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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税法》亮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税法》亮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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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税法審議通過。1979年以來,中國對廢氣、污水、固廢、噪聲等4種污染源徵收排污費。2018年1月1日起,將按照平移原則費改税,根據現行排污費項目設置税目。考慮到車船税和消費税已起到節能減排作用,對機動車和船舶等暫免徵税。

對廢氣、污水、固體廢物、噪聲徵税

財政部税政司司長王建凡介紹,1979年以來實行的排污費制度對環境保護髮揮重要作用,但存在執法剛性不足、地方政府和部門干預等問題,有必要實行費改税。

現行排污費制度對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噪聲等4種重點污染源收費,此次費改税將實行“平移”:根據現行排污費項目設置税目,將排污費的繳納人作為環境保護税的納税人,將應税污染物排放量作為計税依據,將現行排污費徵收標準作為環境保護税的税額下限。

環境保護税的徵税項目將基本延續排污費的收費項目。據介紹,待條件成熟後,將把有關污染物如揮發性有機物等也列入,擴大徵税範圍。

各省份定具體税額,收入歸地方

王建凡介紹,為鼓勵地方做好污染防治的積極性,環境保護税法有一大變化,中央不再參加收入分成。現行排污費實行中央和地方1∶9分成,以後環境保護税收入將全部歸地方,具體税額也由省級政府制定。

對現行大氣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費標準,國家只規定下限而未規定上限,各省份可上浮收費標準,環境保護税額既有上限,又有下限。大氣和水污染物的税額下限沿用排污費最低標準,即每污染物當量1.2元和1.4元。税額上限則設定為下限的10倍。

費改税後,徵收部門將由環保部門改為税務機關。但考慮到企業排污監測的專業性,離不開環保部門的配合,環境保護税法規定“企業申報、税務徵收、環保協同、信息共享”的徵管模式。環保部門依法監測管理企業排污,和税務機關定期交換納税資料

費改税後是否增加企業負擔?

環境保護費改税後,是否增加企業負擔?王建凡強調,本次費改税實行“平移”原則,就是考慮到目前我國經濟下行壓力較大,企業生產經營較為困難司法考試。

環境保護税法還規定了兩檔減税優惠,企業少排污少繳税。納税人排污濃度值低於規定標準30%的,減按75%徵税;排污濃度低於標準50%的,減按50%徵税。

環境保護税法還規定對5項情形暫予免税,即農業生產排放,機動車、鐵路機車、非道路移動機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動污染源排放,城鄉污水集中處理、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場排放,綜合利用的固體廢物,國務院批准的其它情形。

為何機動車等排污不收環境保護税?據介紹,這是因為車船税和消費税按排量徵税,對促進節能減排已發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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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税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於2016年12月25日通過,現予公佈,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環保税法》全文5章、28條,分別為總則、計税依據和應納税額、税收減免、徵收管理、附則。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經濟法室副主任王清表示,制定環境保護税法的重要原則是實現收費與徵税制度的平穩轉換,根據現行排污費項目設置税目,將現行排污費徵收標準作為環保税的税額下限。還要給地方一些授權規定,根據環境治理的需要,在授權範圍之內確定具體的税額,環境保護税和其它税收不一樣,企業履行環保責任,減少污染物排放了,就可以少繳税。

排污費和環保税不同點主要是:增加了企業減排的税收減免檔次。

現行排污費制度只規定了一檔減排税收減免,即:納税人排放應税大氣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濃度值低於規定標準百分之五十的,減半徵收環境保護税。立法過程中有意見提出,應當根據減排的幅度確立更多檔次的税收減免。為鼓勵企業減少污染物排放,參考實踐中一些地的做法,環境保護税法增設了一檔減排税收減免,即:納税人排放應税大氣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濃度值低於規定標準百分之三十的,減按百分之七十五徵收環境保護税。

現行的排污費實行中央和地方1:9分成,環境保護費改税後,考慮到地方政府承擔主要污染治理責任,為了調動地方的積極性,擬將環境保護税全部作為地方收入,中央就不再參與分成了。

按照預算法規定,税收收入應該納入一般的公共預算管理,統籌用於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動經濟社會發展,維護國家安全等方面,一般不與支出掛鈎。雖然環境保護税不採取專款專用的方式,但是不會降低污染防治和環境保護方面的投入力度。原來由排污費安排的支出納入同級財政預算,按照力度不減的原則予以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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