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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業祕密民事答辯狀

侵犯商業祕密民事答辯狀

侵犯商業祕密給商業祕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限徒刑,並處罰金,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侵犯商業祕密民事答辯狀,供大家閲讀參考。

侵犯商業祕密民事答辯狀

  侵犯商業祕密民事答辯狀1

答 辯 人(原審原告):xx潔達環境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xx省荊州市沙市區北京路245號。

法定代表人:李xx 該公司總經理

被答辯人(原審被告):吳xx,男,漢族,生於1xxxx年8月13日,住河南省xx市惠濟區南陽路170號37號樓89號,身份證號:4xxxxxxxxxxxxX。

被答辯人(原審被告):陳xx,男,漢族,生於1xxx年12月26日,住河南省新鄉市衞濱區高村路27號附56號,身份證號4xxxxxxxxxxx5。

被答辯人(原審被告):xx潤達電力清洗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xx市惠濟區金盃路8號院4號樓1層16號

法定代表人:陳xx 該公司董事長

答辯事由:上列三被答辯人就xx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xxxx]鄂襄陽中知民第0082號民事判決書(以下簡稱“原審判決”)分別提出了“民事上訴狀”,鑑於其主要上訴理由基本相同,故一併予以答辯。

答辯請求:三被答辯人在其“民事訴狀”中提出的上訴理由,既無事實基礎,又無法律依據,其上訴請求是不能成立的,請求依法予以駁回;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判決主文合法有據,請求依法維持原審判決。

答辯理由:

一、原審判決認定答辯人的“技術信息及經營信息”屬於“商業祕密”,事實清楚,論證有據,符合法律規定

三被答辯人在其“上訴狀”中口徑一致地訴稱:“一審判決認定被上訴人(即指答辯人——答辯人注,下同)的‘技術信息及經營信息’構成商業祕密,上訴人及其他二被告行為侵犯了被上訴人商業祕密缺乏基本事實支持,認定事實錯誤。”是完全不顧事實的,是不能成立的。

第一,答辯人的“商業祕密”之“祕密點”及其載體是清楚、明白的。既有法律依據,又有證據支撐。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第三款規定,“本條所稱的商業祕密,是指不為公眾所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從“技術信息”的角度講,答辯人的“電廠汽輪機組潤滑油管路系統化學清洗工程技術”(簡稱“清洗技術”),其祕密點為:該清洗技術以表面活性有機化合物清洗製劑為主體,在對電廠發電機組潤滑管路的沖洗過程中採用外部設置大流量清洗泵,連通被沖洗的管路設備,形成一個閉式循環沖洗系統,配之以獨特的沖洗工藝,將管道內污垢油垢分解和剝離而清除掉。本沖洗技術在沖洗過程中不會對設備產生腐蝕和損傷、廢液排放,對生態環境不產生污染。該技術信息載體有xxxx年7月11日荊州市科技情報局的《xx省科技成果鑑定查新報告書》,該報告書結論為:經檢索,國內尚未見有與委託課題創新要點相同的文獻報道。此為載體一;

載體二:xxxx年8月21日,荊州市科學技術委員會出具了荊科鑑字(xxxx)第09號《科學技術成果鑑定書》,認定該清洗技術為科學技術成果,其密級為二級。

載體三:xx省科學技術廳經審查,認定“清洗技術”為xx省重大科學技術成果,並頒發了《xx省重大科學技術成果證書》。

從與“清洗技術”相匹配的“實而行之”的“輔助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的角度講,還包括與“清洗技術”密不可分的“專用活性劑配方”、“清洗技術規範的商務文本”等,這些都具有商業祕密的法定屬性。因為國家工商局曾發文稱:商業祕密包括:①設計程序;②產品配方;③製作工藝;④製作方法;⑤管理決竅;⑥客户名單;⑦貨源情報;⑧產銷策略;⑨招投標中的標底及標書內容等。

