編,分則各章完全以罪名為章程,由此一改中國幾千年的法典結構形式。(2分)

(2)採用西方近代刑罰體系,將刑罰分為主刑和從刑。(2分)

(3)引進西方近代刑法原則、制度和術語:罪刑法定原則,刪除比附,正當防衞原則,死刑惟一原則、輕刑原則,緩刑制度、假釋制度;既遂與未遂、慣犯與偶犯、緊急避險、時效等概念。(2分)

(4)廢除、新增、調整一系列罪名。(2分)

《暫行章程》五條反應了濃厚的封建性。《暫行章程》否定了《大清新刑律》所確立的資產階級刑法原則:一是否定了死刑惟一原則,如第一條仍可用斬刑,二是否定了正當防衞原則,如第五條。三是否定了輕刑原則,如第一、二、三條的加重處刑。四是否定了罪刑法定原則,如第四條增加了《新刑律》中所沒有的罪名。

【答題思路】

本題考察純背誦記憶的內容,沒有什麼難度,法制史一向不難,希望大家加強背誦。

該題知識點詳情請參見蘇畔法研法綜筆記P51頁

3.簡述國家權力配置遵循的憲法原則。

【參考答案】

答:(1)權力分配與制約平衡原則(2分)

這是近現代西方憲法普遍遵循的一條配管國家權力的原則,主要適用於國家權力的橫向配置。西方憲法都遵循了權力分立制約平衡原則。其中美國憲法是貫徹三權分立、制約平衡的典型。

權力分立與制約平衡原則中是包含着一些合理的和進步的因素的,社會主義國家並不一般地否定這個原則。社會主義所堅決反對的,只是不顧本國基本情況,照抄照搬三權分立那一套的主張。我國現行憲法在權力配置方面貫徹的民主集中制原則和權力不過分集中原則,實際上已經吸收了權力分立原則中的合理成分。

(2)民主集中制原則以及不允許權力過分集中原則(2分)

民主集中制原則是直接規範我國國家權力橫向和縱向配置的最主要憲法原則。我國《憲法》第3條的規定調整了人民和國家機關的關係、人民代表機關與同級其他國家機關的關係、規範了中央與地方的關係。不過,在國家權力縱向配置方面,中央與普通行政區域的相互關係模式是基本模式,中央與民族區域自治地方的相互關係模式是基本模式的一種修正型,而實行“一國兩制”的特別行政區制度的出現則在我國橫向和縱向配置國家權力兩方面都構成對基本模式的一種例外和必要補充。

作為民主集中制原則的一個必要補充,不允許權力過分集中原則也是我國現行憲法遵循的一條重要原則。權力不宜過分集中。權力過分集中,妨礙社會主義民主制度和黨的民主集中制的實行。因此,我們國家可以而且必須由人民代表大會統一地行使國家權力;同時在這個前提下,對於國家的行政權、審判權、檢察權和武裝力量的領導權,也都有明確的劃分,使國家權力機關和行政、審判、檢察機關等其他國家機關能夠協調一致地工作。

(3)單一主義原則與聯邦主義原則(4分)

單一主義原則。

作為一種國家權力縱向分配的憲法原則,單一主義原則的主要要求是,一國的全部權力都屬於中央,地方國家機關可以享有和行使廣泛的權力,包括自治權,但所有的權力都只能由中央通過憲法、法律授予,地方沒有在本源上屬於自己的權力。單一主義原則主張,全國只能有一部統一的憲法、一個最高立法機關、一箇中央政府,地方國家機關要服從中央的領導和接受中央的監督,公民只能有一個統一的國籍,在對外關係上只有統一的國家才能作為國際法上的主體。

聯邦主義原則。

聯邦政府的權力是各成員單位讓予的。所以,聯邦主義原則通常允許聯邦和聯邦成員單位根據聯邦憲法分享包括主權性權力在內的國家權力。

【答案解析】

本題考察純背誦記憶的內容,在記憶的過程之中可以嘗試對比記憶,該題知識點詳情請參見蘇畔法研法綜筆記p87-88。

4. 轉化型搶劫罪的概念以及成立要件。

【參考答案】

答: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財物、抗拒抓捕、毀滅證據,當場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依照搶劫罪定罪處罰。(2分)

1.前提條件:行為人實施盜竊、詐騙、搶奪罪(2分)

最高院2006年《關於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條:“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盜竊、詐騙、搶奪他人財物,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當場使用暴力,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殺人的,應當分別以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該司法解釋將轉化型搶劫認定為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而附帶前提是使用暴力過程中,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殺人。

