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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全文

《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全文

第一章 關於實施範圍的規定

該實施細則部分失效,1988年9月1日施行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中有關女工人、女職員生育待遇的規定廢止。

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以下簡稱勞動保險條例)第二條甲款關於"有工人職員100人以上"的規定,係指工廠、礦場本身的工人職員人數而言,其業務管理機關及附屬單位人數不包括在內。在計算人數時,應包括工資制、供給制人員及學徒、臨時工(臨時性的建築工人及搬運工人除外)、試用人員在內。

第二條 凡實行勞動保險的企業,其業務管理機關與附屬單位,應與企業同時實行勞動保險條例。"業務管理機關"係指其全部經費由業務收入或基本建設費或事業費內開支的機構而言。"附屬單位"係指企業中所附設的有關業務及職工文化教育、福利等機構而言。

第三條 凡在實行勞動保險的企業附屬單位內工作的工人職員及工會的工作人員,不由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直接支付工資者,其生育假期工資、病傷假期工資及因工死亡喪葬費由支付工資的單位付給,支付工資的單位應按各該單位工人職員的工資總額3%繳納勞動保險金(原在企業工作的工會基層委員會脱離生產的委員,其勞動保險金可以免繳),交由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一併繳納。工人職員及工會的工作人員醫療期間的醫藥費用,按勞動保險條例的規定,由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負擔。

第四條 在實行勞動保險的企業中的供給制人員,仍應按供給制的規定辦理,不適用勞動保險條例。廠礦企業的武裝警衞人員,如系屬於人民解放軍建制的現役軍人,仍應享受人民解放軍的各種待遇,不適用勞動保險條例。

第五條 不實行勞動保險條例的企業訂立勞動保險集體合同時,應根據勞動保險條例的精神,及本企業、本產業或本行業的實際情況協商簽訂,並報請所在地勞動行政機關批准實行。集體合同中所規定的各項勞動保險費用,均由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負擔。

第二章 關於工資總額的規定

第六條 實行勞動保險的企業,按照勞動保險條例第八條的規定,繳納勞動保險金時,工資總額的計算,應依照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辦理。

第三章 關於勞動保險待遇計算標準的規定

第七條 工人職員的工資按日或按月計算者,享受勞動保險待遇時,如按本人工資計算,均以該工人職員每日或每月所得工資為計算標準。

第八條 工人職員的工資按件計算者,享受勞動保險待遇時,如按本人工資計算,均以該工人職員最近3個月的每日平均工資為計算標準。如全部工作時間不滿3個月者,應以該工人職員實際工作日的每日平均工資為計算標準。但病傷假期在7日以內者,得以上月份每日平均工資為計算標準。

第九條 領取因工殘廢補助費的工人職員退職或死亡時,在勞動保險基金項下領取以本人工資為計算標準的撫卹費、救濟費或補助費時,其本人工資,應將所得工資與因工殘廢補助費合併計算。

第十條 學徒的本人工資低於該企業普通工人的最低工資者,以本人工資計算勞動保險費時,應改按該企業普通工人的最低工資計算,但其所得的勞動保險費,不得超過本人工資。

第四章 關於因工負傷、殘廢、死亡待遇的規定

第十一條 工人職員在下列情況下負傷、殘廢或死亡時,應享受因工負傷、殘廢或死亡的待遇:

一、由於執行日常工作以及執行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臨時指定或同意的工作;

二、在緊急情況下未經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指定而從事與企業有利的工作;

三、由於從事發明或技術改進的工作。

關於因工或非因工的確定,由工會小組據實報告工會基層委員會勞動保險委員會(以下簡稱勞動保險委員會)審查確定後,報請工會基層委員會通知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及工人職員本人或其供養直系親屬。如有不同意見時,應報請當地人民政府勞動行政機關迅速處理,但在未處理以前,應按工會基層委員會的通知辦理。

第十二條 勞動保險條例第十二條丙款規定的殘廢審查委員會,應在市工會組織或產業工會地方組織領導下建立之,其人選由上述工會組織、勞動行政機關及衞生行政機關的代表3人至7人組成,以市工會組織或產業工會地方組織的代表為召集人,殘廢的工人職員所屬企業勞動保險委員會的代表及主治醫師得列席會議。只有個別企業實行勞動保險條例的地方,不組織殘廢審查委員會,由該企業勞動保險委員會代行其職權。殘廢審查委員會的職權如下:

一、確定殘廢工人職員的殘廢狀況;

二、每6個月檢查殘廢者的殘廢狀況一次,以確定其殘廢狀況有無變更,但殘廢者請求審查殘廢狀況時,得隨時審查之。

第十三條 因工殘廢部分喪失勞動力尚能工作的工人職員,根據勞動保險條例第十二條乙款三項規定應領的因工殘廢補助費,按其殘廢後工資減少的數額付給:工資減少11~20%者,其因工殘廢補助費為殘廢前本人工資10%;工資減少21~30%者,為殘廢前本人工資20%;工資減少30%以上者,一律補助殘廢前本人工資30%。

第十四條 工人職員因工負傷在該企業醫療所、醫院、特約醫院、特約中西醫師或轉送之醫院醫療終結後,必需安裝假腿、假手、鑲牙、補眼者,其所需費用,完全由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負擔。

第十五條 工人職員因工殘廢部分喪失勞動力仍繼續工作者,再次非因工殘廢仍能工作時,根據勞動保險條例第十二條乙款三項規定應領的因工殘廢補助費,應繼續付給。再次非因工殘廢完全喪失勞動力不能工作而退職時,應按勞動保險條例第十三條丙款規定的待遇辦理。

第五章 關於疾病、非因工負傷、非因工殘廢待遇的規定

第十六條 工人職員疾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連續醫療期間在6個月以內者,根據動保險條例第十三條乙款的規定,應由該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按下列標準支付病傷假期工資:本企業工齡不滿2年者,為本人工資60%;已滿2年不滿4年者,為本人工資70%;已滿4年不滿6年者,為本人工資80%;已滿6年不滿8年者,為本人工資90%;已滿8年及8年以上者,為本人工資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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