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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再審申訴書的製作説明

行政再審申訴書的製作説明

知道如何製作行政再審申訴書嗎?不知道沒關係,今天小編給大家介紹的行政再審申訴書的製作説明,希望大家喜歡。

行政再審申訴書的製作説明

我國《行政訴訟法》第62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但判決、裁定不停止執行。”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的書面請求,即為行政再審申訴書。

格式:

  行政再審申訴書

申訴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訴人因_____一案,不服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字第_______號行政判決(或裁定),現提出申訴。申請再審

請求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實與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訴人:

  年月日

附:原審判決書(或裁定書)份

範文

  行政再審申訴書

申請再審人:禤xx,男,xxx年8月21日出生,漢族,住廣西xxxxxxx號。身份證號:xxxxxxxxx

申請再審人因對橫縣人民政府城市拆遷未足額補償一案,不服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xxx)南市行終字第131號行政裁定,現提出申訴。

申訴請求:

1. 請求撤銷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xxx)南市行終字第131號行政裁定和南寧市橫縣人民法院(xxx)橫立行初字第1號裁定書,再審後改判;

2. 判令橫縣人民政府對禤振昌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進行賠償,金額為900183.87元。

事實與理由:

一、橫縣人民法院及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該案適用法律錯誤

在南寧市橫縣人民法院(xxx)橫立行初字第1號裁定書理由(裁定書第3頁倒數第7行)第一條:“起訴人訴請橫縣人民政府行政賠償,應以橫縣人民政府存在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為前提。起訴人單獨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須以向被起訴人橫縣人民政府提出賠償請求、被起訴人先行處理為前提,現起訴人未有提供已向被起訴人請求賠償的相關證據。”以及和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xxx)南市行終字第131號行政裁定(第2頁倒數第10行)理由的“上訴人以行政拆遷造成其經濟損失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橫縣人民政府賠償其三項損失共計人民幣9xxx84.84元,但沒有證據證實行政拆遷行為已被確認違法或經橫縣人民政府先行處理,故上訴人的起訴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第二款、第二十一條第(4)款的規定原審法院據此裁定不予受理其起訴正確,應予以維持。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我們認為該案的適用法律應該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理由如下:

1、依據xxx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國家賠償法》第七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行使行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第十三條:“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應當充分聽取賠償請求人的意見,並可以與賠償請求人就賠償方式、賠償項目和賠償數額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規定進行協商。賠償義務機關決定賠償的,應當製作賠償決定書,並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送達賠償請求人。賠償義務機關決定不予賠償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書面通知賠償請求人,並説明不予賠償的理由。”第十四條:“賠償義務機關在規定期限內未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賠償請求人對賠償的方式、項目、數額有異議的,或者賠償義務機關作出不予賠償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或者不予賠償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上規定,取消了行政賠償違法確認的前置程序。

2、我們認為,在本案中,申請再審人禤振昌最早於xxx9年10月28日向橫縣人民政府提出《權屬糾紛調處申請書》(證據1),上面的第二條明確要求橫縣人民政府按本人地契登記的705.99全部面積給予補償,因為實際上拆遷辦並未認可,國泰公司只補償了186.06平米(其中36平米補償款計算標準還適用有錯誤)。還於xxx年8月3日收到中共橫縣紀律檢查委員會就反映其拆遷沒有得到全額補償的回信,其稱“1.告知地契面積和補償面積相差519.9平米補償費已支付給橫州鎮槎江13隊(橫縣政府沒有貪污);2.安置地轉賣給他人合法”(證據2)。另外,申請再審人禤振昌另於xxx年5月14向橫縣監察局反映該情況並要求賠償,被橫縣人民政府調處辦於xxx年5月24日告知向橫州鎮政府處理(證據3、4),而後橫州鎮政府於xxx年8月10日作出告知書,告知向相關司法機關提出訴訟(證據5)。以上事實充分説明,截止xxx年12月10日,申請再審人已多次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暨橫縣人民政府要求賠償,但是橫縣人民政府4年來一直以各種理由推諉而遲遲不予作出賠償決定。申請再審人禤振昌被迫於xxx年8月27日向橫縣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橫縣人民政府賠償。以上的事實反映出,申請再審人禤振昌及橫縣人民政府的行為完全符合《國家賠償法》相關法律規定的賠償起訴構成要件。