與此相反,最高人民檢察院研究室2003年《關於相對刑事責任年齡的人承擔刑事責任範圍有關問題的答覆》指出:“相對刑事責任年齡的人實施了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以搶劫罪追究刑事責任。但對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可根據刑法第十三條的規定,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2.目的條件:為窩藏財物、抗拒抓捕或毀滅罪證(2分)

如果行為人在盜竊、詐騙或者搶奪過程中,遭遇被害人反抗,行為人臨時改變作案方法,當場使用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脅,以便當場劫取財物的,則直接構成 263條的搶劫罪。

3.手段條件:當場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2分)

如果在其他場所行兇拘捕,與先前實施的盜竊、詐騙或者搶奪行為在時間上和空間上不具有連續性的,則不算當場。如果後續行為構成其他犯罪的,如妨害公務罪、故意傷害罪,則數罪併罰。

【答案解析】

搶劫罪為歷年考試的重點,需要重點記憶,該題知識點詳情請參見蘇畔法研法綜筆記p296

5.意思表示發出的功能或意義。

【參考答案】

答:意思表示,指將企圖發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意思,表示於外部。意思表示系私的行為,故政府機關的行為(如税務機關的課税通知、法院的裁判),或雖為私人的行為,但系以發生一定公法上效果為目的時(如投票選舉公職人員),皆非此所謂“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的發出,指表意人已做成使其內心意思表示明確地表示於外的行為。(2分)

發出的功能包括:(3分)

①表意人是否有權利能力或行為能力,應就意思表示發出時認定。

②意思表示發出後,表意人死亡、喪失行為能力或行為能力受限的,意思表示不因此失效。

③意思表示有無錯誤,因以發出的時間點為準據

④意思表示的生效,以發出為要件,對未經發出的意思表示不得為承諾。

意思表示發出的意義要根據其有無相對人不同而有所區別:(3分)

①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表意人完成其表示過程,其意思表示即為發出。

②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口頭意思表示的發出須對受領者為之,使其客觀上了解,否則不成立發出書面(電報傳真等)為表示工具時,發出的時間點為使意思表示進入可以預期到達受領者的過程之時。

【答題思路解析】

本題考察純背誦記憶的內容,意思表示一直是民商法的重點考察內容,該題知識點詳情請參見蘇畔法研法綜筆記第337頁。另外需要注意回答題目需要要點清晰,條理明確,以方便老師批改。

6.刑事訴訟迴避的適用情形

【參考答案】

答:迴避制度,指法律所規定的與案件當事人有某種利害關係的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以及書記員、鑑定人、翻譯人員,不得參加該案件訴訟活動的一種訴訟制度。

迴避的適用情形包括:

1.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2分)

本案的當事人,是指本案的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當事人的近親屬,指上述人員的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2.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2分)

3.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2分)

證人具有不可替代性,而辦案人員事前既已瞭解案情,容易先入為主,主觀臆斷。基於一個公民在一個訴訟案件程序中只能扮演一個訴訟角色的原理,上述人員均應迴避。

4.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2分)

這種“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不宜列舉的情況。

5、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等接受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的請客送禮,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託人的。(2分)

【答題思路】

本題考察純記憶性題目,沒有多大難度,刑訴法每年考察的知識都是比較基礎的,所以要求大家注重背誦!本題只要答出四點就可以得滿分,為保險起見,將回避制度進行解釋比較好。該知識點詳情請參見蘇畔法研法綜筆記P165頁。

7. 行政性壟斷的表現形式。

【參考答案】

答:根據我國《反壟斷法》的規定,行政性壟斷是指行政機關和授權進行公共管理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而形成的壟斷。其表現形式主要包括:

(1)地區壟斷:也被稱為阻礙地區間商品流通行為,主要是指地方政府或者政府授權機構通過行政權力設置市場壁壘從而達到人為削弱地區外經營者競爭能力的行為。(2分)

(2)部門壟斷:政府行政部門,特別是行業主管部門利用其合法擁有的權力資源,如行政許可、生產要素的分配、投資審批等限制企業競爭的行為。(2分)

(3)行政性強制交易:指行政壟斷的主體直接以行政權力為根據而發生的經營行為,包括政府及其所屬部門通過限定他人與其指定的市場主體進行交易,或者使得這些經濟實體在同一市場中與其他經濟實體相比處於更加優越的特權地位,而這種指定沒有任何法律依據。(2分)

