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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學家長委員會章程範本

小學家長委員會章程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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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學家長委員會章程範本

小學家長委員會章程範本1

根據《中小學德育工作規程》的有關規定,為團結全校學生家長,進一步加強學校與學生家庭之間的溝通與合作,讓家長更好地支持和參與學校部分管理工作,構建“家庭與學校”、“家長與老師”之間的“立交橋”,完善學校、家庭、社會三位一體的學生整體教育網絡,使學校的持續發展注入更廣泛的動力,促進學生健康成長,特制訂本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家長委員會是在學校黨支部的領導下組成的羣眾性組織,是學生家長直接參與學校教育的一種組織形式,是學校教育有益的補充和發展,是學校爭取更多的社會力量辦好教育的重要途徑。

第二條:家長委員會的宗旨是團結全校學生家長,密切學校與家庭的聯繫,充分發揮家長對學校教育、教學工作的參謀、監督作用;宣傳國家的有關教育政策法規,加強學校的管理;把學校教育與家庭教育有機結合起來,提高家長教育子女的水平,促進學校教育改革,提高教育質量。

第三條:家長委員會的作用是溝通協調學校和家庭、社會的關係,促進學校、家庭、社會教育一體化的形成;指導家長履行教育子女的義務,幫助學校拓展德育工作的深度和廣度,全面提高學生素質;積極研討家庭教育的規律,總結家庭教育的成功經驗,不斷提高家庭教育水平;參與學校管理評價工作,為學校工作提供意見和建議,發揮學校和社會之間的橋樑作用。

第二章 組織結構

第四條:家長委員會成員由班主任提名推薦,徵求個人意見後確定,並由學校發給聘書,填寫相關登記表。

第五條:家長委員會分設兩級:一級為班級家長委員會,由5名家長組成;二級為學校家長委員會,每班推薦1名家長組成。

第六條:班級家長委員會設主任1名,副主任1名,委員3名,由班級推薦產生;校級家長委員會設主任1名,副主任3名,委員11名,由學校黨支部、校委會推薦產生。

第七條:家長委員會的組成必須兼顧社會各個階層,其成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瞭解和關心教育,懂得一定的教育規律,熱心學校工作,能為學校工作獻計獻策。

2、具有比較豐富的家庭教育經驗,並有較好的教育效果。

3、具有一定的組織、溝通、協調能力。

第八條:家長委員會實行常任制。一般情況下連任至學生畢業。如有特殊原因空缺,委員權利自行終止,由班主任提名增補。

第九條:家長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至兩次會議;遇有重大事項,經學校提議可臨時召開會議。

第十條:家長委員會的日常事務性工作由學校分管校長安排專人負責。

第三章 職責和義務

第十一條:家長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1.有權獲知學校的辦學目標、工作計劃和辦學情況,有權提出自己的相應意見。

2.有權對學校的教育教學工作和日常管理提出意見和合理化建議。

3.有權作為其他家長代言人,對學校工作及教職員工給予監督和評議,向學校反饋家長的意見和要求。

第十二條:家長委員會成員有如下義務:

1、傾聽家長對學校工作的建議和意見,並及時向學校或相關教師反饋,促進學校改進工作;

2、與學校保持密切聯繫,可利用書面或口頭形式向學校提出合理化意見和建議;

3、關心愛護學生,對學生的行為規範作正確的引導。密切配合學校有關部門、班主任協助家長做好子女的家庭教育工作,提高家教水平;

4、在家、校聯繫上,積極起到雙向互動紐帶作用。對家長的意見可及時向學校反饋。部分家長對學校的一些合理措施沒能理解時,有義務主動配合學校做解釋、説服工作;

5、執行本委員會的決議,維護整體利益,完成本委員會交派的任務。

6、充分整合社會資源,積極向社會、家庭宣傳學校改革和發展的成果,讓社會進一步瞭解學校、支持學校,共同打造平安和諧校園。

7、參加學校的評教評學活動,組織家長對學校教育、教學服務滿意度進行測評。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三條:本章程由xxx鎮民族中學負責解釋,在實施過程中可根據實際情況作必要的修改。

小學家長委員會章程範本2

第一章 家長委員會的性質

第一條 家長委員會是參與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對學校工作給予支持、保障的`組織形式。

第二章 家長委員會的宗旨

第二條 發揮家長作用,反映家長要求,爭取社會各界支持。協助學校落實“以人為本、面向全體、教學相長、師生學校共同發展”的辦學理念,全面實施素質教育,儘快實現“讓師生成長、讓家長放心、讓社會滿意,爭創校園美、現代化、質量高的一流學校”。充分調動家長、社會各方面的力量,關心與促進少年兒童的健康成長。

第三章 家長委員會成員的條件及產生

第三條 家長委員會的成員是由支持教育事業,關心學校發展,熱心青少年工作又具備一定能力的家長代表組成。

第四條 家長委員會成員由各班教師和班主任協商、推薦,經學校瞭解並徵得本人意見後確定。

第四章 家長委員會的組織機構

第五條 家長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1名,祕書長1名,委員若干。

第六條 家長委員會成員每學年進行一次調整。

第七條 家長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八條 家長委員會成員任期隨子女轉學或畢業,其成員資格將自行終止,缺額由所在班級或新增班級增補。

第九條 學校德育處負責與家長委員會的協調工作。

第五章 家長委員會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 定期聽取學校的工作報告,瞭解學校辦學情況,為學校發展獻計獻策。

第十一條 收集家長的意見,反映家長的要求,協助學校改進工作。

第十二條 理解學校辦學理念,溝通學校與家長的聯繫,協助做好對家長的教育宣傳工作。

第十三條 代表學校家長向有關部門和領導反映家長呼聲和學校困難,爭取上級有關部門和社會各界對學校工作的支持。

第十四條 協助學校開展尊師愛校的活動。

第十五條 參與家長學校的工作及家長學校的活動。

第六章 家長委員會的工作制度

第十六條 家長委員會成員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參加的,事先應向家長委員會提出,經同意後可臨時調整,以保證家長委員會成員滿額。

第十七條 因學校管理工作需要,可臨時召集會議,但需在三天前通知各位家長委員。

第十八條 家長委員會召開會議,審議相關工作,出席人數應超過三分之二,表決決議時以超過半數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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