就“經營信息”的載體而言,還有原告潔達公司創作編制的《技術規範書》、標書文本、報價單等。對此,在原審過程中答辯人提交的證據十六(諸如潔達公司與襄陽電廠簽訂的“工程項目合同”、“技術措施”、“施工記錄”),對這方面予以證實。

第二,原審判決關於答辯人之“技術信息”、“經營信息”屬於“商業祕密”的認定,是合情合理合法的,論證充分講理。

一是原審判決在其“分析評判”中認為的作為答辯人的清洗工藝之輔助技術,諸如清洗泵製作技術、清洗劑之配方技術、清洗技術規範等以及答辯人公司的經營信息,諸如客户網絡、工程項目報價等專利權利證書尚未予以披露,並不為公眾知悉。這些輔助技術和經營信息,屬於法定的“商業祕密”的範疇。

二是原審判決以答辯人與吳xx、陳xx簽訂的勞動合同條文中涉及的具體的保密內容為據,認定答辯人對自己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採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既合法又有據。

三是原審判決以答辯人公司提交的業務合同,多份生效判決文書確認的陳xx等長期、連續侵權事實為據,認定答辯人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能夠給答辯人帶來“經濟利益及具有實用性”,是有根有據的。

顯然,原審判決從“不為公眾所知悉,採取了相應保密措施,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三個方面“論證、評析”了答辯人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屬於“商業祕密”,是符合法條明文規定的。

第三,從實證的角度講,答辯人在長期的業務實務中制訂“技術規範”、“專用商務合同文本”等,是自己獨立創制的,是符合“商業祕密”的法定要件的。

一是答辯人的清洗技術具有“不為公眾所知悉”的特徵,答辯人之清洗技術的研製始於1993年,經過多年的實驗、實踐、探索、總結,形成了較為成熟的技術成果。在xxxx年7月11日,荊州市科技情報局經過鑑定、數據檢索查新,作出了《鑑定查新報告書》。該報告書稱:“經檢索,國內尚未見有與委託課題創新要點相同的文獻報道。”可見,答辯人所研製的清洗技術,具有“不為公眾所知悉”的特徵。

二是,答辯人所研製的清洗技術,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

xxxx年8月15日,荊州市科學技術委員會對答辯人的清洗技術作出《科學技術成果鑑定書》。該鑑定書稱:“該技術突破了常規的酸洗、鹼洗、有機溶劑清洗等所帶來的成本高、耗時長、洗滌率低的弊端,在國內電廠汽輪發電機組潤滑油管路系統清洗領域處於國內領先水平。”

該鑑定還稱:“該技術在國內電力系統八家電廠的潤滑油管路系統清洗中得到了實際應用,收到了較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具有廣闊的應用前景。”

xxxx年10月,xx省科學技術廳給答辯人頒發了《xx省重大科學技術成果證書》。該證書載明:“經登記審查,認定你單位參加完成的該項成果為xx省重大科學技術成果,特發此證。”

可見,答辯人的清洗技術能給作為權利人的答辯人帶來經濟效益,這是不爭的客觀存在。

在長期的實施、實驗過程中,答辯人自主研發了清洗技術,開發了專用活性劑“配方”、創作了清洗技術規範的技術文本。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佈的《關於禁止侵犯商業祕密行為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包括設計程序、產品配方、製作工藝、製作方法、管理訣竅、客户名單、貨源情報、產銷策略、招投標中的標底及標書內容等信息。”

可見,答辯人在實踐中自行創作而編撰的《技術規範書》以及象襄陽電廠這類特殊的客户名單,也屬於法定的“商業祕密”範疇。這些“商業祕密”能夠給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也是確確實實的、真真切切的。

