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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才認定辦法

深圳市人才認定辦法

為落實科學人才觀,建立符合深圳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的人才評價體系,制定了深圳市人才認定辦法,下面是詳細內容,歡迎大家閲讀

  深圳市人才認定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落實科學人才觀,建立符合深圳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的人才評價體系,根據《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高層次專業人才隊伍建設的意見》(深發〔2008〕10號)和《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實施人才安居工程的決定》(深發〔2010〕5號),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人才是指高層次專業人才、高級人才和中初級人才三個層次,其中高層次專業人才又分為傑出人才、國家級領軍人才、地方級領軍人才和後備級人才(後三者統稱為領軍人才)。

高層次專業人才及市屬事業單位和經認定的重點企事業單位高級人才、中初級人才的認定及認定標準的編制、發佈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人才認定堅持公開、公平的原則,堅持品德、知識、能力和業績並重的原則,堅持業內認可、社會認可的原則。

第四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人才認定工作的綜合管理,以及高層次專業人才的認定工作。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市屬事業單位、經認定的重點企事業單位高級人才和中初級人才的認定工作。

第二章 認定範圍和條件

第五條 已在深工作、來深自主創業或已與在深單位達成工作意向的人員可申請認定為我市相應層次的人才。

第六條 申請認定的人才須具備人才認定標準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遵紀守法。

(二)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嚴謹的`科研作風和科學、求實、團結、協作的精神。

(三)高層次專業人才中傑出人才無年齡限制,國家級領軍人才年齡應在60週歲以下(其中高技能人才年齡應在50週歲以下),地方級領軍人才年齡應在55週歲以下(其中高技能人才年齡應在45週歲以下),後備級人才年齡應在40週歲以下。有特別突出貢獻者,年齡條件可適當放寬。

第三章 認定標準編制與發佈

第七條 市政府應當根據本市產業發展和人才需求狀況,制定人才認定標準,並結合實際情況適時調整,實行動態發佈機制。

第八條 人才認定標準的編制和發佈程序如下:

(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經過調查研究,廣泛徵求社會各界意見,會同各行業主管部門和行業協會研究編制人才認定標準。

(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召集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行業協會、專家等組成評估委員會,對人才認定標準進行評估、論證。

(三)人才認定標準經市政府審定後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發佈實施。

第九條 如有重大新增標準,可臨時提請市政府審定後在《深圳市人才認定標準》中增加相關標準。

第四章 認定程序

第十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受理高層次專業人才的認定申請。

第十一條 高層次專業人才認定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個人申請。個人向所在單位提出認定申請,並填寫《深圳市高層次專業人才認定申請核准表》,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二)單位及主管部門審核。申請人所在單位對申請人各項條件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在其申請表中加具推薦意見後連同相關證明材料報送到主管部門,主管部門加具推薦意見後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申請人所在單位無主管部門的,由單位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

(三)核准及公示。經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核准符合認定條件的人選,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為10個工作日。

(四)發證。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人選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確定為高層次專業人才人選並獲頒證書。

(五)入庫。經認定的人選進入我市高層次專業人才庫。

第十二條 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受理市屬事業單位、經認定的重點企事業單位的高級人才和中初級人才的認定申請。人才申請、審核、核准及公示、發證等具體認定程序由各行業主管部門參照執行。經認定的高級人才和中初級人才由各行業主管部門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彙總,納入我市人才庫管理系統。

第五章 任期與考核

第十三條 高層次專業人才實行任期制,任期為5年,期滿可再次申請認定。

任期內,達到更高層次認定條件的,可按規定申請相應層次人才的認定。

第十四條 高層次專業人才實行期中、期末考核制度,考核重點是創新能力、業績貢獻、人才培養等方面,考核辦法按照我市高層次專業人才考核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期中考核結果不合格者,取消高層次專業人才資格,收回證書。期中、期末考核結果存入個人檔案,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存檔。

第十六條 任期已滿人員再次申報參加高層次專業人才認定時,以最近一個任期內及期滿之後擔任的職務、取得的業績成果等為申報依據。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當取消資格、收回證書並按有關規定取消或追回其所享受的物質待遇:

(一)學術、業績上弄虛作假被有關部門查處。

(二)提供虛假材料騙取人才資格。

(三)任期內受紀檢、監察部門審查並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四)任期內被處以刑事處罰。

因前款第(一)、(二)項情形取消資格的,不再受理其高層次專業人才認定申請。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除市屬事業單位、經認定的重點企事業單位以外,其他單位的高級人才和中初級人才,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由各區參照本辦法,制定認定辦法和認定標準,並組織開展認定工作。

第十九條 經認定的高層次專業人才可申請享受我市人才安居工程和高層次專業人才配套政策,經認定的高級人才和中初級人才可申請享受我市人才安居工程配套政策。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深圳市高層次專業人才認定辦法(試行)的通知》(深府〔2010〕50號)同時廢止。

標籤: 深圳市 認定 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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