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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合同管理規定

銷售合同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銷售合同管理規定

第1條 為明確銷售合同的審批權限,規範銷售合同的管理,規避合同協議風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本公司相關管理制度授權(《公司章程》、《合同管理制度》等)制定本制度。

第2條 本制度所稱銷售合同是指本公司為了確定與客户(包括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的銷售供應關係而簽訂的書面協議。

第二章 銷售合同格式的使用

第3條 本公司銷售合同採用統一的標準格式和條款,由公司銷售部經理會同法律顧問共同擬定,經主管銷售副總經理及總經理審批後統一執行。

第4條 公司銷售合同格式按照版本號由銷售部和公司法律顧問分別保管,供查閲和使用,已作廢版本應予以註明。

第5條 公司銷售合同格式應至少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供需雙方全稱、簽約時間和地點。

二)產品名稱、質量標準、單價(價格審批)。

三)運輸方式、運費承擔、交貨期限、交貨地點及驗收方法應具體、明確。

四)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

五)免除責任及限制責任條款

六)違約責任及賠償條款。

七)具體談判業務時的可選擇條款。

八)合同雙方蓋章生效等。

第6條 公司與客户簽訂銷售合同應儘量採用公司經審批的統一格式;

一)若客户要求使用客户公司的範本,合同需先經公司法律顧問及銷售經理審核,經主管銷售副總經理及總經理審批後才能執行。

二)若客户不願意簽訂銷售合同,由客户經理填寫《免籤銷售合同申請單》,報銷售部經理審核,經主管銷售副總經理和總經理審批後免除簽訂銷售合同;銷售訂單應按“銷售訂單評審流程”中“XX條款”執行。

第7條 銷售業務員與客户進行銷售談判時,可根據實際需要對格式合同部分條款作出調整,但調整後的銷售合同應報經銷售部經理審核,並經總經理審批後執行。

第三章 銷售合同審批與簽訂

第8條 與客户簽訂不含金額的銷售合同,客户經理應填寫《合同簽訂申請單》,報銷售經理審核,經本制度第6條、第9條規定權限審批後,與客户簽訂銷售合同。

第9條 與客户簽訂含有金額的銷售合同,客户經理應填寫《合同簽訂評審表》,結合“銷售訂單評審管理流程”和本制度控制要求籤訂。

第10條,銷售合同審批權限規定:

一)簽訂不含確定金額的銷售合同,即供貨協議,依據以下權限審批:

(1)上一年度年銷售額500萬元(含500萬元)以上的合同,由主管銷售員制訂,銷售經理及主管銷售副總經理審核,總經理簽署;

(2)上一年度年銷售額100-500萬元(含100萬元)的合同,由主管銷售員制訂,銷售經理審核,主管銷售副總經理簽署;

(3)上一年度年銷售額100萬元以下的及新增客户合同,由主管銷售員制訂,銷售經理審批簽署;

(4)與關聯方簽訂的銷售合同按照《關聯方交易管理規定》執行。

二)簽訂含有具體金額的銷售合同,依據以下權限審批:

(1)合同金額

第11條 銷售合同訂立後,客户經理將合同正本交銷售助理歸入該客户的檔案盒,副本送交財務部等相關部門;銷售助理應將銷售合同掃描成電子檔歸入電子檔客户資料。

第四章 銷售合同變更與解除

第12條 合同履行過程中,因缺貨或客户的特殊要求等原因,銷售部或客户提出變更合同申請,由雙方共同協商變更條款,合同變更由客户經理填寫《合同變更申請單》,按照本制度第二章和第三章合同審批權限規定報相關權限人審批。

第13條 當合同規定的解除條件發生時,銷售合同自動解除,銷售部客户經理與客户協商是否續簽合同,不續簽合同的'應出具《客户流失報告單》説明緣由和後續管理措施,報銷售經理審核,上一年度銷售金額超過100萬元的或合同約定金額超過50萬元的客户,《客户流失報告單》銷售經理審核後應報總經理確認。

第14條 未發生合同解除條件需要解除合同的,客户經理填寫《銷售合同解除申請單》按訂立合同時規定的審批權限和程序執行,簽署《銷售合同解除協議》,解除協議審批前均應經過法律顧問審核;《銷售合同解除協議》中應指明解除的合同,並明確雙方職責。

第15條 銷售部客户經理依據變更後的銷售合同或《銷售合同解除協議》辦理由於變更和解除導致的違約賠償事項,公司法律顧問負責指導及辦理約定無法履行的訴訟事項。

第16條 銷售經理按月檢查客户經理對違約賠償事項的管理情況,並將結果彙總上報給主管銷售副總經理與總經理。

第五章 銷售合同存檔與保管

第17條 銷售部簽訂的《銷售合同》、《免籤銷售合同申請單》和《銷售合同解除協議》,以及其他關聯的單據(包括《銷售合同變更申請單》、《銷售合同解除申請單》、、《客户流失報告單》),必須齊備並歸類存檔。

第18條 客户經理對其負責的客户編制《銷售合同登記表》,登記客户名稱、簽約時間、到期時間、信用賬期等重要信息;

第19條 客户經理應每月檢查登記表的到期時間,確保在合同到期一個月內提前與客户簽署新的銷售合同;若客户不同意簽訂新的銷售合同,客户經理按本制度第13條執行。

第20條 銷售業務員因書寫有誤或其他原因造成合同作廢的,必須保留原件。

第21條 銷售合同及相關檔案屬於公司機密文件,保管和借閲按公司《檔案管理制度》機密文件要求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22條 本制度若與公司章程、合同管理規定等上級管理制度有衝突的,依照公司級規章制度要求執行。

第23條 本制度由銷售部負責編制和修改,經股份公司總經理審批後發生效力,由銷售部負責解釋。

標籤: 管理 銷售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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