三是答辯人對自己的“清洗技術”等“商業祕密”採取了相應的保密措施。

答辯人擁有的“清洗技術”,既未公開,也不能從公開渠道直接獲取,上引查新報告書證實:“經檢索,國內尚未見有與委託課題創新要點相同的文獻報道。”實際上,答辯人從來沒有向任何人轉讓過自己的清洗技術,也從來沒有向任何人公開部分或者全部有關清洗技術的資料。不僅如此,答辯人為了防止自己的商業祕密流入“公關口”渠道,在與自己招聘的員工的勞動合同中,訂立了相應的保密條款。原告與被告吳xx、陳xx簽訂的勞動合同,明確約定了他們負有保守原告商業祕密的保密義務。

顯然,大量的客觀證據證明:答辯人不僅在主觀上對自己“商業祕密”的保護給予了充分注重,而且客觀上也採取了適當的保密措施。

以上充分證實:答辯人研發的清洗技術及在付諸實施過程研製的配方比率、在商務業務中創作的技術規範書、客户名單等,均是符合法定的“商業祕密”的構成要件的。

二、原審判決認定三被答辯人的行為侵犯了答辯人的“商業祕密”,既有事實基礎,又有法律依據,是完全正確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0條規定,“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祕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祕密的。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當知道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祕密,視為侵犯商業祕密。”具體到本案來講,三被答辯人侵犯了答辯人商業祕密的事實,是客觀存在的。其理由為:

第一,吳xx侵犯答辯人“商業祕密”是有證據予以證實的。在原審過程中,答辯人提交的“證據四”(答辯人與吳xx的勞動合同)、證據六(答辯人提交的《承攬合同》等業務合同),以及案外人代洪章在關沮派出所的陳述,崇文派出所對胡秀麗的詢問筆錄,關沮派出所出具的《關於吳xx身份情況調查的説明》,答辯人提交的被告xx潤達公司與深能電力公司簽訂的有“代洪漳”署名的業務合同書,加上陳xx在原審提交的專利證書之申請人聯署有“代洪章”。佈列的這一系列證據形成一個具有邏輯聯繫的“證據鏈”。這系統的“證據鏈”能證實:吳xx曾在答辯人處從事清洗、策劃工作,且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從答辯人處“不辭而別”,與陳xx、xx潤達公司配合,從事了與答辯人單位經營相同的清洗業務,實施了侵犯答辯人“商業祕密”的侵權行為。

第二,陳xx、吳xx曾經是本案答辯人的員工。陳xx、吳xx在答辯人處工作期間,完全知悉答辯人的商業祕密。尤其是被答辯人陳xx在答辯人處工作期間,長期擔任清洗工程部負責人,先後參與了答辯人單位承擔的大唐洛陽有限公司、河南商丘裕東發電有限責任公司等單位的潤滑油管路沖洗工程。陳xx、吳xx離開原告單位後,公然違反與答辯人在勞動合同中規定的保密約定,實施了侵犯答辯人商業祕密的侵權行為。

第三,xxxx年3月30日沙市區人民法院(xxxx)沙民初字第961號生效判決書確認的事實證實:被答辯人陳xx於xxxx年初離開答辯人單位後,先後在荊州市三雄科技發展公司(以下簡稱三雄公司)、河南平頂山潤達電力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平頂山潤達公司)工作期間,陳xx與三雄公司、平頂山潤達公司共同侵犯答辯人商業祕密,並且,該判決書對侵權人給予了判令賠償的法律制裁。然而,陳xx無視法院判決的權威,視法律為兒戲,直至目前,其侵權行為一直處於持續不斷的狀態。

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九條規定:“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定的事實,”“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

第四,xxxx年1月7日,以陳xx為“法定代表人”,在河南xx市登記成立了“xx潤達電力清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潤達公司)。xx潤達公司登記成立後,被答辯人吳xx假冒“代洪漳”,印製“潤達公司”總經理名片,而實為xx潤達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陳xx印製“潤達公司”工程部經理的名片,在深能和合電力(河源)有限公司(xxxx年6月)、xx黃石電廠(xxxx年5月)、襄陽電廠(xxxx年6月)、寧夏大唐國大壩電廠(xxxx年7月)承攬清洗施工業務,侵犯了答辯人的商業祕密,使答辯人蒙受了很大的經濟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xxxx)民提第16號《民事判決書》在其“本院認為”一節認為:“……xx潔達公司指控的侵權行為是,吳詳林和陳xx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祕密,以及陳xx作為法定代表人的鄭洲潤達公司明知陳xx和吳詳林的非法行為仍然使用他人商業祕密的行為。”

