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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廢物和污水管理規章制度(精選7篇)

醫療廢物和污水管理規章制度(精選7篇)

醫療廢物和污水管理規章制度

醫療廢物和污水管理規章制度(精選7篇)

醫療廢物和污水管理規章制度(精選7篇)

在現實社會中,很多情況下我們都會接觸到制度,制度是指一定的規格或法令禮俗。到底應如何擬定製度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醫療廢物和污水管理規章制度(精選7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醫療廢物和污水管理規章制度1

污水處理設施產生的霧氣、水氣等都能傳播細菌和病毒。良好的個人衞生習慣和健康的免疫保護都會減少細菌和病毒感染的機會。防禦細菌和病毒感染最好的辦法是具有良好的個人衞生習慣。提高防護效果需依靠良好的人個衞生習慣以及正確的操作方法執導:

1、處理污水、處理清洗格柵柵渣、排除污泥,或做其他直接接觸污水和污泥的操作時都要戴口罩、膠皮手套和工作服,必要時需戴護目鏡。

2、手被劃傷、燒傷或皮膚破損時,要戴手套工作。

3、工作完成後,要用熱水和肥皂徹底洗手。

4、指甲要短,要用小刷子洗掉指甲上的異物。

5、把乾淨衣服、上班更換的衣服與用過的工作服分開放置。

6、工作時若受傷應及時上報並接受緊急處理。

污水處理管理制度

一、污水處理是對醫院污水淨化。污水處理員負責施藥、確保污水達標排放及管理工作。

二、污水處理站工作人員必須堅守崗位,嚴格執行有關污水處理的制度。

三、必須執行嚴格的污水處理程序、排放標準。

四、工作人員必須按操作規程辦事,確保設備的正常運轉。經常對設備進行保養、檢查、維修。

五、愛護公共設施及財產,注重節約,防止丟失和損壞。

六、污水處理站內,嚴禁非工作人員進出,防止壞人破壞。

七、經常保持設施、環境、工作場地的清潔衞生,做到整潔美觀。

八、加強污水處理的藥物管理,杜絕徇私舞弊。

污水處理人員職責

一、堅守工作崗位,嚴格交接班制度。

二、忠於職守,講求職業道德,保證污水處理和達標排放。

三、嚴格操作規程,愛護、保養好設備,使設備正常運轉。

四、愛護污水處理站的一切設施和設備,防止丟失和損壞,並注意經常檢查、保養。

五、禁止非污水處理人員進入污水處理站。

六、搞好清潔衞生,經常保持站內外整潔。

七、隨時接受主管部門和環保部門的抽查或檢查。

污水處理操作規程

一、準備工作

1.檢查提升水泵是否正常,並作好水泵的啟動準備(灌引水、加油);檢查風機、空壓機內的潤滑油是否足夠;檢查壓濾機的液壓油是否足夠;

2.配好運行所需的備用藥劑。聚合氯化鋁(PAC)。聚合氯化鋁按10%的濃度配製。即100kg水中溶解約10kg的固體藥劑;

二、運行

1.接觸氧化池曝氣採用迴轉風機的方式。二氧化氯發生器的操作按該設備的説明進行。

2.根據出水情況,確定沉澱池之前是否加入藥劑,按50噸/天廢水計算,PAC的量約為2.5kg。按2噸/小時流量計算,PAC按10%濃度計算,加藥泵的流量控制在1L/h。

三、管理

1.在污水處理過程中應作好各設備的日常維修工作。具體可根據每個設備的説明書要求進行日常操作。

2.水泵起動前要加好引水及潤滑油,嚴禁水泵空轉;

3.操作過程中要注意安全,由於醫院廢水中含有較多的有害細菌,操作過程中注意安全防護,如:口罩、橡膠手套等。

4.處理站內的鋼製結構部分要定時進行防腐保養。

5.要做好每日的操作記錄,並定時交相關部門檢查。

6.有條件的話,平時要自行進行常規控制指標的監測。

7.如遇到處理上不能自己解決的問題,要及時與管理部門及貴州貴深環境工程有限公司聯繫,以便及時處理。

污水處理操作人員

安全防護措施

(一)崗位操作人員安全職責

1.嚴格遵守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不違章作業,並制止他人的違章作業;

