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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管理,保障人民羣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電力監管條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電力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拆除等有關活動,以及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對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本辦法所稱電力建設工程,包括火電、水電、核電(除核島外)、風電、太陽能發電等發電建設工程,輸電、配電等電網建設工程,及其他電力設施建設工程。

本辦法所稱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安全包括電力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等涉及施工安全的生產活動。

第三條 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安全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建立“企業負責、職工參與、行業自律、政府監管、社會監督”的管理機制。

第四條 電力建設單位、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及其他與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安全有關的單位,必須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規範,建立健全安全生產保證體系和監督體系,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保證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安全,依法承擔安全生產責任。

第五條 開展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的科學技術研究和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推進企業和工程建設項目實施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推進電力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科學管理,提高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安全水平。

第二章 建設單位安全責任

第六條 建設單位對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安全負全面管理責任,具體內容包括: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組織和管理機制,負責電力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組織、協調、監督職責;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和隱患排查治理機制,實施施工現場全過程安全生產管理;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應急響應和事故處置機制,實施突發事件應急搶險和事故救援;

(四)建立電力建設工程項目應急管理體系,編制應急綜合預案,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制定各類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落實應急組織、程序、資源及措施,定期組織演練,建立與國家有關部門、地方政府應急體系的協調聯動機制,確保應急工作有效實施;

(五)及時協調和解決影響安全生產重大問題。

建設工程實行工程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建設單位對工程的安全生產責任;建設單位應當監督工程總承包單位履行對工程的安全生產責任。

第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施電力建設工程招投標管理,具體包括:

(一)應當將電力建設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禁止中標單位將中標項目的主體和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完成;

(二)應當在電力建設工程招標文件中對投標單位的資質、安全生產條件、安全生產費用使用、安全生產保障措施等提出明確要求;

(三)應當審查投標單位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否滿足國家規定的資格要求;

(四)應當與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中標單位簽訂安全生產協議。

第八條 按照國家有關安全生產費用投入和使用管理規定,電力建設工程概算應當單獨計列安全生產費用,不得在電力建設工程投標中列入競爭性報價。根據電力建設工程進展情況,及時、足額向參建單位支付安全生產費用。

第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向參建單位提供滿足安全生產的要求的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各種地下管線、氣象、水文、地質等相關資料,提供相鄰建築物和構築物、地下工程等有關資料。

第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參建單位落實防災減災責任,建立健全自然災害預測預警和應急響應機制,對重點區域、重要部位地質災害情況進行評估檢查。

應當對施工營地選址佈置方案進行風險分析和評估,合理選址。組織施工單位對易發生泥石流、山體滑坡等地質災害工程項目的生活辦公營地、生產設備設施、施工現場及周邊環境開展地質災害隱患排查,制定和落實防範措施。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執行定額工期,不得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如工期確需調整,應當對安全影響進行論證和評估。論證和評估應當提出相應的施工組織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當履行工程分包管理責任,嚴禁施工單位轉包和違法分包,將分包單位納入工程安全管理體系,嚴禁以包代管。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在電力建設工程開工報告批准之日起15日內,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包括電力建設工程基本情況、參建單位基本情況、安全組織及管理措施、安全投入計劃、施工組織方案、應急預案等內容向建設工程所在地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備案。

  第三章 勘察設計單位安全責任

第十四條 勘察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電力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提供的勘察設計文件應當真實、準確、完整,滿足工程施工安全的需要。

在編制設計計劃書時應當識別設計適用的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並編制條文清單。

第十五條 勘察單位在勘察作業過程中,應當制定並落實安全生產技術措施,保證作業人員安全,保障勘察區域各類管線、設施和周邊建築物、構築物安全。

第十六條 電力建設工程所在區域存在自然災害或電力建設活動可能引發地質災害風險時,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制定相應專項安全技術措施,並向建設單位提出災害防治方案建議。

應當監控基礎開挖、洞室開挖、水下作業等重大危險作業的地質條件變化情況,及時調整設計方案和安全技術措施。

第十七條 設計單位在規劃階段應當開展安全風險、地質災害分析和評估,優化工程選線、選址方案;可行性研究階段應當對涉及電力建設工程安全的重大問題進行分析和評價;初步設計應當提出相應施工方案和安全防護措施。

第十八條 對於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流程、新設備、新材料和特殊結構的電力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不符合現行相關安全技術規範或標準規定的,應當提請建設單位組織專題技術論證,報送相應主管部門同意。

第十九條 勘察設計單位應當根據施工安全操作和防護的需要,在設計文件中註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提出防範安全生產事故的指導意見;工程開工前,應當向參建單位進行技術和安全交底,説明設計意圖;施工過程中,對不能滿足安全生產要求的設計,應當及時變更。

  第四章 施工單位安全責任

第二十條 施工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等級,具備國家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在許可的範圍內從事電力建設工程施工活動。

第二十一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標準規範組織施工,對其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責。應當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按規定配備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第二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計列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應當編制安全生產費用使用計劃,專款專用。

第二十三條 電力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具體包括:

(一)施工單位或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自行完成主體工程的施工,除可依法對勞務作業進行勞務分包外,不得對主體工程進行其它形式的施工分包;禁止任何形式的轉包和違法分包;

(二)施工單位或施工總承包單位依法將主體工程以外項目進行專業分包的,分包單位必須具有相應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合同中應當明確雙方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施工單位或施工總承包單位履行電力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承擔工程安全生產連帶管理責任,分包單位對其承包的施工現場安全生產負責;

(三)施工單位或施工總承包單位和專業承包單位實行勞務分包的,應當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並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承擔主體責任。

第二十四條 施工單位應當履行勞務分包安全管理責任,將勞務派遣人員、臨時用工人員納入其安全管理體系,落實安全措施,加強作業現場管理和控制。

第二十五條 電力建設工程開工前,施工單位應當開展現場查勘,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和安全技術措施並按技術管理相關規定報建設單位、監理單位同意。

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前,施工單位負責項目管理的技術人員應當向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可能存在的風險因素、防範措施以及現場應急處置方案,並由雙方簽字確認;對複雜自然條件、複雜結構、技術難度大及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需編制專項施工方案並附安全驗算結果,必要時召開專家會議論證確認。

第二十六條 施工單位應當定期組織施工現場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治理,嚴格落實施工現場安全措施,杜絕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行為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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