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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房產税細則

重慶房產税細則

房產税屬於財產税中的個別財產税,其徵税對象只是房屋,下面公文小編為您整理的是重慶房產税細則,希望對您有幫助!

重慶房產税細則

重慶房產税細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税暫行條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凡坐落在本市城市(包括郊區,下同)、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範圍內的房產,均應按照本細則的規定在本市繳納房產税。國家和本市另有規定的除外。

城市、縣城、建制鎮徵收房產税的範圍為城市、縣城、建制鎮的行政區域。

第三條 房產税由產權所有人繳納。產權屬於全民所有的,由經營管理的單位繳納。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繳納。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產所在地的,或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人或使用人繳納。

第四條 房產税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30%後的餘值計算繳納。房產原值包括以房屋為載體,不可隨意移動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沒有房產原值或原值明顯不合理的`,由當地税務機關按照房產的評估值進行核定。

出租的房產,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税的計税依據。租金明顯偏低的,按照不低於以房產餘值計算的房產税金額進行核定徵收。

第五條 房產税的税率,依照房產餘值計算繳納的,税率為1.2%;依照房產租金收入計算繳納的,税率為12%。

第六條 下列房產免納房產税: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房產;

(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房產;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蹟自用的房產;

(四)個人所有非營業用的房產;

(五)經財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產;

(六)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由企業舉辦的各類學校、託兒所、幼兒園自用的房產;

(七)民政部門舉辦安置殘疾人佔總人數35%以上的福利工廠的用房。

第七條 納税人納税確有困難的,由納税人提出申請,經市地税局批准後,定期減徵或免徵房產税。

第八條 房產税由房產所在地的地方税務機關負責徵收。納税人應當據實向主管税務機關報告房產的坐落地點、建造時間、原值、用途、租金收入等有關情況。有關部門應當支持、協助地方税務機關依法執行公務,必要時向地方税務機關提供房屋權屬等與徵税有關的資料。

第九條 房產税全年税額分兩次繳納,上半年的納税期限為4月1―30日,下半年的納税期限為10月1―31日。

以租金收入為計税依據的房產税,可以分月、分季或全年一次繳納,具體的納税期限由主管税務機關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確定,但不得跨年度預徵税款。

第十條 納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徵收房產税。

納税人委託施工企業建設的房屋,從辦理驗收手續之次月起徵收房產税;納税人在辦理驗收手續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應按照規定徵收房產税。

納税人購買的房屋,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徵收房產税。

第十一條 房產税的徵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税暫行條例》及本細則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本細則由市地税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細則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標籤: 重慶 細則 房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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