事實清楚地證實:三被答辯人侵犯答辯人商業祕密的事實是清楚的,證據是充分確實的。

原審判決在其“分析評判”一節用較大篇幅,對三被答辯人是構成侵權,作了有理有據,充分講理的“評判”,既符合本案的客觀真實,又符合法律明定,是完全正確的。而三被答辯人在其上訴狀中共同聲稱的“一審判決認定上訴人及其他被告行為侵犯了被上訴人商業祕密缺乏基本事實支持,屬於事實認定錯誤”,是不顧本案客觀事實的,是完全不能成立的。

三、原審判決關於三被答辯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以及確定的賠償數額,既符合本案客觀案情,又符合法律規定。

被答辯人吳xx、陳xx在答辯人處工作期間,知悉和掌握了答辯人的商業祕密。他們倆人離職後,違反法律明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實施了侵犯答辯人商業祕密的侵權行為,而由陳xx擔任法定代表人的xx潤達公司持續實施侵權行為,是侵犯答辯人商業祕密之侵權行為的共同侵權人,根據《民法通則》第130條之規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侵權責任法》第8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答辯人在其訴狀中佈列了三被答辯人利用陳xx、吳xx在答辯人處工作期間獲取的“商業祕密”,先後承接了河源公司、黃石電廠、襄陽電廠、寧夏大唐國際大壩電廠等四家單位的清洗施工業務。

對上列四家單位的其中三家的業務工程價款的情況,答辯人曾申請荊州中院依法進行了調查取證,在原審開庭過程中也予以了“質證”:河源公司20萬元,襄陽公司10萬元、張家口26萬元、黃石10萬元,共計66萬元,按照本案所涉有關生效判決書確定的清洗工程利潤率70.57%來計算損失數額,也是持之有據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8條規定:“確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0條規定的侵犯商業祕密行為的損害賠償額,可以參照確定侵犯專利權的損害賠償的方法進行,……”。

《專利法》第65條規定:“侵犯專利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權利人的損失、侵權人的利益和專利許可使用費均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型、侵權性質和情節等因素,確定給予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具體到本案來講,尤其是被答辯人陳xx,根據生效法院判決書確認的“事實”,從他離開答辯人單位後,便先後一直持續不斷地與李新初、荊州三雄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在實施侵犯答辯人商業祕密的侵權行為。xxxx年12月13日荊州中院作出[xxxx]鄂荊中民四終字第67號民事判決書後,不僅不停止侵害,而且又先後在平頂山,在xx註冊同名的“潤達”公司,和吳xx一起變換住所、變換註冊地,假冒他人身份證,遮人眼目地繼續施行侵害行為。這充分證實:本案被答辯人陳xx、吳xx根本無視法院判決的權威,視法律為兒戲,理應給予其懲罰性的賠償制裁。

原審判決關於訴訟費用的負擔判令以及判令被答辯人承擔答辯人聘請的訴訟代理人律師服務費一萬元,也是合理的。

對此,國務院頒行的《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29條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願承擔的除外。”關於因訴訟需要而合理支出的實際開支及聘請律師代理訴訟的服務費用,由敗訴方負擔,也應當是應然之理。

以上證實:原審判決判令三被答辯人停止侵權,並且連帶承擔賠償答辯的人的41萬元的損失,既合情合理,又符合法律規定。

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主文公正合理,應當依法予以維持;三被答辯人在其上訴狀中提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訴請求,依法應當予以駁回。