2.精心操作,嚴格控制工藝條件,原始記錄整潔,準確可靠;

3.按時巡迴檢查,發現異常及處理;發生事故要正確分析判斷、處理,並及時彙報;

4.加強設備維護,經常保持作業場所衞生、整潔;

5.正確使用妥善保管各種防護用品和器具;

6.有權拒絕違章作業和違章指揮。

(二)常見事故與安全衞生對策

1.常見事故與危害

a.污水處理設施配置的電器設備很多,如不注意安全會發生觸電事故,造成人身傷害;

b.污廢水池、檢查井易產生和積累有毒有害氣體,清理廢水池、井下清淤時,如防範措施不當,易發生中毒甚至死亡;

c.未按操作規程和設備檢修程序進行生產巡查以及設備檢修時,易發生設備事故;

d.長期接觸污廢水、污泥等污染物,如衞生防護不當,易感染各種病菌、嚴重者可能會發生疾病,影響身體健康;

e.機械設備運轉產生噪聲污染,應採取防噪減震措施,降低對身體的危害。

2.廢水處理設施安全對策

(1)機械操作中的安全措施

嚴格按操作規程對運轉的機械設備進行維護保養,動手進行檢修時關上開關,在修理機械設備有時需要將設備拆卸,因拆卸在地面產生較大孔洞時要加蓋。在狹小場所進行檢修時,要即使無旋轉設備也存在危險,要採取人員防護措施。

(2)電器操作中的安全措施

a.防觸電

要嚴格遵守電器設備的安全操作,嚴格對電器設備進行維護保養;

b.配電房及泵房

在配電室特別是高壓電室內,要禁止非操作人員進入,同時要建立危險標誌;

c.停電作業

對設備及線路進行檢修時,要將電源斷開後在進行作業;

d.信號表示

醫療廢物和污水管理規章制度2

為了加強醫療機構醫療廢物及污水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傳播,保護環境,保障人民羣眾身體健康,根據我診所實際情況制訂本制度。

一、法定代表人為第一責任人,必須對醫療廢物及污水履行管理職責,進行日常監督,確保醫療廢物及污水的安全處置及管理。

二、被血液、體液污染的一次性口罩、帽子、鞋套、牀單等按醫療廢物處理。

三、傳染病病人或疑似病人產生的廢物應當使用雙個黃色垃圾包裝袋,並及時密封。

四、醫療廢物桶並加蓋,醫療廢物、利器盒分類收集。

五、產生的醫療廢物必須置黃色垃圾袋中,盛裝醫療廢物的每個包裝物應防滲漏,外表面粘貼有明顯的警示標識和警示説明的標籤。醫療廢物暫存不得超過48小時。

六、安瓶、針頭等利器應放入利器盒內,醫療廢物每日存放於醫療廢物暫存間後交由大地維康及時處置。

七、 放入包裝物或者容器內的各類廢物不得取出。包裝物或者容器外表面被污染,應當對被污染處進行消毒處理或者增加一層包裝。

八、禁止將醫療廢物與生活垃圾混合,如不慎將生活垃圾混入醫療廢物中,應按照醫療廢物進行處理。

九、任何人不得將醫療廢物自行外運、外賣。醫療廢物處置人員收集醫療廢物時,應做好記錄,並簽名。收集總量應與運出診所的總量進行核對,以免流失。每天運送工作結束後,應當對運送工具及時進行清潔和消毒,必須做好詳細記錄,內容包括醫療廢物的來源、種類、重量或者數量、交接時間、處置方法、最終去向以及經辦人簽名等項目。登記資料至少保存3年。

十、醫療產生的水,傳染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排匯物,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嚴格消毒,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後方可排入污水處理系統。

十一、每月對污水進行一次採樣,標本送往安康環境檢測技術有限公司進行污水檢測,檢測結果及時存檔。

醫療廢物和污水管理規章制度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醫療衞生機構對醫療廢物的管理,有效預防和控制醫療廢物對人體健康和環境產生危害,根據《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各級各類醫療衞生機構應當按照《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對醫療廢物進行管理。