(4)行政性限制競爭協議行為:指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或者授權的公共組織與其他的行政機關或者經營實體簽訂控制價格、劃分市場範圍、限制其他經濟實體進入市場或將其排除在市場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協議,或者政府行政部門通過行政手段強制經濟實體簽訂限制競爭的協議。(2分)

【答題思路解析】

首先簡要解釋行政性壟斷的概念,否則即使要點答全了,還是會適當扣一點分數,然後直接直切題目要點,即幾種表現形式,注意分點分段答題。一般像這種題目都是看點給分,比如該題有四點,一點2分,注意不要僅把幾種表現形式打出來,要對其稍加解釋,一般控制在2-3行即可。該題涉及的知識點詳見《蘇畔法研法學綜合筆記》P108-109頁。

二、辨析題

(每小題 10 分,共 40 分)

1. 辨析英國信託制與受益制。

【參考答案】

答:受益制又稱“用益權制”,即為了他人的利益而佔有和使用土地。在受益關係中,土地所有人(即出託人)將地產交給受託人代管;受託人享有對地產的使用、收益權,並按約定將地產的收益交給出託人指定的受益人.(1分)

信託制是財產所有人為了第三人的利益,將財產交給受託人管理的一項制度。(1分)

1.信託制與受益制的主要區別

(1)標的更為廣泛,受益制的標的僅僅是封建地產,而信託制的標的可以是任何形式的動產或不動產。(2分)

(2)受益制受託人主要按照出託人和受益人的意願管理地產:而信託制受託人則按照自己的意願管理財產,不受受益人的支配。(2分)

(3)信託制的受託人範圍更廣,不僅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如專門的信託投資公司。(2分)

(4)受益制的主要目的是為了逃避封建義務或自由處分地產,而信託制則主要是為了更好地經營財產,更多地增值財富。(2分)

【答題思路解析】

英國法的知識點雖然很少在法綜中考察過,但是今年卻進行了辨析考察,提醒我們複習一定要全面,早下手為強!詳情請參見蘇畔筆記 P64

2. 公民控告權和檢舉權的異同。

【參考答案】

答:控告權是指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機關進行揭發和指控,並要求處理和制裁的權利。(2分)

檢舉權是指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機關揭發事實,並請求依法處理的權利。(2分)

控告權與檢舉權都是針對違法失職行為,其區別主要表現為:

1.行使控告權的主體主要是受到違法失職行為直接侵害的人,而檢舉權的主體一般是與事件無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3分)

2.控告權行使的目的在於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要求有關機關依法處理,而檢舉權的行使一般是公民出於維護公共利益或出於正義、憤怒的原因,而要求有關機關對違法失職行為進行處理。(3分)

【答案解析】

該題知識點比較常規,就是對公民各項憲法上的權力進行考察,詳情請參見蘇畔法研法綜筆記第95頁。這兩種權利在憲法上並列規定,容易考察,這也提醒同學們複習考研的過程中對於相同或類似的知識點要進行比較、檢討,這一類知識點往往有出題的可能性。

3. 甲請求乙支付價款,乙以雙方之間的買賣合同違反強制性規定為由拒絕支付價款,乙之主張,是行使權利障礙之抗辯權,問是否正確並説明理由。

(或:甲和乙簽訂某合同,乙遲遲不履行合同義務並主張合同無效,有人人為乙是在主張抗辯權的行使,請辨析上述觀點。涉及考點抗辯和抗辯權)。

【參考答案】

答:(此題目因大家回憶而有所偏頗,如乙主張權利障礙的抗辯,則正確;如主張抗辯權,則主張不正確。)(觀點2分)

權利障礙之抗辯:是指主張請求權根本不發生。如本題當中規定的違反強制性規定而導致合同不成立的情形。這種抗辯在訴訟進行過程中當事人縱然沒有提出,法院也應當審查事實,為當事人的利益,須依職權作出有利的判決。(2分)

抗辯權,指雖承認他方請求權的存在,但得拒絕履行,亦即對於他方請求權的行使,可以拒絕其請求之權能.(2分)

抗辯權的類型(2分)

a、一時性的抗辯權,又稱為延緩的抗辯權,指僅能使對方的請求權在一定期限內或者

一定條件未成就前不能行使抗辯權。主要有四種:一般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雙務合同中的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

b、永久性的抗辯權,指能夠永久性阻止請求權效力發生的抗辯權。最典型的永久性抗辯權就是時效經過的抗辯。

抗辯權,其效力是對已經存在的請求權,發生一種對抗的權利。是否主張,有其自由。當事人放棄抗辯的權利時,法院不得予以審究。只有在當事人在訴訟上主張時,法院才有審究的義務。(2分)

