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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暫行辦法範本

管理暫行辦法範本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按照建立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為保證國有資產安全增值,促進企業投資決策的科學化和民主化,根據《****國有資產管理條例》,以及《**集團公司章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投資管理旨在通過規範企業的投資行為,建立有效的投資風險約束機制,強化對投資活動的監管,將投資決策建立在科學的可行性研究基礎之上,努力實現投資結構最優化和效益最佳化。

第三條 投資管理是指**集團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對本部及所屬獨資、控股、參股業的投資行為從立項、論證、實施到回收投資整個過程實施的管理。

第四條 投資管理遵循保護所有權,放開經營權的基本方針,並堅持管理和服務相結合的原則,最大限度地促進企業投資行為健康發展。

第五條 建立和完善投資項目的產權代表責任制度,是投資管理的主要形式,論證 審議 監控是投資管理的主要內容。

第六條 **集團公司設投資管理部,投資管理部是建設控股公司投資管理的職能部門,其主要職責是:參與制定**集團公司中長期產業發展規劃和年度投資計劃;負責**集團公司本部投資項目的策劃、論證、實施與監管;負責所屬企業投資項目的審查、登記和監控。

第二章 投資

第七條投資是指企業通過運用國有資產收益、企業自有資金、銀行借貸以及其他渠道融資而取得經營資產、投入新項目或擴大經營規模,謀求經濟效益的經營行為。投資的方式包括:

(1)直接或間接投資

(2)資金或實物投資;

(3)資源性投資及無形資產投資。

第八條 **集團公司及所屬企業應制定本企業產業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投資計劃,所屬企業的年度投資計劃要經法定程序集體討論、科學決策,並報**集團公司投資管理部登記備案。

第九條 投資應堅持以市場為導向,以效益為中心,以高新技術和集約化為經營為手段,以名星企業、名牌產品為標誌,逐步形成主業突出、行業特點鮮明、多元化發展的產業體系。

第十條 投資必須經過可行性論證,內容包括國家產業政策分析、市場分析、效益分析、技術與管理分析、法律分析、風險分析及其它方面的分析。

可行性論證主要由項目投資單位組織進行,也可由上級單位、**集團公司投資管理部以及有關專業機構聯合進行。可行性論證力求全面、真實、準確及可靠。

第十一條 投資必須符合國家、特區產業政策,以及**集團公司中長期發展規劃。

第十一條 **集團公司所屬企業,對外投資總量必須與其資產總量相適應,累計總規模不得超過其淨資產的'50%。同時,為防止企業資產過度分散、管理鏈條過長,應嚴格控制集團(總)公司下屬二級公司的對外投資。

第十二條 **集團公司逐步建立和完善投資信息網絡系統,向所屬企業定期提供國家政策動向、市場動態、項目合作等信息資料。有條件的所屬企業應建立自己的投資信息網絡系統。

第三章 審批

第十四條 **集團公司的投資管理實行審批制和備案制相結合的方式 。實行審批制的投資項目包括:

1、年度投資計劃“籠子”以外的且超過以下限額的項目:

企業類別市內投資市外投資

一類3,000萬元以上(含3,000萬元)15,000萬元以上(1,500萬元)

二類2,000萬元以上(含2,000萬元)1,000萬元以上(含1,000萬元)

三類1,000萬元以上(含500萬元)500萬元以上(含500萬元)

2、所屬企業的所有境外投資項目(包括辦事機構);

3、**集團公司本部直接投資的項目。

其它項目一律實行備案制。

第十五條 投資項目審批採取部門初審、**集團公司投資決策機構審定、總裁簽署意見後執行。

第十六條 投資審批原則:

1、符合國家、特區產業政策以及**集團公司的長期發展規劃

2、經濟效益.良好;

3、資金、技術、人才、原材料有保證;

4、法律手續完善;

5、上報資料齊全、真實、可靠;