第三條衞生部對全國醫療衞生機構的醫療廢物管理工作實施監督。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衞生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醫療衞生機構的醫療廢物管理工作實施監督。

第二章醫療衞生機構對醫療廢物的管理職責

第四條醫療衞生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醫療廢物管理責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切實履行職責,確保醫療廢物的安全管理。

第五條醫療衞生機構應當依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規定,制定並落實醫療廢物管理的規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有關人員的工作職責及發生醫療衞生機構內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和意外事故的應急方案。內容包括:

(一)醫療衞生機構內醫療廢物各產生地點對醫療廢物分類收集方法和工作要求;

(二)醫療衞生機構內醫療廢物的產生地點、暫時貯存地點的工作制度及從產生地點運送至暫時貯存地點的工作要求;

(三)醫療廢物在醫療衞生機構內部運送及將醫療廢物交由醫療廢物處置單位的有關交接、登記的規定;

(四)醫療廢物管理過程中的特殊操作程序及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和意外事故的緊急處理措施;

(五)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過程中有關工作人員的職業衞生安全防護。

第六條醫療衞生機構應當設置負責醫療廢物管理的監控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指導、檢查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及機構內處置過程中各項工作的落實情況;

(二)負責指導、檢查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及機構內處置過程中的職業衞生安全防護工作;

(三)負責組織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和意外事故發生時的緊急處理工作;

(四)負責組織有關醫療廢物管理的培訓工作;

(五)負責有關醫療廢物登記和檔案資料的管理;

(六)負責及時分析和處理醫療廢物管理中的其他問題。

第七條醫療衞生機構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和意外事故時,應當按照《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採取相應緊急處理措施,並在48小時內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衞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調查處理工作結束後,醫療衞生機構應當將調查處理結果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衞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縣級人民政府衞生行政主管部門每月彙總逐級上報至當地省級人民政府衞生行政主管部門。省級人民政府衞生行政主管部門每半年彙總後報衞生部。

第八條醫療衞生機構發生因醫療廢物管理不當導致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健康損害,需要對致病人員提供醫療救護和現場救援的重大事故時,應當在12小時內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衞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並按照《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採取相應緊急處理措施。

縣級人民政府衞生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在12小時內逐級向省級人民政府衞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醫療衞生機構發生因醫療廢物管理不當導致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健康損害,需要對致病人員提供醫療救護和現場救援的重大事故時,應當在2小時內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衞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並按照《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採取相應緊急處理措施。

縣級人民政府衞生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在6小時內逐級向省級人民政府衞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省級人民政府衞生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在6小時內向衞生部報告。

發生醫療廢物管理不當導致傳染病傳播事故,或者有證據證明傳染病傳播的事故有可能發生時,應當按照《傳染病防治法》及有關規定報告,並採取相應措施。

第九條醫療衞生機構應當根據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及機構內處置過程中所需要的專業技術、職業衞生安全防護和緊急處理知識等,制訂相關工作人員的培訓計劃並組織實施。

第三章分類收集、運送與暫時貯存

第十條醫療衞生機構應當根據《醫療廢物分類目錄》,對醫療廢物實施分類管理。

第十一條醫療衞生機構應當按照以下要求,及時分類收集醫療廢物:

(一)根據醫療廢物的類別,將醫療廢物分置於符合《醫療廢物專用包裝物、容器的標準和警示標識的規定》的包裝物或者容器內;

(二)在盛裝醫療廢物前,應當對醫療廢物包裝物或者容器進行認真檢查,確保無破損、滲漏和其他缺陷;

(三)感染性廢物、病理性廢物、損傷性廢物、藥物性廢物及化學性廢物不能混合收集。少量的.藥物性廢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廢物,但應當在標籤上註明;

(四)廢棄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藥品及其相關的廢物的管理,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標準執行;

(五)化學性廢物中批量的廢化學試劑、廢消毒劑應當交由專門機構處置;

(六)批量的含有汞的體温計、血壓計等醫療器具報廢時,應當交由專門機構處置;

