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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才安居暫行辦法

深圳市人才安居暫行辦法

為加快實施人才強市戰略,制定了深圳市人才安居暫行辦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詳細內容。

深圳市人才安居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實施人才強市戰略,優化創新創業環境,提高城市競爭力,根據《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條例》及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運用市級財政資金和市政府籌措的其他資金、實物,對本市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各類人才實行人才安居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的人才根據《深圳市人才認定辦法》進行認定。

第三條 市住房保障部門負責人才安居申請的受理、審核、分配及監管;負責定期向社會公佈人才安居實施情況;會同相關主管部門建立全市統一的人才安居信息系統,逐步實現全市人才的身份、户籍、婚姻、社會保險、住房情況和住房保障情況等信息共享,逐步實現人才安居網上申請、受理、查詢、公示、投訴、監督等功能;負責組織相關單位和部門定期開展人才安居執行情況的核對和檢查。

市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定期擬訂本行業人才安居重點企事業單位名錄。

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負責牽頭制定人才認定標準,根據市住房保障部門的要求提供人才參加醫療保險情況。

市財政部門負責會同市住房保障部門制定人才安居貨幣補貼計劃,並按計劃向市住房保障部門安排貨幣補貼資金。

市規劃國土、公安、衞生人口計生部門負責根據市住房保障部門的要求,分別提供實施人才安居必需的住房產權登記、户籍、計劃生育等相關情況。

第四條 市人才安居工作聯席會議由市政府分管領導召集,市住房保障部門、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市財政部門、市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等參加,研究審議人才安居有關重大事項,日常工作由市住房保障部門負責。

市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擬訂的本行業人才安居重點企事業單位名錄,由市住房保障部門彙總形成本市人才安居重點企事業單位名錄草案,經市人才安居工作聯席會議審議報市政府審定後,對外公佈。

第五條 人才安居採取實物配置和貨幣補貼兩種方式實施。

實物配置包括免租住房、產權贈與、租住公共租賃住房和購買安居型商品房等形式,貨幣補貼包括購房補貼和租房補貼等形式。

第六條 人才已婚的,應當以家庭為單位申請租住公共租賃住房或者享受購房優惠政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應當作為共同申請人。

每個家庭只能租住一套公共租賃住房,只能享受一次購房優惠政策;人才同時符合租房補貼、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的,只可以享受一種安居形式,不可以重複享受;申請人及其配偶均符合申請條件的,可以各自申請享受租房補貼政策。

人才同時符合多個人才層級的,按照其最高人才層級實施人才安居,但其自願按照低人才層級申請的,不可以按照高人才層級再次申請;人才層級提升後,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標準的,可以再次申請人才安居。

人才自願承租或者購買低於其人才層級所對應的面積標準住房的,低於面積標準部分不予補償。

第二章 傑出人才安居

第七條 未在本市享受過購房優惠政策的傑出人才,可以按照下列程序向市住房保障部門申請免租入住200平方米的住房:

(一)申請人通過用人單位提出申請,用人單位對申請人的資格和申請材料進行查驗後,由用人單位向市住房保障部門提交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一)、(二)、(六)、(八)、(十一)項規定的材料。

(二)市住房保障部門在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配偶是否享受過本市購房優惠政策的情況進行審核。

(三)審核合格的,市住房保障部門在10個工作日內安排住房,與用人單位、申請人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租賃合同抄送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市財政部門。

第八條 傑出人才免租住房房屋租賃合同租賃期限不超過10年;10年期限屆滿後可以續租。

租住免租住房的,不得轉租。免租期間發生的物業管理、水電氣等費用由承租人自行負擔。

傑出人才離開原用人單位未退房的,在被本市新用人單位錄用之前,按照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向市住房保障部門交納50%租金,一年後仍未被本市新用人單位錄用的,按照市場租賃指導價向市住房保障部門交納租金。

第九條 傑出人才在本市工作居住滿10年,或者經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認定作出突出貢獻且入住後在本市工作居住滿5年的,可以通過其用人單位向市住房保障部門提交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一)、(二)、(六)、(八)、(十一)項規定的材料,申請贈與所租住房的房屋產權。

市住房保障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對符合贈與產權條件的,提交市人才工作聯席會議審定。

經審定同意贈與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門在5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簽訂房屋產權贈與合同。房屋產權贈與合同抄送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市財政部門,原房屋租賃合同自行解除。

第三章 領軍人才安居

第十條 未在本市享受過購房優惠政策、未領取過領軍人才租房補貼的領軍人才可以參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程序申請免租3年的住房,其中地方級領軍人才、後備級人才須具有本市户籍。

領軍人才免租住房建築面積標準為:

(一)國家級領軍人才150平方米左右;

(二)地方級領軍人才100平方米左右;

(三)後備級人才80平方米左右。

領軍人才及其用人單位應當向市住房保障部門提交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一)、(二)、(四)、(五)、(六)、(八)、(十一)項規定的材料。

第十一條 領軍人才免租住房免租期內的管理,參照第八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執行。

免租期屆滿後需續租的,領軍人才應當通過其用人單位,提交本辦法第十條第三款規定的材料申請續租。經市住房保障部門審查符合規定條件的,簽訂租期不超過3年的房屋租賃合同,租金按照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計算。

