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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要孩子答辯狀範文

離婚要孩子答辯狀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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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要孩子答辯狀範文

離婚要孩子答辯狀範文1

答辯人:xxx,住山東省xx縣xx小區13號樓2單元301;身份證xxxxxxxxxxxxxxxxx;電話:xxxxxxxxx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xxx提起變更撫養關係一案,答辯如下:

請求事項:

1,請求駁回原告變更撫養關係.實際監護權的訴訟請求;

2,本案訴訟費用由原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原告要求變更撫養關係是沒有任何具體法規依據和事實的。

起訴書中唯一法律依據是婚姻法第三十六條.那只是一條關於離婚時子女歸屬的基本原則,並非離婚後變更撫養關係的具體法規依據。

最高法院關於《離婚子女撫養意見》第十六條,對變更撫養關係有明確規定,必須具備以下四個要件其中之一: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有嚴重疾病或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意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第一個要件,且不説病殘,單就撫養能力而言,也可以問問原告,讓原告實事求是地説,難道被告真的無力一個孩子嗎?!我可以毫不誇張地説,在全村很難能找到一個能説被告無力繼續撫養孩子的。連周圍村莊不少人都瞭解被告是眾所周知的富户。被告有厚實的積蓄房產三處,每月保安收入.撫卹金.子女供養等三.四千。

試問原告,難道你能拿得出來被告無力繼續撫養孩子的事實證據嗎?!

再説,事實上,原告共生育三個孩子,如果都由原告撫養,難道原告也真的養得起嗎?!難道分擔一個還不更有利於對孩子的撫養嗎?!

第二個要件,還可以讓原告真心地説,孩子是不是被告唯一的心肝寶貝?!

孩子是被告唯一的孫子.難道還有不疼愛唯一孫子的嗎?!難道還能會對唯一孫子有丁點含糊嗎?!難道還忍心讓確有不利孫子的情形存在嗎?!

事實上,孩子從月把至今一直給其奶奶吃.睡共同生活在一起多年.也請問原告,你給孩子吃.睡在一起,連續幾個小時有幾次呀?!難道這還不充分説明問題了嗎?!

如果原告硬説現在確有不利孩子身心健康的情形,請問原告,有事實根據嗎?!證據又何在?!

説穿了,還不就是以孩子作要挾,達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嗎(孩子具有繼承權,要回孩子,就可以要房產.孩子還有可能再送給被告撫養,都明知道被告疼愛孫子心切。這也可能是妄加推斷。不過,沒有還房貸義務的原告已經替還房貸幾個月了,這到底又是何用意呀?!)?!

再,從道義.人情上説,難道為國盡忠當兵十六年,連個後代也不給留了嗎?!

對於道義.人情任何法規(包括憲法)都會有所體現。《離婚子女撫養意見》第三條第一項.第三項就有明確規定,不能再生育的一方.沒有其他子女的一方是具有絕對優先直接撫養權的(這也是法定理由和事實)。

第三個要件,那要等到孩子滿十週歲以後再説。

第四個要件,如果被告方因孩子父親去世確實無力繼續撫養孩子提起訴訟,那倒是個正當理由。

四個要件才是變更撫養關係的具體法規依據,其他都不是變更的法定理由。

只要是離婚合法,子女歸屬明確.要想再變更撫養關係,就必須具有法定的理由和事實。沒有法定的理由和事實,那都是根本不可能的。這就給單説孩子小一樣,那僅僅只是個酌定情節,並非法定年齡。只有滿二週歲.滿十週歲才是法定年齡,其他只能僅僅是個酌情考慮的問題。

就變更撫養關係而言,到此即可完全結束答辯。因原告起訴書中還説到實際監護問題,故再説以下兩點。

二.原告索要實際監護權不符合監護人的決定的基準原則。

原告起訴書第二個請求事項索要孩子實際監護權.關於這個問題,在法理上也有明確説法.離婚後親權監護人的決定基準是:

(一)男女平等原則;

(二)子女最大利益原則;

(三)主要照顧者原則;

(四)子女選擇原則。

第一個原則,雙方各自撫養一個孩子,公平.合情.合理。

第二個原則,孩子從月把至今吃由其奶奶喂,住由其奶奶摟着睡,現在猛然改變到你那種生活環境,比照《離婚子女撫養意見》第三條第二項改變生活環境本身就對孩子不利(這一條又是法定理由).再加上原告又增加一個負擔,難道對孩子撫養還有利嗎?!

另,就原告的年齡,大有再婚的可能.如果象原告這樣拖兒帶女難道還能好再改嫁嗎?!如果再婚,孩子跟隨改嫁也能符合孩子的願望嗎?!對孩子還有利嗎?!

第三個原則,被告作為主要照顧者倒是符合這一原則。

第四個原則,目前考慮,為時尚早。

從法理上,原告索要實際監護權也是根本站不住腳的。

三.誰具有優先直接撫養權就應歸誰直接撫養。

關於優先直接撫養權問題,《離婚子女撫養意見》也有明確規定,共有五種優先權。

被告方倒是具有其中二種。

根據第三條第三項(無其他子女,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被告方既具有絕對優先直接撫養權;根據第四條被告作為主要直接撫養者又具有相對優先直接撫養權。

請問原告方你們也具有任何優先直接撫養權嗎?!

既不具備變更撫養關係的四個要件其中之一,又不符合親權監護人的四個基準原則,還沒有任何優先直接撫養權,也不知道原告方到底打得什麼官司呀?!

