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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河北省節約能源條例》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新《河北省節約能源條例》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為了推進全社會節約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新修訂的《河北省節約能源條例》將於2017年5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詳細內容。

新《河北省節約能源條例》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節約能源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經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將於今年5月1日起施行。《條例》構建了完善的管理監督體系,分領域推進全社會節約用能,注重建立節能市場化機制,為規範我省節約能源及其管理活動,推動全社會節約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減少污染排放,緩解資源壓力,推動綠色低碳可持續發展提供了強有力的法治保障。

新增煤炭消費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進行等(減)量替代

強化政府的管理監督作用,能夠有效地規範節能活動。《條例》圍繞完善政府職責手段、處理好政府與市場關係兩個關鍵點,對節能監督檢查、標準制定、數據統計、審查制度等作了系統規定

同時,針對我省煤炭消費比重大、環保和減排任務重等問題,《條例》規定嚴格控制煤炭消費總量,新增煤炭消費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應當進行等(減)量替代,並報節能主管部門審查,着力推動削減煤炭消費總量和優化能源消費結構。

為強化政府管理手段,推進信用市場建設,《條例》還規定建立節能失信不良記錄制度,督促用能單位和節能服務機構誠信經營,助推節能市場健康發展。

單體建築面積超兩萬平方米公共建築執行綠色建築標準

用能與節約是節能工作的重中之重,明確並落實節能措施有助於推動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條例》對工業、建築、交通運輸、農業、公共機構、重點用能單位等分類施策,全面覆蓋能源消費重點領域。

在工業節能方面,《條例》規定各類園區開展節能和循環化改造,發展集中供能和能源梯級利用。在建築節能方面,規定使用財政性資金或者以財政性資金為主的機關辦公建築、公益性建築、保障性住房以及單體建築面積超過兩萬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築,應當執行綠色建築標準。在重點用能單位方面,規定重點用能單位應當建立能源消費總量和單位產品綜合能耗控制目標責任制,完善能源管理體系,從而實現以制度創新推動節能降耗。

逐步建立健全用能權用煤權核定和交易機制

發揮市場機制對節能的驅動作用,是推動用能單位和個人節約能源的內在動力。《條例》結合我省節能市場化機制的有益探索,明確規定推行用能權、用煤權等交易制度,逐步建立健全用能權、用煤權核定和交易機制;實行峯谷分時電價、季節性電價、可中斷負荷電價、懲罰性電價、差別電價等,引導用能單位和個人節能;鼓勵企業進行節能產品認證,取得節能產品認證證書的產品、設備優先列入政府採購目錄;鼓勵企業組建節能服務機構,推動規模化經營,鼓勵節能服務機構為用能單位提供服務,分享效益。

以下是條例全文:

河北省節約能源條例

  (2006年5月24日河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2017年3月30日河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推進全社會節約能源(以下簡稱節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護和改善環境,實現綠色低碳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節能管理、能源使用和節能技術的開發、利用等活動。

第三條 節能工作應當遵循政府引導、市場驅動、科技引領、公眾參與的原則;堅持節能與經濟社會發展相互促進。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節能工作的領導,將節能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劃,並組織編制和實施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年度節能計劃。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是本行政區域的節能主管部門,綜合負責節能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統計等有關部門以及負責機關事務管理工作的機構,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節能監督管理工作,並接受同級節能主管部門的指導。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所屬的節能監察機構具體負責節能監察工作。

第六條 本省實行能源消費總量和單位地區生產總值能耗雙重控制,建立節能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將目標完成情況作為對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年度考核評價的內容。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節能目標責任的履行情況,並按照要求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年度節能工作。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有效控制能源消費總量,優化能源消費結構,降低煤炭消費比重,鼓勵支持開發和利用風能、太陽能、生物質能等新能源、可再生能源,提高清潔能源消費比重。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節能宣傳和教育,將節能知識、技能納入國民教育和培訓體系,增強公眾節能意識,倡導節能環保的生活方式。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節能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節能知識的宣傳,發揮社會輿論引導和監督作用。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依法履行節能義務,有權舉報浪費能源的行為。

第二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協調機制,健全節能工作體系,對節能工作進行綜合部署,研究解決節能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節能工作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違法違規用能行為。

節能監察機構對能源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和其他相關單位執行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節能標準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被監察單位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監察。

節能監察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節能監察機構不得向被監察單位收取費用。

第十二條 用能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有關節能的強制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需要制定地方節能標準的,由省標準化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法組織制定,並適時修訂。

鼓勵企業制定嚴於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企業節能標準。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部門應當健全能源統計工作體系,完善能源統計制度,加強能源消費和利用狀況的統計分析,根據工作需要向節能主管部門及時提供相關統計數據,並會同節能主管部門定期向社會發布能耗公報。

第十四條 本省實行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制度。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應當編制節能報告,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出具節能審查意見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未按規定進行節能審查或者審查未獲通過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已經建成的,不得投入生產、使用;屬於政府投資項目的,依法負責審批的機關不得批准建設。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嚴格控制煤炭消費總量,制定煤炭消費總量削減計劃,完成年度煤炭消費總量削減目標。

