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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知道的勞動法實施細則

必須知道的勞動法實施細則

很多勞動者對於勞動法實施細則都是一知半解的,那麼,下面是小編給大家介紹的必須知道的勞動法實施細則,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1、加班和加點的區別是什麼?

加班和加點,都屬於勞動法所界定的 “延長工作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下文簡稱《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可見,加班是指根據用人單位要求,在法定節假日、公休假日進行工作,一般以天數作為計算單位。加點則是指在法定的日標準工作時間以外進行工作,以小時為計算單位。

2、加班和值班的區別是什麼?

值班是指單位因安全、消防、假日等需要,臨時安排或根據制度安排與勞動者本職無關聯的工作;或雖與勞動者本職工作有關聯,但值班期間可以休息的工作,一般為非生產性的責任,如看門、接聽電話等。加班則指勞動者在平時正常工作時間外,繼續從事自己的本職工作。認定加班還是值班,主要以勞動者是否繼續在原來的崗位上工作,或是否有具體的生產或經營任務、用人單位是否提供休息場所、勞動者是否有睡眠時間等綜合判斷。如果認定為值班,則不支持加班費計算,但勞動者可以根據規章制度、勞動合同、集體合同以及慣例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值班待遇如值班津貼。

3、雙休日出差能不能算加班?

雙休日即法定公休日,一般為勞動者休息的期間。雙休日加班,如上所述,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補休,不能補休的,應當支付200%的加班工資。那麼,雙休日出差,是否屬於加班?用人單位是否要支付加班工資?小薪認為,加班是指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從事本職工作的狀態,所以界定“出差是否屬於加班”就在於 “勞動者是否提供了本職工作範圍內的勞動” 。譬如銷售人員,如果出差期間適逢雙休日,又正與客户聯繫工作洽談業務的,則屬於“提供本職範圍內的勞動”,就應當視為加班。當然,如果某員工雙休日出差已被用人單位認定為加班,就應當支付相應的加班費,而不能用出差津貼、出差補貼等形式替代支付雙休日的加班工資。雙休日加班,如上所述,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補休,不能補休的,應當支付200%的加班工資。

4、員工主動加班,單位是否需支付加班費?

根據《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這表明,加班的前提是協商。單位不得強迫或變相強迫員工加班。另一方面,假如員工未履行加班審批手續而自己主動加班,也不應視為加班。但有一種情況例外,如果用人單位缺乏任何關於加班審批程序的規定,且以考勤卡作為加班費的計算依據,此時,員工延長工作時間從事本職工作,就可將考勤的統計記錄作為認定加班的依據。在一些地區的.司法實踐中,也將這種情況視作用人單位對員工加班事實的默認。那麼,員工就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加班工資或安排補休。

5、加班工資的基數如何確定?

加班費的計算涉及兩個方面,一是計算方法,二是計算基數。關於計算方法,法律有明確規定,大致為:加點為150%,休息日為200%,法定節假日為300%。爭議最多的,集中於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方面。因此,在雙方未約定加班費計算基數的情況下,加班費按照勞動者每月恆定發放的工資標準為基數。對於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通過協議約定加班費計算基數的行為,上海地區司法實踐中採取“有限適用”的原則,即約定的基數不宜過低,可參照總收入的70%作為約定是否合理的判斷標準;但在廣東則可以直接約定最低工資為計算基數,各地差異較大。

6、加班和調休,誰説了算?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另據勞動部《關於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覆函》的規定,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加班工作的,應首先安排補休,不能補休時,則應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補休時間應等同於加班時間。可見,休息日加班後,是否安排補休的決定權在企業。優先安排補休,也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其目的是充分保護勞動者的休息權。因此,員工應遵守用人單位關於調休的安排。

7、員工加點,單位是否需要安排調休?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可見,法律並未規定此種情況下,用人單位擁有像休息日加班一樣的 “安排調休或支付加班工資” 的選擇權。具體操作中,許多用人單位通過合同或者規章制度的形式,與勞動者達成一致,規定對工作日延長工作的時間統一安排調休。這樣的約定是否有效?小薪認為,法律沒有明確禁止加點可以調休,同時也未賦予用人單位選擇權。此種情況下,可根據 “意願自治” 原則,允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確定。如果用人單位在實際履行過程中徵得勞動者同意,可視為有效約定。關於此點實踐中亦存在爭議。

8、調休是否可以累計到下個月?

在許多用人單位,員工加班後,單位往往通過開 “調休單”形式賦予員工休息權。然而由於種種原因,一些員工常會出現本月調休單未能在當月使用完的情形,那麼能否累計到下月呢?有些員工提出,當月未能休完的調休假,企業應按照加班工資標準支付加班工資。但根據法律規定,員工在休息日加班,企業應首先安排補休。企業通過開調休單的形式賦予員工權利,應視為企業對何時安排調休 “決定權” 的放棄,員工可以自行決定何時安排自己補休。那麼,員工是否擁有選擇調休還是支付加班工資的決定權呢?答案也是否定的。因為企業既已通過開調休單形式給予員工補休,那麼員工只能決定何時調休而不能決定是否調休。因此,在雙方沒有特殊約定的情況下,調休單可以累計到下月,但不能折算成加班工資要求企業支付。

9、綜合工時制的員工如何計算加班?

綜合計算工時制,指企業因工作情況特殊或受季節和自然條件限制,需要安排職工連續作業,無法實行標準工時制度,採用以周、月、年等為週期計算工作時間的工時制度。綜合計算工時制必須經過批准,未經審批,企業無權自行決定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由於綜合計算工時制以被批准的計算週期(周、月、季、年)來計算工作時間,所以其工作時間不受標準工時制最高額的限制。譬如被批准的計算週期是季度,則在一個季度中,總工作時間為20.83天×3月×8小時=499.9小時,而沒有每天8小時和每週40小時的限制。但在一個計算週期內,如果工作超過499.9小時的部分,則應計算1.5倍加班費。

10、不定時制員工也有加班嗎?

與綜合計算工時制一樣,不定時工時制也屬於非標準工作時間制,而且也需要審批,企業不能自行決定實行。不同於綜合計算工時制的是,不定時工時制是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範圍的關係,勞動者工作時間不能受固定時數限制的工時制度。

一般適用於:

1)企業中的高級管理人員、外勤人員、推銷人員、部分值班人員和其他因工作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的職工;

2)企業中的長途運輸人員、出租汽車司機和鐵路、港口、倉庫的部分裝卸人員以及因工作性質特殊,需機動作業的職工;

3)其他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範圍的關係,適合實行不定時工作制職工。

就法律後果而言,不定時工時制除法定節假日延長工時外,不受加班加點的限制。但綜合計算工時制仍受這方面限制,只是在計算週期上減少限制。因此,就不定時工時制來説,加班只有一種情形,即在法定節假日工作,此時應支付300%的工資【各地略有差異,北京、天津、吉林、重慶等地執行勞動部1994年489號文規定,上海、江蘇、深圳等地仍須支付加班費】,而在其它時間,用人單位只要確保員工身體健康和休息休假權利,均不算加班,也無需支付加班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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