(七)醫療廢物中病原體的培養基、標本和菌種、毒種保存液等高危險廢物,應當首先在產生地點進行壓力蒸汽滅菌或者化學消毒處理,然後按感染性廢物收集處理;

(八)隔離的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產生的具有傳染性的排泄物,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嚴格消毒,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後方可排入污水處理系統;

(九)隔離的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產生的醫療廢物應當使用雙層包裝物,並及時密封;

(十)放入包裝物或者容器內的感染性廢物、病理性廢物、損傷性廢物不得取出。

第十二條醫療衞生機構內醫療廢物產生地點應當有醫療廢物分類收集方法的示意圖或者文字説明。

第十三條盛裝的醫療廢物達到包裝物或者容器的3/4時,應當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裝物或者容器的封口緊實、嚴密。

第十四條包裝物或者容器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廢物污染時,應當對被污染處進行消毒處理或者增加一層包裝。

第十五條盛裝醫療廢物的每個包裝物、容器外表面應當有警示標識,在每個包裝物、容器上應當系中文標籤,中文標籤的內容應當包括:醫療廢物產生單位、產生日期、類別及需要的特別説明等。

第十六條運送人員每天從醫療廢物產生地點將分類包裝的醫療廢物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路線運送至內部指定的暫時貯存地點。

第十七條運送人員在運送醫療廢物前,應當檢查包裝物或者容器的標識、標籤及封口是否符合要求,不得將不符合要求的醫療廢物運送至暫時貯存地點。

第十八條運送人員在運送醫療廢物時,應當防止造成包裝物或容器破損和醫療廢物的.流失、泄漏和擴散,並防止醫療廢物直接接觸身體。

第十九條運送醫療廢物應當使用防滲漏、防遺撒、無鋭利邊角、易於裝卸和清潔的專用運送工具。

每天運送工作結束後,應當對運送工具及時進行清潔和消毒。

第二十條醫療衞生機構應當建立醫療廢物暫時貯存設施、設備,不得露天存放醫療廢物;醫療廢物暫時貯存的時間不得超過2天。

第二十一條醫療衞生機構建立的醫療廢物暫時貯存設施、設備應當達到以下要求:

(一)遠離醫療區、食品加工區、人員活動區和生活垃圾存放場所,方便醫療廢物運送人員及運送工具、車輛的出入;

(二)有嚴密的封閉措施,設專(兼)職人員管理,防止非工作人員接觸醫療廢物;

(三)有防鼠、防蚊蠅、防蟑螂的安全措施;

(四)防止滲漏和雨水沖刷;

(五)易於清潔和消毒;

(六)避免陽光直射;

(七)設有明顯的醫療廢物警示標識和“禁止吸煙、飲食”的警示標識。

第二十二條暫時貯存病理性廢物,應當具備低温貯存或者防腐條件。

第二十三條醫療衞生機構應當將醫療廢物交由取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的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依照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制度填寫和保存轉移聯單。

第二十四條醫療衞生機構應當對醫療廢物進行登記,登記內容應當包括醫療廢物的來源、種類、重量或者數量、交接時間、最終去向以及經辦人簽名等項目。登記資料至少保存3年。

第二十五條醫療廢物轉交出去後,應當對暫時貯存地點、設施及時進行清潔和消毒處理。

第二十六條禁止醫療衞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轉讓、買賣醫療廢物。

禁止在非收集、非暫時貯存地點傾倒、堆放醫療廢物,禁止將醫療廢物混入其它廢物和生活垃圾。

第二十七條不具備集中處置醫療廢物條件的農村地區,醫療衞生機構應當按照當地衞生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自行就地處置其產生的醫療廢物。自行處置醫療廢物的,應當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使用後的一次性醫療器具和容易致人損傷的醫療廢物應當消毒並作毀形處理;

(二)能夠焚燒的,應當及時焚燒;

(三)不能焚燒的,應當消毒後集中填埋。

第二十八條醫療衞生機構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和意外事故時,應當按照以下要求及時採取緊急處理措施:

(一)確定流失、泄漏、擴散的醫療廢物的類別、數量、發生時間、影響範圍及嚴重程度;

