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文書都 >

法律文書 >答辯狀 >

同意離婚的答辯狀

同意離婚的答辯狀

答辯人:張XX,男,195X年X月X日出生,漢族,樂清市柳市鎮xx村,電話:XXXXXXXXXXX。

同意離婚的答辯狀

被答辯人:李XX,女,196X年X月X日出生,漢族,樂清市虹橋鎮xx村,電話:XXXXXXXXXXX。

答辯人因離婚糾紛一案,針對被答辯人提出的訴訟請求和事實與理由,根據本案的相關事實和法律法規,特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答辯人同意解除與被答辯人之間的婚姻關係。

被答辯人在訴狀中所陳述的“隨着被告經濟收入的提高以及工作生活環境的改變,被告的思想開始發生變化,生活作風開始糜爛,到2000年7月份發展到公開與他人姘居的地步”,屬於典型的捏造事實,混淆是非,企圖通過對答辯人的人格誣陷達到其多分財產的目的,明顯背離了客觀事實,請法庭對其進行嚴厲訓誡。

雙方離婚的真實原因是兩人婚前感情一般,婚後被答辯人對答辯人缺乏夫妻間基本的尊重和信任,雙方爭吵不斷缺乏有效溝通以及沒有共同的價值觀等因素,再加上被答辯人對答辯人的父母缺乏應有的照顧,甚至以恐嚇的方式要挾答辯人對父母不盡贍養義務,被答辯人還縱容其父母多次到答辯人父母家中尋釁滋事,從而加劇了雙方之間的矛盾,致使感情日益疏遠並最終導致雙方感情徹底破裂,於2000年5月27日正式分居。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被答辯人多次提出離婚,也通過手機短信明確表示了其自願放棄孩子的撫養權和財產的分割權。在雙方就離婚的具體事宜達成協議,到樂清市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時,被答辯人又突然反悔,拒絕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字,從而導致協議離婚未成。答辯人考慮到被答辯人的婚姻猶如一個無形的牢籠,令人無奈、窒息、絕望,曾於1999年10月11日向樂清市人民法院提出過離婚訴訟,因被答辯人不同意離婚,法院考慮到系初次起訴,駁回了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的婚姻名存實亡,無任何和好的可能性,再維持沒有感情的婚姻,對雙方來説都是一種巨大的痛苦,對答辯人來説,更是一種煎熬,故答辯人同意解除與被答辯人的婚姻關係。

二、兒子張X的撫養權應由答辯人行使,被答辯人支付撫養費600元/月。

1、兒子張X的撫養權應由答辯人行使。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問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有關法律規定,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在本案中答辯人、被答辯人雙方於199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將近七週歲,由答辯人撫養比較有利於孩子的成長和身心健康,理由如下:

(1)答辯人工作能力較強,收入較高且比較穩定,具有較好的撫養教育孩子的能力。

答辯人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和註冊税務師證書,在法定的舉證期限內,答辯人向法庭提交了《收入證明》,該證明顯示答辯人工作單位為樂清市XX會計師事務所,工資收入穩定在5000元(税前)左右,而被答辯人的工資在2000元左右,由答辯人撫養子女,能為孩子提供充分北京的物質保障,更有利於孩子的成長。

(2)張X隨祖父母共同生活時間較長,且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照顧孫子,故答辯人享有優先撫養孩子的權利。

答辯人的父母均退休在家,有養老保險及工資收入保障,與被答辯人的父母相比,他們是答辯人良好的家庭和社會支持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他們有時間更有能力並且願意和要求照顧撫養孫子,請法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相關規定,將孩子撫養權判歸答辯人行使。

(3)張X系男孩,由答辯人撫養對孩子的心理健康和個性塑造比較有利。

國內外的心理學研究表明,如果由單身母親撫養男孩,容易使孩子形成“男孩女孩化”的特徵,對其心理健康非常不利。如果張X由答辯人撫養,比較容易使孩子形成性別認同,培養起樂觀、堅強、豁達等性格特點,由答辯人撫養孩子對其身心健康比較有利。

