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文書都 >

法律文書 >答辯狀 >

民事答辯狀寫作技巧

民事答辯狀寫作技巧

民事答辯狀是指在民事訴訟活動中,被告或被上訴人針對原告、上訴人的訴狀內容,作出的一種“回答”和“辯駁”的書狀。它是與起訴狀或上訴狀相對應的一種法律文書

民事答辯狀寫作技巧

一、掌握答辯狀各部分的寫法

1.首部

(1)標題:居中寫明“民事答辯狀”字樣。

(2)答辯人的基本情況:

寫明答辯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職業、工作單位和職務、具體住址、聯繫方式等。

當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寫明其名稱、所在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與職務。

(3)答辯緣由:寫明答辯人因XX案進行答辯。

(4)答辯請求:寫明答辯人的要求和主張。

 2.正文:事實和理由

應針對原告或上訴人的訴訟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與理由,進行反駁與辯解。清晰地闡明自己對案件的主張和理由。

證據:答辯中有關舉證事項,應寫明證據的名稱、件數、來源或證據線索。有證人的,應寫明證人的姓名、住址等。

3.尾部:包括致送人民法院名稱。答辯人簽名、蓋章。答辯時間。如果委託律師代書答辯狀,應在最後寫上代書律師所在的律師事務所名稱。

附項:在附項中,應註明有關的人證、物證、書證等。

二、把握答辯狀的基本要求

1.要尊重案件事實

各類案件的案情往往比較複雜,之所以訴至法院,往往爭議分歧也較大。因此,尊重糾紛的案件事實,如實地、全面、準確地反映案情,是答辯人幫助法院分清是非曲直,依法裁判的前提和基礎。

2.要有鮮明的針對性

被告或被上訴人在答辯狀中,要特別注意對原告或上訴人在起訴狀或上訴狀中提出的訴訟請求、事實、理由及根據,明確寫出自己承認哪些,否認哪些,否認的理由和根據是什麼。對起訴狀或上訴狀中的無理之處進行反駁,並提出自己的理由、證據及具體要求。

3.要緊扣爭議的焦點

答辯狀應根據雙方當事人在糾紛中的爭議焦點,以事實和證據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來反駁原告或上訴人關於實體權利的請求,而不能迴避焦點,糾纏枝節,或面面俱到,贅述案情,不得要領。

4.要科學地運用反駁和立論的方法

反駁的目的是使對方敗訴或減輕自己的義務和責任。運用反駁方法時,一是要抓住對方在訴狀、上訴狀中所陳述的錯誤事實,或所引用法律上的錯誤,作為反駁的論點;二是由答辯人列舉出事實與證據,作為反駁訴訟請求的論據;三是運用邏輯推理論證。運用反駁方法時,要尊重事實,抓住關鍵,尖鋭犀利。

立論的目的是提出自己的主張。立論時,在反駁的基礎上,從整個事實中經過歸納,提煉出答辯人的觀點。提出法律根據,舉出客觀證據,列出事實憑據作為立論的論據。經分析論證,得出結論。其邏輯過程一般是先“破”後“立”。

三、答辯狀撰寫時的五個重要提醒

1.是否屬於法院“主管”

有的案件不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的,因當事人片面陳述事實或法院失誤而立案後,答辯時在答辯中明確説明不屬於法院“主管”,即可令對方“敗訴”,常見的有三種情況:

(1)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

《土地管理法》第16條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直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行政訴訟)。

一方面,如果未經政府處理,當事人以自然人為被告直接到法院起訴,即可明確向法院説明案件應由政府“主管”,不屬於法院“主管”;另一方面,即使經過政府處理,當事人以自然人為被告起訴,亦可向法院説明,應當提起的是行政訴訟,而不是民事訴訟。

(2)需“複議前置”的案件

《行政複議法》第30條第1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已經依法取得的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應當先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此類案件未經“複議”直接起訴法院的,答辯人即可向法院説明未經複議法院無權審理。

(3)勞動爭議“仲裁前置”

在我國,勞動爭議案件發生後,需先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才可向人民法院起訴。如果當事人未經伸裁直接向法院起訴,答辯人即可向法院説明不屬於法院“主管”。

(4)依法屬於經濟仲裁的案件

有些經濟糾紛,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明確約定發生爭議“由XX市經濟仲裁委員會仲裁”,如果一方當事人向法院起訴,答辯人即可向法院説明應由經濟件裁委員會仲裁,不屬人民法院受案範圍。

2.是否屬於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有些案件雖然屬於人民法院“主管”,但當事人應當向“彼”法院起訴,而錯誤地向“此”法院起訴,這種情況,當事人答辯時即可提出“管轄權異議”。如:某甲在北京西城區居住,某乙起訴甲要求返還欠款卻在東城區法院起訴。某甲答辯時即提出受訴法院沒有管轄權。另外,坯存在“級別管轄”。如:應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當事人卻在基層人民法院起訴。答辯人也可向法院提出“管轄異議”。

3.訴訟主體是否有誤,是否遺漏主體

 (1)原告主體有誤

《民事訴訟法》108條規定:“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如果原告不符合該規定,即可向法院提出。常見的如:未成人、精神病人等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由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作為原告起訴的情形,再如:欠弟弟錢,哥哥作原告起訴的情形。

(2)被告主體有誤

司法實踐中,被告主體有誤產生的原因主要是:一是原告為了加大勝訴概率,千方百計的多列被告,報定“寧可錯告一百,不可漏告一個”的心態,將可能承擔煑抂的主體全部列上,導致被告主體有誤;二是原告本身法律知識的欠缺,對法律關係的把握不準或事實認識錯誤,將不應當作為被告的主體起訴。

錯列自然人為被告的,如;職工或僱員在為單位或僱生履行“職務”中不存在故意或過失的情況下致人損害引發的糾紛,應由單位或僱主承擔責任的,受害人可能誤把職工或僱員列為被告;再如:純個人債務,卻將合夥人或合作伙伴列為被告等。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wenshudu.com/falvwenshu/dabianzhuang/d09g.html
專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