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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有哪些亮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有哪些亮點

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於2017年3月15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有哪些亮點?那麼,下面就隨本站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亮點一:胎兒利益的保護

第十六條: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解讀: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胎兒尚未出生,原則上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民法總則》為保護胎兒的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權利,在需要對胎兒利益進行保護時,賦予胎兒一定的民事權利,規定胎兒此時具有民事權利能力。

亮點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下限為8週歲

第十九條: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條:不滿八週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解讀:在之前的《民法通則》中,規定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滿十週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民法總則》認為,隨着經濟社會的發展和生活教育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的成熟程度和認知能力都有所提高,適當降低年齡有利於其從事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更好地尊重這一部分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識,保護其合法權益。

亮點三: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須得到監護

第二十二條: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解讀:《民法通則》把監護的人羣分為兩類,即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此次《民法總則》擴大了被監護人的範圍,將智力障礙者以及因疾病等原因喪失或者部分喪失辨識認識能力的成年人也納入被監護人範圍,這意味着有利於保護這些人,特別是老年人的人身財產權益,更好維護老年人權益,加強了對弱勢羣體的保護。

亮點四:父母對孩子家暴,法院可依法撤銷其監護資格

第三十六條: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並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

(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行為的;

(二)怠於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並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於危困狀態的;

(三)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的。

本條規定的有關個人和組織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

前款規定的個人和民政部門以外的組織未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民政部門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

解讀:對未成年人來説,遭受家暴會使其蒙上心理影響,會對未成年人的利益造成危害,持續下去會影響監護制度本身的意義,如果沒有嚴厲的懲處措施,對施暴者的暴行就無法起到震懾作用。此次《民法總則》規定了撤銷監護權的情形,有利於保護被監護人的利益,在極其惡劣的情況下,有關人員可以向法院提出撤銷監護人資格的請求。

亮點五:新增特別法人

第九十六條:本節規定的機關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基層羣眾性自治組織法人,為特別法人。

解讀:特別法人的類別可以彌補《民法通則》將法人按營利性和非營利性進行分類的空白。基層羣眾性自治組織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設立、變更和終止,管理的財產性質,成員的加入和退出,承擔的職能等都有其特殊性;合作經濟組織既具有公益性質或者互益性,又具有盈利性。對這些法人單獨設立一種法人類別,有利於其更好地參與民事生活,也有利於保護其成員和與其進行民事活動的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民法總則》給予其法人地位,符合實際、時機成熟。

亮點六 : 增加個人信息保護

第一百一十一條: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取得並確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

解讀:在我國目前沒有一部專門的個人信息保護法的情況下,《民法總則》的規定無疑為個人信息的保護提供強有力的後盾。個人信息權利是公民在現代信息社會享有的重要權利,明確對個人信息的保護對於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使公民免受非法侵擾,維護正常社會秩序具有現實意義。

亮點七:網絡虛擬財產、數據正式成為權利

第一百二十七條: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解讀:近年來,關於虛擬財產的糾紛層出不窮,同時大數據的運用已經高度嵌入人們的生活,但關於它們的法律性質目前還十分模糊。為適應互聯網和大數據時代發展的需要,《民法總則》對網絡虛擬財產、數據信息等新型民事權利客體做出規定予以保護,不容侵犯。

亮點八:保護見義勇為

第一百八十四條: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解讀:《民法總則》對見義勇為用法律形式予以鼓勵和保護,正對“見義勇為未果”的尷尬局面,其明確規定見義勇為者不承擔民事責任,免除救助人的後顧之憂。這一條款的確立,有利於通過立法來弘揚社會風氣,引領良好的道德風尚。

亮點九:抹黑英雄烈士需擔責

第一百八十五條: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解讀:現實生活中,一些人利用歪曲事實、誹謗抹黑等方式惡意詆譭侮辱英烈的名譽、榮譽等,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影響很惡劣,因此,《民法總則》增加保護英雄烈士姓名權等權利條款,以揚善懲惡。

亮點十:訴訟時效由兩年延長至三年

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解讀:訴訟時效是為了避免權利人“躺在權利上睡覺”、督促其行使權利而設計的制度,一旦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期間屆滿後,權利則不受法律保護。近年來,社會生活發生深刻變化,交易方式與類型也不斷創新,權利義務關係更趨複雜,司法實踐中普遍反映的兩年的權利行使時間較短,因此,此次《民法總則》予以適當延長,從兩年的訴訟時效延長至三年。

亮點十一:未成年人遭性侵成年後可起訴

第一百九十一條: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週歲之日起計算。

解讀:現實中一些未成年人遭性侵案件中,因未成年人心智尚未完全成熟,對於“性”意味着什麼可能還一知半解而遭到矇蔽,甚至許多未成年人懾於侵害人的恐嚇而不敢聲張。等到受害人成年後自己尋求法律救濟,卻往往已超過訴訟時效。為了更好地保護受性侵害未成年人的利益,《民法總則》對未成年人遭受性侵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作出特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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