(4)改變孩子的學習環境,對孩子的成長不利。

孩子現跟隨答辯人及其父母共同生活,孩子在2010~2011年第一學期中成績顯著,被學校評為“進步小明星”,孩子的語文、數學美術、體育、音樂、品德均被評為“優”,孩子已經適應並熟悉現在的學習和生活環境,如果讓孩子到另外一個陌生的環境重新去適應,顯然對其成長不利。

(5)被答辯人自控能力較差、性格偏激、處世方式容易走極端,孩子隨其生活不利於孩子的.身心健康。

被答辯人日常自控能力差,情緒宣泄不顧及孩子的感受,身教難以作出正確的表率。當着孩子的面喜怒無常,怨聲載道。時常向孩子強迫灌輸爺爺奶奶如何不好,使孩子違心地順從其觀點。面對其父母的過多幹涉,其更是反覆無常,尤其是被答辯人母親來京期間,被答辯人與其母親天天吵鬧,嚴重時相互破口大罵,甚至動手廝打,絲毫不避諱孩子,使孩子的心靈受到嚴重創傷。另外被答辯人做事過於偏激,難以給孩子提供良好的成長環境。在其與答辯人和孩子共同生活期間,被答辯人多次利用自殺、恐嚇、寫絕命書等手段相威脅,以達到刺激答辯人的目的。分居後,其更是不顧對孩子的影響,採取編造偽證、假借權勢、四處散發誣陷信件、到單位跳樓等極端方式,大造輿論把答辯人説成社會垃圾、大流氓、貪污犯,等等。被答辯人這種不客觀、偏激的行事方式,將對孩子的心理成長產生致命的負面影響,孩子不宜隨其共同生活。

2、被答辯人應支付子女撫養費600元/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四條的規定: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被答辯人每月的工資收入2000元左右,請法院依法酌定由其支付撫養費600元/月。

三、雙方婚後共有財產應依法予以分割。

婚後所購買的房屋系答辯人原所在單位XX公司考慮到答辯人住房困難的情況下所分配,現有的存款、有價證券等共有財產也均系答辯人勞動所創造,法院在分割上述款項時應充分考慮該房產的性質、來源作如下分割:

1、位於樂清市某某路某某中心X號樓XX室的房產。

因系答辯人單位所分配,該財產未凝聚被答辯人的任何勞動價值,故該房產應依法判歸答辯人所有。

2、雙方共有的存款、有價證券、理財產品、車輛共計人民幣118.6萬元。

該部分共有財產按照答辯人百分之七十,被答辯人百分之三十的比例予以分割。

118.6萬元的具體明細為:理財產品30萬元(2015年到期),銀行存款15.8萬元,提現剩餘40萬元左右,車輛估值32.8萬元。

3、雙方婚後的傢俱家電首飾等依法應作為共同財產按照均等的原則分割。

主要包括:(1)東芝液晶彩電,價值:4500元;(2)冰箱一台,價值:3000元;(3)空調,價值:4000元;(4)廚具,價值:8000元;(5)衞具三套,價值:10000元;(6)洗衣機1台,價值:2500元;(7)寢室傢俱及用品四套,價值:30000元;(8)客廳傢俱一套,價值:12000元;(9)鋼琴1架,價值:10000元;(10)電動自行車1輛,價值:1200元;(11)首飾一宗,價值:30000元。

四、婚後共同債務應依法共同承擔。

因答辯人在中國某某總公司服務期未滿五年,根據培訓協議的約定,答辯人須向公司返還培訓費用9萬元,該款項應作為夫妻共同債務,由雙方共同承擔。

五、夫妻債權應按照均等的原則予以分割。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被答辯人的父母向雙方借款42萬元(其中17萬元為現金借款,另外答辯人向被答辯人父親的匯款),該債權應按照均等的原則予以分割。

綜上所述,答辯人、被答辯人之間的感情確已破裂,無任何和好的可能性,現雙方均同意離婚,請法院依據查明的事實和證據,依法判決解除雙方之間的婚姻關係,並按照答辯人的請求處理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問題。

此致

樂清市人民法院

  答辯人:

  年月日

標籤: 離婚 同意 答辯狀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wenshudu.com/falvwenshu/dabianzhuang/rw3px.html
專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