二、 橫縣人民政府在拆遷過程中,任命拆遷人以及抽調政府部門人員組成的拆遷領導小組這兩個行政行為直接影響導致了申請再審人禤振昌無法得到名下全部土地的相應補償

在南寧市橫縣人民法院(xxx)橫立行初字第1號裁定書理由(裁定書第3頁倒數第3行)第二條“起訴人禤振昌、禤振權與橫縣國泰投資有限公司已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不存在相應行政機關的裁決等具體行政行為。” 此裁定亦是錯誤的。

因為,在xxx8年5月6日,橫縣人民政府指定國泰公司(國資)為拆遷人(證據6)。xxx8年5月28日,中共橫縣委員會下達文件,抽調縣政府各單位人員成立拆遷領導小組,負責槎江路禮堂路段和寶華中路東段拆遷指導和管理工作。其工作人員含有橫縣國土局長,規劃局長,橫州鎮長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證據7)。

首先,我們認為橫縣人民政府在對寶華中路進行拆遷過程中,沒有經過任何招標、聽證程序,直接以行政命令的方式指定國泰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國有公司)(證據8)為此次拆遷行為的拆遷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1條規定:“行政機關在沒有法律、法規或規章規定的情況下,授權其內設機構、派出機構或其他組織行使行政職權的,應當視為委託。當事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的,應當以該行政機關為被告。”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25條第4款:“由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該組織是被告。由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委託的行政機關是被告。”國泰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在橫縣寶華路拆遷通知中暨拆遷補償安置方案(證據9)約定的(第9頁第9行)“手續不全的房地產的補償辦法中寫明:對於手續不全、無證的房地產的補償,在規定的簽約期限前簽訂協議書的,可按有合法產權的房屋給予拆遷補償”。該約定對於被拆遷人而言形成要約,被拆遷人只要在期限內簽約即視為承諾,雙方即達成合同。而實際上,國泰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對於禤振昌的地契所註明的土地面積,根本沒有依照合約去辦理,因此國泰投資有限責任公司的行為的後果,應該有委託其辦理拆遷工作的橫縣人民政府承擔。

其次,橫縣人民政府相關機構人員組成的拆遷辦在橫縣寶華路段進行拆遷監督、管理及指揮過程中,對於禤振昌提供的其1952年的地契(證據10)所證明的其名下土地為1畝5釐九毫(摺合705.99平米)沒有審核並在補償中予以參照,另對於申請再審人在xxx8年11月17日反映給橫縣拆遷辦有關自己對國聯評估公司遺漏評估555.94平米的異議(證據11),都置之不理不予答覆。因迫於拆遷日期臨近,申請再審人禤振昌被迫於xxx8年11月28與國泰公司簽訂了《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證據12),該補償協議中,只給予其150.06平米(補償款標準為1659元/平米)+36平米(補償款標準為偏低的614元/平米)(證據13)的土地、房屋拆遷補償,遠遠低於其應有土地補償面積705.99平米,拆遷辦對此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綜上所述,我們認為原審橫縣人民法院和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的裁定存在錯誤。申請再審人禤振昌作為國家徵地拆遷補償行政行為的相對人,在此次拆遷補償過程中,因受到國泰有限責任公司及拆遷辦的不公正待遇,而造成自己直接被遺漏補償款900183.87元(1659*(519.93平米)+ (1659-614)*36平米),申請再審人禤振昌依法可以要求橫縣人民政府對此進行賠償。因此,特向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

此致

  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再審人:

  年 月 日

標籤: 申訴書 行政 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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