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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簡介

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簡介

證監會就《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簡介

為貫徹落實“十二五”規劃和全國金融工作會議的決策部署,加大對中小企業等薄弱領域的金融支持,加強對暫不具備公開發行上市條件的成長型、創新型中小企業和小微企業服務,為民間資本創造更有利的投資環境,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多層次資本市場的協調發展,根據《公司法》、《證券法》及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今天向社會公開徵求對《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的意見。

為進一步深化資本市場服務實體經濟的功能,根據國務院的要求,證監會在對我國未上市股份公司情況進行多次摸底調查、認真分析我國資本市場發展水平及充分借鑑國際市場經驗的基礎上,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起草了《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該辦法對非上市公眾公司的公司治理、信息披露、股票轉讓和定向發行等作出了明確規定,同時與首次公開發行並上市核准及上市公司監管等有關規定相比,在核準內容、監管方式等方面都有較大區別,進一步體現了簡化行政許可、放鬆行政管制,促進市場主體歸位盡責的市場化原則。一是,在准入條件上,不設財務門檻和盈利指標,重點要求公司主營業務明確,治理機制健全,按照信息披露規則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相關信息;二是,在准入程序上,不設類似發審委組織,也不實行保薦制,大大簡化核准程序;三是促進公司依法自治,要求公司在章程中約定股東間矛盾和糾紛解決機制,並支持股東通過仲裁、調解、民事訴訟等司法途徑主張其合法權益。此外,考慮到我國資本市場現狀和投資者的成熟程度,將建立與之相適應的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強化投資者“風險自擔、買者自負”的理念,嚴格防範系統性風險。

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制度的`建立,對完善資本市場多層次、多渠道服務實體經濟的體制機制,積極拓展資本市場的覆蓋面和包容能力,支持成長型、創新型中小企業、現代農業企業、小型微型企業的股本融資、股份轉讓等活動,促進非上市公眾公司穩步成長,服務於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和經濟結構調整都具有積極而深遠的影響。

《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是完善我國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的重要規章之一。證監會將根據社會各界提出的修改意見,對該辦法作進一步的修改和完善後發佈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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