新增煤炭消費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應當進行煤炭消費等(減)量替代,在項目審批、核准、備案前編制煤炭消費等(減)量替代方案,報節能主管部門進行審查。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節能服務體系,鼓勵、支持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社會組織和有條件的企業事業單位等節能服務機構,依法開展節能諮詢、設計、評估、檢測、認證、能源審計、成果轉化、技術轉移服務、節能技術培訓,提供節能信息、節能示範和其他公益性節能服務。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失信不良記錄制度,對用能單位和節能服務機構失信行為進行認定和記錄,並納入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當事人對被列入不良記錄名單有異議的,有權依法提起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

當事人對失信行為作出實質性改正且期間未新增失信行為,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認定合格,應當將其從不良記錄名單中刪除。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行業協會在行業節能規劃、節能標準的制定和實施、節能技術推廣、能源消費統計、節能宣傳培訓和信息諮詢等方面發揮作用。

第十九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推動節能管理信息化建設,建立信息服務平台,及時公佈節能標準、節能政策,定期發佈節能新產品、新技術等信息,為社會提供節能指導和服務。

第三章 用能與節約

第二十條 用能單位應當加強節能管理,制定並實施節能計劃和節能技術措施,建立健全節能目標責任制、獎懲制度、教育和崗位培訓制度,優化用能結構,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

第二十一條 用能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和計劃配備能源計量器具,建立能源消費統計台賬,保存原始記錄,確保能源消費統計數據真實、準確、完整。定期對能源利用狀況、主要用能設備能耗進行分析,制定改進措施。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推動工業節能技術改造,實施鋼鐵、電力、石油加工、化工、煤炭、建材、造紙等主要耗能行業的節能技術改造,限期淘汰落後的用能產品、設備和生產工藝。

經濟技術開發區(園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工業園區應當按照能源高效循環利用的生產模式,編制實施用能規劃或者節能方案,開展節能和循環化改造,發展集中供能和能源梯級利用。

第二十三條 對利用餘熱餘壓、城市垃圾、煤層氣等發電的機組,符合併網調度條件的,電網企業應當優先併網,並在核定的上網電量內優先購買,上網電量的價格依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確定。

第二十四條 電網企業應當按照國家節能發電調度管理的有關規定,優先安排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發電和熱電聯產、資源綜合利用機組發電以及其他節能環保水平先進的機組發電。

第二十五條 有條件的城鎮以及經濟技術開發區(園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應當實行集中供熱。鼓勵採用熱電冷聯產、多能互補、能源梯級利用、分佈式能源、能源互聯網等技術,提高熱能綜合利用率。

在已經實行集中供熱的區域內,不得新建分散式燃煤供熱設施;對已經建成的分散式燃煤供熱設施,應當依法限期拆除,並將供熱系統接入集中供熱管網。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措施,鼓勵、支持利用工業餘熱向居民供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工業餘熱納入供熱專項規劃,制定熱源熱網等供熱工程建設方案應當優先選用工業餘熱,並同步制定供熱應急預案。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逐步提高建築節能標準,鼓勵採用新型節能建築材料和建築技術,推行可再生能源與建築一體化,加快既有建築節能改造,降低建築全壽命週期的能耗。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在農村推廣節能建築,引導農村個人自建自用住宅按照農村建築節能相關標準進行設計和建造。

第二十八條 使用財政性資金或者以財政性資金為主的機關辦公建築、公益性建築、保障性住房以及單體建築面積超過兩萬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築,應當執行綠色建築標準。鼓勵其他新建建築執行綠色建築標準、既有建築按照綠色建築標準進行改造。

第二十九條 道路、隧道、廣場、公園、公共綠地等公共場所的照明,應當嚴格遵循照明設計標準規範;已建設施不符合照明設計標準規範的,應當進行節能改造。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節約用電管理,推廣使用節能照明產品,優化節能控制技術,嚴格控制公共場所以及大型建築物的裝飾性景觀照明能耗。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推進節能型綜合交通運輸體系建設,優先發展公共交通,完善公共交通網絡和服務體系。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務行業應當優先採購、使用節能和新能源交通工具。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實際需要設置公交專用道和非機動車道,加強公共充電樁、公共自行車等設施建設。鼓勵公眾採用公共交通、非機動交通、步行等綠色低碳的方式出行。

第三十二條 鼓勵港口建設和使用岸電設備,為靠港船舶和碼頭設施的貨物裝卸、航道清淤、照明廚炊等生產生活提供電力。

第三十三條 公共機構應當科學決策,厲行節約,杜絕浪費,帶頭使用節能產品、設備,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發揮表率作用。

公共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實行能耗定額管理制度,實施能源消費統計、能源審計、能效公示,優先採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對既有辦公建築進行節能改造,優先採購列入政府採購名錄中的節能環保產品和設備,優先採購、使用節能和新能源交通工具,禁止採購、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產品和設備。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應當在農村推廣太陽能、生物質能等清潔可再生能源,提高秸稈能源化利用率;提倡節約高效用能,更新和淘汰高耗能農業機械、設備設施,推動農業清潔生產。

第三十五條 本省實行重點用能單位節能管理制度。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五千噸標準煤以上的用能單位為省重點用能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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