此致

  xx省高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xx潔達環境工程有限公司

  xxxx年12月15日

  侵犯商業祕密民事答辯狀2

答辯人:張某某,男,被答辯人: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侵犯商業祕密糾紛一案,根據侵犯商業祕密的構成要件(存在商業祕密、侵權事實的存在、損害事實的存在、侵權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係、侵權人的主體及主觀故意性)的規定,答辯人認為其未侵犯被答辯人的商業祕密,並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涉案爭議不涉及被答辯人的商業祕密,答辯人也沒有掌握被答辯人的商業祕密,本案不存在被侵害的客體。

侵犯商業祕密案件所侵害的客體,是指侵犯商業祕密所有者的保密權及其合法權益。因此,要確認被侵害的客體,首先是要確認被答辯人擁有合法並客觀存在的商業祕密。但是在本案中,被答辯人提供的證據根本無法證明本案涉及商業祕密。

1、答辯人未接觸商業祕密。

我們知道,不為公眾所知悉是商業祕密的最基本特徵。換言之,公司員工接觸的公司信息並非構成法定的商業祕密。我們不能簡單的以一個員工在公司任職就認定其知悉了公司的商業祕密。根據法律規定,商業祕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了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然而答辯人作為公司的普通員工,在公司任職不滿一年,從事的是再平常不過且僅限定在番禺區域的業務員工作。基於工種及職位的限制,答辯人根本無法知悉經過被答辯人採取保密措施的`商業祕密,答辯人根本未接觸所謂的商業祕密。

2、保密條款的簽訂不能證明答辯人知悉並掌握公司的商業祕密。

答辯人在入職後的確與被答辯人簽訂了保密條款,但是據此不能推斷答辯人掌握了商業祕密。我們知道,公司是否採取了保密措施是判斷商業祕密是否存在的重要標識。但是,判斷公司是否採取的保密措施不是以簽訂保密協議作為識別,應當是以公司針對具體的對象是否採取具體的保密措施作為唯一標準。這一點,實踐操作中很多公司都是採取另行制定保密制度確定受控文件,規定知情人籤閲作為保密措施。在本案中,被答辯人沒有采取任何保密措施。

3、“某甲電子”客户名單不具有祕密性及新穎性,不是商業祕密。

“某某電子”系一個行業內的知名企業,很多經營特種光源的企業都與其有商業交易。如廣州市盈歡電子有限公司、深圳市XX電子有限公司(證據一)。事實上,包括被答辯人在內的多家商户與“某甲電子”有過商業交易本身也不具有祕密性。被答辯人的宣傳資料中也將包括“某某電子”在內的客户名單對外公示(見證據二)。任何一家供應商均可以從公開渠道直接獲取包括“某某電子”在內的特種光源採購商名單(見證據三)。在市場競爭中,企業有自主經營權,我們不能去苛求企業去採購限定供應商,更不能以曾與某企業有交易而採用壟斷或封殺的手段。“某某電子”作為市場經濟的一個主體,必然會追求成本最小化、利潤最大化。被答辯人在無法干預“名幸電子”根據市場行情自主選擇供貨商的情況下,不作自我反思進而遷怒他人顯然是沒有任何道理的。

另外,客户名單不等於客户資料,即使是客户資料也並非都是商業祕密。客户資料要構成商業祕密必須是經過努力形成了一套具有新穎性的由客户名單、聯繫人及聯絡方式、供貨產品、價格信息、供貨期、交易習慣等等組成的客户檔案資料,只有體現了一定的智力勞動成果才能受到商業祕密的保護。在本案中,沒有任何證據證明客户名單體現了被答辯人的智力成果。

