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文書都 >

法律文書 >答辯狀 >

不同意離婚民事答辯狀

不同意離婚民事答辯狀

不同意離婚的民事答辯狀是針對原告起訴離婚之民事起訴狀所作,應緊緊圍繞民事起訴狀中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事實與理由談出其不成立的原因,不同意離婚答辯狀範式如下:

不同意離婚民事答辯狀

答辯人:張麗

答辯人因原告劉春明起訴離婚糾紛一案,現針對原告的《民事起訴狀》作出答辯如下:

答辯人不承認原告的訴訟請求,堅決不同意離婚。原告訴稱的離婚理由純屬捏造的不實之詞,完全不成立。主要理由:

一、答辯人與原告有感情基礎,婚後感情也好。

1、答辯人與原告牽手前同在醫療系統工作,相互之間有所認識,對彼此都有了解。2007年6月,經朋友介紹,雙方正式確認戀愛關係。結婚前後原告經常到答辯人工作單位接答辯人聯絡感情,出雙入對,感情很好。

原告勤奮刻苦而上進,適應能力、工作能力都很強。當初,我正是欣賞原告才答應與其結婚,我們結婚時,他只是一名辦事員。是我們最困難的.時期,夫妻都能在一起和睦相處,從何而談嫌棄他出生農村的家境,更沒有對他的待人接物有過異議。…… ……

2、原告訴稱雙方自小孩出生後,就缺乏正常的夫妻生活完全不屬實…… ……。

答辯人和原告共同生活這麼多年知道原告的本質不壞、人品不錯。即便原告提出離婚,答辯人也堅決不同意離婚,答辯人有決心、信心、能力去挽救和感化原告。婆媳相處,需要相互理解和寬容,只要有空間和時間就能調和雙方的矛盾。我也願意改變自己,更好地處理與婆婆的關係。

二、雙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並有幼子需要雙方撫養教育,答辯人不同意離婚。

答辯人從未向原告提出過離婚要求。原告為了達到離婚目的在其訴狀中處處捏造虛構,極盡所能無中生有。原告在其訴狀中理直氣壯直言被告在2009年前就多達3次提出要與他離婚、於2009年5月以來,雙方也就離婚問題多次協商。然而,最先向法院起訴離婚的卻是原告自己而不是答辯人。如果答辯人真提出過離婚,親友們又何來"以原告先提出離婚……"為由對原告進行指責呢?!

答辯人與原告夫妻關係的矛盾系因雙方家庭的原因所致,答辯人願意給予更多地寬容和理解,通過交流溝通消除彼此之間的誤會。更不願意看到因為離婚而傷害到年幼的小孩,讓小孩從小在一個殘缺的家庭生活成長。

三、答辯人懇請法院綜合考慮本案事實,結合法律規定,化解我們雙方之間的矛盾。

答辯人請求合議庭能夠根據案件事實,分析雙方產生矛盾的根源,輔以耐心細緻的説服工作,化解原告與答辯人之間的"疙瘩",幫助我們邁過這道"檻",維護我們這個本就不該解體的家庭。

綜上所述,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根據,請求法院保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保護合法的婚姻關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wenshudu.com/falvwenshu/dabianzhuang/dlv0n.html
專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