6、與企業投資能力相適應。

第十七條 按本規定必須上報審批的項目,由投資單位在末簽訂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協議及未進行任何實際投資之前,備齊以下資料,上報**集團公司投資管理部:

1、項目投資申請報告或建議書;

2、投資企業對投資項目的投資決定或決議;

3、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4、有關合同、(協議)草案;

5、資金來源及投資企業的資產負債情況;

6、有關合作單位的資信情況;

7、政府的有關許可文件;

8、項目執行人的資格及能力等;

申請報告中屬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的,由**集團公司派出的代表簽字並蓋章;其它企業由法定代表人簽字蓋章。

第十八條 按照投資項目下管一級的原則,**集團公司只受理所屬一級獨資及控股企業的投資申報,其它企業的投資項目按照隸屬關係,分級管理。

第十九條 **集團公司投資管理部在收到項目報批的全部資料後,應組織有關部門對該項目進行初審,並提出初審意見。對初審予以否決的項目,在徵求公司主管領導同意後,由投資管理部將初審意見書面返回申報單位。申報單位對初審意見有異議的,可申請複查一次。

第二十條 經初審認為基本可行的項目,在徵求主管領導意見後,由投資管理部會商有關部門提出召開投資審議會的建議。

第二十一條 投資審議會的內容是:查詢項目基本情況,比較選擇不同的投資方案;對項目的疑點、隱患提出質詢;評價項目執行人的資格及能力等;提出項目最終決策、建議等。

第二十二條 總裁根據投資審議會對項目所作出的決議,簽署審批意見。

第二十三條 投資管理部根據總裁的審批意見,下達書面批覆文件。一般情況下,在收到投資單位的上報申請後,應在十五個工作日以內完成項目的審查與批覆。

第二十四條 凡屬於備案的項目,由投資單位在項目實施後十五天內向**集團公司提交備案材料,包括可行性分析報告、合同、章程等。

第四章 監控

第二十五條 企業投資實行投資、經營、和監管相結合的原則。投資單位對投資項目應實行專人專項監管,做到責權利相對稱,確保項目按計劃順利實施。

第二十六條 投資單位在項目正式立項並確定項目執行人後,應在確定一名項目監督人,並由項目執行人、監督人與企業主管領導簽定項目責任合同書,項目執行人負直接責任,監督人負連帶責任。

第二十七條 項目監督人可由企業董事會、監事會成員,經營班子成員或投資管理部門的人員擔任。

項目監督人的主要職責是:對項目全過程實行跟蹤監管;督促項目執行人加強項目運作管理和資金財務管理;及時發現和彙報項目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並提出解決的辦法和建議。

第二十八條 項目執行人應定期將項目進展情況向企業領導或管理部門作出書面彙報。並接受財務收支等方面的審計。

第二十九條 **集團公司投資管理部對所屬企業的重大投資項目投資進行跟蹤檢查,幫助解決各種實際問題,協調各方面的關係。

第五章 責任

第三十條 **集團公司派出的產權代表應按照**集團公司的審批意見,不得個人自行表態,所在公司對投資項目隱瞞不報的,一經發現,**集團公司將追究該企業產權代表的行政責任,造成重大損失的,要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對投資項目因管理不善或用人不當致使國有資產流失、企業嚴重虧損或造成其它嚴重後果的,要追究該企業領導責任;對投資項目因決策失誤或審查、把關不嚴,造成經濟損失的,也應追究相應的責任。

第三十三條 對投資項目的主管領導、執行人、監督人或其它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造成嚴重損失的要追究責任人的行政及法律責任。**集團公司每兩年進行一次投資項目優秀獎評比活動,對獲獎的投資項目主管領導和投資項目執行人、監督人實行獎勵。

第三十四條 **集團公司把所屬企業貫徹執行本辦法的情況作為對企業負責人及產權代表年度考核內容之一。

第六章 其它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適用於國有獨資、控股企業,其它企業可參照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集團公司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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