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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車船税法

新車船税法

車船税法調整的動向一直備受關注,那麼,今天,本站小編給大家介紹的是新車船税法,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了新車船税法,將乘用車的計税標準依據排氣量大小分七檔,年基準税額從1.0升以下的60元至360元,到4.0升以上的3600元至5400元。據悉,新車船税法從2012年1月1日起執行。與之前的草案相比,新車船税法考慮到了絕大多數車主的承受力。

最高年徵5400元

根據車船税法,乘用車車船税按照排氣量劃分為7個檔次。乘用車車船税年基準税額從1.0升以下的60元至360元,到4.0升以上的3600元至5400元,最大差距將達到90倍。

節能、新能源等車船,新通過的車船税法明確規定可以減徵或者免徵車船税。對受嚴重自然災害影響納税困難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確需減税、免税的,可以減徵或者免徵車船税。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並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

車船税法規定,車輛的具體適用税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規定的税額幅度和國務院的規定確定。車船税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06年12月29日公佈的《車船税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較草案降低了標準

從此次出台的新車船税法來看,2.0升以下乘用車的徵收標準與草案中有很大不同。政府更多地考慮了大多數車主的承受能力,更人性。

徵集意見時車船税(草案)中徵收標準是1.0升以下60~360元;1.0升~1.6升是360元~660元;1.6升~2.0升是660~960元……對此很多意見表示,排氣量在2.0升以下的乘用車是普通消費者擁有的主打車型,草案不應將這類車的税額提高,要求降低或維持現行税額。但在新的車船税法中,記者注意到,2.0升以下的車型徵收標準基本上維持了現行税額或略有降低,但2.0升以上的車型税額有所增加。

據悉,目前2.0升及以下乘用車佔我國乘用車總數的87%左右。有關專家表示,此次新車船税的'徵收標準,使得大多數車主的税負負擔不會增加。

改變“一刀切”局面

據記者瞭解,目前現行的車船税的徵收標準,是按照車輛的座位數和車型大小來徵,9座以下的小型客車每輛車(包括私家車)每年需要繳360元,20座及20座以上的大型客車每輛車每年要繳税480元,10座至19座的中型客車每輛車每年要繳420元。在目前的現行標準下,不管你開的是1.0升的奇瑞QQ ,還是開4.0升的奔馳、寶馬,每年繳的車船税都是360元。

而新的車船税法將改變現行“一刀切”的徵税方式。“降低小排量車税額的同時,新車船税草案對大排量車亮出‘重拳’。”業內人士認為,新車船税法顯得更加公平,未來,汽車消費結構或多或少會受到影響,大排量、小排量兩端消費熱的“啞鈴形”格局會更加明顯。

新車船税法全文: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屬於本法所附《車船税税目税額表》規定的車輛、船舶(以下簡稱車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為車船税的納税人,應當依照本法繳納車船税。

第二條 車船的適用税額依照本法所附《車船税税目税額表》執行。

車輛的具體適用税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依照本法所附《車船税税目税額表》規定的税額幅度和國務院的規定確定。

船舶的具體適用税額由國務院在本法所附《車船税税目税額表》規定的税額幅度內確定。

第三條 下列車船免徵車船税:

(一)捕撈、養殖漁船;

(二)軍隊、武裝警察部隊專用的車船;

(三)警用車船;

(四)依照法律規定應當予以免税的外國駐華使領館、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及其有關人員的車船。

第四條 對節約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車船可以減徵或者免徵車船税;對受嚴重自然災害影響納税困難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確需減税、免税的,可以減徵或者免徵車船税。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可以對公共交通車船,農村居民擁有並主要在農村地區使用的摩托車、三輪汽車和低速載貨汽車定期減徵或者免徵車船税。

第六條 從事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為機動車車船税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在收取保險費時依法代收車船税,並出具代收税款憑證。

第七條 車船税的納税地點為車船的登記地或者車船税扣繳義務人所在地。依法不需要辦理登記的車船,車船税的納税地點為車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第八條 車船税納税義務發生時間為取得車船所有權或者管理權的當月。

第九條 車船税按年申報繳納。具體申報納税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十條 公安、交通運輸、農業、漁業等車船登記管理部門、船舶檢驗機構和車船税扣繳義務人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在提供車船有關信息等方面,協助税務機關加強車船税的徵收管理。

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申請辦理車輛相關登記、定期檢驗手續時,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交依法納税或者免税證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查後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一條 車船税的徵收管理,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國務院根據本法制定實施條例。

第十三條 本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06年12月29日國務院公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税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標籤: 車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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