(二)組織有關人員儘快按照應急方案,對發生醫療廢物泄漏、擴散的現場進行處理;

(三)對被醫療廢物污染的區域進行處理時,應當儘可能減少對病人、醫務人員、其它現場人員及環境的影響;

(四)採取適當的安全處置措施,對泄漏物及受污染的區域、物品進行消毒或者其他無害化處置,必要時封鎖污染區域,以防擴大污染;

(五)對感染性廢物污染區域進行消毒時,消毒工作從污染最輕區域向污染最嚴重區域進行,對可能被污染的所有使用過的工具也應當進行消毒;

(六)工作人員應當做好衞生安全防護後進行工作。處理工作結束後,醫療衞生機構應當對事件的起因進行調查,並採取有效的防範措施預防類似事件的發生。

第四章人員培訓和職業安全防護

第二十九條醫療衞生機構應當對本機構工作人員進行培訓,提高全體工作人員對醫療廢物管理工作的認識。對從事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處置等工作的人員和管理人員,進行相關法律和專業技術、安全防護以及緊急處理等知識的培訓。

第三十條醫療廢物相關工作人員和管理人員應當達到以下要求:

(一)掌握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範性文件的規定,熟悉本機構制定的醫療廢物管理的規章制度、工作流程和各項工作要求;

(二)掌握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的正確方法和操作程序;

(三)掌握醫療廢物分類中的安全知識、專業技術、職業衞生安全防護等知識;

(四)掌握在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及處置過程中預防被醫療廢物刺傷、擦傷等傷害的措施及發生後的處理措施;

(五)掌握髮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和意外事故情況時的緊急處理措施。

第三十一條醫療衞生機構應當根據接觸醫療廢物種類及風險大小的不同,採取適宜、有效的職業衞生防護措施,為機構內從事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和處置等工作的人員和管理人員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必要時,對有關人員進行免疫接種,防止其受到健康損害。

第三十二條醫療衞生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生被醫療廢物刺傷、擦傷等傷害時,應當採取相應的處理措施,並及時報告機構內的相關部門。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衞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對所轄區域的醫療衞生機構進行定期監督檢查和不定期抽查。

第三十四條對醫療衞生機構監督檢查和抽查的主要內容是:

(一)醫療廢物管理的規章制度及落實情況;

(二)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及機構內處置的工作狀況;

(三)有關醫療廢物管理的登記資料和記錄;

(四)醫療廢物管理工作中,相關人員的安全防護工作;

(五)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和意外事故的上報及調查處理情況;

(六)進行現場衞生學監測。

第三十五條衞生行政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或者抽查中發現醫療衞生機構存在隱患時,應當責令立即消除隱患。

第三十六條縣級以上衞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醫療衞生機構發生違反《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第三十七條發生因醫療廢物管理不當導致傳染病傳播事故,或者有證據證明傳染病傳播的事故有可能發生時,衞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的規定及時採取相應措施。

第三十八條醫療衞生機構對衞生行政主管部門的檢查、監測、調查取證等工作,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和阻礙,不得提供虛假材料。

第六章罰則

第三十九條醫療衞生機構違反《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及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衞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建立、健全醫療廢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設置監控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的;

(二)未對有關人員進行相關法律和專業技術、安全防護以及緊急處理等知識的培訓的;

(三)未對醫療廢物進行登記或者未保存登記資料的;

(四)未對機構內從事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處置等工作的人員和管理人員採取職業衞生防護措施的;

(五)未對使用後的醫療廢物運送工具及時進行清潔和消毒的;

(六)自行建有醫療廢物處置設施的醫療衞生機構,未定期對醫療廢物處置設施的衞生學效果進行檢測、評價,或者未將檢測、評價效果存檔、報告的。

第四十條醫療衞生機構違反《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及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衞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醫療廢物暫時貯存地點、設施或者設備不符合衞生要求的;

(二)未將醫療廢物按類別分置於專用包裝物或者容器的;