第十二條 未在本市享受過購房優惠政策的領軍人才,在本市購買商品住房的,可以向市住房保障部門申請購房補貼,其中地方級領軍人才、後備級人才須具有本市户籍。

領軍人才應當按照下列程序申請購房補貼:

(一)申請人通過用人單位提出申請,用人單位對申請人的資格和申請材料進行查驗後,由用人單位向市住房保障部門提交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一)、(二)、(四)、(五)、(六)、(八)、(十一)項規定的材料,以及房地產證或者房地產買賣合同(權利人或者買受人為申請人)、用人單位足額發放由其分擔的購房補貼書面證明文件及憑證。

(二)市住房保障部門在1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及其配偶是否享受過本市購房優惠政策的情況進行核查。

(三)核查合格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門在本部門政府網站向社會公示5個工作日。

(四)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門在5個工作日內通知用人單位、申請人簽訂購房補貼合同。購房補貼合同抄送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市財政部門、市房地產登記機關。

(五)購房補貼合同簽訂後,市住房保障部門向領軍人才一次性發放30%的購房補貼,剩餘70%在5年內按年度等額發放,由領軍人才持本人身份證和購房補貼合同於年末到市住房保障部門領取。

第十三條 未在本市享受過購房優惠政策、未租住過免租住房的領軍人才,可以按照下列程序申請3年的租房補貼:

(一)申請人通過用人單位提出申請,用人單位對申請人的資格和申請材料進行查驗後,由用人單位向市住房保障部門提交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一)、(二)、(四)、(五)、(六)、(八)、(十一)、(十二)項規定的材料。

(二)市住房保障部門在1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及其配偶是否享受過本市購房優惠政策、是否在本市租住過免租住房等情況進行審核。

(三)審核合格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門在本部門政府網站向社會公示5個工作日。

(四)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市住房保障部門在5個工作日內通知用人單位、申請人簽訂租房補貼合同。租房補貼按月直接劃入申請人個人賬户。當年未領到租房補貼的,下一財政年度一次性補領上一年度應發的租房補貼。

第十四條 購房補貼不超過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住房建築面積標準購房價的50%,由政府和用人單位分別承擔80%和20%,購房單價以申請時市規劃國土部門公佈的上一年度市場普通商品住房平均價格計算。

領軍人才租房補貼標準為:

(一)國家級領軍人才4800元/月;

(二)地方級領軍人才3200元/月;

(三)後備級人才2560元/月。

第十五條 購房補貼合同簽訂後,領軍人才在本市工作滿10年的,所購房屋產權可以轉讓。領軍人才在本市工作未滿10年申請辦理房地產轉移登記、抵押登記(因按揭而進行的抵押登記除外)的,市房地產登記機關應當暫緩登記。

領軍人才在領取購房補貼、租房補貼期間離開原用人單位的(退休的除外),原用人單位應當自其離職之日起15日內書面通知市住房保障部門。市住房保障部門暫停發放其購房補貼、租房補貼。

領軍人才被本市新用人單位錄用後,由新用人單位持人才社會保險卡、勞動合同、身份證明等材料,向市住房保障部門申請繼續發放剩餘購房補貼、租房補貼。經審核無誤的',市住房保障部門應當與新用人單位、人才簽訂購房補貼補充協議或者通知領軍人才,並繼續發放剩餘購房補貼、租房補貼。

暫停發放購房補貼、租房補貼期間,不記入補貼時間。

第四章 高級人才和中初級人才安居

第十六條 在本市未擁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未在本市享受過購房優惠政策的中初級人才和新引進高級人才,工作單位屬於本市人才安居重點企事業單位名錄範圍,且其職稱、學位、年齡條件符合以下規定的,可以申請租住公共租賃住房或者領取租房補貼:

(一)新引進的高級人才(以下簡稱高級人才):正高級職稱且未滿46週歲,副高級職稱且未滿41週歲;

(二)中初級人才:國內外全日制高校畢業,博士未滿36週歲,碩士未滿31週歲,學士未滿26週歲。

前款所列年齡條件,以申請年度的1月1日為審查、判斷時點。

高、中初級人才購買安居型商品房的條件、標準、程序及監督管理等,按照本市安居型商品房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高、中初級人才家庭租住公共租賃住房,建築面積一般不超過60平方米;單身高、中初級人才租住公共租賃住房,建築面積一般不超過40平方米。一套住房可以安排多人租住,但人均建築面積不低於10平方米。

用人單位所在片區有空置公共租賃住房的,應當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無空置公共租賃住房的,方可申請租房補貼。高、中初級人才租房補貼標準為:

(一)具有正高級職稱的高級人才,2000元/月;

(二)具有副高級職稱的高級人才,1500元/月;

(三)具有博士學位的中初級人才,1000元/月;

(四)具有碩士學位的中初級人才,500元/月;

(五)具有學士學位的中初級人才,200元/月。

高、中初級人才租住公共租賃住房或者領取租房補貼的期限均不超過3年。

第十八條 高、中初級人才公共租賃住房、租房補貼實行集中受理審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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