在這裏我也可以明明白白地告知你:你也可以請教請教明白人,也可以好好學學有關法規,變更撫養關係必須具有法定的理由和事實。第一法定監護人可不一定就具有優先直接撫養權。確定親權監護人的根據也不是第一法定監護人。至於原告方所説的實際監護問題,更沒有爭議必要,連幼兒園.學校都具有監護職責,你在探視期間也會有的'。

我也可以忠告原告你,做事可別太絕情,只要不超越法規,啥事都可好商量,被告是會通情達理的。逼人太甚,人命關天,難免言重,也請原告方諒解。

無關變更之言,不值一駁,無需答辯。

以上事實和理由我可以完全負法律責任。

此致

  xx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x x x

  xxxx.4.14

離婚要孩子答辯狀範文2

答辯人:**,男,漢族,*年*月*日出生,住**

就##訴答辯人離婚糾紛一案,現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答辯人不同意離婚,懇請法院依法駁回原告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根據本案的法律事實,夫妻雙方不存在感情破裂的情形,不具備《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條件,理由是:

1.本案原告與答辯人於xxxx年在深圳認識並確立戀愛關係,經過一年多的相互瞭解,彼此接納了對方,xxxx年農曆正月十二,答辯人按照福建老家當地的習俗舉辦婚宴,將原告迎娶進門,xxxx年4月5日兩人登記結婚。婚前漫長的相識相愛過程,使得兩人建立了牢固的婚姻基礎,原告提出“雙方未進行充分的瞭解就匆促結合,共同生活期間矛盾不斷”不符合事實。

2.原告在訴狀中提出“原、被告性格不合,沒有共同語言,加之被告脾氣暴躁,對原告極不信任,經常無端猜疑原告,致使夫妻感情日漸淡薄,現已經到了無法共居的地步”,對此説法答辯人不同意。原告與答辯人覺得彼此合適才會結婚,雙方婚後一直關係不錯,xxxx年8月兒子出生後,一家人更是其樂融融,令旁人羨慕。xxxx年夫妻二人來到長沙後,雖然由於生意上不太順利,雙方偶爾發生口角,但都是一些雞毛蒜皮的小矛盾,是很多家庭都存在的現象。

3.自從今年7月原告不顧答辯人的反對到酒店上班之後,開始與一些男性朋友聊天時語氣曖昧,甚至夜未歸宿(以前從未有過),面對答辯人的詢問言辭閃爍。答辯人並非無端猜疑原告,原告為人單純,現在的社會各種誘惑很多,答辯人對原告某些言行舉止的方式提出善意的批評,也完全是為了家庭幸福着想。原告為了達到離婚的目的故意在語言上誇大了雙方的分歧和矛盾,憑心而論,答辯人和原告一起走過8年,有苦有樂,互相扶持,感情一直都還不錯,不應該隨隨便便就談離婚。

4.原告起訴離婚後,答辯人曾幾次去岳父岳母家看小孩,每次都會呆上兩三個小時。因為原告上班的地方離答辯人住處很近,答辯人也常常去她上班的地方找她,原告雖然有時態度惡劣,但有時態度也很好,並且曾説過即使離了婚以後還是可能復婚。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原告起訴離婚,有明顯的意氣用事的成分,也與這兩年家庭經濟條件較差有一定的關係。雖然原告提出離婚,但雙方遠未達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不管是從珍惜夫妻感情的角度還是從愛護孩子的角度,答辯人都堅決不同意與原告離婚。温格·朱利的《幸福婚姻法則》中有這樣一句話:“在這個世界上,即使是最幸福的婚姻,一生中也會有兩百次離婚的念頭和五十次掐死對方的想法。”懇請法院綜合考慮本案事實與情節,駁回原告的起訴,維護我們這個本就不該解體的家庭。

二、本着澄清事實的目的講一下原告訴狀中其他不符合實際情況的地方。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兒子自出生以後並非一直隨原告居住在外婆家。xxxx年小孩出生後到xxxx年回長沙之前都是一家三口在一起,父子的感情至今一直很好。xxxx年回長沙後,原告執意要把孩子放在外婆家,答辯人一直是不同意的。在這種情況下,原告每月要去孃家8、9天,小孩週末不上課的時候就回父母的住處,來回跑很不方便,對小孩上學和門面生意都有影響。

2.原告稱:“原告一直未參與經營(油漆生意),故這筆借款應全部由被告個人償還。”對此答辯人不同意。答辯人夫婦回長沙後,由於行業經驗不足,加上起步資金比較緊張,希望夫妻兩人能同心協力,共同把門面經營好。原告與答辯人屬於共同經營,是“夫妻店”,原告對生意的開展、借貸等情況都是清楚的。退一步説,答辯人做油漆生意是為了家庭共同生活,即使原告未實際參與經營,這筆借款也屬於夫妻共同債務而非答辯人個人債務。當然,答辯人目前生意已見起色,作為一個丈夫和孩子的父親,無論如何,答辯人會擔起家庭的責任,通過自己的努力去還清借款,不斷充實家庭經濟基礎,希望原告能給答辯人一些時間。

3.答辯人夫妻共同債務共有28萬元。答辯人夫妻在這幾年做生意的過程中,陸續向銀行和雙方的親戚朋友借了28萬元用於週轉,這些借款原告都知道,起訴後還一度承認過,只是鑑於親友的關係,當時很多借款都沒有寫借條。包括原告起訴狀中提到的10萬元,有2萬沒有寫借條,另外8萬是在起訴前原告讓答辯人補寫的。

綜上所述,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根據,答辯人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訴請,判決不準離婚。

此致

  長沙市芙蓉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年 月 日

標籤: 離婚 範文 答辯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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