(三)使用的醫療廢物運送工具不符合要求的。

第四十一條醫療衞生機構違反《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及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衞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5000元以上1萬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傳染病傳播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醫療衞生機構執業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醫療衞生機構內丟棄醫療廢物和在非貯存地點傾倒、堆放醫療廢物或者將醫療廢物混入其他廢物和生活垃圾的;

(二)將醫療廢物交給未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的;

(三)未按照條例及本辦法的規定對污水、傳染病病人和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排泄物進行嚴格消毒,或者未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排入污水處理系統的;

(四)對收治的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產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醫療廢物進行管理和處置的。

第四十二條醫療衞生機構轉讓、買賣醫療廢物的,依照《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五十三條處罰。

第四十三條醫療衞生機構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時,未採取緊急處理措施,或者未及時向衞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衞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傳染病傳播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醫療衞生機構執業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醫療衞生機構無正當理由,阻礙衞生行政主管部門執法人員執行職務,拒絕執法人員進入現場,或者不配合執法部門的檢查、監測、調查取證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衞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醫療衞生機構執業許可證件;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不具備集中處置醫療廢物條件的農村,醫療衞生機構未按照《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和本辦法的要求處置醫療廢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衞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傳染病傳播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醫療衞生機構執業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醫療衞生機構違反《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及本辦法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所稱醫療衞生機構指依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規定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機構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採供血機構。

第四十八條本辦法自公佈之日(20xx年10月15日)起施行。

醫療廢物和污水管理規章制度4

一、感染性廢物、病理性廢物、損傷性廢物、藥物性廢物及化學性廢物不能混合收集。少量的藥物性廢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廢物,但應當在標籤上註明。

二、一次性使用醫療用品、一次性使用衞生用品及一次性醫療器械、被病人血液、體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棉球、棉籤、引流棉條、紗塊及其他各種敷料物被視為感染性廢物。

三、將醫療廢物置於黃色垃圾袋或垃圾箱內,將放射性廢物(放射源、同位素等)置於紅色垃圾袋內。

四、在盛裝醫療廢物前,應當對醫療廢物包裝物或者容器進行認真檢查,確保無破損、滲漏和其它缺陷。

五、盛裝的醫療廢物達到包裝物或者容器的3/4時,應當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裝物或者容器的封口緊實、嚴密。

六、傳染病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產生的醫療廢物應當使用雙層包裝物,並及時密封。

七、放入包裝物或者容器內的感染性廢物、病理性廢物、損傷性廢物不得取出。

八、盛裝醫療廢物的每個包裝物、容器外表面應當有警示標識,在每個包裝物、容器上應當示中文標籤。中文標籤的內容包括:醫療廢物產生單位、類別、日期及需要的特別説明等。

九、科室指定專人負責醫療廢物的分類收集、登記、交接工作。

醫療廢物和污水管理規章制度5

一、在醫院感染科指導下,有專人負責醫院醫療廢棄物的管理,各科室醫療廢物有專人處理,污物處理人員(衞生員)應接受一定的專業知識培訓。不得讓病人或家屬自行處理各種污物。對醫療廢物的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等工作實施由院感科、總務科、護理部,進行統一監督管理。

二、醫療廢物應分類收集,生活垃圾和醫療廢物要嚴格分開,不能混放;醫療廢物用專用包裝袋(黃色、防滲漏)盛裝,紮緊袋口,雙層封閉處理,並粘貼明顯的警示標識。

三、不得露天存放醫療廢物,醫療廢物暫貯存的時間不得超過2天,做好醫療廢物的登記工作,登記內容應當包括:醫療廢物的來源、種類、重量或數量,交接時間、處置方法,最終去向以及經辦人簽名等項目。登記資料至少保存3年,禁止個人轉讓、買賣醫療廢物。

四、各科室不得直接向垃圾道內傾倒污物,保證污物入袋(治療室、手術室、病房、診療室、換藥室、化驗室、輸血庫、病理科、供應室等),送至指定地點,由環保、城管部門統一收集、集中焚燒。