【答題思路解析】

民法法綜題每年考察的都比較難,建議大家在複習的時候一定要細緻全面,並且要注重理解!不能死記硬背民法!知識點詳情請參見蘇畔筆記 P322-P323

4.馬某與前妻張某育有二女,張某死後,馬某與趙某結婚。後馬某去世。馬某的兩個孩子與繼母趙某就遺產繼承產生糾紛。據瞭解,馬某生前在上海閔行區、靜安區、長寧區擁有數套房產,三個轄區內的人民法院對該案件都具有管轄權,馬某的兩個孩子經過與律師的商討,最終決定向上海靜安區對繼母進行起訴。結合案例辨析共同管轄和選擇管轄的區別。

【參考答案】

答:共同管轄,是指依照法律規定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民法院對同一訴訟案件都有管轄權。這種情況既可以因訴訟主體或訴訟客體的原因發生,也可以因法律的直接規定而發生。(1分)

選擇管轄是指某一案件發生後,由於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由於案件主體或客體的牽連關係,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法院對該案件都享有管轄權時,由當事人選擇其中一個法院提起訴訟。(1分)

在幾個人民法院對同一案件都有管轄權的情況下,就形成了管轄權的積極衝突。解決管轄權衝突的最主要的辦法,是賦予原告選擇權,原告可以向其中任一法院起訴。如果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2分)

首先,共同管轄和選擇管轄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從人民法院角度是共同管轄的,從當事人角度則是選擇管轄。馬某生前在上海閔行區、靜安區、長寧區擁有數套房產,三個轄區內的人民法院對該案件都具有管轄權,這是共同管轄的情形,同時,在此情形之下,馬某兩個孩子有權向任何一個法院提起訴訟,最終決定向上海靜安區對繼母進行起訴此乃選擇管轄。(2分)

其次,共同管轄是選擇管轄的前提。法律沒有規定某個案件由數個人民法院共同管轄,就不存在該案當事人選擇管轄的法院。如果不是因為馬某有多處不動產遺產,可以由多處不動產所在地共同管轄,則就不存在馬某女兒對管轄法院進行選擇的問題。(2分)

再次,選擇管轄使管轄權最終確定。雖然法律規定對某個案件,幾個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但案件的審理只能由其中一個法院進行。如果沒有當事人的選擇,該案的管轄就不能最終確定。在實踐中,可能出現原告先後向有管轄權的數個人民法院起訴或者同一糾紛的當事人雙方分別向有管轄權的數個人民法院起訴的情形。為解決上述情況導致的管轄權衝突,貫徹管轄權行使唯一確定規則,我國《民事訴訟法》第35條採用了先立案原則,即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在該案中,馬某的女兒最終決定向上海靜安區對繼母進行起訴,則靜安區法院最終獲得對該案的管轄權。(2分)

【答題解析】

該題在歷年真題中不曾進行考察過,考察內容比較理論化,得分率應該不高,很多人分不清楚這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辨析題答題過程中對不同的概念進行解釋是首要的,並且是採分點,希望考生注意!該知識點詳情請參見蘇畔法研法綜筆記P130頁。

三、案例分析

(第1題13分,第2題11分,共24分)

1.三個人多次密謀,綁架了富翁之子謝某,又綁架了一路過女青年,三人先以刀威脅逼迫謝某****了女青年並拍照錄像,後以此威脅勒索謝某。隨後三人以死威逼謝某殺害女青年,謝某為活命不得已用繩子勒死女青年。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和刑法理論評價謝某的行為,並説明理由。

【參考答案】

答:⑴謝某受脅迫參與犯罪屬於脅從犯,脅從犯,是指被脅迫參加犯罪的犯罪分子。被脅迫,是指犯罪分子參與犯罪是不完全自願的,是在威逼和強迫下,由於意志較弱的過錯而參加了犯罪活動。但是夏某雖然處於被脅迫狀態,但他仍然具有一定的意志自由,仍然具有是否參加犯罪活動的選擇餘地,所以他在本案中屬於脅從犯。”(5分)

⑵但謝某的****屬於緊急避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1條:“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採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本案中夏某為了保全自己的生命,對女青年實施的****行為應認定為緊急避險,不負刑事責任。(5分)

⑶謝某雖構成故意殺人罪,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對於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3分)

【答案解析】

2012年法綜案例第一題原題。,所以!一定要重視歷年真題!

