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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上市公司股東持股變動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關於上市公司股東持股變動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現發佈《上市公司股東持股變動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上市公司股東持股變動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關於上市公司股東持股變動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上市公司股東持股變動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上市公司股東持股變動信息披露行為,監督上市公司股東持股變動信息披露義務人按照規定要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維護證券市場正常秩序,根據《公司法》、《證券法》及其他法律和相關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上市公司股東持股變動(以下簡稱持股變動),是指通過在證券交易所的股份轉讓活動,投資者持有的一個上市公司股份數量發生或者可能發生變化的情形;或者持股數量雖未發生變化,但通過在證券交易所的股份轉讓活動以外的其他合法途徑,投資者控制的一個上市公司股份數量發生或者可能發生變化的情形。

第三條、持股變動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嚴格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其所披露的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他知情人員,在有關持股變動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相關信息。

第四條、任何人不得利用持股變動損害上市公司及其股東的合法權益。

任何人不得利用持股變動進行內幕交易、操縱市場或者其他欺詐活動。

第五條、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依法對持股變動的信息披露行為實行監督管理。

證券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根據中國證監會賦予的職責及其業務規則,對持股變動信息披露行為實行日常監督管理,經濟學論文《上市公司股東持股變動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第二章、持股變動信息披露義務人

第六條、本辦法所稱持股變動信息披露義務人(以下簡稱信息披露義務人),是指持有、控制一個上市公司的股份數量發生或者可能發生變化達到規定比例,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應當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股份持有人、股份控制人和一致行動人。

第七條、股份持有人是指在上市公司股東名冊上登記在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八條、股份控制人是指股份未登記在其名下,通過在證券交易所股份轉讓活動以外的股權控制關係、協議或者其他安排等合法途徑,控制由他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九條、一致行動人是指通過協議、合作、關聯方關係等合法途徑擴大其對一個上市公司股份的控制比例,或者鞏固其對上市公司的控制地位,在行使上市公司表決權時採取相同意思表示的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前款所稱採取相同意思表示的`情形包括共同提案、共同推薦董事、委託行使未註明投票意向的表決權等情形;但是公開徵集投票代理權的除外。

第十條、一致行動人自一致行動關係形成之日起,應當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申請臨時保管各自持有、控制的該公司的全部股票,臨時保管期不得少於六個月。

第十一條、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合併計算其所持有、控制的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持有、控制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的信息披露義務人,在可轉換公司債券的轉換期間,應當將其有權轉換部分與其所持有、控制的同一上市公司的股份合併計算。

第三章、持股變動報告書及公告

第十二條、信息披露義務人依照本辦法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應當向證券交易所提交上市公司股東持股變動報告書(以下簡稱持股變動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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