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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報廢年限規定

車輛報廢年限規定

達到國家報廢標準或者雖然未達到國家報廢標準,但發動機或者底盤嚴重損壞,經檢驗不符合國家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或者不符合國家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機動車,稱為報廢汽車。下面是車輛報廢年限規定,請參考。

車輛報廢年限規定

車輛報廢年限規定

機動車使用年限

1.出租車(小、微型)8年

2.旅遊、公路客運車(大型、中型)15年

3.非營運的大、中型汽車 20年

4.微型載貨汽車 12年

5.重、中、輕型載貨汽車 15年

6.半掛牽引車 15年

7.非營運的小、微型汽車無使用年限。超過15年以後每年必須檢驗2次,檢驗不通過的,強制報廢。

車輛報廢常見誤解

連續3個機動車檢驗週期≠連續3年

上述規定中“連續3個機動車檢驗週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的規定,並不是指連續3年未獲得檢驗合格標誌。現行機動車年檢規定是,非營運的全新機動車前6年是兩年一檢,第6至15年是一年一檢,15年之後就是半年一檢。按照這個計算標準,一輛全新的私家車,連續3次即連續6年未年檢就會被強制報廢。而對於超過15年的老舊車,連續3個檢測週期(即1年半)未獲得合格標誌,就將被強制報廢。

車輛報廢相關規定:

1、機動車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註冊登記日期計算,但自出廠之日起超過2年未辦理註冊登記手續的,按照出廠日期計算。

2、據介紹,對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純電動汽車除外)和摩托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嚴於上述使用年限的規定,但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不得低於6年,正三輪摩托車不得低於10年,其他摩托車不得低於11年。

3、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非營運轎車、輪式專用機械車無使用年限限制。

4、新規同時規定,對達到一定行駛里程的.機動車引導報廢。達到下列行駛里程的機動車,其所有人可以將機動車交售給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由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按規定進行登記、拆解、銷燬等處理,並將報廢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註銷。其中,私家車行駛60萬公里、正三輪摩托車行駛10萬公里、其他摩托車行駛12萬公里,國家將引導報廢。

汽車報廢手續

如果汽車使用達到以上的年限條件,可到相關部門辦理汽車報廢手續。辦理汽車報廢可分為以下三步:

一、汽車報廢條件

凡領有正式牌證的機動車,達到最高使用年限的或車輛因事故等原因無法修理的,應辦理報廢手續。

二、報廢辦理手續(需提供的材料)

(一)《機動車登記表(副表)》(到所轄區交巡警支、大隊車管部門抽取)。

(二)《機動車停駛、復駛/註銷登記申請表》。

(三)《機動車登記證書》(未獲得的除外)。

(四)《機動車行駛證》。

(五)二塊車輛號牌。

(六)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明:單位車輛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和複印件(用“A4”紙複印,下同)、組織機構代碼證IC卡,個人車輛提供《居民身份證》和複印件。

三、汽車報廢辦理程序

(一)報廢汽車的擁有者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辦理機動車報廢手續。公安機關應當於受理當日,向報廢汽車的擁有者出具《機動車報廢證明》,並告知其將報廢汽車交售給報廢汽車回收企業。

(二)報廢汽車的擁有者應當及時將報廢汽車交售給報廢汽車回收企業。

(三)報廢汽車回收企業憑《機動車報廢證明》收購報廢汽車,並向報廢汽車的擁有者出具《報廢汽車回收證明》。

(四)報廢汽車的擁有者憑《報廢汽車回收證明》,向汽車註冊登記地的公安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五)報廢汽車回收企業對回收的報廢汽車應當逐車登記,報廢汽車回收企業不得拆解、改裝、拼裝、倒賣有犯罪嫌疑的汽車及其“五大總成”和其他零配件。“五大總成”是指從報廢汽車上拆解下的發動機、前後橋、變速器、轉向器、車架。

(六)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將報廢汽車出售、贈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給非報廢汽車回收企業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自行拆解報廢汽車。

標籤: 報廢 年限 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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