2. 甲向乙發出要約,願意以500元的價格向其出售變形金剛,並規定承諾期限至11月15日截止,後乙在11月15日23點40分,通過書面形式作出承諾並投入了甲的郵箱,凌晨一點多乙收到親戚的信息稱願意將變形金剛贈送給乙,乙隨即於凌晨1點20分向甲發送信息稱自己的承諾無效。期間甲外出不在家,登山過程中手機信號不好也無法查看短信。後在11月23號回家後9點檢查郵箱看到了乙投入的書面承諾,又在9點30分,查看了乙發出的有關於承諾無效的信息。

(1)乙的承諾何時到達

(2)乙發短信的行為是什麼性質的行為?效力如何,請説明理由。

(3)甲乙之間的合同的效力如何?

(或:甲發書面文件給乙,願意以500元出售變形金剛模型,要求11.15日前回復,乙因工作忙碌來不及回覆於11.15晚23點將書面承諾投遞到甲家門郵箱裏。回去後收到了好友丙贈送的變形金剛模型,便於凌晨1:20發短信給甲撤回已經發出的承諾。甲外出登山未攜帶手機,於11.17上午9點回家檢視郵箱時看到乙的書面承諾,又於9:30開機看到乙的短信。

乙的承諾何時到達及理由。

乙的短信性質,是否有效,理由。

合同是否生效,理由。)

【參考答案】

答:(1)乙的承諾何時到達

乙在11月15日23點40分,通過書面形式作出承諾並投入了甲的郵箱,(無論是電子郵箱抑或是甲家門口的郵箱)此時為承諾生效。(1分)

意思表示的生效在非對話的有相對人的情況下,遵循到達原則,即到達相對人時發生效力。構成要件包括:a)已進入相對人的支配範圍b)置於相對人可以瞭解的狀態。(1分)

因此,在本案中,乙在11月15日23點40分,投出的郵件即時到達甲的郵箱,即使得乙的承諾已經進入了甲的控制範圍並且也處於甲能夠可以瞭解的狀態,因此乙的承諾已經生效。(1分)

(2)乙發短信的行為是什麼性質的行為?效力如何,請説明理由。

乙於凌晨1點20分向甲發送信息的行為是承諾的撤回,無效。(1分)

承諾的撤回,是承諾人阻止承諾發生法律效力的行為。撤回的通知必須先於或者同時與承諾到達要約人,才能阻止承諾生效的效力。撤回的通知如果遲於承諾到達要約人,因承諾已經生效,則不發生承諾撤回的效果。(2分)

在本案中,如題(1)所述,乙的承諾已經生效,而承諾的撤回必須要在承諾到達要約人之前才可以,因此,乙的承諾撤回無效,原承諾生效。(1分)

(3)甲乙之間的合同的效力如何?

甲乙之間的合同生效。(1分)

經要約、承諾,合同當事人互相意思表示並且達成合意,合同宣告成立。根據我國合同法規定,除附條件、附期限等情況外,承諾生效時為合同成立之時。(2分)

在本案當中,甲發出要約,乙在11月15日23點40分,通過書面形式作出承諾,後雖然乙欲圖撤回承諾,但是由於承諾已經發出,撤回無效,因此甲乙之間的合同成立並生效。(1分)

【答題思路】

本題考察承諾的生效時間,該題知識點詳情請參見蘇畔法研法綜筆記第337頁。並且也考察了承諾的撤回、合同的成立生效的時間等知識點,較為簡單。只要保證回答要點清晰、能夠密切扣題即可。

四、論述題

(每小題 15 分,共 30 分)

1. 試論述法律對經濟秩序的作用。

【參考答案】

在進入商品經濟階段之後,社會生產力飛速發展,交換則成為商品實現價值的必經途徑,經濟形態日趨複雜,經濟秩序對法律的依賴性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增強。這方面的立法越來越細緻,逐漸形成了一個完備的體系,主要包括:

第一,法律保護財產所有權。只有明確了誰是財產的合法所有人這一問題,商品生產才能有足夠的動力,商品交換才能有合法的起點。否則,商品經濟秩序的建立就失去了最根本的前提和保障。(2分)

第二,對經濟主體資格加以必要的限制。對經濟主體若不加限制,則必然會產生經濟主體的無限多樣性,不合格經濟主體將會大量出現,這必將危及交易安全,造成經濟秩序的混亂。(2分)