二、答辯人沒有違反勞動合同的任職期間競業禁止約定及保密約定,本案不存在侵犯商業祕密的行為。

1、答辯人沒有在任職期限內成立新公司。

被答辯人在訴狀中稱答辯人在勞動合同期限尚未屆滿時就與肖某共同投資註冊了元和泰豐,這完全是被答辯人故意歪曲事實。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簽訂的合同期限為2003年1月1日至xxxx年12月31日,但答辯人已於xxxx年10月正式離職(見證據四),從被答辯人提供的證據材料可以看到,xxxx年3月2日答辯人才申請註冊成立元豐,也就是説,答辯人申請註冊成立元豐的行為是發生在離職後,而被答辯人明知答辯人已離職,卻故意不提及答辯人的離職事實和離職時間,目的就是造成答辯人在勞動期限內違反合同約定的假象。

2、答辯人不負有競業禁止義務。

我們知道,保密義務與競業禁止義務是不同的法律概念,不能將兩者劃等號,不能認為負有保密義務就一定負有競業禁止義務。離職員工競業禁止義務產生的依據就是競業禁止協議,而且離職員工的禁止義務是明示的合同義務。即必須簽訂書面的競業禁止協議,沒有簽訂競業禁止協議,員工不負有競業禁止義務,簽訂了保密協議並不等於簽訂了競業禁止協議。

按照《勞動部關於企業職工流動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與掌握商業祕密的職工在勞動關係終止後可以約定競業禁止協議,但在協議中用人單位應給予職工一定數額的經濟補償。本案中,被答辯人雖然約定員工離職後一定期限內負有競業禁止義務,但沒有在答辯人離職後給予答辯人競業禁止補償,所以,勞動合同中有關離職後的競業禁止條款無效,答辯人沒有理由在其離開被答辯人後兩年內負有競業禁止的義務。因此,答辯人在離開被答辯人後,可以自由擇業,不受競業禁止的限制,其離職後設立公司完全是獲取正常生活來源的需要,沒有違反國家法律規定,其自由擇業權及經營自主權應當得到法律的保護。

3、答辯人事實上未實施過任何侵權行為。

根據法律規定,侵犯商業祕密是指當事人採取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祕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祕密;與權利人有業務關係的單位和個人違反合同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保守商業祕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權利人的商業祕密的行為。在本案中,答辯人沒有實施上述任何一侵權行為,被答辯人起訴沒有事實依據及證據支持。

三、本案不存在損害事實。

既然答辯人沒有接觸過被答辯人的商業祕密,更不可能侵犯被答辯人的商業祕密,也就無從談起會給被答辯人造成損害。被答辯人主張損失100萬,但卻並沒有提供該損失額的計算方法和相關證據。根據被答辯人提供的證據也僅顯示深圳市寶安區新安凱世特種光源與“某甲電子”發生過商業交易行為,交易主體並非是本案的被答辯人,所以被答辯人的損害事實根本不存在。

四、被答辯人從未支付保密費用及競業補償,卻以優勢地位強加答辯人諸多義務,其濫用訴權意圖剝奪離職員工的合法權益。

以蔡某某為法定代表人的上海某某公司和被答辯人先後在上海、深圳對其離職員工多次提起侵犯商業祕密之訴,在未有任何證據情況下提起天價索賠。如(【xxxx】滬高民三(知)終字第74號)案,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判決上海凱光工貿有限公司沒有證據證明其主張而駁回了訴訟(見證據五)。被答辯人多次提起訴訟的行為實質上是一種濫用訴權的行為,目的就是藉助企業的優勢地位,請求高額的賠償從而給離職員工一種心理壓力,限制員工的人才流動,打壓離職員工。

被答辯人從未向員工支付任何保密費用及補償費用卻單方面強制員工履行義務,明顯違反民法的公平公正原則。如果法院判決支持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將會對勞動者為了生計自由擇業方面產生重大影響,惡化勞動者的生存環境,使本來就處於弱勢的勞動者羣體更加弱勢,勞動者合法權益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答辯人的離職行為是正常的人才流動,沒有違反與被答辯人勞動合同中的保密約定,不符合侵犯商業祕密的構成要件,不構成侵權。因此,答辯人請求法院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全部訴訟請求。

此致

  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張某某

  二0xx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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