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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經濟糾紛起訴狀範文

2016經濟糾紛起訴狀範文

經濟糾紛起訴書是民事起訴狀的一種寫法和格式都遵循民事起訴狀,那麼,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2016經濟糾紛起訴狀範文,供大家閲讀參考。

  2016經濟糾紛起訴狀範文1

上訴人:李X,男,xxx5年6月28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址:xx市xx鎮xx村x號;

上訴人:薛XX,男,xxx7年11月27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址:xx市xx鎮xx村x號;

被上訴人:丁XX,男,出生於xxx9年6月24日,漢族,農民,住址:xx市xx鎮x村。

被上訴人:瀋陽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xx(系該公司經理),住所地:xx市x村。

上訴人訴被上訴人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遼寧省XX市人民法

院的(xxx)xx民(三)初字第283號民事判決書,現依法提起上訴,請求依法改判。

上訴請求

1. 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遼寧省XX市人民法院的(xxx)xx民(三)初字第283號民事判決。

2. 請求二審法院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改判。

3. 請求二審法院判決被上訴人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及理由:

一、 一審法院查明事實錯誤。

1、 一審法院在查明事實中稱“被上訴人丁XX於xxx0年10月15日開始供應的熟棒,截止xxx0年11月18日供熟棒12萬餘棒,價值人民幣30餘萬元。”與事實不符。丁XX在庭審中卻實提供了部分養菇户簽字的收條,因為上訴人不知道此事,於是庭審後原告要求籤字的養菇户到法院把事情説清,可是一審主審法官態度蠻橫,不接待養菇户,於是養菇户只好向法院提交了説明,即大部分養菇户出具的收條是xxx0年7月3日簽訂菌棒購銷合同因菌棒的質量原因(當時丁XX和康XX口頭約定成活率必保95%以上)丁xx的合夥人康XX根據每户的成活率情況答應給種菇户補的菌棒。而不是一審法院認定的12萬棒都是被上訴人丁xx履行合同供應的菌棒數量。

2、 一審法院在查明事實中稱:“做生棒協議簽訂後,原告的.用户從xxx0年12月2日至12月7日拉走14萬棒的原料(含部分欠料、有欠條),價值35萬元。”與事實不符。根據丁XX供應的原料及其提供的配方來算上訴人只能夠生產63013棒菌棒,而不是14萬棒。一審法官應當明白“木桶效應”即按照丁XX供應的花生殼、玉米芯只可以做63013棒,即使其他原料充足,也是無法生產,也做不成14萬棒菌棒。而且至今丁xx也沒有將所欠的花生殼、玉米芯補齊。因此,認定拉走價值14萬棒的原料及價值35萬元是與事實不符的。

3、被上訴人只供了部分平菇菌棒,合同約定的姬菇50萬棒至今一棒也沒有供應。造成廣大養菇户品種單一,無法適應市場的需求,導致部分平菇銷售困難,價格偏低。

二、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

1、 上訴人不存在違約行為。上訴人之所以沒有在xxx0年10月5日前交齊180萬購貨款,是因為被上訴人丁XX沒有按照合同的約定在xxx0年9月23日開始供貨,並且在xxx0年10月5日前丁xx一棒菌棒也沒有供給上訴人的養菇户,更甚者至今丁xx也沒有供齊70萬元的菌棒。因此,上訴人依據“《合同法》第六十七條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的規定,沒有繼續支付購買菌棒款,即上訴人不繼續支付菌棒款是依據合同法規定的“先履行抗辯權”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不是一審法院認定的違約。

2、 被上訴人已供貨近70萬元是錯誤的。上面上訴人已經對丁XX實際交貨數量已經説明清楚,在這裏不再論述。

3、 一審法院認為“原告所訴被告違約,請求賠償證據不足。”是錯誤的。一審法院在本院認為中已經認定“丁XX未按照約定的時間供應第一批貨,已構成違約。”可是又在同一段的論述中又稱“原告訴丁xx違約賠償證據不足。”真是不可理解,上訴人認為作為一名法律“知識淵博”的老“優秀”法官不可能違法故意偏袒被上訴人,應當是年歲已高的原因造成邏輯思維出現了混亂,所以做出如此荒唐的錯誤論述,上訴人表示理解,請二審法官糾正過法官的思維混亂造成的錯誤。

4、 一審法院認為“雙方第一次供貨數量未明確約定,到xxx0年10月15日供貨數量也未約定。”但是依據合同法第62條第五款規定“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因此,雖然沒有詳細説明第一次供貨數量及每日供貨數量,但是被上訴人丁XX應當按照總共貨量和供貨時間均衡的供貨。而不能以第一批貨物供貨數量約定不清,就可以不供貨,而逃避違約責任。