第三,調控經濟活動。在商品經濟社會,各類經濟主體被賦予很大的自由活動空間,但這種自由絕不能危及基本秩序,法律在這裏是通過調控經濟生活來維護秩序的。(2分)

第四,保障勞動者的生存條件。勞動是經濟運行的起點,為了經濟正常運行必須要確保勞動者能夠維持正常的生存和發展。(2分)

【答案解析】

基本知識點在八分左右,其餘分數就是個人的論述,是否衝分,邏輯是否嚴密,自己是否清晰,是否有條理‘文采如何等等!’我們蘇畔做的的歷年和模擬題一直強調論述題答題方法,有興趣同學可以自行去查找。真題這道題答題較為常規,也是書上內容,沒有超出教材內容。詳情參見蘇畔法研法綜筆記第35頁。

2.快的、滴滴、優步的併購成為我國網約車市場的重要併購案,有人認為這是經營者集中。結合我國競爭法,試論述我國經營者集中行為的控制的基本制度和法律適用的特殊規定。

【參考答案】

答:經營者集中在各國法律中也被稱為企業合併或聯合、兼併、收購等。它不僅包括會計法與公司法關於資產轉移型的合併,還擴大到一個企業能夠對另一個企業發生支配性影響的所有方式,包括持有其他公司的股份、取得其他企業的資產、受讓或承租其他企業全部或主要部分的營業或財產,與其他企業共同經營或受其他企業委託經營、幹部兼任、直接或者間接的控制其他企業的人事任免等實現市場力量集中之目的的所有行為,即一個或者多個企業對其他企業全部或者部分獲得控制,從而導致持久的相互關係的一切可能性都是包括在內的。

現行法關於經營者集中的定義是以下三種類型。

(一)經營者合併;

(二)經營者通過取得股權或者資產的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

(三)經營者通過合同等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3分)

經營者集中行為進行控制的基本制度和法律適用規定如下:

(一)事先申報制度(3分)

事先申報制度,是指各國反壟斷法對市場競爭具有重大影響的集中事項必須事先向主管機關進行申報的強制性規定。

1.申報義務的來源。我國《反壟斷法》對大型的重要集中事項作出了必須申報的規定:(1)參與集中的所有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全球範圍內的營業額超過100億人民幣,並且其中至少兩個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均超過4億元人民幣;(2)參與集中的所有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合計超過20億人民幣,並且其中至少兩個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均超過4億元人民幣。

2.申報義務的豁免。主要包括以下情況:(1)參與集中的一個經營者擁有其他每個經營者50%以上有表決權的股份或者資產的;(2)參與集中的每個經營者50%以上有表決權的股份或者資產被同一個未參與集中的經營者擁有的。

(二)調查與審查制度(3分)

審查程序包括集中審批機關對必要信息的調查取證、對於當事人表達意願的聽證以及進行初步或者進一步審查等階段。

我國《經營者集中審查辦法》規定,在經營者集中審查過程中,商務部可以召開聽證會進行調查取證,聽取有關各方的意見。在聽證制度之外,還設立了“商談制度”,經營者啟動集中反壟斷審查時從申報開始的,申報前商談或聯繫能夠增加反壟斷執法機構對擬申報集中的事先了解,確保申報格式和內容從一開始即滿足法律的完整性要求,並有助於雙方初步確認集中的關鍵性議題和可能產生的競爭損害,為即將開展的反壟斷調查做準備。

(三)審批與救濟制度(3分)

我國《反壟斷法》第29條規定,對於不予禁止的經營者集中,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決定附加減少集中對競爭產生不利影響的限制性條件。因此審批的結果分為三種:禁止、不予禁止、附條件不予禁止。

【答案解析】

本題是法綜經濟法考題結合時事出題的一個典型。滴滴和優步中國的合併、南車北車的合併、58和趕集的合併、美團和大眾點評的合併等等均牽涉到反壟斷審查,從這個方面出題並不出乎意料,而答題也比較規範,詳情參見蘇畔法研法綜筆記第108頁。基本知識點在12分左右,其餘分數就是個人的論述,是否衝分,邏輯是否嚴密,自己是否清晰,是否有條理‘文采如何等等!’我們蘇畔做的的歷年和模擬題一直強調論述題答題方法,有興趣同學可以自行去查找。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wenshudu.com/jiaoshizhijia/shiti/dpxggo.html
專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