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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撫養費糾紛起訴狀

子女撫養費糾紛起訴狀

發生子女撫養費糾紛協商不成的可以通過法律訴訟解決,以下是本站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子女撫養費糾紛起訴狀,供大家閲讀參考。

子女撫養費糾紛起訴狀1

原告:※※,女,漢族,20※※年※※月※※日出生

住所地:※※

被告:※※,男,漢族,19※※年※※月※※日生

住所地:※※

聯繫電話:※※

訴訟請求:

1、 請求判令被告向原告給付撫養費¥28200元(自xxxx年5月6日起至xxxx年3月31日止,按每月¥600元);

2、 請求判令被告立即給付醫療費¥29609元;

3、 請求判令被告自xxxx年4月1日起每月向原告給付生活費¥750元,至原告獨立生活時止,被告對原告自xxxx年4月1日起發生的教育費用、醫療費用承擔一半,並於上述兩項費用發生後憑票據履行;

4、 請求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xxxx年6月13日,原告的父母在江蘇省※※市人民法院調解離婚,離婚協議約定原告隨母親※※生活,母親負擔原告自xxxx年6月1日至xxxx年6月30日期間的撫養費用,原告的父親※※即被告自xxxx年7月1日起每月給付原告生活費150元,至原告獨立生活時止,於每年的1月10日、7月10日前各半履行。原告自xxxx年7月1日起的教育費用、醫療費用憑票據由原告的母親與被告均擔,於每年的年底履行。

原告在父母離婚後的次年,即於xxxx年5月6日隨母親一併將户籍遷入xx,並在xx定居生活。而原告的母親在離婚協議中之所以願意承擔xxxx年6月30日前的撫養費用,是基於原告生活在蘇北農村,生活成本相對較低的前提。但自原告xxxx年落户xx後,地區間的物價水平差異導致原告成長所需的生活、教育、醫療成本明顯增加,再加上逐年的物價上漲因素,原告母親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原告健康成長所需費用。即便等到xxxx年7月1日起被告開始支付生活費,原定數額也不足以維持本地實際生活水平。

原告於xxxx年2月1日經xx市人民醫院診斷,患有脊柱畸形2年且脊柱畸形逐漸加重。醫囑應立即入院手術矯正,否則側彎在青春期可能加速發展,將影響呼吸功能,外觀矯正亦困難。醫院告知前期手術費不低於十萬元,二期手術不低於兩萬元,而原告的母親根本無力獨自支付入院及前期治療費用,但延誤治療勢必影響到原告的終身健康,原告的母親只能通過借款讓原告於xxxx年2月16日住院儘早接受手術治療,被告對該病情也完全知曉,在醫院多次停藥催款的情形下,被告累計支付了¥18500元。原告住院期間的醫療、護理等費用支出合計¥130061.19,扣除統籌支付的¥33842.83元,原告的父母應均擔¥96218.36元的.自費金額,扣除被告已經支付的部分,被告還應承擔¥29609元。

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保障原告的身心健康,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等法律的有關規定,特訴至貴院,請求法院支持原告的上列訴訟請求。

此致

  xx市※※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為原告的法定代理人)

  20※※年※※月※※日

子女撫養費糾紛起訴狀2

原告:XX

法定代理人:XX

被告:XX

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撫養費10500元;

2、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涉訴費用。

事實與理由

原告系被告親生兒子。xxxx年7月25日,被告與原告之母因夫妻感情不和經XX法院判決離婚,原告由母親撫養,被告每月支付撫養費50元,該撫養費在當時也僅夠維持。但隨着近年物價的逐年增高,原告因上學及生活開支的需要,每月50元的撫養費早已不夠,而原告生母又沒有固定生活來源,一直未再婚,獨自承擔原告的撫養費用非常困難,被告雖有較高的經濟收入,但基於與生母的關係惡化,拒不增加撫養費用。原告生母故起訴至法院,於xxxx年11月15日經XX法院(xxxx)X民權初字第X號判決,判決被告每月給付原告撫養費500元,從xxxx年9月3日起給付至原告年滿18週歲並高中畢業時止。然而判決書下來後,被告拖欠9月份至11月份的撫養費,xxxx年1月至xxxx年6月的撫養費被告也從未給付原告,經原告多次找到被告協商無果,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特訴至人民法院,請求法院依法判決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撫養費10500元(21個月×500元),並支持原告訴求。

此致

  XX人民法院

  具狀人:

  XX年XX月XX日

相關法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 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週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2017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會議紀要12、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的計算標準,應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結合受害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主要收入來源等因素,確定應適用的標準。在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時,如果受害人經常居住地在城鎮,被扶養人生活費也應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標準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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