5、 一審法院認為“xxx0年10月9日丁XX與康XX及二原告為公證人簽訂的合作協議看,是在未供貨及貨款未全部付清的情況下籤訂的,此協議可視為供貨時間准許延期,給付貨款時間准許順延。”是錯誤的。上訴人在丁XX與康XX合作協議上簽字,明明是公證人身份,只是對該份協議見證。而且該份協議的內容只是丁XX與康XX合作事宜,根本沒有涉及丁xx與二上訴人之間的合同內容。不知道一審郭法官哪來的突發奇想,將毫不相干的兩份協議聯繫的“天衣無縫”,真是天才呀!這樣的法官還在基層法院工作,真是屈才呀!請求二審法官認真閲讀並調查研究xxx0年10月9日丁XX與康XX簽訂的合作協議內容,該協議是否真的能證明供貨時間准許延期,給付貨款時間准許順延。

三、 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

一審法院適用《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認為上訴人沒有提供有效證據證明被上訴人違約,繼而駁回了上訴人的訴訟請求。可是,一審法院在論述中已經認定了丁XX沒有按照約定履行合同的行為構成違約,因此本案適用法律與認定事實是相互矛盾的。上訴人認為本案應當適用《合同法》第六十七條、第六十二條、第一百一十四條等法律依法進行判決。

四、 一審法院審理程序違法。

1、一審判決中稱“本院認為雙方應進行結算,被告欠原告的料應給付或退款,如合同不能履行,雙方可協商終止合同。如被告給付貨物不足70萬元,原告可另行訴訟。”是推卸審理責任的做法是錯誤的。這種做法真是讓人啼笑皆非,上訴人如能與對方進行結算,協商解除合同,上訴人還花一萬八千多元的訴訟費找你法院解決啥?丁XX給付貨物不足70萬元在該判決書中已經認定,而且在訴訟請求中也要求被上訴人退還購買菌棒款,為啥還要求上訴人另訴,是不是XX法院缺錢?你XX法官在退休之前準備多為“XX法院搞點創收”呀!一審法院到底是在為上訴人解決問題,還是人為的製造矛盾、製造不和諧的社會因素呀?

2、一審法院在庭審過程中,對因有事晚來的當事人薛XX大聲呵斥,不讓其發表質證意見和辯論意見,並強行將薛XX攆到旁聽席。可見,一審法官剝奪上訴人質證權、辯論權的行為已經嚴重的違反了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即一審法院審理程序已經構成嚴重違法。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在審理本案時,沒有依法查清事實,導致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而且存在嚴重的程序違法。因此,懇請貴院在依法查清本案事實的情況下,嚴厲懲罰坑農害農的違法和違約行為,給xx村的農民一個公正、公平、合理、合法的判決。

此致

  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xxx年 月 日

  2016經濟糾紛起訴狀範文2

案由:索要貨款。

原告:XX市XX魚粉廠。住所地:XX市XX街XX號,郵政編碼:XXXXXX  廠長電話:XXXXXX。

法定代表人:杜XX,一九五O年出生,系魚粉廠廠長。

委託代理人:馮XX,男,一九四五年出生,系魚粉廠副廠長。

駐沈聯繫人:胡XX,駐瀋陽XX旅社XX房間,電話:XXXXXX。(下達傳票等文書,由胡傳遞。)

被告:XX市XX養雞場。場址:XX市XX區XXX,電話:XXXXXX。

訴訟請求:索要貨款四萬元,並由被告償付利息。利息按銀行貸款利率計算,每月為XXX元。

事實與理由:

xxx年七月,被告與原告簽訂了購銷魚粉合同。合同規定,被告向原告購買國產魚粉二十噸,總貨款為四萬元,貨到付款。七月二十日,魚粉送到後,被告則不履行合同規定,以“現有錢款急於買飼料,暫欠幾日,賣完雞蛋即還”為理由,不付貨款。原告因生產急需資金,故派人常駐瀋陽索要,但被告均以同樣理由一再拖欠,原告為了維護正常生產,不得不支付利息到銀行貸。至1xx年7月13日,被告以效益不好,連年虧損,現已轉為個人承包為理由寫下一紙欠據,企圖繼續賴賬。被告既然無錢,為什麼能去購買飼料?為什麼能擴建場舍,修築院牆?既然連年虧損,付不起魚粉錢,為什麼還要和魚粉廠簽訂購銷魚粉的合同,轉嫁虧損於他人?被告無理抵賴貨款,並與此同時,不顧他人利益,利用他人資金,擴大生產,為己賺錢,缺乏社會主義經營道德。

原告系集體企業,靠貸款和職工集資生存,被告佔用原告大量生產資金,使原告生產陷入危機,已再無法忍受,故訴至法院,請求人民法院依照經濟合同法第三十五條和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判令被告一次性償付貨款四萬元,另外,按原告在銀行貸款利率,每月付利息XXX元,至還清貨款止。

此致

  瀋陽市XX區人民法院

  原告:XX市XX魚粉廠(章)

  法定代表人:杜XX(章)

  委託代理人:馮XX(章)

  代書單位:瀋陽市XX區法律顧問處

  代書律師:王XX(章)

附:一、起訴狀副本一份;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一份;

三、授權委託書一份;

四、原告在銀行貸款及其利率證書一份;

五、購銷合同複印件一份;

六、原告營業執照複印件一份;

七、被告的欠據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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