五、患者的生活垃圾每天由衞生員清理,集中盛放於專用污袋(黑色)送垃圾站集中處理。

六、有機廢棄物收集容器,必須密封有蓋,防滲漏、防蠅、防鼠,便於搬運及消毒。

七、一次性使用的注射器、輸液器、針頭等,各科室使用後用1000mg/L含氯消毒劑浸泡60分鐘後,由供應室按數回收、毀形後按要求統一進行無害化處理,絕不可自行處理和隨意扔掉,防止造成社會污染。

八、傳染病人使用的注射器、輸液器、針頭等用2000mg/L含氯消毒劑浸泡60分鐘後,用雙層黃色污袋雙扎口,密閉運送醫院指定地點,由醫院統一收集,送焚燒。

九、一次性使用的帽子、口罩、尿布、檢查墊、屍體單及紗布等,各科室使用後應裝入專用污袋,由衞生員回收後,送醫院指定地點焚燒處理。

十、一次性使用的試管、培養皿、採血針等,各實驗室、生化科、細菌科、輸血科、檢驗科等使用後,用2000mg/L含氯消毒液浸泡60分鐘後,用雙層專用污袋,送醫院指定地點,統一毀形、焚燒處理。

十一、不可燃廢棄物如玻璃、搪瓷製品經嚴密消毒後,指派專人集中,由醫院統一毀形處理。

十二、患者的排泄物、嘔吐物、膿性分泌物、血、痰等,有較強傳染性的引流物用專門容器,用2000mg/L含氯消毒劑或石灰(乾粉)攪拌,浸泡2小時後倒入廁所。

十三、手術切除的人體殘肢或臟器、病理標本、動物實驗標本及其它各種需處理的可燃性醫療污物均應用雙層黃色污袋密閉運送醫院指定地點,焚燒處理。

十四、放射性廢棄物的處理,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規,絕對禁止造成放射性污染。

十五、凡違反規定,造成醫院廢棄物擴散、污染環境或由醫院廢棄物處理不當,造成醫院內交叉感染或流入社會,造成不良影響或形成不良後果者,追究責任人和所在科室領導的責任。採取一票否決制,直接與科室質控掛鈎。

十六、醫療廢物處置流程:科室收集→保潔員運送→垃圾暫存處專人管理:負責交接、登記、簽收。

醫療廢物和污水管理規章制度6

一、運送人員每天下午4時30分從各科室將分類包裝的醫療廢物從高樓層到低樓層的路線從樓梯走道送至垃圾貯存間,並鎖好門窗。

二、運送人員在運送醫療廢物前,應當檢查包裝物或者容器的標識、標籤及封口是否符合要求,不得將不符合要求的醫療廢物運送至垃圾貯存房。

三、包裝物或者容器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廢物污染時,應當對被污染處進行消毒處理或者增加一層包裝。

四、運送人員在運送醫療廢物時,應當防止造成包裝物或容器破損和醫療廢物的流失、泄漏和擴散,並防止醫療廢物直接接觸身體。

五、運送醫療廢物應當使用防滲漏、防遺撒、無鋭利邊角、易於裝卸和清潔的專用運送工具。

六、每天運送工作結束後,應當用含氯消毒液(有效氯濃度>1000ppm/L)對運送工具(推車及容器)進行擦拭或浸泡,運用醫療廢物的專用車不得運送其他物品。

醫療廢物和污水管理規章制度7

各種報警裝置,必須始終處於良好的狀態,否則發生異常時無法起使用。

1、各部門應當根據《醫療廢物分類目錄》,及時分類收集醫療廢物。

2、院內污水處理系統必須保持正常運轉,以確保污水處理達到國家規定標準後排放。

3、醫院“醫療廢物暫存處”,應設置明顯的警示標識和防滲漏、防鼠、防蚊蠅、防蟑螂、防盜以及預防兒童接觸等安全措施。貯存設施、設備應當定期消毒和清潔。

4、從事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等工作的人員,必須按要求加強衞生防護,防止受到健康損害。

5、各部門及“醫療廢物暫存處”應採取有效措施,防止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一旦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應立即按應急預案進行報告和處理。

6、禁止任何部門和個人轉讓、買賣醫療廢物。禁止在運送過程中丟棄醫療廢物。禁止在非貯存地點傾倒、堆放醫療廢物或者將醫療廢物混入其他廢物和生活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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