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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文化創新工程項目管理辦法(暫行)

國家文化創新工程項目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進國家文化創新,增強文化發展活力,規範國家文化創新工程項目的管理,保證國家文化創新工程的順利實施,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文化創新工程項目是面向文化發展需求,着力解決影響和制約文化科學發展的突出問題,具有創新理念,運用科學方法,有利於構建文化科學發展的體制機制,有利於增強文化發展生機與活力的項目。

第三條 文化部是國家文化創新工程項目組織管理部門,日常工作由文化科技司承擔。

第四條 本辦法主要適用於國家文化創新工程項目的組織、立項、實施、驗收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立項

第五條 國家文化創新工程項目從以下範圍內遴選:

1、文化部創新獎入圍項目;

2、文化部科技創新項目結題課題;

3、委託項目。

第六條 委託項目是具有針對性,關注我國文化發展中的重大理論和現實問題,已取得一定的創新研究成果,具有顯著的.社會效益和推廣價值的項目。委託項目每年由文化部負責徵集。

文化部創新獎入圍項目、文化部科技創新項目結題課題應在原有研究成果的基礎上有所突破、創新、拓展。

第七條 國家文化創新工程項目應具備下列條件:

1、符合黨的文藝方針政策、國家文化政策及相關政策,能夠對國家文化事業和文化產業的發展產生積極的促進作用,有利於發展文化生產力,提升國家文化軟實力;

2、項目在體制機制、文化形式、文化內容、文化傳播方式、文化實現方式等方面具有創新性;

3、項目具有社會效益、經濟效益,能夠在某一領域產生重要的示範作用,具有明顯的推廣價值。

第八條 國家文化創新工程項目每年評審一次。由文化部聘請專家對列入遴選範圍的項目進行評審,擇優確定項目及項目承擔單位。

第九條 被列入國家文化創新工程的項目須簽訂《國家文化創新工程項目合同書》,由文化部文化科技司核准後正式啟動。

  第三章 實施管理

第十條 國家文化創新工程項目的實施期一般為一至三年。

第十一條 國家文化創新工程項目實行年度報告制度。項目承擔單位須在每年1月中旬向文化部文化科技司提交《國家文化創新工程項目年度執行報告》。

第十二條 文化部文化科技司不定期組織專家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對有重大調整,須更改或中止合同的項目,由項目承擔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項目申報單位同意,報文化部文化科技司核准後執行。

第十四條 對不按時上報年度報告材料,不接受監督檢查或其它未按合同執行的項目,要求項目承擔單位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項目,視情節分別給予通報批評、追回已撥付未使用經費、撤銷項目等處理。

  第四章 驗收及成果

第十五條 國家文化創新工程項目在合同約定完成後的3個月內,由項目承擔單位提交有關驗收材料,經報項目申報單位審核並簽署意見後,向文化部文化科技司提出申請,由文化部文化科技司負責組織驗收。

第十六條 驗收可採用會議審查、通訊評審、實地考核等形式,組織驗收單位視項目情況確定驗收形式。

第十七條 組織驗收單位聘請不少於5人的專家組成驗收委員會,驗收委員會成員採取迴避制。

第十八條 驗收結論分為通過驗收及不通過驗收兩種。驗收結論必須經驗收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成員通過。

第十九條 對首次驗收不合格的項目,項目承擔單位可在30日內向文化科技司書面提出二次驗收申請,並在一年內做出改進,按程序再次申請驗收。若未再提出申請,視同不通過驗收。

第二十條 未通過驗收的項目,文化部文化科技司將停撥經費,取消其三年內承擔國家文化創新工程項目的資格。

第二十一條 項目形成的知識產權,其歸屬和管理按照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範性文件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國家文化創新工程項目形成的論文、專著,產品和技術的宣傳推廣須標註“文化部國家文化創新工程項目資助”字樣。不做標註的成果,驗收時不予認可。

  第五章 經費

第二十三條 國家文化創新工程項目實行補助經費制度,項目承擔單位負責落實配套經費。

第二十四條 國家文化創新工程項目補助經費來源於國家文化創新工程專項經費。項目的補助經費為一次核定,分兩次撥付。立項當年撥付補助經費的80%,其餘20%為預留經費。預留經費在項目驗收結項後撥付,未通過驗收結項的,不予撥付。

第二十五條 國家文化創新工程項目經費實行單獨管理,單獨核算。項目經費的管理和使用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執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文化部文化科技司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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