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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法實施條例

預算法實施條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簡稱預算法)制定。1995年11月2日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三十七次常務會議通過,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於1995年11月22日發佈實施,共計八章七十九條。以下是預算法實施條例全文,歡迎閲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以下簡稱預算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政府的派出機關,根據本級政府授權進行預算管理活動,但是不作為一級預算。

第三條 預算法第四條第一款所稱“中央各部門”,是指與財政部直接發生預算繳款、撥款關係的國家機關、軍隊、政黨組織和社會團體;所稱“直屬單位”,是指與財政部直接發生預算繳款、撥款關係的企業和事業單位。

第四條 預算法第五條第三款所稱“本級各部門”,是指與本級政府財政部門直接發生預算繳款、撥款關係的地方國家機關、政黨組織和社會團體;所稱“直屬單位”,是指與本級政府財政部門直接發生預算繳款、撥款關係的企業和事業單位。

第五條 各部門預算由本部門所屬各單位預算組成。本部門機關經費預算,應當納入本部門預算。

第六條 預算法第八條所稱“中央和地方分税制”,是指在劃分中央與地方事權的基礎上,確定中央與地方財政支出範圍,並按税種劃分中央與地方預算收入的財政管理體制。分税制財政管理體制的具體內容和實施辦法,按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應當根據中央和地方分税制的原則和上級政府的有關規定,確定本級政府對下級政府的財政管理體制。

第八條 預算收入和預算支出以人民幣元為計算單位。預算收支以外國貨幣收納和支付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當日人民幣基準匯價折算。

  第二章 預算收支範圍

第九條 預算法第十九條第二款所稱“依照規定應當上繳的國有資產收益”,是指各部門和各單位佔有、使用和依法處分境內外國有資產產生的收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上繳預算的部分。預算法第十九條第二款所稱“專項收入”,是指根據特定需要由國務院批准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由財政部批准,設置、徵集和納入預算管理、有專項用途的收入。

第十條 預算法第十九條第三款所稱“經濟建設支出”,包括用於經濟建設的基 本建設投資支出,支持企業的挖潛改造支出,撥付的企業流動資金支出,撥付的生產性貸款貼息支出,專項建設基金支出,支持農業生產支出以及其他經濟建設支出。預算法第十九條第三款所稱“事業發展支出”,是指用於教育、科學、文化、衞生、體育、工業、交通、商業、農業、林業、環境保護、水利、氣象等方面事業的支出,具體包括公益性基本建設支出、設備購置支出、人員費用支出、業務費用支出以及其他事業發展支出。

第十一條 預算法第二十條第一款所稱“中央預算收入”,是指按照分税制財政管理體制,納入中央預算、地方不參與分享的收入,包括中央本級收入和地方按照規定向中央上解的收入。預算法第二十條第一款所稱“地方預算收入”,是指按照分税制財政管理體制,納入地方預算、中央不參與分享的收入,包括地方本級收入和中央按照規定返還或者補助地方的收入。預算法第二十條第一款所稱“中央和地方預算共享收入”,是指按照分税制財政管理體制,中央預算和地方預算對同一税種的收入,按照一定劃分標準或者比例分享的收入。

第十二條 預算法第二十條第二款所稱“中央預算支出”,是指按照分税制財政管理體制,由中央財政承擔並列入中央預算的支出,包括中央本級支出和中央返還或者補助地方的支出。

預算法第二十條第二款所稱“地方預算支出”,是指按照分税制財政管理體制,由地方財政承擔並列入地方預算的支出,包括地方本級支出和地方按照規定上解中央的支出。

第十三條 地方各級預算上下級之間有關收入和支出項目的劃分以及上解、返還或者補助的具體辦法,由上級地方政府確定,並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十四條 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的專用基金應當實行預算管理;尚未納入預算管理的,應當逐步納入預算管理。

  第三章 預算編制

第十五條 預算法第二十四條所稱“預算草案”,是指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 位編制的未經法定程序審查和批准的預算收支計劃。

第十六條 各級政府編制年度預算草案的依據:

(一)法律、法規;

(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財政中長期計劃以及有關的財政經濟政策;

(三)本級政府的預算管理職權和財政管理體制確定的預算收支範圍;

(四)上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和本年度預算收支變化因素;

(五)上級政府對編制本年度預算草案的指示和要求。

第十七條 各部門、各單位編制年度預算草案的依據:

(一)法律、法規;

(二)本級政府的指示和要求以及本級政府財政部門的部署;

(三)本部門、本單位的職責、任務和事業發展計劃;

(四)本部門、本單位的定員定額標準;

(五)本部門、本單位上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和本年度預算收支變化因素。

第十八條 中央預算的編制內容:

(一)本級預算收入和支出;

(二)上一年度結餘用於本年度安排的支出;

(三)返還或者補助地方的支出;

(四)地方上解的收入。

中央財政本年度舉借的國內外債務和還本付息數額應當在本級預算中單獨列示。

第十九條 地方各級政府預算的編制內容:

(一)本級預算收入和支出;

(二)上一年度結餘用於本年度安排的支出;

(三)上級返還或者補助的收入;

(四)返還或者補助下級的支出;

(五)上解上級的支出;

(六)下級上解的收入。

第二十條 各級政府預算按照複式預算編制,分為政府公共預算、國有資產經營預算、社會保障預算和其他預算。

複式預算的編制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第二十一條 各級政府預算中,預備費設置的比例由本級政府在預算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幅度內確定。

第二十二條 預算法第三十三條所稱“預算週轉金”,是指各級政府為調劑預算年度內季節性收支差額,保證及時用款而設置的週轉資金。各級政府預算週轉金從本級政府預算的結餘中設置和補充,其額度應當逐步達到本級政府預算支出總額的4%。

