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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糾紛上訴狀範文

經濟糾紛上訴狀範文

經濟糾紛上訴狀怎麼寫?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經濟糾紛上訴狀範文,供大家閲讀與參考。

  經濟糾紛上訴狀範文1

上訴人:××傢俱廠(被告)。

法定代表人:王××,廠長。

委託代理人:楊××,男,42歲,××傢俱廠業務員,住××市××區×街×裏×號。

被上訴人:××鐵路局直屬集體企業辦公室(原告)。

法定代表人:呂××,主任。

案由:

上訴人因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市××區人民法院(××)民字134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請上級法院重新審理改判。

上訴事實及理由如下。

一、原判決第一款:“將57套沙發牀及40張板式寫字枱退回被告。”上訴人不同意退貨,並要求被上訴人賠償損失。因為上述傢俱已經被上訴人驗收達半年之久,只是由於被上訴人保管不善而造成了破損。經查,在57套沙發牀中,已有20餘套牀幫變形,40張板式寫字枱中,已使用過l0台,其中6台的抽屜已經損壞嚴重。對於上述用過而且破損的這部分沙發牀和寫字枱不應退還,如果被上訴人一定要退還,應付給上訴人傢俱折舊費和破損費。

二、原判決第二款:“付給被告20個牀頭櫃和3套沙發牀的價款2050元。”上訴人不同意被上訴人付給上列款項。因為被上訴人如果提出產品質量不合格,理應全部退貨,不應只留部分傢俱。

三、原判決第四款:“賠償經濟損失15000元。”上訴人認為,法院將被上訴人延期開業9l天所造成的全部經濟損失,都由上訴人承擔是不公平的。因為,被上訴人延期開業有多種原因:當時該旅社基本建設施工尚未竣工,鍋爐房沒有修完,樓梯扶手沒有安裝完,室內燈具及油漆活等也沒有完工,銀行開業賬號也沒有批下來。上訴人的交貨時間,比合同規定的11月3日是往後推遲了3日,但距被上訴人開業時間還有一個半月,並沒有因此而影響開業。因此,被上訴人延期開業有其內部原因,上訴人不負直接責任,更不應承擔全部經濟損失。

四、原判決還説:“以稻草代替樹棕、樺木代替硬雜木……延期3天交貨。”按合同規定,上訴人延期3天交貨是事實。但延期的原因是當時市內供電不足,而且對這一情況上訴人已向被上訴人單位作了説明,並得到了負責人王××的允許。至於“以稻草代替樹棕”,是因為樹棕原料未到貨不得已而為之,而且也把用稻草代替這一情況告訴了被上訴人,經雙方商定,每一張沙發牀少收4元錢。這種商定意見,也是經王××和陳主任同意的。上訴人還對用樺木代替硬雜木一事,曾經積極提出過換貨或減價的幾種措施,並由廠長出面進行聯繫,但因被上訴單位內部矛盾重重,既不予研究作出答覆,對質量不合格的傢俱又不及時退貨,而是有意採取拖延態度。所以,上述情況也是事出有因的。總之,被上訴人對已經驗收的傢俱,事隔三個多月之後才提出質量問題,既不及時退貨,又不妥善保管,以致造成陳舊、損壞,並且將延期開業的全部經濟損失由上訴人承擔,這是很不公平的。故上訴人對此不服,特提出上訴,請求上級人民法院予以重新審理,依法改判。

此致

  ××省××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傢俱廠

  法定代表:王××

  委託代理人:楊××

  ××××年六月三十日

  經濟糾紛上訴狀範文2

上訴人(原審原告):中國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鄭州市分行

負責人:某某;職務:行長。

住所地:鄭州市管城區紫荊山路61號。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登封市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住所地:登封市盧店鎮朝陽路中段東側。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李某某,男,身份證號某某,住登封市嵩陽辦百花巷1號。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李某,女,身份證號某某 ,住登封市嵩陽辦百花巷1號。

上訴請求

1、請求判令撤銷(20xx)登民一初字第2113號民事判決書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

2、請求將第二項改判為被上訴人登封市某有限公司給付上訴人借款本息3022083.78元及20xx年7月27日起至實際還款日之間的利息和罰息;

3、請求改判被上訴人登封市某有限公司給付上訴人違約金30000元;

4、請求將第四項改判為被上訴人李某某、李某某對上述2、3項請求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5、本案上訴費由三被上訴人共同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上訴人訴被上訴人登封市某有限公司、李某某、李某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於20xx年10月21日作出(20xx)登民一初字第2113號民事判決書,原判決存在如下三處判決錯誤:1、原判決第二項未支持20xx年7月27日起至實際還款日之間的罰息;2、原判決未支持原審原告違約金請求;3、原判決第四項認定原審被告李某某、李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範圍錯誤。具體理由如下:

一、合同解除不導致合同所有條款無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一)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之規定,合同解除導致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八條“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之規定,合同中的結算和清理條款與爭議解決條款一樣,屬於合同中相對獨立的部分,不因合同的解除而終止。結算是經濟活動中的貨幣核算給付行為,清理指對債權債務進行清點、估價和處理。如果合同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了結算方式,合同終止後,應當按照約定的方式結算。合同中關於利息、罰息、違約金的條款當屬結算和清理條款,如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二庭【民商事審判實踐中有關疑難法律問題的解答意見】“一、適用合同法疑難問題(二)合同被解除後,能否適用合同中的違約金條款判處違約金:違約金條款屬於“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八條規定,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其效力在合同解除後仍存續。合同被解除後,仍然可以根據違約金條款判處違約金。”明確支持違約金條款屬於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條“法律對其他有償合同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沒有規定的,參照買賣合同的有關規定。”之規定,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買賣合同因違約而解除後,守約方主張繼續適用違約金條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之規定精神,違約金條款亦不因合同解除而無效。

鑑於以上分析,原審法院在本院認為部分“對於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合同約定的違約金的訴訟請求,因原告已經要求解除合同,違約金條款作為合同的一部分也隨之解除,故對於原告的該項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的理由不成立,適用法律錯誤。

二、合同解除權可與其他權利一併行使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七條“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五條“合同的變更或者解除,不影響當事人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之規定,我國法律承認合同解除與損害賠償並存,合同解除後,守約方仍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合同的終止,僅僅終止合同的履行效力。法律賦予了當事人諸多選擇權,可以要求恢復原狀,也可以要求採取其他補救措施,還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如果合同雙方約定有其他權利,只要該種約定沒有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就應尊重當事人的該種約定,當事人當然可以行使該等權利。

本案中,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登封市某有限公司在【小企業額度借款合同】(編號:41xxxxxxxxxxxxxx002)第四十二條和第四十三條中明確約定:被上訴人一旦發生本合同約定的違約情形,上訴人有權同時採取宣佈債務提前到期,要求立即清償,解除合同,計收罰息,要求支付違約金等措施。

因此,上訴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權利與要求支付罰息、違約金的權利並不衝突,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按合同約定支付罰息、違約金,於法有據,原審法院理應支持。

三、原判決第四項適用法律錯誤

原判決第四項判決內容為“在上述第二項判定的債務中,被告李某某、李某對被告登封市某有限公司抵押的房產拍賣、變賣或者折價後的價款不足以清償的債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理由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該判決適用法律明顯錯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之規定,在同一債權上既存在物保,又存在人保,債權人的債權的實現應按如下順序進行:(1)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實現債權。這符合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則,充分尊重了當事人的意志自由。此處的當事人約定,可以是債權人和物保人之間進行的約定,也可以是債權人和保證人之間的約定。(2)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保實現債權。(3)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第三人提供物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本案中,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某某、李某在【最高額保證合同】(編號:41xxxxxxxxxxx2)第七條“保證與擔保物權關係”中明確約定“不論主合同項下債權是否存在其他擔保人(包括主合同債務人)提供的保證或物的擔保,乙方有權要求甲方優先承擔保證責任。”,因此,原判決第四項認定原審被告李某某、李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範圍錯誤,理應改判。

綜上所述,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xx)登民一初字第2113號民事判決書存在三處判決錯誤,請求貴院依法予以改判。

此致

  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中國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鄭州市分行

  20xx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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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糾紛上訴狀的結構和寫法

經濟糾紛上訴狀一般由七部分內容組成。

(一)標題

寫明“經濟糾紛上訴狀”或“上訴狀”。

(二)狀頭

寫明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的基本情況,書寫項目與順序同起訴狀。

(三)案由

即不服第一審判決或裁定的原由。需概括寫明上訴人因何案、不服人民法院於何時、以何字號(×字第×號)發出的判決或裁定而提出上訴。

(四)上訴請求

這是上訴的目的所在,必須概括寫明請求第二審法院撤消或變更原審判決或裁定,或請求重新審理。

(五)上訴理由

這是上訴狀的關鍵所在。通常從四個方面寫理由:第一,針對原審判決和裁定對事實的認定有錯誤、出入和遺漏,或證據不足,而提出糾正或否定之的事實和證據;第二,針對原審判決或裁定對事實的定性不當,而提出恰當的定性判斷;第三,針對原審判決或裁定引用的法律條文不準、不對,而提出正確適用的法律根據;第四,針對原審判決或裁定不合法定程序,而提出糾正的法律依據。

(六)結尾

與起訴狀基本相同。

(七)附項

與起訴狀基本相同。

注意事項

1.針對性要強,要有的放矢。

2.語言要明晰、簡潔,做到條理清楚,邏輯性強。

3.在限期內將上訴狀送交上級法院。經濟糾紛判決的上訴期限為15天,逾期上訴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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