第二十三條 各級政府預算的上年度專項結餘,應當用於上年度結轉項目的支出;上年度淨結餘,應當用於補充預算週轉金和下年度需要安排的'預算支出。

第二十四條 國務院於每年11月10日前向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和中央各部門下達編制下一年度預算草案的指示,提出編制預算草案的原則和要求。財政部根據國務院編制下一年度預算草案的指示,部署編制預算草案的具體事項,規定預算收支科目、報表格式、編報方法,並安排財政收支計劃。

第二十五條 中央各部門應當根據國務院的指示和財政部的部署,結合本部門的具體情況,提出編制本部門預算草案的要求,具體佈置所屬各單位編制預算草案。 中央各部門負責本部門所屬各單位預算草案的審核,並彙總編制本部門的預算草案,於每年12月10日前報財政部審核。

第二十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根據國務院的指示和財政部的部署,結合本地區的具體情況,提出本行政區域編制預算草案的要求。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財政部門審核本級各部門的預算草案,編制本級政府預算草案,彙編本級總預算草案,經本級政府審定後,按照規定期限報上一級政府。

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財政部門彙總的本級總預算草案,應當於下一年1月10日前報財政部。

第二十八條 財政部審核中央各部門的預算草案,編制中央預算草案;彙總地方預算草案,彙編中央和地方預算草案。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各級政府財政部門審核本級各部門的預算草案時,發現不符合編制預算要求的,應當予以糾正;彙編本級總預算時,發現下級政府預算草案不符合國務院和本級政府編制預算要求的,應當及時向本級政府報告,由本級政府予以糾正。

第三十條 中央預算草案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後,為當年中央預算。財政部應當自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准中央預算之日起30日內,批覆中央各部門預算。中央各部門應當自財政部批覆本部門預算之日起15日內,批覆所屬各單位預算。

第三十一條 地方各級政府預算草案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後,為當年本級政府預算。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財政部門應當自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本級政府預算之日起30日內,批覆本級各部門預算。地方各部門應當自本級財政部門批覆本部門預算之日起15日內,批覆所屬各單位預算。

第三十二條 依照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規定批覆的預算,為當年部門預算、單位預算。

  第四章 預算執行

第三十三條 政府財政部門負責預算執行的具體工作,主要任務是:

(一)研究落實財政税收政策的措施,支持經濟和社會的健康發展;

(二)制定組織預算收入和管理預算支出的制度和辦法;

(三)督促各預算收入徵收部門、各預算繳款單位完成預算收入任務;

(四)根據年度支出預算和季度用款計劃,合理調度、撥付預算資金,監督檢查各部門、各單位管好用好預算資金,節減開支,提高效率;

(五)指導和監督各部門、各單位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和會計核算體系,按照規定使用預算資金;

(六)編報、彙總分期的預算收支執行數字,分析預算收支執行情況,定期向本級政府和上一級政府財政部門報告預算執行情況,並提出增收節支的建議;

(七)協調預算收入徵收部門、國庫和其他有關部門的業務工作。

第三十四條 預算法第四十四條所稱“上一年同期的預算支出數額”,是指上一年度同期預算安排用於各部門、各單位正常運轉的人員經費、業務經費等必需的支出數額。

第三十五條 各級財政、税務、海關等預算收入徵收部門,必須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財政部的有關規定,積極組織預算收入,按照財政管理體制的規定及時將預算收入繳入中央國庫和地方國庫;未經財政部批准,不得將預算收入存入在國庫外設立的過渡性帳户。各項預算收入的減徵、免徵或者緩徵,必須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財政部的 有關規定辦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決定減徵、免徵、緩徵應徵的預算收入。

第三十六條 一切有預算收入上繳任務的部門和單位,必須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財政部的有關規定,將應當上繳的預算收入,按照規定的預算級次、預算科目、繳庫方式和期限繳入國庫,不得截留、佔用、挪用或者拖欠。

第三十七條 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預算撥款的管理,並遵循下列原則:

(一)按照預算撥款,即按照批准的年度預算和用款計劃撥款,不得辦理無預算、無用款計劃、超預算、超計劃的撥款,不得擅自改變支出用途;

(二)按照規定的預算級次和程序撥款,即根據用款單位的申請,按照用款單位的 預算級次和審定的用款計劃,按期核撥,不得越級辦理預算撥款;

(三)按照進度撥款,即根據各用款單位的實際用款進度和國庫庫款情況撥付資金。

第三十八條 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加強對預算支出的管理,嚴格執行預算和財政制度,不得擅自擴大支出範圍、提高開支標準;嚴格按照預算規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資金;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和會計核算體系,按照標準考核、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九條 財政部負責制定與預算執行有關的財務會計制度。各部門、各單位應當按照政府財政部門的要求,加強對預算收入和預算支出的管理核算。

第四十條 國庫是辦理預算收入的收納、劃分、留解和庫款支撥的專門機構。國庫分為中央國庫和地方國庫。中央國庫業務由中國人民銀行經理。未設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的地區,由中國人民銀行商財政部後,委託有關銀行辦理。地方國庫業務由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經理。未設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的地區,由上級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商有關的地方政府財政部門後,委託有關銀行辦理。具備條件的鄉、民族鄉、鎮,應當設立國庫。具體條件和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財政部門確定。

第四十一條 中央國庫業務應當接受財政部的指導和監督,對中央財政負責。 地方國庫業務應當接受本級政府財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對地方財政負責。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的地方國庫業務規程應當報財政部和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第四十二條 各級國庫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加強對國庫業務的管理,及時準確地辦理預算收入的收納、劃分、留解和預算支出的撥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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